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五節 精障者之職業重建模式與現況探討
第五節 精障者之職業重建模式與現況探討
一、 身心障礙者的就業轉銜與職業重建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四十二條中明訂:「為使身心障礙者不同之生涯福利需 求得以銜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相關部門,應積極溝通、協調,制定生 涯轉銜計畫,以提供身心障礙者整體性及持續性服務。」行政院身心障礙者權益 促進委員會即依據此法源,制定「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服務整合實施方案」,此 方案目的包括(勞委會職訓局,2003b):(1) 結合社會福利、教育、衛生、勞工 等相關單位及人員,以專業團隊合作方式,提供身心障礙者整體而持續性的個別 化專業服務;(2) 建置身心障礙者個案管理系統,以有效轉銜各單位之服務銜接 與資源;(3) 建立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服務流程,確立各相關單位分工權責。
為達成這些目標,使身心障礙者獲得適性的就業服務,勞委會職業訓練局責 成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主管機關設置專責窗口與專業人員,負責銜接教育、
醫療、社政轉銜系統,並建立「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流程」,以確保身心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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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重建服務主要是指提供身心障礙者有系統且專業的復健、輔導及相關資 源支持,使其進入或重返職場。其目的為協助身心障礙者重返職場,獲得適性及 穩定的就業(勞委會職訓局,2004)。在現行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亦明訂,
職業重建的內容主要為職業輔導評量、職業訓練、就業服務、職務再設計、創業 輔導及其他追蹤及其他職業重建服務(法務部,2008a)。
在職業重建的服務中, 就業服務員會依據個案具備的工作能力、職業性向 及其他功能程度,協助個案進入就業安置或接受相關職業訓練。常見的就業安置 模式可分為庇護性就業、支持性就業及競爭性就業等三種(行政院身心障礙者促 進委員會,2002)。
1. 庇護性就業:當身心障礙者目前的症狀與工作能力,尚未達到可以獨自工作,
或需要有人持續在旁指導及支持下才能工作時,較適合進入此一就業模式。
一般是由就業服務員帶領個案於機構內或庇護性工廠從事工作,或以代工之 就業模式進行訓練。
2. 支持性就業:此種就業模式主要為就業服務員透過有計畫且持續性的支持計 畫,安排並協助症狀與工作能力穩定的身心障礙者能在社區中就業,在一般 職場與人共事,領取合理的薪資。就業服務員必須於身心障礙者就業期間,
持續提供個案工作評估、問題解決、能力強化與支持等就業服務,並協助個 案與雇主間維持良性互動關係。
3. 一般性就業:又稱競爭性就業,是指當身心障礙者已具備競爭性的就業能力,
包括:症狀穩定、工作技能與人際互動佳、生活能夠自理等,能與一般人在 相同的工作場所獨立工作,同工同酬且不需就服員特別的協助與支持的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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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憑實力擠身就業市場。目前就業市場上大部分的工作皆屬於此類型。
因本研究主要研究對象,將鎖定為一般企業雇主,因此其僱用之身心障礙者,
是以支持性就業及競爭性就業兩種就業模式為主,即所謂「身心障礙者社區化就 業服務」。
二、 身心障礙者社區化就業服務
1980 年代初期,支持性就業(Supported Employment)在美蔚為風潮。其最 初被使用於智能障礙及嚴重身體失能者族群,後被應用於重度精障者族群,成效 極受肯定,遂演變成為精障者主要的復健模式(Cook et al., 2005)。所謂的支持性 就業,是一種強調先安置後訓練的職業復健模式,即不強調職前訓練,而是投注 於較多的資源在工作安置後的在職訓練、現場指導、以及持續協助精神障礙工作 者,維持一份賺取薪資的工作(林知遠,1999;Twamley, Jeste & Lehman 2003;
Carling,1995)。其主要原則包括:(1) 主要目標為競爭性就業,有最低基本工 資,並與一般人一起工作; (2) 無制式評估工具,由監督者或個案管理員用長 期接觸個案的觀察,進行評估;(3) 個案導向。職業復健內容與職務選擇與個案 進行深入討論,個案可自行選擇、決定; (4) 提供持續性(無限期的)支持服 務。此外,對於精障族群的服務,更強調精神醫療與就業服務的高度整合。藉由 多專業團隊包含精神醫師、個案管理員及就業服務員等的密集合作,有效地支持 精障者就業。
1986 年,美國著名學者 Dr. Robert L. Shal1ock 將「支持性就業 (supportive employment)」模式引入台灣。之後有少數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將之應用於智能障 礙之就業輔導,並獲得顯著的成效(陳靜江,2002)。1993 年,勞委會職訓局針 對身心障礙者包括社會適應能力低的慢性精神病患、及在學習上有類化及溝通困 難的中、重度智能障礙者等,制訂「支持性就業試行草案」,並委託台北第一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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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發展中心編制「支持性就業工作手冊」,在國內五個殘障福利機構試行一年,
