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研究動機
精神疾病已是全球第二大導致失能的疾病(NMHA, 2001)。美國的調查指 出,精神疾病的終身盛行率已高達46%(Harvard Medical School, 2005);根據 世界衛生組織於2008年的統計,全世界罹患精神疾病的患者已高達十五億人。台 灣的統計資料也顯示,在2009年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慢性精神病患者共計 1,01,846人,其中,18歲以上未滿65歲的慢性精神病患者共有93,037人,占此年 齡層身心障礙者的15.58%,是僅次於肢體障礙者的第二大障礙族群(內政部,
2009)。精神疾病的預防、治療及復健,已是當前精神障礙福利政策的重要議題 (Silverstein, 2000)。
過去研究發現,工作為精神障礙者(以下簡稱精障者)回復健康、重建自信 及回到社區生活最重要的方式之一(Chan, et al., 1997; Mowbray & Bybee, 1995)。
台灣研究者的調查發現,61.6%的精障者有就業意願和需求(林幸台、邱滿艷、
張千惠、柯天路、張自強,2007),且普遍期待能勝任工作,並被上司與同事讚 賞(黃志成、王麗美,2000)。國外研究也指出,精障者大多希望能擁有與一般 人平等的工作權與生存權,憑藉自己的努力獲得報償與尊嚴(Provencher, Gregg, Crawford, & Mueser, 2002)。
然而,相較於一般人,甚至相較於其他身心障礙者,精障者的就業情況相當 弱勢(McCue & Katz, 1983)。美國的研究調查發現,一般非精神障礙的身心障礙 者失業率為50%到75%,但精障者的平均失業率則高達85%(Garske, 1999)。國內 的調查亦發現,精障者就業率僅有7.8% (勞委會,2007)。研究指出,此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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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是精神疾病本身限制了精障者本身工作的能力之外(H. Tsang, Lam, Ng, &
Leung, 2000),亦與社會普遍對精神病患者的抗拒和烙印(stigma)有關(Dear, Gaber, Takahashi, & Wilton, 1997; Jamison, 1998)。在疾病和環境雙重不利的情況 下,精障者的就業處境相當艱困。因此,政府有必要深入探討精障者特定的就業 需求與就業障礙,並改進相關政策及福利服務。
雇主聘僱精障者的意願,乃是影響精障者就業機會的重要因素,但回顧國內 外有關精障者就業困境的研究,大多以精障者的主觀感受(Alverson & Becker, 1995; Honey, 2003, 2004; Geoff Waghorn, Chant, & King, 2005)或以專家的觀點作 分析(King & Lloyd, 2005),少有研究深入探討雇主觀點。因此,本次研究除了期 待了解雇主的觀點,探討雇主對精障者的僱用意願及相關影響因素等,亦希望了 解國內相關的身心障礙就業政策與就業服務對於精神障礙者就業的影響和成 效。
第二節 研究目的
一、 了解國內雇主對精障者就業的觀感及僱用意願 二、 探討影響雇主僱用意願之影響因素
三、 瞭解雇主對身心障礙政策及就業服務的看法
四、 探討目前國內精障者受僱相關的現況、問題及政策因應
第三節 名詞定義
一、 身心障礙者
依據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修正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條規定:在本法 所稱身心障礙者,係指個人因生理或心理因素致其參與社會及從事生產活動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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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限制或無法發揮,經鑑定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等級之下列障礙,並且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為範圍:
1. 視覺障礙者。
2. 聽覺機能障礙者。
3. 平衡機能障礙者。
4. 聲音機能或語言機能障礙者。
5. 肢體障礙者。
6. 智能障礙者。
7.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障礙者。
8. 顏面損傷者。
9. 植物人。
10. 失智症者。
11. 自閉症者。
12. 慢性精神病患者。
13. 多重障礙者。
14. 頑性(難治型)癲癇症者。
15.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因罕見疾病而致身心功能障礙者。
16. 其它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障礙者。
上述障礙類別之等級、第七款重要器官及第十六款其它障礙類別之項目,由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二、 精神障礙者
根據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精神障礙者係指由於罹患精神疾病,經必要適當醫 療,未能痊癒且病情已經慢性化,導致職業功能、社交功能與日常生活適應上發 生障礙,需要家庭、社會支持及照顧者。其範圍包括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
妄想病、老年期及初老期精神病狀態、其他器質性精神病狀態、其他非器質性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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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病狀態、源發於兒童期之精神病。
三、 僱用
依據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十八條及勞動基準法第四十條,企業或機構僱用 身心障礙員工,需達勞動基準法按月計酬之基本工資數額,即月薪不可低於 17,280 元,方能計入僱用身心障礙者人數;若從事部分工時工作,其月領薪資達 勞動基準法按月計酬之基本工資數額二分之一以上者,進用二人得以一人計入身 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
三、 就業服務
依據就業服務法,就業服務指協助國民就業及雇主徵求員工所提供之服務。
四、 就業服務機構
指提供就業服務之機構;其由政府機關設置者,為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其由 政府以外之私人或團體所設置者,為私立就業服務機構。
五、 雇主
依據就業服務法,指聘、僱用員工從事工作者。包括各級政府機關、公私立 學校或團體、及公民營事業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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