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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縣市國小班導師對目睹婚姻暴力兒童特質辨識與處置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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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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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社會工作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指導教授:王永慈 博士. 台北縣市國小班導師對目睹婚姻暴力兒 童特質辨識與處置之研究. 研究生:解佩芳.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

(2) 中文摘要 當前國內外已有許多實證研究證實目睹婚姻暴力對於兒童的情緒、行為、社 會功能等面向都會形成負向的影響。然而,因暴力家庭的變動性大、隱密性高等 特質,使此類兒童不易進入社政的服務體系中。因此,教育系統一線的辨識與處 置角色之發揮便相形重要。本研究以台北縣市國小班導師作為研究對象,藉由問 卷調查法瞭解其對於目睹婚暴兒童之辨識能力,以及在處置上相關資訊,包含: 對處置原則的瞭解、對於適合作為教育系統之責任的服務項目認知、處置中遭遇 的困難、以及因應而生希望獲得之社政體系的協助。. 本研究共發放問卷 353 份,回收之有效問卷為 287 份,有效問卷總回收率為 81.3%。依據描述性統計和邏輯迴歸分析,發現以下研究結果: 1. 台北縣市國小班導師對於兒童目睹婚姻暴力的「風險程度高」之特質案例, 辨識的正確率高於目睹婚姻暴力的「風險程度低」之特質案例。 2. 台北縣市國小班導師對於「不應對兒童給予過度承諾」、「不應對兒童家庭發 生暴力的原因予以解釋」此兩項目睹婚姻暴力兒童的處置原則較不瞭解。 3. 台北縣市國小班導師對於目睹婚暴兒童處置過程中之責任劃分,對於九項服 務具有高共識程度。 4. 台北縣市國小班導師認為其在目睹婚姻暴力兒童的處置中,最容易遇到的困 難為「兒童不願意將目睹暴力之事告知班導師」、以及「專業知能不足」。而 其最希望獲得的協助包含:專業知能之獲得、多元專業網路系統之合作、與 轉介體系之建制此三大面向。 5. 台北縣市國小班導師發現目睹婚暴兒童之管道多透由「兒童主動告知」。此 外,在面對目睹婚姻暴力兒童,其最多提供的協助為諮商輔導與轉介。 6. 台北縣市國小班導師對於目睹婚暴兒童之辨識能力、處置原則之瞭解、服務 項目之認定、和遭遇的困難,會隨其人口背景變項的不同而有所差異。. 針對研究結果,研究者並於文章中提供相關的討論與建議。. 關鍵詞:婚姻暴力、目睹兒童、教師、辨識、處置. I.

(3) Abstract Many evidenced researches show that children who are exposed to domestic violence may suffer from some emotional and behavioral trouble. However, the characteristics that violent families possess, such as high instability and isolation, hinder these children from acquiring the services of social welfare system. Therefore, the educational system serves an important role as a frontliner in identifying and interfering exposure to domestic violence. The research focuses on homeroom teachers in elementary schools. Through questionnaire inquisition, the researcher attempts to investigate the teachers’ ability of discrimination and other related information of their intervention. These information include: the understanding of the principles in intervention, the recognition of services suitable for educational systems, the difficulties in intervention, and the assistance from social welfare system these children desire to have. 353 questionnaires were sent out in conducting the research, with 287 questionnaires returned. The response rate is 81.3%. By applying descriptive statistics and logistic regression, we obtain the following researchful results: 1. The research participants’ ability of discrimination is higher in the case in which there is a high possibility that children witness domestic violence than in the case in which there is a low possibility. 2. Two of the principles in intervention, ‘Do not make too much promise to children’ and ‘Do not explain to children why there is domestic violence in their family’ were less understood by the research participants. 3. There are nine services which are regarded as suitable responsibility for teachers by the research participants . 4. The two difficulties that the research participants think they easily encounter are: ’Children are reluctant to tell the teacher that they have witnessed domestic violence ’ and ‘The teacher’ has insufficient professional ability’. On the other hand, the support that research participants desire to get includes the possession of professional ability, the aid of multi-profession system, and the development of referral system. 5. The research participants usually find children exposed to domestic violence through children’s own words. Furthermore, the assistance they provide to children the most are counseling and referral. 6. As the research participants’ soci-demographic characteristics change, their ability to identify children exposed to domestic violence, their understanding of principle in intervention, their recognition of suitable services, and the difficulties they encounter in the process of intervention, may differ. The researcher hereby offers related discussion and advices. Key words : domestic violence、children exposed to domestic violence、teacher、 identify、intervention II.

