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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教育系統與目睹婚姻暴力兒童

在上一章節針對目睹婚姻暴力兒童之相關法令背景以及處置介入做探討與瞭 解後,此節將聚焦在具有一線角色的「教育系統」之上,針對教師對目睹婚姻暴力 兒童處置之重要性、教師在目睹婚姻暴力兒童處置中之角色與責任、教師處置目睹 婚姻暴力兒童所遭遇的困難、以及影響教師對目睹婚姻暴力兒童之辨識與處置之因 素等四個層面做探討,以下分述之。

壹、教師對目睹婚姻暴力兒童處置之重要性

教師對於目睹婚姻暴力兒童處置之重要性主要可由下列四點探討之。

一、許多目睹婚姻暴力兒童難以經由婦保與兒保二分的家暴系統進入社政服務

因之台灣的社政家暴防制體系是採用婦保與兒保二分平行且獨立的方式,因此 當前社政系統能接觸到目睹婚姻暴力兒童的管道便如同陳怡如(2001)在其針對台 灣目睹婚暴兒童實務機構所做的調查研究中之結果所言:「目睹兒童機構中,婦保機 構多透由受暴婦女帶子女前來機構的情況下接觸到目睹兒童,兒保機構則是多經由 兒保個案轉介」。進一步而言,經由受暴婦女而接觸到目睹婚姻暴力兒童的婦保機 構,因其主要的服務對象是設定為婦女,相關工作人員未必具備兒童服務的專業知 識,且婦保社工所需承擔的業務內容諸如:庇護安置、經濟扶助、法律訴訟、就業

協助等已屬沈重,實難再完整兼顧目睹婚姻暴力兒童的服務工作。再者,由兒保體 系提供目睹兒童的服務中,多以有明顯之身體傷痕或遭受生命威脅等危機程度較立 即且高的兒童為其積極服務的對象,而單純目睹暴力卻未直接受虐的兒童,其較內 隱性的行為或情緒問題便可能因此受到忽視。換言之,仍有多數值得被關切的目睹 婚姻暴力兒童是被忽略與排除於此種二分體系之外的,因此,在目睹兒童的處置上,

便更需要「教育系統」相輔相成的協助。

就如同內政部(2006)在其所著之「人生領航員」中所揭示的教師對於目睹婚 暴兒童之重要性一樣,因學校對於目睹婚姻暴力的學生而言,常是唯一的喘息處所,

亦是最早發現學生受暴力經驗所困擾的場所。而教師具有長時間與兒童相處的機 會,故在發現兒童的情緒及行為問題,乃至提供初步的協助上,都具有不可替代的 重要角色功能。亦即,教師等同於扮演目睹婚姻暴力兒童生命中「領航員」的角色。

總言,在社政體系無法有效含括目睹婚姻暴力兒童族群時,便更需仰賴教育系統因 之其長期與兒童接觸的特性所扮演的第一線辨識、初步處置之重要角色了。

二、受暴家庭孤立、高封閉、高變動之特質,使得學校較之社政系統更適合成 為第一線接觸與辨識的角色

目睹婚姻暴力兒童所處的暴力家庭常具有封閉與高變動性之性質,此常成為 社政體系介入與接觸的最大阻礙與困難(陳怡如,2001 ),因此,能夠具有每日、

長時期與學生相處的學校系統自然成為可補足之重要角色。

Groves(2002)便曾提出受婚姻暴力影響的家庭具有孤立較難向外求援、親職具

有相當的壓力等特質。以前者而言,由於婚姻暴力事件常會因為傳統父權文化的束 縛,而成為大家普遍認為羞於啟齒的「家務事」,害怕因此而被標籤化,此外,對於 服務介入後果的不瞭解,亦可能 成為受暴家庭不敢向外求援的阻力之一。如 Carroll(1994)便曾以「受暴家庭怕被標籤,甚至怕孩子被帶走,故較不向兒保機構求 助,而兒保機構之外可以接觸到目睹婚姻暴力兒童的管道便是庇護所,但此又難以

包含不願意向庇護所求助的家庭。」來突顯出受暴家庭與外界較難以有效連結的困 境。故,以上述家庭孤立特性以及社福系統難以有效立即介入的限制而言,具有更 多機會接觸兒童及其家庭的教育體系自然更適合成為第一線接觸與辨識目睹兒童的 重要關鍵角色。

再者,以後者-受暴家庭親職具有相當壓力此一特質而言,現今已有實證研究 發現家長是兒童社會支持的重要來源(Beeman, 2001),然轉換到受暴家庭時,因父母 本身受到暴力事件的負面影響,致使其親職功能連帶受到了限制,Margolin &

Gordis(2004)便從其研究中發現暴力家庭中的父母親之親職常常是不一致的。父親多 以疏遠,甚至處罰式的方法來控制孩子,而母親則多表示對於照顧兒童感到有很大 的壓力。因此,此時其他重要成人的支持以及介入便成為兒童正向成長與發展的重 要關鍵。如 Fontes(2000)便提出「在家因為婚姻暴力而經歷高壓力的兒童若能在校 感受到低壓力的話,此對於其有所助益。」來更加論證教育系統支持目睹婚姻暴力 兒童之重要性。

