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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教師組織公民行為之理論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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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教師組織公民行為之理論探析

本節從組織公民行為之發展、意義、相關理論及其研究構面,來探析 教師組織公民行為之理論。

壹、組織公民行為之發展

組織行為係在個人變項與環境變項的交互作用下產生。當成員加入組 織時,一方面必須適應所處之環境,一方面仍保有其人個特質(秦夢群,

2011)。組織公民行為(organizational citizenship behavior,簡稱OCB)之概 念源於美國企業家 Barnard 1938年所著《The Function of the Executive》一 書中,提到組織是合作努力的組合體,成員基於個人為組織貢獻的意願,

而與他人合作,是維持組織不可或缺的要素。之後,管理學家Katz於1964 年提到促使組織有效運作,其組織成員必須表現出下列三種行為:1.留任 行為:組織的成員須參與並願意留任在組織中。2.角色內行為:成員須履 行其職務規範的特定角色要求。3.角色外行為:成員必須從事超出角色規 範要求的創新與自發性活動。

其中,第三種的創新及自發性行為,於1966年Katz與Kahn 合著《組 織社會心理學》(The social psychology oforganizations)一書,指出該角 色外行為包括與其他成員合作、維護組織系統、提出創新建言、額外加強 自我訓練與建立組織正向氣氛。該角色外行為並非屬於角色規範及準則所 明定,且不包含在正式的酬賞制度中,但卻有助於組織運作及提高組織的 效能。1983年Bateman與Organ在「工作滿足感和好戰士:情感與員工公民 行為之關係」(Job satisfaction and good soldier:relationship between affect and employee citizenship),將組織成員自發性、超越組織規範的利社會行 為,定名為「公民行為」。Smith、Organ與Near則進一步將公民行為引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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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組織公民行為。之後,Organ於1988年發表以《組織公民行為》為名之 專書,正式提出「組織公民行為」一詞 ,並為後續研究者所沿用。

近年來,組織公民行為在各領域中,被廣泛探討,研究範圍由企業組 織、公部門組織擴大到學校組織,研究對象也從企業或公部門員工轉換為 學校教師,於是,要如何激勵學校教師共同為組織目標而努力,為學校開 創新局,教師組織公民行為的展現成為研究學校領導與學校成果所關注。

貳、組織公民行為之意義

研究者們把組織公民行為當作是一種積極的對組織運作有利的行為。

組織公民行為不受契約交換的限制,是一種非基於正式角色的義務之「非 正式」的奉獻。組織公民行為的研究,多以 Organ 在 1988 年的研究為基 礎,進行延伸,但其定義則依研究面向及需求不同,而略有差異。

Organ(1988) 界定組織公民行為是員工自發性行為,雖未直接被組 織正式酬薪制度所承認,但整體而言,有益於組織運作成效。即組織中的 個人,表現出超越角色標準以外的行為;是不求組織給予獎賞,仍然能自 動自發、利他助人,關心組織績效的行為。

Organ指出,所謂組織公民行為乃是「組織中有意義的行為和展現,

這種行為既非以正式的角色義務為基礎,也不受契約交換的限制。它可說 是一種非正式的奉獻,出現這種行為的人在選擇提供或抑制時,並不考慮 制裁或正式誘因的因素」,此外,Robinson 與Morrison兩學者在1995則從 心理契約的角度指出,組織公民行為是超越員工與雇主契約協議的所有行 為(引自許道然,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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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lliams與Anderson(1991)將組織公民行為分為:1.利組織的組織公 民行為(OCB-Organization, OCBO):係指成員為了組織的利益而努力所 表 現 的 行 為 , 或 稱 為 組 織 公 益 行 為 。 2. 利 個 人 的 組 織 公 民 行 為

(OCB-Individuals, OCBI):係指成員願意主動幫助及關心其他人,使組 織獲利的行為,或稱為人際利他行為。

Robinson與Morrison(1995)認為組織公民行為是超越員工與雇主契 約協議的所有行為。Coleman與Borman在2000年將組織公民行為分為三個 構面:1.利他人之組織公民行為:指對特定個體有直接的幫助,而能間接 對組織有貢獻的組織公民行為;2.利組織之組織公民行為:指對組織有益 的組織公民行為;3.對工作之投入與奉獻:係指組織成員對工作本身的熱 忱與額外投入(引自吳政達,2005)。

林淑姬(1992)首度將組織公民行為之相關研究引進國內,並定義組 織公民行為係指未包含於員工之基本工作要求中,亦即未規範於員工角色 中,但整體而言對組織目標有正面貢獻,會影響組織整體績效之工作行為 或負面影響之各種行為。

許道然(2001)在公部門組織信任與組織公民行為關係之研究中將組 織公民行為的相關研究帶入公共部門領域,並定義組織公民行為係指組織 成員超越組織正式角色規範的行為,且通常是成員自發性的展現,並對組 織績效具有長遠的正面意義。

鄭燿男(2002)在國中小教師的組織公民行為及其影響因素之研究中 則認為,教師組織公民行為乃指個人在組織中表現利他行為與盡職行為;