(4) 目錄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1. 第二節. 研究目的……………………………………………………………5. 第三節. 目睹兒童之定義……………………………………………………6.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目睹婚姻暴力對兒童的影響………………………………………8. 第二節. 目睹婚姻暴力兒童的處置與介入 ………………………………19. 第三節. 教育系統與目睹婚姻暴力兒童 …………………………………27. 第三章. 研究設計. 第一節. 研究問題 …………………………………………………………43. 第二節. 研究變項之操作性定義 …………………………………………44. 第三節. 研究方法 …………………………………………………………45. 第四節. 研究對象及選樣 …………………………………………………47. 第五節. 研究工具 …………………………………………………………50. 第六節. 預試 ………………………………………………………………55. 第七節. 資料處理 …………………………………………………………57. 第八節. 研究倫理 …………………………………………………………57. 第四章. 研究結果. 第一節. 樣本特性分析 ……………………………………………………60. 第二節. 研究問題分析 ……………………………………………………64. 第五章. 研究發現與建議. 第一節. 研究發現 …………………………………………………………103. 第二節. 研究建議 …………………………………………………………109. 第三節. 研究限制 …………………………………………………………115. 第四節. 研究貢獻 …………………………………………………………117. 參考資料. …………………………………………………………………………119. 附錄一 研究問卷 …………………………………………………………………124 附錄二 目睹婚姻暴力兒童實務機構對問卷之修改建議 ………………………130 附錄三 認知訪談對象對問卷之回饋與修改建議 ………………………………131 III.

(5) 表次 表 3-1. 研究抽樣學校名稱及導師數………………………………………………49. 表 3-2. 目睹婚姻暴力兒童特質整理………………………………………………52. 表 3-3. 問卷案例與目睹婚姻暴力兒童特質對照表………………………………53. 表 3-4. 認知訪談對象對問卷之回饋與修改建議…………………………………56. 表 4-1. 各類型學校問卷發放及回收情形…………………………………………61. 表 4-2. 樣本個人背景特性分析……………………………………………………62. 表 4-3. 目睹婚姻暴力兒童特質辨識其風險程度各題回答情形…………………65. 表 4-4. 答題正確率高之目睹婚姻暴力兒童特質整理……………………………66. 表 4-5. 答題正確率低之目睹婚姻暴力兒童特質整理……………………………67. 表 4-6. 台北縣市國小班導師對目睹婚姻暴力兒童特質辨識其風險程度之邏輯迴 歸分析………………………………………………………………………69. 表 4-7. 受試者在目睹婚姻暴力兒童處置原則各題回答情形……………………74. 表 4-8. 台北縣市國小班導師對目睹婚姻暴力兒童處置原則之邏輯迴歸分析…76. 表 4-9. 台北縣市國小班導師認為適合其所提供的服務項目……………………79. 表 4-10 台北縣市國小班導師認為適合其所提供的服務項目之邏輯迴歸分析…81 表 4-11 國小班導師處置目睹婚姻暴力兒童之困難………………………………87 表 4-12 台北縣市國小班導師提供目睹婚姻暴利兒童的其他協助………………88 表 4-13 台北縣市國小班導師認為在處置目睹婚姻暴力兒童過程中遇到的困難之 邏輯迴歸分析………………………………………………………………89 表 4-14 受試班導師之背景變項與其認為協助目睹婚姻暴力兒童之困難統整…92 表 4-15 台北縣市國小班導師獲悉兒童目睹暴力之方式…………………………97 表 4-16 台北縣市國小班導師獲悉兒童目睹暴力之其他方式……………………98 表 4-17 台北縣市國小班導師提供給目睹婚姻暴力兒童之協助…………………99 表 4-18 台北縣市國小班導師提供目睹婚姻暴力兒童之其他協助………………99 表 4-19 台北縣市國小班導師處置目睹婚姻暴力兒童期望獲得之協助順位 …102 表 5-1. 人口背景變項對判別兒童目睹婚姻暴力之風險程度的影響摘要表 …104. 表 5-2. 人口背景變項對處置目睹婚暴兒童之困難影響摘要表 ………………107. IV.