三、兒童目睹婚姻暴力的高頻率性以及持續性,使得具長時間接觸兒童特性的 學校更有介入協助的必要性

Cooper(1992)曾提出目睹兒童其目睹婚姻暴力的頻率約是一週兩次,此使其無 法從一目睹事件中得到良好的復原便必須要進到下一個暴力事件中(引自 Carroll, 1994),也因此,持續性的關懷與介入應較之片斷性的服務更能提供其支持的來源以 及貼近其需求。而又對照上段落所述受暴家庭常具有高變動性,使得社政體系較難 以持續性的提供介入處置,故,此時,具有長時間可接觸兒童和其家庭的學校自然 更需肩負起協助之重要角色。

再者,婚姻暴力事件除了高頻率性外,其亦常兼具了持續性的特質,因此,以 兒童時期有多數時間是處於學校中的特質而言,學校便具備了更多機會去從事辨識 以及初步介入的相關工作。如 Fontes(2000)便曾提及「因婚姻暴力常持續 10 年或更

久,因此許多兒童在其在校其間常易發生目睹暴力的問題,此也讓學校有更多適當 機會提供支持、指引和介入」,以此更加論證了學校以及教師在目睹兒童之協助和處 置上的重要性。

總言,婚姻暴力的高頻率性以及持續性,往往常為兒童長時間的高壓力來源,

進而影響其出現情緒、行為等問題,亦或影響其在校學術表現,因此讓兒童能在長 時間處於的學校環境中感受到支持,並獲得相關的介入協助,實為幫助其面對暴力 負面影響的重要關鍵。就如同 Baker et al.(2002)所言「一個「安全」的學校環境對於 兒童來說,是可以逃避婚姻壓力的天堂」。

四、學校是提供支持力量,協助兒童復原的重要因子

從復原的角度來切入目睹兒童的議題時,其強調的是經歷目睹婚姻暴力此危 機的兒童若能有適當的支持力量以及保護因子的話,仍然有可能順利度過此危機並 且在未來達至正向的適應,進一步而言,所謂的保護因子其中便包含了這些危機兒 童所能擁有的「社會支持」,而學校因為兒童除家庭之外每日待最久的生活場域,因 此其對於兒童的影響自然甚大,其所能提供的支持以及保護自然更是可以協助兒童 達至復原的重要因素。Baker et al.(2002)便曾表示以學校為基礎的預防與介入,可以 降低風險,並增加保護因素,對於在家經驗困難的學生而言,教師可以是一個重要 的照顧成人。

Beeman(2001)在檢閱了相關社支持會網絡的文獻後針對目睹婚暴兒童的協助工 作提出了相關建議,其指出,「對於目睹婚暴兒童的處置目標,不只是協助目睹婚暴 的兒童,其他可以協助目睹婚暴兒童的成人及兒童也應被納入。學校系統的老師、

導師、輔導老師、護士及醫療人員均可提供協助。這些人員需要被訓練以不帶歧視 及道德判斷的態度來瞭解暴露在婚姻暴力的兒童及他們的反應」。此外,Blanchard, Molloy & Brown (1992)亦曾針對 18 個處於暴力家庭的兒童做研究,問兒童在暴力危 機之時和之後會找誰來求助,兒童表示一個強而有力且具照顧性的成人,並離家或

學校很近,可向其公開安全的討論暴力之人是其最會考慮的求助對象。而此便包含 學校的老師(Beeman, 2001)。從上述的學者建議和實證研究結果均可以看出教師此身 為兒童社會支持網絡中的重要成員其所能發揮的保護與支持力量對於兒童復原的重 要性。

再者,Kotlowitz’s(1991)也提及「處於暴力中的小孩被迫以較早熟的方法成長,

以抵擋暴力,而此類小孩無法靠自身成功,而若我們無法建立支持性的社區以協助 其面對暴力,我們便沒有辦法真正保護其,協助其達到復原。進一步而言,在建立 支持性社區上,學校便扮演了重要的功能角色,健康的『學校風氣』(school climate) 可以支持學生的健康發展,並讓其學習社會技巧。」(引自 Haynes, 1996),以此更論 證了學校對於目睹兒童所能提供的支持力量以及協助復原之角色。換言之,當我們 的社會對於婚姻暴力的觀點越加傾向擺脫過去「家庭屬於私人事務」之迷思時,亦 應該將目睹婚姻暴力兒童的問題擺到社會等相關體系中來檢視,以更支持性、社區 觀的角度來切入,讓目睹婚姻暴力兒童能從自我微小的掙扎中得到其生活周遭其他 人之保護與支持,進而朝向復原與良好適應的道路前進,而教師此常成為兒童重要 他人的角色,更是應該作為提供協助的重要來源。

貳、教師在目睹婚姻暴力兒童處置中之角色與責任

貳、教師在目睹婚姻暴力兒童處置中之角色與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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