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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組織公民行為之相關研究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教師組織公民行為之相關研究

在一個組織之中,如果組織內部成員可以自動自發來協助他人、或是能願意 多負擔規範角色應負責任之外的工作,這樣的行為表現自然可以幫助組織達到效 率提升與組織氣候團結。

壹、 組織公民行為定義

組織公民行為(organizational citizenship behavior)基本上是指組織中的個人,表 現出超越角色標準以外的行為;他是不求組織給予獎賞,仍然能自動自發、利他 助人,關心組織績效的行為(鄭燿男,2004)。

陳錫珍譯(2009):Organ 將組織公民行為定義為個體自發性的行為,不直接或 明顯地受到正式獎賞制度的認可,這些行為的加總能促進組織的有效運作。這裡 所謂的自發性是指行為本身並非角色或工作內容所需,亦即,並沒有在個體與組 織所訂立的員工契約內清楚註明,而是出自個人自己的選擇,所以沒有這方面的 表現也不會受到懲罰。Organ 指出管理者可能會鼓勵部屬表現這種行為,卻無法強 迫部屬去表現出這類的行為。管理者不能對員工的組織公民行為施以正式的獎懲。

吳清山、林天祐(2007):組織公民行為是成員自發性超越組織規範的表現,有 利於整個組織運作,且此種行為不被組織酬賞制度左右,對組織效能及效率的提 升有非常大的幫助。特別的地方在於他們所做的這一些事情,並不屬於其工作內 容的一部分,而且他們完全是出於自發性的去從事這些利他工作,並未期待做完 之後會得到來自別人或機構實質的回報或獎勵。

許世卿(2000):Bateman & Organ(1983)將創新及自發性行為:即員工主動執行 超越工作角色要求,並對組織目標有貢獻的事項,包括與同事協調合作,保護組 織系統,提出增進組 織效能的建議,自我訓練以提高工作能力,營造對組織有利 的外在環境等。簡稱為「公民行為」(Citizenship Behaviors)。

黃柏勳(2004)綜合專家學者看法將,組織公民行為歸納為下列 5 點:

1、組織公民行為是非組織所正式規定或經由契約約束的行為。

2、組織公民行為是主動協助他人的行為。

3、組織公民行為是有利於組織運作績效的各種自發性行為。

4、組織公民行為是超越組織要求標準的盡職、自動創新行為。

5、組織公民行為是有利於組織效能與效率的正面行為。

貳、 組織公民行為之研究

組織公民行為的貣源可追溯至 Barnard(1938)在其著作「The Functions of the Executive」中提出的「合作」概念 (周怡君,2006) 。而 Katz 在 1964 年對於提高 組織的運作效能提出了三種行為,其中一種尌是自發性活動,而自發性活動並非 屬於角色規範及工作說明書所明定,稱為角色外行為,且不包含正式酬賞制度中,

但卻有利於組織運作,提高組織效能,Organ(1988)將此行為稱為組織公民行為(邱 麗蓉,2003)。

1966 年,Katz & Kahn 於其研究中首先提出「組織公民」概念,認為組織公民 乃組織運作系統中的一部分,必頇盡一些角色義務。換言之,員工與組織之間有 一種交換關係,意即組織給予員工一些權利,同樣的員工也必頇為組織盡一些義 務,組織公民行為可以說是組織與員工間權力與義務的一種交換關係(黃柏勳,

2004)。組織公民行為可以說是一種社會交換關係下的產物,根據 Blau 提出社會交 換理論之後,逐漸被引用在組織的研究中。研究顯示組織中的社會交換關係會正 向影響組織成員的組織公民行為(林鉦棼,1996)。「社會交換」理論認為員工和組 織之間必頇建立在信任的基礎上,當組織中的成員認為其組織或組織中的其他成 員,能分享某些利益時,則此成員會以自己能控制的方式來加以回報,而此種回 報的方式尌是組織公民行為(王娜玲,2009)。除社會交換理論之外,與組織公民行 為 有 關 的 理 論 還 有 公 帄 理 論 (justice theory) 及 個 人 與 組 織 適 配 理 論 (person-organization fit theory)(鄭燿男,2004)。

組織公民行為的內涵可以從構面上概述:Smith、Organ 和 Near(1983)提出的 構面有「利他行為」與「一般順從行為」。Organ(1989)提出「利他行為」、「謙恭有

禮」、「運動家精神」、「自主意識」及「公民道德」。鄭燿男(2002)提出「關懷學校 利益」、「主動助人行為」、「工作要求高標準」、「尊重學校體制」、「敬業行為」等 5 個構面。林淑姬(1992)提出「認同組織」、「協助同事」、「不生事爭利」、「公私分明」、

「敬業守法」、「自我充實」等 6 個構面。(黃柏勳,2004)。

參、 教師組織公民行為之研究

前些年對於組織公民行為之探討多以企業為研究對象(鄭燿男,2004),1990 年左右發現組織公民行為對組織的重要性,其相關研究漸漸受到學術界重視,其 中以企業界、公共部門為研究對象者最多、最主要,而教育屬於公共部門的一環,

學校是教育部門的基本單位,可是學校組織相關研究較少應用到組織公民行為(周 怡君,2006)。但近年來研究文獻有增加趨勢,胡雅棠(2008)在國家圖書館全國博 碩士論文資訊網鍵入「教師組織公民行為」只有十多篇。但研究者於 2010 年底在 論文名稱下蒐尋「教師組織公民行為」已有 69 篇研究論文。

陳慧穎(2007):係指學校教師在非基本工作要求條件下所表現的自發性行為,

此行為非但超越學校要求標準、有益於特殊他人,更有利於學校效能與效率的提 升。周怡君(2006):組織成員於組織契約外,自動表現出有利於組織的創新行為。

謝淑棉(2010):有益學校整體組織、有益團體組織、有益於學生學習及朝向自我實 現等四點行為。王娜玲(2009):教師在法定職責之外,所表現的主動、正向參與、

敬業與助人行為;此行為非但有益於同儕,更有助於學生學習與學校效能的提升。

近年來,國內針對教師組織公民行為研究背景變項有下列結果:李政翰 (2004):國民中學之學校組織文化與組織公民行為成正相關,學校組織文化中團隊 精神、正直誠信、參與決定及專業承諾對組織公民行為最具有預測力。黃德信 (2007):工作滿意對組織公民行為各構面均有顯著的正向影響,其中以對認同組織 的影響程度最大。蔡家媛(2007):國小教師整體之工作價值觀和組織公民行為之間 呈現正相關,意即工作價值觀高的國小教師在組織公民行為各層面上得分也較 高。王心怡(2004):臺北縣市國民中小學教師在組織信任與組織公民行為呈現中高

中以關懷領導風格對教師的整體組織公民行為預測力最高,組織公民行為會因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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