(6) 第一章 緒論 本章緒論共包括三節。第一節中,研究者將先針對本研究的相關背景與動機作 敘述,進而,依此,在第二節中歸納出本研究之目的。最後,在第三節中,將針對 本研究的所指涉的「目睹婚姻暴力兒童」明確定義之。.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近年來,親密伴侶之間的婚姻暴力以及兒童虐待和保護的議題都已成為許多國 家所關注的社會問題之一,然而在社會大眾和政府公權力都以受虐婦女和受虐兒童 為主要的介入保護對象之同時,處於同樣暴力情境之下的「目睹婚姻暴力兒童」卻 成為了婦保、兒保二分的婚姻暴力防治體系之中最容易被忽略、遺忘的隱性案主群。 而目前,不管是國內外,直接指涉目睹婚姻暴力兒童的確切數據均尚未出現,多半 是採用研究估計或以婚姻暴力的案件數做約略的推估。舉例而言,Thompson、 Ssltzman 和 Johnson 在 2003 年曾根據其研究成果提出加拿大有 33.2%,美國有 40.2% 的女性表示其兒童目睹婚姻暴力。此外,Carlson 在 2000 年時也推估認為每年有 10%-20%的兒童是目睹婚姻暴力兒童(引自 Edleson et al., 2007) 。而在台灣,根據 內政部統計,2007 一整年,計有 72606 餘件家庭暴力事件通報案件,其中包含老人 虐待、兒少保護、婚姻或同居暴力、或其他種不同類型的暴力事件,進一步瞭解此 數據時,可知屬於婚姻暴力或同居暴力事件數為 43788 件(引自家庭暴力及性侵害 防治委員會網站) ,若以每個家庭 1.2 名子女數計算,則此一年中便將近有 9 萬多名 的「目睹婚姻暴力兒童」 。承上之相關推估數據而言,除了可顯現出目睹婚姻暴力兒 童的數量確使其成為需要被關注的族群之外,數據本身是以推估而取得的此一特質 也顯現出相關研究與統計尚有努力空間,以及目睹婚姻暴力兒童是「隱性的受害者」 此一事實。. 再者,以台灣的現況而言,雖然 1998 年通過的家庭暴力防治法在其第二條及第 三條的條文中明白表示「所有的家庭成員(包括未成年子女)皆為保護協助的對象」 , 1.

(7) 然而至目前為止,不管是實務工作或是相關學術研究,仍都將焦點聚於受虐婦女和 兒童身上,同樣處於婚暴環境下的另一個案主群—目睹婚姻暴力兒童則成為家暴防 治體系中較被忽略與漠視的對象,相關的研究產出與資源投入仍不足以因應此族群 的相關議題。以有將目睹婚姻暴力兒童作為主要服務案主群的實務機構而言,目前 僅有台北市的天主教善牧基金會小羊之家、婦女救援基金會的目睹兒童服務組,以 及勵馨社會福利基金會設於八個縣市的服務中心此三者有專責之服務。在其他縣市 亦或其他社福機構中,均是將目睹婚姻暴力兒童合併納入婦保或是兒保的服務範疇 中,以其為主體而生的服務也因此較被忽略。此外,在以保障兒童權益、增進兒童 福利為最大立法宗旨的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中,對於此一族群所因應而生的直接性法 條,亦尚屬稀少,目前僅有第四十三條規範主管機關應該要針對被列為保護個案的 目睹家庭暴力之兒童及少年提出家庭處遇計畫,以期能藉此增進其家庭的功能。然 此其中也隱含了沒有被判定為保護個案的目睹兒童容易被排擠在服務資源體系之外 的困境。郭靜晃、李芳玲、林玉君(2005)便指出,雖然兒童少年福利法明文規定 目睹暴力兒童及少年為保護對象,然而其創傷事實卻難以界定,故處置亦常難以介 入協助。總言,對照當前目睹婚姻暴力兒童之人數以及與及相關的法規以及服務, 其間所呈現的差距仍在在的提醒著其是易受忽視之族群此一事實。. 而除上述目睹婚姻暴力兒童之數量以達需要關切,以及相應的法規與服務仍顯 不足之外,許多國內外的實證研究亦已經證實目睹婚姻暴力對於兒童可能產生相關 的負面影響。以當前之影響而言,Wolker 與 Finkelhor(1989)便將目睹婚姻暴力對兒 童的影響分成直接與間接的影響。前者包含了兒童在婚姻暴力發生的當下因以不同 的方式介入暴力事件而受到的人身安全的威脅,以及因長期暴露於暴力情境所產生 的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TSD)和情緒、行為問題,還有長期處在父母使用暴力作為權 力控制的情境中,使其容易對暴力有錯誤的認知與攻擊的行為模式。後者則包括父 母管教不ㄧ致造成兒童混淆並對於兒童健康有所干擾、受虐母親因應暴力的壓力而 降低其親職功能、父母親的衝動特質對兒童發展有負面的影響(引自陳怡如,2001) 。 而 Gondolf & Fisher(1991)也指出,因兒童目睹婚姻暴力事件常需要面臨到脫離原有 的社會支持和穩定系統的處境(引自沈慶鴻,2001) ,此亦對其適應上造成相當的影 2.

