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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希望藉由探究學校教師對於目睹婚姻暴力兒童在生理、心理、行為、以 及人際關係上的特質之辨識,以更掌握其在辨識目睹婚姻暴力兒童時所具備的知識 基礎,並進一步探尋教師對於自身在目睹婚姻暴力兒童協助與處置的網絡中之責任 認定,以作為未來社政和教育體系合作時的定位與角色的劃分建議,最後,希望經 由獲得教師在協助目睹婚姻暴力兒童上所遭遇的相關困難,以及從中演伸出對社政

體系的需求之相關訊息,能夠使社政和教育兩體系達至更協力合作的專業互助。又,

依據研究者本身的實習經驗以及興趣,欲將學校教師進一步限定為「台北縣市的國 小班導師」。故,綜上而言,本研究的目的包含以下幾點:

一、瞭解台北縣市國小班導師對於目睹婚姻暴力兒童特質的辨識能力。

二、瞭解台北縣市國小班導師在目睹婚姻暴力兒童的專業服務體系中對自身的服務 責任認知。

三、瞭解台北縣市國小班導師在協助目睹婚姻暴力兒童中的困難之處以及因應而生 對社政體系的需求。

第三節 目睹婚姻暴力兒童之定義

目 前 國 外 對 於目 睹 婚 姻 暴 力 兒 童 之 定 義 多 以’children exposed to domestic violence’ ( 暴 露 於 婚 姻 暴 力 中 的 兒 童 ) 的 說 法 取 代 過 往 ’children of battered women’,’witnessed’或’observed’的用詞,顯示學者對目睹婚姻暴力兒童的圖像由受 虐母親的附屬體轉變成主體(Holden, 2003;引自童伊迪、沈瓊桃,2005)。

反觀國內,多稱之為目睹婚暴兒童,或簡稱為目睹兒童(童伊迪、沈瓊桃,2005)。 且直至目前,對於目睹婚姻暴力兒童的定義仍缺乏一致性。而本文對於目睹婚姻暴 力兒童之定義是採用如下「指經常目睹雙親(指現在或曾經具有婚姻關係的父母)

之一方對另一方施予虐待之兒童。包括直接看到威脅、毆打,或沒有直接看到但聽 到毆打或威脅行為,或者僅是看到它最後的結果,例如第二天看到母親的傷痕。」

(Jaffe、Wolfe、Wilson, 1990;引自童伊迪、沈瓊桃 2005)。

進一步而言,上述所定義的「雙親間發生的暴力」是專指現在或曾經具有法定 婚姻關係的父母,亦即現處婚姻關係中或已離婚的兩人之間所發生的暴力,然而,

以當前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的統計資料而言,其是將婚姻與離婚關 係的暴力與「同居暴力」合併計算之。加之,1998 年公布的家庭暴力防治法便已在

其條文中明確將「事實上之夫妻關係」納入該法的保障範圍中,並在 2007 年立法院 三讀通過的修正案中,進一步將之更明確以「同居暴力」此詞彙呈現之,顯見其將 同居暴力納入家庭暴力範疇中的意涵。故,為依循家防會統計資訊之計算方法以及 家暴法之修正內容,本研究將「同居暴力」納入所謂雙親間發生的暴力之範圍中,

故總言,本研究定義之目睹婚姻暴力兒童係指目睹處於婚姻關係中、已離婚、或同 居父母間之暴力的兒童。

再者,亦有學者指出目睹婚姻暴力兒童的定義又可分成廣義及狹義兩種。廣義:

包括單純目睹婚姻暴力與自身同時受虐的子女(兒童),狹義:單純目睹婚姻暴力的 子女(兒童)(陳怡如,2001)。本研究中的目睹兒童定義乃採用狹義,主因經由目 睹議題的實務工作人員建議,考量若採廣義定義恐更易使教師將目睹婚暴兒童以及 受虐兒混淆,進而造成解釋上或區辯上的困難。故,總言,本研究所指涉之目睹婚 姻暴力兒童是排除掉目睹且同時受虐之廣義族群,僅指狹義的單純目睹婚姻暴力之 兒童。

第二章 文獻探討

在文獻探討的部分,研究者在第一節將先針對目睹婚姻暴力對兒童之影響作介 紹,其中包含理論面以及實證研究面的探討。期望藉由此章節能對兒童因目睹暴力 所可能出現的特質做一瞭解。進而,在第二節的部分,研究者轉而開始探討目睹婚 姻暴力兒童的處置與介入,將區分成國外(美國)以及國內的情形分別做討論之。

最後,在第三節的部分,研究者便會聚焦在教育系統與目睹婚姻暴力兒童之上,其 中探討的內容包含教師對目睹婚姻暴力兒童處置之重要性、教師在目睹婚姻暴力兒 童處置中之角色與責任、教師在辨識與處置目睹婚姻暴力兒童上之困難、以及影響 教師對目睹婚姻暴力兒童辨識與處置之因素。希望能藉此呈現出教育系統在目睹婚 姻暴力兒童處置之中的相關面向。

