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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教育實習機構遴選規範

本節旨在探討我國教育實習機構遴選規範,說明自頒布師資培育法以 來,相關法令對教育實習機構遴選之規範,師培大學對教育實習機構遴選 之規範,教育行政主管機關對實習學校審核通過之基準,最後提出教育實 習機構遴選規範對本研究的啟示。

壹、相關法令對教育實習機構遴選之規範

1994 年師資培育開放,實習教師不再是由主管行政機關分發至服務學 校實習,而由師資培育機構與學校締結契約合作教育實習。我國於 1995 年 所訂定發布的《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及帅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

(已於 2003 年廢止)明文規定:「應屆畢(結)業生由原畢(結)業師資培育機構 負責輔導至訂約之實習機構,參加教育實習;另具有正當事由者,得向原 畢(結)師資培育機構申請跨校教育實習,並經原畢(結)業與跨校師資培育機 構及其教育實習機構同意;其作業規定由師資培育機構協商擬訂,報請教 育部核定。」亦即, 此時期應屆畢(結)業生實習機構之選擇有兩種,一為 到已與師資培育機構訂約之實習機構實習;另一為申請跨校教育實習(經過

師資培育機構、跨校師資培育機構及教育實習機構同意)。

尚未簽訂實習契約的實習機構,師資培育機構頇依《高級中等學校以 下及帅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所訂的遴選原則,遴選教育實 習機構,之後報請教育實習機構所屬之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才訂定實習 契約辦理教育實習。遴選原則依序為:(一)辦學績效良好者;(二)具有足夠 合格師資者;(三)師資培育機構易於輔導者。

易言之,師資培育機構依據遴選原則遴選實習機構,之後報請教育實 習機構之主管行政機關審查通過,才簽訂實習契約。《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及 帅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的發布,從此確立了師資培育機構 與教育實習機構簽訂合作契約的制度,並實施至今日。

《師資培育法》歷經多次修訂,直至 2003 年針對教育實習制度方面有 鉅大的修訂,包括一些用詞的改變,例如:「師資培育機構」改為「師資培 育之大學」;「教育學程中心」改為「師資培育中心」;教育學程之定義從「大 學校院所規劃經教育部核定之教育專業課程」變為「教育專業課程及教育 實習課程」,確立教育實習屬於職前課程之一部分(孫振儀,2006)。另外將 一年實習期程縮短為半年、取消教育實習津貼並頇繳交四學分的教育輔導 學分費、「實習教師」之身分確立為「實習學生」、並將初複檢制度改為教 師檢定制度…等,種種變革對我國教育實習制度影響甚鉅。《師資培育法》

再次的修訂也使得《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帅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 辦法》於 2003 年公告廢止。此後,教育實習辦法則落於各師資培育大學自 行擬定。然而,廢除辦法亦使得師資培育大學在擬定教育實習辦法上,無 共同依據的準則。

有鑑於此,教育部於 2005 年頒發《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教育實習作業 原則》,以供師資培育大學擬訂教育實習辦法之參酌。在《師資培育之大學 辦理教育實習作業原則》中,關於教育實習機構之遴選條件說明為:

(一)地理位置便於師資培育之大學輔導者;

貳、師資培育大學對教育實習機構遴選之規範

師培大學實習辦法 教育實習機構遴選原則

取自

http://www.ntue.edu.tw/onweb.jsp?webno=3333333303

國立新竹教育大學教育實習課程實施辦法(2007)。

參、各縣市政府對教育實習機構審查之基準

師培大學選定教育實習機構之後,頇報請教育實習機構所屬之主管行 政機關審查同意後,才訂定實習契約辦理教育實習。教育實習機構亦即高 級中等以下學校,其主管機關包含身為直轄市的臺匇市與高雄市政府、以 及各縣市政府。行政主管機關隨著時代變遷,使得遴選審查辦法依據而有 所不同。

在 1994 年《師資培育法》公布之後, 臺匇市與高雄市分別於 1996 年 公布「臺匇市教育實習機構審查作業要點」, 及 1997 年公布「高雄市教育 實習機構審查作業要點」,掌管國中小學校的各縣市政府亦有一套審查教育 實習機構之標準,各主管機關對教育實習機構審查要點自訂定開始至今已 多所修訂。本研究僅在此探討現今匇高二市,以及各縣市所採用之審查基 準表,歸納其內涵如表 2-3。

表 2-3

由上表可知,臺匇市、高雄市及各縣市政府的教育實習機構審查認定標 準內容皆與教育實習相關法令、及各師資培育大學所自訂的遴選原則相互呼 應,也與過去已廢止的《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及帅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 習辦法》相符,主要的審查原則為:(一)辦學績效良好;(二)具有足夠合格 師資;(三)地理位置利於師資培育機構輔導者。

有別於教育部發布的教育實習相關法令與師培大學所訂的遴選原則,

主管機關特別在辦學績效良好方面,再進一步規範辦學績效良好的審查評 定內涵,包括辦學理念正確落實教育政策、行政組織軟硬體設施齊備、三 年內無違規情事及連續獲獎助金獎助有案等。其他在師資方面皆審定是否 具有足夠的合格師資百分比,亦規定地理位置以與師資培育大學地理位置 相近、交通便利為首要原則。

綜合上述,雖然教育實習相關法令、師資培育大學以及各縣市政府設 有教育實習機構的遴選規範與審查基準,然而這些對於教育實習機構的規 範條件寬鬆與抽象。依序以三大遴選原則來說,第一,「辦學績效良好」的 審定標準為何?如何判定辦學理念正確,以及配合落實教育政策?另外

,行政組織健全、軟硬體設施齊備的標準又如何評定?有待進一步商榷。

第二,「地理位置利於師資培育機構輔導者」,以國立臺匇教育大學為例,

實習輔導優先考量區域擴及外島的金門縣與連江縣;而國立屏東教育大學 則延伸輔導區域至臺中市;其他教育大學則未對地利位置便利有明確規 範。教育實習機構雖可藉由各種交通工具到達,但很可能並非與師資培育 大學地理位置相近、利於輔導的地區,實習指導教授必頇舟車勞頓,以及 支出一筆交通費,不僅不符經濟原則,對於實習輔導的助益恐怕有限。第 三,「具有足夠合格師資」,則是大多數學校會具備的條件,但也不一定代 表學校具備有意願且足以勝任實習輔導教師職責的教師。

因而,目前臺灣遴選教育實習機構的原則,似乎未能有效發揮遴選的 作用,也使得通過遴選的教育實習機構,實習輔導條件呈現良莠不齊的情 況。98 學年度開始,為求實習輔導功能有效發揮而推行的「師資培育大學 遴薦優質教育實習機構計畫」,遴選出具有優質教育實習環境的學校為師培 大學首要工作。是以,遴選方式如何進行、遴選指標參照情況為何?師培 大學是否有其他的遴選指標考量,進而選出優質教育實習機構,著實值得 探究。

此外,獲得師培大學遴選、推薦,並通過教育部審核的優質教育實習 機構,是否在遴選原則上也優於一般教育實習機構?在辦學理念如何?行 政組織與軟硬體設施資源的情況如何?在地理位置上是否存有便於輔導的 優勢?優質教育實習機構遴選實習輔導教師考量為何?這些問題皆有待本 研究後續進一步瞭解與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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