(8) 響。又,以長遠之影響來看,目睹兒童最廣為被關注的便是「暴力代間循環」的問 題,亦即,處於暴力家庭中的兒童,可能會將夫妻之間的衝突模式內化,進而合理 化成婚姻關係中的正常相處方式,因此,其在未來成為婚姻暴力施暴者或受暴者的 比例便高於一般非暴力家庭的兒童。故,總承上述可知,為減輕或解決目睹婚姻暴 力兒童當前乃至長遠的適應問題,實務與學術的關注與致力實不可少之。. 進一步而言,在目睹婚姻暴力兒童的處置介入上,不論國內外都普遍倡導應結 合社政、警政、教育、司法、醫療等多種專業,以協力合作的方式進行協助,而其 中,教育體系更多被視為具有第一線的關鍵角色。Kearney(1999)便指出「學校對目 睹暴力兒童而言是唯一在身體和心靈上安全的場所…教師更是可以第一線注意到兒 童相關特徵並通報的重要人員」 ,而我國的學者洪文惠(2007)亦提及「最早辨識出 目睹暴力兒童者多為老師,此義務教育階段也較易從事預防性的工作」 。以理論觀點 -復原力切入解釋而言,其強調遭遇危機的兒童,若能擁有個人、家庭、以及社會 支持等保護因子的話,便可以幫助其達至正向的適應,而其中,針對處於暴力經驗 危機的兒童,家庭的功能更是被強調,如:Anthony & Cohler(1987)和 Cicchetti & Lynch(1993)在針對處於社區暴力中的兒童之一研究結論中便指出,當家長可以提供 良好的依附、對兒童需求敏感、能扮演撫育的角色時,兒童面對暴力的處理能力會 有所提升(引自 Randolph, Koblinsky & Roberts, 1997)。然而,將此轉換到婚姻暴力的 兒童身上,家庭本身就是暴力的來源,故,此單位對於兒童的保護力量自然減弱甚 至失效,就如同 Margolin 和 Gordis(2004)所述一般「在兒童對抗暴力的負面影響上, 社會支持是重要的緩衝力,然而以家長是社會支持重要的來源觀之,因婚姻暴力而 不佳的親職功能反而會使目睹暴力的影響更加惡化」。故,在目睹兒童此一族群身 上,其他的重要他人對於兒童的保護便更形重要,而學校-此扣除家庭之外兒童生活 最久的場所,自然成為提供其相關支持與協助的重要場所,因教師不但是擁有最多 機會去觀察兒童在生理、情緒乃至行為上表現的人,其亦較之其他專業人員更有機 會長期接觸兒童的重要他人。Haynes (1996)便指出,當學校的工作人員可以給予更 多的關懷和幫助時,經歷暴力經驗的學生可以有較好的學校適應,一個具照顧性、 敏感性的環境,可以成為學生求助以解決其目睹暴力的痛苦經驗的安全場所。 3.

(9) 綜上而言,在目睹婚姻暴力兒童的協助上教師的確具備不可或缺的重要環節之 地位。而近年,我國的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也開始在推動目睹婚姻暴力兒童議題上 教育與社政資源能加以合作連結的相關方案,明白揭示了教師在目睹婚姻暴力兒童 協助上的「領航員」角色,強調若教師能及早辨識發現出目睹兒童,並能做到提供 溫暖支持、教導衝突因應技巧、協助建立對暴力的正確觀念等初級性、預防性的處 置工作,便更可以協助與領導兒童在人生道路上的正向發展與成長。. 然而,以實際情況而言,具備關鍵角色的教育體系在目睹兒童此議題的功能發揮 仍較缺乏,根據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的統計,以 2007 年為例,全部 的家庭暴力通報案件中,來自校園的僅佔 2.45%,以此對照校園具有長時間接觸兒童 的特性而言,或可顯示出教育環節在家暴議題上的辨識與通報可能仍有努力空間。再 者,洪素珍(2003)在其研究針對教師的訪談結果中也指出,教師認為自己對於目睹 婚姻兒童的協助上會受限於專業知能不足、自身角色定位不清、以及對家庭事務的態 度等。上述皆透露出教育環節在目睹婚姻暴力兒童處置介入上可著墨與致力之處仍尚 多。而國內外的研究針對此,也提出協助增加教師目睹議題的專業知能、瞭解教師在 處理目睹婚姻暴力兒童上的需求、討論與釐清各專業體系的角色與責任等在未來建構 更適宜的協助網絡上有極大的重要性。此外,Margolin 和 Gordis(2004)亦發現以前的 研究多聚焦目睹暴力的影響,近期則將焦點轉向為何有些兒童會有負面影響,有些則 不會的相關研究,而此最常涉及的概念便是所謂的「社會支持」所提供給兒童的保護 與緩衝力量。如同上段所述,學校教師對於學齡期的兒童而言便常常是扮演了具備照 顧、撫育作用的重要他人與社會支持來源,因此有關於教師角色在目睹兒童議題上的 發揮與定位自然成為應當被關切與探究的問題。總言,為能對於目睹婚姻暴力兒童提 供最適切的介入,在多專業合作互助之下身居一線角色的教育者之相關認知、能力、 以及態度的調查與研究實為整體預防和處置面上重要的基礎知識。更進一步而言,在 學校教育體系與目睹婚姻暴力兒童議題之上,Fontes(2000)則指出在「辨識與介入」 部分,有許多是未被探究與瞭解的,因此,本研究便希望以初探的角度,藉由瞭解校 園教師對於目睹婚姻暴力兒童特質的辨識、教師對自己在此防治體系中的服務責任認 知、以及教師在協助目睹婚姻暴力兒童上的需求等,以提供具備第一線重要角色的教 4.

