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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討論、結論與政策建議

第四節 政策與實務建議

針對上述的種種問題,我們發現,目前國內精障者的就業政策,似乎仍有大 幅改善的必要。尤其在身心障礙者就業政策中,應兼顧不同障別的需要,並更積 極地保障精障者就業的權利與機會。目前,由於政策宣導不足,服務體制又有許 多問題,使雇主不願僱用精障者或在僱用時未獲得足夠的支持和協助。據此,研 究者提出以下政策建議:

一、 增加就業服務員的人力、專業訓練與勞動權益保障

研究結果發現,就業服務員由於制度、人力及專業訓練問題嚴重,造成就業 服務員普遍年輕、缺乏經驗、專業訓練參差不齊,亦影響社區化就業服務的發展 和推動。因此,政府應正視目前就業服務員人力與素質的困境,重新審慎評估支 持性就業服務所需支出的人力成本,以合適的聘用制度及薪資福利,擴充就業服 務員的人力,降低其工作流動率,以累積就業服務員的經驗並增加服務的延續性。

同時,也應建立完善的專業訓練管道及認證方式,強化就業服務員對不同障礙類 別的專業知識,提升整體就業服務員的素質,而非一味以業績來要求就業服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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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到案量,如此才能確保服務品質並健全整個服務體系。

二、 提升精障者之職業復健之服務內涵

完整的職業重建服務,對精障者的復健與就業而言非常重要。而個人化、多 元化的職業評量和復建,作為協助精障者重返職場的服務,是現階段非常重要的 方向。

為了增進精障者的工作表現及疾病穩定度,就業前的準備包含長期且規律的 治療和復健使精障者的症狀趨於穩定及建立病識感、自我照顧功能及社交技巧訓 練、工作態度及工作相關能力訓練等皆非常重要。在政策及實務工作方面,應建 立就業服務應與精神醫療的連結,在推介精障個案進入一般職場就業前,確認其 已藉由充分的治療和職能復健,達到就業的條件。如此,不但精障者可更接近雇 主和職場的需求,就業成功率增加,更重要的,是可藉由成功的經驗建立自信,

而非因尚未準備好即進入職場,而輕易失敗。

除此之外,也應改善目前職業評量的制度,建立清楚的轉介和資訊流通管道、

建立職評人員的認證制度及增強對障礙和疾病相關知識的教育訓練、並針對特殊 障別(如精障)建立獨特的評量方式並延長情境評量的時間規格等,以增加職業 評量的有效性,幫助精障者進入符合其能力及需要的職場。

最後,政府及實務工作者在落實支持性就業服務工作時,除了必要依循其根 本精神與實施原則外,政府更應確實了解各障礙類別實際需求,重視障礙者之特 殊性,設計不同的介入方針和成效評估標準,而非以一而論。如此才能確實達到 協助障礙者永續就業的目的,而非僅是推介其進入職場即停止。這才符合支持性 就業的核心精神和目的,也才能達到預期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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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政府也需審慎考慮如何加強勞政體系與衛政體系的媒合、資源上的分 配、就業服務與精神醫療團隊資訊的連結、增進各專業間的合作與協調性等,並 在此基礎上推介更多精障者給一般雇主,才能協助精障者成功穩定就業。

三、 調整經濟誘因 (一) 增強罰金額度

為了加強經濟誘因效果,罰鍰金額應予以提高;此外,可參照針對同樣不易 就業的重度障礙者之措施,讓企業在僱用一名精障者之時,可抵作兩名身心障礙 者名額,以增加精障者的受僱機會。

(二) 增加僱用獎勵補助金額及方式

為了提高獎勵補助制度的經濟誘因效果,研究者提出以下建議:

1. 試用獎勵及補助

由於國內中小企業所佔比例相當龐大,皆非定額進用政策所包含的範疇。若 要開拓身心障礙者的就業市場,政府需對為數龐大的中小企業提供適當的獎勵及 誘因。為了增加中小企業嘗試僱用精障者的意願,也避免雇主一開始就因主觀上 的害怕或偏見而抗拒,研究者建議政府可參考日本和英國障礙者僱用試行的身心 障礙者試用計畫,於試用期間提供補助金及各種就業支持及協助,並給予試用結 束後繼續僱用障礙者的雇主每月定額的獎勵金。

2. 提供精障者在職訓練之補助金

由於精障者的本身特質,大部分雇主往往必須在僱用初期,比協助一般員工 投注更多的時間和成本,訓練精障者熟悉職務、適應職場及增進工作能力。為達 到使各障別之身心障礙者皆能平等受惠,且在相同之立足點共同競爭,不致因競 爭力不同而受到差別待遇,我們建議,政府應明確訂定給予僱用精神及心智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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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礙者進入職場初期之補助經費,以協助雇主於職場上給予這些障礙者更完整的 訓練和協助,而無需擔心訓練、監督之人事成本的耗費。

四、 加強對雇主宣導精障者就業政策及相關法令宣導

誠如本研究所示,大多數雇主受到社會烙印的影響,對於精障者的僱用意願 原本就不高,亟需政府公開且積極地介入宣導,建立大眾對精障者工作能力和權 利的認知,破除社會既有刻板印象,才有機會消除雇主的迷思,開拓精障者進入 市場的機會。而要改善雇主之僱用意願,首先得從法律保障開始,落實精障者之 工作權利,並廣為宣導,方能提升雇主對其就業權的認同。

此外,為了使企業雇主都能夠充分了解政府的政策、法規和方針,政府與相 關民間團體應該透過各種管道,做更積極、廣泛且深入的宣導。

五、 社會教育之宣導與落實

要真正去除社會大眾及雇主對精障者烙印,推動精障者的就業,最首要的即 是將相關知識落實於教育中,包含學校及社會教育皆應落實。政府除了可以藉由 學校和社會教育加強去除社會對精障者的刻板印象,也可和企業進行合作,讓精 障者進入工作現場,直接與雇主和其他員工一同工作,讓雇主實際了解精障者的 表現,進而消除其烙印。我們應從小學教育開始,訓練教師傳播身心障礙者的正 確知識,使每個人能從小就對於精障者養成正確的觀感,而非僅有被媒體和傳聞 塑造的恐怖形象。另一方面,也應鼓勵醫療專業及相關民間團體對社會大眾作更 多正確知識的傳播,如此,不僅對精障者的就業帶來根深蒂固的改善,更為其在 社會的生存,帶來更安全的保障。

未來的研究,除了可以將研究對象擴及至精障者本身、家屬、以及專業人員 如就業服務員、職能治療師及政策制定者上,共同討論促進精障者進入一般職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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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方式外,更可針對本研究所發現的問題,建立具體的方案,並評估方案帶來的 影響與成效。

最後,精障者的就業問題除了進入職場,更重要的是如何長期地穩定就業,

而不會輕易地被解僱或離職。此議題對精障者是否能夠回歸社會,穩定生活而言 極為重要,亦需要未來更多的研究共同努力,提供實務和政策上更具體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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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參考文獻

中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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