組織成員並非基於工作上的要求,而自動能表現出有利於組織、或有利於 個人、或有利於群體的行為,同時兼顧工作上的創新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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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清山、林天祐(2007)定義組織公民行為係指組織成員自發性的表 現出超越組織規範、有利於組織福祉的行為,這種行為不受組織正式獎賞 或懲罰制度的左右,但對於提高組織的效能與效率卻有很大的幫助。

王娜玲(2009)指出教師組織公民行為是教師在法定職責之外,所表 現的主動、正向參與、敬業與助人行為;此行為非但有益於同儕,更有助 於學生學習與學校效能的提升。

江志軒(2011)認為教師組織公民行為係指學校教師因為認同組織,

而自發性表現出主動助人之外顯利他行為,此行為不包含在其正式職務規 範,也不涵蓋在學校獎懲辦法之中,但對學校有正面貢獻,更可幫助學校 提升效能及效率。

吳毅然(2011)認為教師組織公民行為是教師在學校中表現出自發、

自願且不在正式酬賞制度規範中的行為,該行為非基於教師角色職責要求 或工作要求,而能直接、間接有利於學校整體或學校其他成員。

陳玉端(2013)認為教師組織公民行為係指教師主動且願意協助學校 中的學生、同事及學校,讓學校整體表現更有效能。而此種表現的動機並 不是受報學校的正式獎賞或懲罰制度所誘發,而是超越責任、規範外的角 色外行為,教師願意額外付出更多時間或其他代價。

郭乃禎(2013)指出在學校組織中,教師展現的利組織公民行為包括:

教師為了達到學校的目標,展現超越使命的工作意願、在有限的時間裡執 行必要的額外任務;利個人的組織公民行為包括:處理多樣化的班級事務、

主動蒐集資訊、與同事分享資訊、幫助工作負荷過重的同事、輔導組織李 新進的人員、提供教學改進建議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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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聰顯(2014)定義教師組織公民行為係指學校教師除了法令規章與 聘約明訂的基本工作要求之外,願意主動、自發表現幫助他人,並且願意 額外投入工作,協助學校發展與創造績效的行為。

胡士雄(2016)認為教師組織公民行為是指教師除了角色內規範的工 作之外,不求給予獎賞,而自動自發的幫助他人、投入與奉獻於工作以及 做出對學校有利的行為。

根據上述定義,歸納整理組織公民行為的主要特徵為:1.須是不在組 織正式規範中的行為;2.須是組織成員自主意願、自發的行為;3.須是角 色職責及工作要求以外的行為;4.須是對整個組織或組織內其他成員有利 的行為。

綜合以上觀點,本研究將教師組織公民行為定義為:教師在非基本工 作要求條件下,超越正式角色職責規範的標準,自發性表現出有利於學校 整體或學校其他成員的行為。

叁、組織公民行為之相關理論

許道然(2001)認為,組織公民行為的理論基礎有社會交換理論、心 理契約觀點,以及協同關係觀點。鄭燿男(2004)研究指出,與組織公民行 為有關的理論主要是公平理論(justice theory)、社會交換理論(social

exchange theory)及個人與組織適配理論(person-organization fit theory)。

此外,吳政達於2006年以社會交換理論為基礎,就相關重要概念提出 一社會交換模式,探討學校中,心理契約、組織公平、組織信任與組織公 民行為之間的關係。以下將主要之相關理論分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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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會交換理論

1983年Bateman和Organ提出組織成員自發性、超越組織規範的利社會 行為即組織公民行為之概念,其理論基礎主要來自社會交換理論(social exchange theory)。當行為者從社會交換關係中獲得某些利益或好處時,

其會以自己所能控制的方式,基於社會交換的意願性回報之。社會交換關 係是指員工在感受到上司的正向協助或有利益的行為時,基於社會性情感 的交換,員工也會想報以正向情感,因而願意為組織從事更多的工作投入。

因此,學校主管若在工作上給予教師支持,在情感上與教師建立關係,會 使得教師較願意展現組織公民行為。依照社會理論的觀點,教師是否表現 教師組織公民行為,其考量係包含該行動所帶來的效益與成本是否相當,

或效益是否大於成本等。過去探討社會交換與組織公民行為的關係時多以 社會交換理論為基礎,相關研究也顯示,組織中的社會交換關係會正向影 響成員的組織公民行為(林鉦棽,1996)。

二、組織公平理論

Folger 與 Greenberg(1985)指出組織公平(organizational justice),

包含分配公平(distributional justice)與程序公平(procedural justice)二個 意涵。分配公平,係指員工認為其工作量、薪資或獎勵,和其他同事比較 起來,是否公平的認知;當知覺有所不公平時,便會影響其日後的工作態 度與表現。程序公平,是指員工感受主管在處理獎懲的過程是否公開、獎

包含分配公平(distributional justice)與程序公平(procedural justice)二個 意涵。分配公平,係指員工認為其工作量、薪資或獎勵,和其他同事比較 起來,是否公平的認知;當知覺有所不公平時,便會影響其日後的工作態 度與表現。程序公平,是指員工感受主管在處理獎懲的過程是否公開、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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