(10) 育環節在該議題上初級性的預防與處置的相關建議,建構出更具完備性與適宜性的專 業合作網絡。. 而回歸到研究者本身的主體經驗中,在研究所的實習經驗裡,亦曾參與過上述台 北市目睹兒童實務機構-天主教善牧小羊之家所舉辦之協助校園教師辨識目睹婚姻暴 力兒童之特質量表的建構會議。此實際經驗不但讓研究者更深切的瞭解到協助教育系 統一線角色的功能發揮實乃當前目睹兒童處置上需迫切著力之處,會議中所參與的一 線實務教師的經驗,亦提醒了研究者不同發展階段的兒童其目睹婚姻暴力之後所呈現 出的特質之間可能存在了差異性之事實。亦即,學齡前、學齡期、乃至青少年階段的 目睹婚姻暴力兒童其因之而生的情緒或行為特質不盡相同,故,為求研究能更加聚焦 明確,研究者考量自身的興趣後,決定先聚焦在學齡期(亦即國小階段)目睹婚姻暴 力兒童的學校教師。又,因本研究其中一部份之興趣乃是為探究教師對目睹婚姻暴力 兒童「特質」的辨識,考量當教師符合較具有長時間持續觀察兒童、與兒童重要他人 接觸機會的條件時,較能對兒童的特質有所瞭解,故研究者將研究對象教師的範圍再 縮小限定為國小之「班導師」。最後,在研究地理區域的選擇上,研究者擬聚焦先瞭 解目前臺灣有較多目睹兒童專責實務機構(天主教善牧小羊之家、婦女救援基金會目 睹兒童服務組、勵馨基金會龍山及三重服務中心)之服務區域-台北縣市之情形,故, 期待藉由探究台北縣市國小班導師對於目睹婚姻暴力兒童的特質之辨識,以及其自身 的責任認知、服務困難經驗與需求等資訊,將教育系統在目睹婚暴兒童處置的整體系 統中的相關態樣更加清晰化。. 第二節 研究目的 本研究希望藉由探究學校教師對於目睹婚姻暴力兒童在生理、心理、行為、以 及人際關係上的特質之辨識,以更掌握其在辨識目睹婚姻暴力兒童時所具備的知識 基礎,並進一步探尋教師對於自身在目睹婚姻暴力兒童協助與處置的網絡中之責任 認定,以作為未來社政和教育體系合作時的定位與角色的劃分建議,最後,希望經 由獲得教師在協助目睹婚姻暴力兒童上所遭遇的相關困難,以及從中演伸出對社政 5.

(11) 體系的需求之相關訊息,能夠使社政和教育兩體系達至更協力合作的專業互助。又, 依據研究者本身的實習經驗以及興趣,欲將學校教師進一步限定為「台北縣市的國 小班導師」 。故,綜上而言,本研究的目的包含以下幾點:. 一、瞭解台北縣市國小班導師對於目睹婚姻暴力兒童特質的辨識能力。 二、瞭解台北縣市國小班導師在目睹婚姻暴力兒童的專業服務體系中對自身的服務 責任認知。 三、瞭解台北縣市國小班導師在協助目睹婚姻暴力兒童中的困難之處以及因應而生 對社政體系的需求。. 第三節 目睹婚姻暴力兒童之定義 目 前 國 外 對 於目 睹 婚 姻 暴 力 兒 童 之 定 義 多 以’children exposed to domestic violence’ ( 暴 露 於 婚 姻 暴 力 中 的 兒 童 ) 的 說 法 取 代 過 往 ’children of battered women’,’witnessed’或’observed’的用詞,顯示學者對目睹婚姻暴力兒童的圖像由受 虐母親的附屬體轉變成主體(Holden, 2003;引自童伊迪、沈瓊桃,2005) 。. 反觀國內,多稱之為目睹婚暴兒童,或簡稱為目睹兒童(童伊迪、沈瓊桃,2005) 。 且直至目前,對於目睹婚姻暴力兒童的定義仍缺乏一致性。而本文對於目睹婚姻暴 力兒童之定義是採用如下「指經常目睹雙親(指現在或曾經具有婚姻關係的父母) 之一方對另一方施予虐待之兒童。包括直接看到威脅、毆打,或沒有直接看到但聽 到毆打或威脅行為,或者僅是看到它最後的結果,例如第二天看到母親的傷痕。」 (Jaffe、Wolfe、Wilson, 1990;引自童伊迪、沈瓊桃 2005) 。. 進一步而言,上述所定義的「雙親間發生的暴力」是專指現在或曾經具有法定 婚姻關係的父母,亦即現處婚姻關係中或已離婚的兩人之間所發生的暴力,然而, 以當前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的統計資料而言,其是將婚姻與離婚關 係的暴力與「同居暴力」合併計算之。加之,1998 年公布的家庭暴力防治法便已在 6.