第一節 目睹婚姻暴力對兒童之影響

現今已有許多學者透過理論的論述或者研究的證實來強調目睹婚姻暴力對於兒 童所可能產生的影響,以下將分別以理論和研究面來敘述目睹婚姻暴力對於兒童所 造成之影響。

壹、相關理論

在過去的目睹婚姻暴力兒童領域,多以依附理論、創傷理論、社會學習論、或 者生態觀點來解釋這些目睹父母婚姻暴力的兒童所會產生的一些生理、心理、情緒、

及行為的問題。然而,此四理論之間的聚焦點也有所相異之處。前兩者主要是用問 題取向的觀點來解釋目睹婚姻暴力對於兒童所造成可能有的負面影響,而社會學習 論則是以「觀察、模仿」等學習式的角度去解釋兒童處於暴力家庭中對於相關暴力 行為的承續,最後者的生態觀點則是兼從鉅視、外在、微視、個人等互動層面來論 述目睹兒童易產生的問題,並從中特別強調出「社會支持體系」對於目睹婚姻暴力 兒童之重要性。

而近年來,,也開始有學者及實務機構試著將討論的介入點聚焦在另一種理論 觀點之上-「復原力」(resilience),其相信遭遇目睹婚姻暴力此一危機的兒童在有適 當的內在與外在資源協助下,是可以激發本身的復原力以達致未來良好的適應,亦 即,相較於過去較問題取向的評估以及介入方式之外,其以更優勢、正向、與積極 的觀點去探討目睹婚姻暴力兒童的相關議題。以下分別敘述此些理論:

一、依附理論

依附理論重視發生暴力當時的情緒因素,認為兒童時期與重要他人的成長經驗 會影響其成年後的行為(Carden, 1994;引自 Zeanah & Zeanah, 1989)。

Delorzier(1982)發現許多目睹婚姻暴力的男性,在父母的婚姻暴力中遭受到拋棄 及傷害的威脅,發展出在親密關係中焦慮依附與憤怒的情緒。家中的暴力經驗剝奪 安全依附的發展機會,就會出現一種不信任、缺乏的感受,使有些男性形成矛盾和 焦慮的依附關係,而使得其在成人的生活中,與配偶和重要他人間形成衝突的互動 關係(Carden, 1994;引自沈慶鴻,1997)

由上可知,依附理論強調的是因為目睹兒童處在暴力的家庭中,導致其較難以 建立良好、安全的依附關係,進而影響其成年後的生活及行為。而由此理論可以進 一步衍伸出父母角色功能缺乏下由其他支持體系補足協助之重要性。亦即,以依附 理論的觀點而言,家庭、父母本該是兒童培養安全感,建立穩定依附的場所與對象,

然而,目睹兒童家庭因婚姻暴力事件的發生,父母本身已經受創,在情緒上能保護 孩子的能力有限(Groves, 2002),故當此重要的支持來源對於兒童的撫育不夠充足 時,自然需要另一個重要的社會支持來源以提供兒童協助,此時,具有長期陪伴兒 童機會的學校教師的角色功能便更該被突顯與重視。總言,依附理論除了幫助我們 以兒童時期成長經驗的角度切入來瞭解目睹婚姻暴力之影響,也更加顯現出教育體 系在目睹兒童協助上之重要性。

二、創傷理論

個 人 面 對 威 脅生 命 事 件 的 經 驗 及 心 靈 創 傷 後 , 會 出 現 創 傷 後壓 力 徵 候 群 (post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 PTSD),這是一種暴露在極端壓力下而產生的心理困 擾,其結果會帶來創傷事件不自覺地重現(強迫性的回憶或做惡夢)、高度心理警覺 的後遺症(難以入睡、容易衝動,以及誇大的驚嚇反應)、逃避的行為模式(解離或 隔離情緒、情緒壓抑)等,都是由極端的恐懼及無助所引發(陳怡如,p.11,2003)。

家庭內的暴力常是長期而又不定時的,對於目睹婚暴兒童的安全感、信任等心 理需要造成直接的威脅,致使產生無助感、挫折感和其它生理反應外,他們還可能 使用否認、抑制、解離、自我麻痺、認同攻擊者和攻擊自己等因應機轉來協助自己 度過此壓力(Arroyo & Eth, 1995;沈慶鴻,1997;引自陳怡如,p.11,2003)。即使 兒童脫離暴力環境,這些發展出來的因應機制仍會繼續沿用到新生活之中。

而依據此理論,可讓我們得知兒童在目睹婚姻暴力之後的相關行為或情緒表 現,舉凡如上述的:驚嚇反應、逃避、認同攻擊等,此對於教師在初步辨識學校班 級 中 的 目 睹 婚 姻 暴 力 兒 童 提 供 了 相 關 的 參 考 依 據 。 然 而 ,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 Edelson(1999)亦特別指出,當許多行為的徵兆顯示兒童可能處於苦惱之中時,其實 並沒有任何一個行為本身可以被診斷為是目睹暴力所造成的,也因此,教師對於目 睹婚姻暴力兒童族群的相關知識累積以及專業判斷在此辨識與介入的過程中,便更 形重要。

三、社會學習理論

社會學習論認為直接經驗和觀察他人的行為是暴力行為形成的主要原因,直接 經驗的結果所得到的外在增強、替代增強和自我增強都會維持暴力行為的存在,而 示範和觀察亦對暴力行為的形成有相當大的貢獻(Ulbrich & Huber , 1997;引自沈 慶鴻,1997)。

以社會學習理論說明目睹婚暴兒童的學習模式有三種(Dutton, 1988;引自陳卉

以社會學習理論說明目睹婚暴兒童的學習模式有三種(Dutton, 1988;引自陳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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