效果相當顯著(勞委會職訓局,2003b)。因此,勞委會又於 1995 年至 1996 年間 委託陳靜江等人,參考美國支持性就業模式,建立一個適合我國的身心障礙者就 業服務系統。然而,由於國內對於支持性就業,在法令上無明確的規範,且國情 不同的情況下,美國支持性就業模式亦無法完全移植到國內。因此,陳等學習美 國支持性就業的精神,建構出我國身心障礙者之社區化就業服務模式,並在1995 年正式命名為「身心障礙者社區化就業服務」,由中央主管機關政策性的推動辦 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2003a;陳靜江,2002)。1997 年,「身心障 礙者保護法」正式通過後,為社區化就業服務建立了具體的法源依據(胡若瑩,
2002)。
整體而言,「身心障礙者社區化就業服務」將所提供的服務分為「一般性就 業」與「支持性就業」兩類。但在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及2007年公布之身心障礙者 權益保障法中,並沒有對於「一般性就業」和「支持性就業」分別給予明確定義,
僅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各級勞工主管機關對於具有就業 意願及就業能力,而不足以獨立在競爭性就業市場工作之身心障礙者,應依其工 作能力,提供個別化就業安置、訓練及其他工作協助等支持性就業服務。」(法 務部,2008a)。
為了給予就業服務員設定就業目標及協助就業安置時能夠有明確的參考依 據,社區化就業服務之「發展職業重建計畫」中,特別將適合支持性就業服務的 對象訂為以下標準(具以下兩項條件以上者):(1)案主為中、重度身心障礙者,
(2)案主在過去競爭性就業重複失敗,(3)案主無法類化職業訓練所學習的技 能,(4)案主有明顯的溝通問題,(5)案主需要長期訓練才能增加產能,(6)案 主在晤談中,無法清楚回答「案主工作特性初步評估」的大部分問題 (勞委會 職訓局;2002)。而一般性就業則需符合以下三個指標:(1)案主表示需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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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案主具有工作能力 (3)案主不需要或只需要短期的輔導與協助即可就業
(陳靜江等,1996)
近二十年來,大量的研究證實,支持性就業為協助精障者進入一般職場就業 最有效的模式,也受到精障者和雇主極大的肯定,證實良好的就業服務員及實證 的支持性就業服務(evidence-based supported employment)(指經由就業服務專業 人員及心理衛生工作者的團隊合作,協助案主盡速找出他們想做的工作,持續於 同一工作或是轉換工作,並避免冗長的職前評估與訓練)(Drake, Skinner, &
Goldman, 2009),不但可有效協助精障者就業,同時亦幫助雇主解決僱用上的困 難(Cook, 1992)。在國內,支持性就業也被認為是目前就業成效最卓越的職業重 建模式(呂淑貞,2005)。目前國內的進行方式,乃是先由就業服務輔導員為有 就業意願、但工作能力尚不足以進入競爭性職場的精障者媒介工作,提供連續兩 週至三個月的密集輔導,並提供就業後的追蹤與諮詢服務,至其穩定就業三個月 後,即可予以結案(勞委會職訓局,2009)。然而,對於病程起伏難以預測、能 力和表現皆難以恆久穩定的精障者而言,此三個月的支持時間究竟成效如何?是 否足夠?仍然相當令人存疑,而目前國內也缺乏進一步的實證討論。
然而,在國內,支持性就業的實施仍然存有許多問題。譬如就業服務員人力 不足、流動量大、對個案的輔導經驗難以傳承,且後續追蹤輔導在落實有困難、
對精障者缺乏特別的保護等(陳家棟,2007)。從人力部分來看,截至2008 年底,
國內的就業服務員人數估計共有408 人。其中,隸屬勞委會職訓局的人數共有 37 人,其他專業單位,例如康復之友協會、伊甸基金會等共有約 50 人,縣市就 業服務員則共有408 人。縣市就服員中,台北市的就業服務員人數最多,共 110 人(26.96%),高雄市次之,共 55 人(13.48%);新竹縣、南投縣、嘉義縣、台 東縣、花蓮縣、澎湖縣及連江縣則為0 人(勞委會職訓局,2008a)。相對於身心 障礙者人數現在已將近60 萬人,就業服務員人數明顯相當缺乏且分佈不均,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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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化就業服務的落實與否著實令人擔心。此外,就業服務員因為一年一聘、薪資 待遇低,職業耗竭度高,造成其流動率快速且離職率高。加上其需具備的專業背 景,非一般資歷人士可任職,因此人力上一直相當匱乏。而就業服務員因為普遍 年輕、缺乏經驗、對醫療的知識訓練不均,亦影響社區化就業服務的發展和推動
(陳家棟,2007)。
三、 雇主僱用精神障礙者之管道與流程
目前國內企業雇主僱用精神障礙者的管道有二,一是由雇主主動招募身心障
目前國內企業雇主僱用精神障礙者的管道有二,一是由雇主主動招募身心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