(12) 其條文中明確將「事實上之夫妻關係」納入該法的保障範圍中,並在 2007 年立法院 三讀通過的修正案中,進一步將之更明確以「同居暴力」此詞彙呈現之,顯見其將 同居暴力納入家庭暴力範疇中的意涵。故,為依循家防會統計資訊之計算方法以及 家暴法之修正內容,本研究將「同居暴力」納入所謂雙親間發生的暴力之範圍中, 故總言,本研究定義之目睹婚姻暴力兒童係指目睹處於婚姻關係中、已離婚、或同 居父母間之暴力的兒童。. 再者,亦有學者指出目睹婚姻暴力兒童的定義又可分成廣義及狹義兩種。廣義: 包括單純目睹婚姻暴力與自身同時受虐的子女(兒童) ,狹義:單純目睹婚姻暴力的 子女(兒童)(陳怡如,2001) 。本研究中的目睹兒童定義乃採用狹義,主因經由目 睹議題的實務工作人員建議,考量若採廣義定義恐更易使教師將目睹婚暴兒童以及 受虐兒混淆,進而造成解釋上或區辯上的困難。故,總言,本研究所指涉之目睹婚 姻暴力兒童是排除掉目睹且同時受虐之廣義族群,僅指狹義的單純目睹婚姻暴力之 兒童。. 7.

(13) 第二章. 文獻探討. 在文獻探討的部分,研究者在第一節將先針對目睹婚姻暴力對兒童之影響作介 紹,其中包含理論面以及實證研究面的探討。期望藉由此章節能對兒童因目睹暴力 所可能出現的特質做一瞭解。進而,在第二節的部分,研究者轉而開始探討目睹婚 姻暴力兒童的處置與介入,將區分成國外(美國)以及國內的情形分別做討論之。 最後,在第三節的部分,研究者便會聚焦在教育系統與目睹婚姻暴力兒童之上,其 中探討的內容包含教師對目睹婚姻暴力兒童處置之重要性、教師在目睹婚姻暴力兒 童處置中之角色與責任、教師在辨識與處置目睹婚姻暴力兒童上之困難、以及影響 教師對目睹婚姻暴力兒童辨識與處置之因素。希望能藉此呈現出教育系統在目睹婚 姻暴力兒童處置之中的相關面向。. 第一節 目睹婚姻暴力對兒童之影響 現今已有許多學者透過理論的論述或者研究的證實來強調目睹婚姻暴力對於兒 童所可能產生的影響,以下將分別以理論和研究面來敘述目睹婚姻暴力對於兒童所 造成之影響。. 壹、相關理論. 在過去的目睹婚姻暴力兒童領域,多以依附理論、創傷理論、社會學習論、或 者生態觀點來解釋這些目睹父母婚姻暴力的兒童所會產生的一些生理、心理、情緒、 及行為的問題。然而,此四理論之間的聚焦點也有所相異之處。前兩者主要是用問 題取向的觀點來解釋目睹婚姻暴力對於兒童所造成可能有的負面影響,而社會學習 論則是以「觀察、模仿」等學習式的角度去解釋兒童處於暴力家庭中對於相關暴力 行為的承續,最後者的生態觀點則是兼從鉅視、外在、微視、個人等互動層面來論 述目睹兒童易產生的問題,並從中特別強調出「社會支持體系」對於目睹婚姻暴力 兒童之重要性。 8.

(14) 而近年來,,也開始有學者及實務機構試著將討論的介入點聚焦在另一種理論 觀點之上-「復原力」(resilience),其相信遭遇目睹婚姻暴力此一危機的兒童在有適 當的內在與外在資源協助下,是可以激發本身的復原力以達致未來良好的適應,亦 即,相較於過去較問題取向的評估以及介入方式之外,其以更優勢、正向、與積極 的觀點去探討目睹婚姻暴力兒童的相關議題。以下分別敘述此些理論:. 一、依附理論. 依附理論重視發生暴力當時的情緒因素,認為兒童時期與重要他人的成長經驗 會影響其成年後的行為(Carden, 1994;引自 Zeanah & Zeanah, 1989)。. Delorzier(1982)發現許多目睹婚姻暴力的男性,在父母的婚姻暴力中遭受到拋棄 及傷害的威脅,發展出在親密關係中焦慮依附與憤怒的情緒。家中的暴力經驗剝奪 安全依附的發展機會,就會出現一種不信任、缺乏的感受,使有些男性形成矛盾和 焦慮的依附關係,而使得其在成人的生活中,與配偶和重要他人間形成衝突的互動 關係(Carden, 1994;引自沈慶鴻,1997). 由上可知,依附理論強調的是因為目睹兒童處在暴力的家庭中,導致其較難以 建立良好、安全的依附關係,進而影響其成年後的生活及行為。而由此理論可以進 一步衍伸出父母角色功能缺乏下由其他支持體系補足協助之重要性。亦即,以依附 理論的觀點而言,家庭、父母本該是兒童培養安全感,建立穩定依附的場所與對象, 然而,目睹兒童家庭因婚姻暴力事件的發生,父母本身已經受創,在情緒上能保護 孩子的能力有限(Groves, 2002),故當此重要的支持來源對於兒童的撫育不夠充足 時,自然需要另一個重要的社會支持來源以提供兒童協助,此時,具有長期陪伴兒 童機會的學校教師的角色功能便更該被突顯與重視。總言,依附理論除了幫助我們 以兒童時期成長經驗的角度切入來瞭解目睹婚姻暴力之影響,也更加顯現出教育體 系在目睹兒童協助上之重要性。. 9.

(15) 二、創傷理論. 個 人 面 對 威 脅生 命 事 件 的 經 驗 及 心 靈 創 傷 後 , 會 出 現 創 傷 後壓 力 徵 候 群 (post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 PTSD),這是一種暴露在極端壓力下而產生的心理困 擾,其結果會帶來創傷事件不自覺地重現(強迫性的回憶或做惡夢) 、高度心理警覺 的後遺症(難以入睡、容易衝動,以及誇大的驚嚇反應) 、逃避的行為模式(解離或 隔離情緒、情緒壓抑)等,都是由極端的恐懼及無助所引發(陳怡如,p.11,2003) 。. 家庭內的暴力常是長期而又不定時的,對於目睹婚暴兒童的安全感、信任等心 理需要造成直接的威脅,致使產生無助感、挫折感和其它生理反應外,他們還可能 使用否認、抑制、解離、自我麻痺、認同攻擊者和攻擊自己等因應機轉來協助自己 度過此壓力(Arroyo & Eth, 1995;沈慶鴻,1997;引自陳怡如,p.11,2003) 。即使 兒童脫離暴力環境,這些發展出來的因應機制仍會繼續沿用到新生活之中。. 而依據此理論,可讓我們得知兒童在目睹婚姻暴力之後的相關行為或情緒表 現,舉凡如上述的:驚嚇反應、逃避、認同攻擊等,此對於教師在初步辨識學校班 級中的目睹婚姻暴力兒童提供了相關的參考依據。然而,值得注意的是, Edelson(1999)亦特別指出,當許多行為的徵兆顯示兒童可能處於苦惱之中時,其實 並沒有任何一個行為本身可以被診斷為是目睹暴力所造成的,也因此,教師對於目 睹婚姻暴力兒童族群的相關知識累積以及專業判斷在此辨識與介入的過程中,便更 形重要。. 三、社會學習理論. 社會學習論認為直接經驗和觀察他人的行為是暴力行為形成的主要原因,直接 經驗的結果所得到的外在增強、替代增強和自我增強都會維持暴力行為的存在,而 示範和觀察亦對暴力行為的形成有相當大的貢獻(Ulbrich & Huber , 1997;引自沈 慶鴻,1997)。 10.

(16) 以社會學習理論說明目睹婚暴兒童的學習模式有三種(Dutton, 1988;引自陳卉 塋,2003) : (一)一般性模式(generalized modeling):凡是目睹家庭成員彼此間的暴 力,將會影響目睹者未來的兩性關係,而有攻擊行為發生,無論是毆打對方或為人 所毆打。 (二)特殊性模式(specific modeling):目睹者可能會學習某種狀況並帶到其 成人兩性關係,而導致所目睹行為的再現。(三)代間傳遞模式(intergenerational modeling):這模式較多來自特殊性模式,及目睹兒童要比被父母直接攻擊的受害 者,更有可能在未來出現攻擊性的婚姻關係。. 由上可知,社會學習論強調的是暴力可能會經由示範、模仿、學習、增強等歷 程而產生暴力循環,致使目睹婚姻暴力兒童可能會因此在暴力的代間傳遞下,影響 了其未來的兩性關係或生活,因此對於其的介入便更形重要。而以另一個角度切入 而言,因示範、模仿是兒童學習行為的媒介方式,也因此,身為具有能長時間陪伴 兒童特質的教師,亦可以利用相關教學活動的設計,以及自身適當的行為示範,來 讓兒童能在學校學習正向的人際和兩性互動方式,以協助兒童能平衡其在受暴家庭 中所學習到的暴力模式,讓其建立更正向且適宜的行為表現。. 四、生態觀點. 生態觀點是採用較整合的方式來瞭解家庭虐待中各種互動關係。其指出,個人、 家庭、社區、及社會之間的互動關係對於家庭虐待均扮演一個很重要的角色。這些 取向強調人類行為是在一個社會環境或生態中產生,這些社會環境或生態包括家 庭、鄰里、學校、社區及社會等等。進一步而言,生態觀點將這些環節分成了四個 層面(Belsk, 1980,彭淑華譯,2000;引自洪素珍,2003)。以下分述之:. (一)鉅視層面:. 指的是社會文化與社會價值的層面,強調因為傳統性別角色所形塑出男尊女卑 的文化,使得家庭中的男性可以因其握有較高的權力而對附屬於、次等於其的妻子 11.

(17) 實施暴力,並被視為合理的對待方式。而將其置於解釋目睹婚暴對兒童的影響時, 其強調的是處於暴力家庭中的兒童,容易內化了其在家庭所目睹的解決問題的手 段,學習了相關不平等的性別角色區分及權力控制規則。. (二)外在層面:. 指的是個人在家庭以外的生活場域,如工作場所、社區互動系統及外在支持系 統等(魏英珠,1995) 。周月清(1997)在其針對台灣婦女的社會支持所做的研究中, 便強調社會支持體系的孤立與婚姻暴力的發生之間的關係,亦即,當家庭孤立時, 社會的控制力與其可介入家庭的資源便會減弱,而當家庭發生暴力時,施虐者為避 免外界對暴力的獲悉與介入,以及鞏固自己對家庭的權力控制,會禁止受虐者與外 界的聯繫,如此將使受虐者及兒童更加弱勢。故,在目睹婚暴對兒童的影響方面, 此層面等於強調出兒童在其中所經驗到在求助時的困難、無奈、乃至孤立感。. (三)家庭層面:. 家庭是一個微視層面,家庭會發生婚姻暴力的因素可分成家庭教養不當、家庭 結構缺陷、以及病理家庭三部分(黃富源,2000) 。而處於婚暴家庭中的目睹兒童, 其父母的管教可能因婚暴而受到負面的影響,此外,無法解決家中暴力的壓力亦可 能扭曲了兒童的情緒和行為等表現。. (四)個人層面:. 強調個體因素即個人的發展經驗,以及個體在環境中所交互出來的反應,個體 在家庭與社會環境中接觸許多的想法與行為模式,並從中擷取與學習,再成為自己 個人特質的一部份(張錦麗,2002,引自洪素珍,2003) 。. 綜上而言,生態理論主要是藉由人在情境中的概念來詮釋目睹婚暴的影響,其 12.

(18) 「居間體系」的概念,使我們注意到施暴家庭可能會有「社會孤立」與缺乏「社會 網絡」的現象(郭靜晃、李芳玲、林玉君,2005) 。再者,其也強調出目睹兒童之形 塑,乃是由於上次四個體系層面交互作用而成,不是兒童自己的問題,故在目睹兒 童的預防與處置也該同時兼顧此四個體系,將學校、社區等重要的社會支持體系皆 納入,亦即,經由其以各層次互動的角度來目睹婚暴,更可從中強調與突顯出教育 體系在目睹兒童之協助上的重要性。. 五、復原力觀點. 復原力(resilience)最早始於 Werner & Smith 在 1955 年針對 200 名弱勢貧窮兒童 的研究,其發現,雖然逆境或困難可能會對兒童造成危險,但可能一個機會或挑戰, 透過實驗精神、擴展或發展自己的資源中,兒童能夠慢慢從傷害中復原,而這些力 量其所仰仗的力量便稱之為復原力。換言之,以往被視為對兒童有負面影響的「目 睹婚姻暴力」一事,在復原力概念中被賦予更多機會、和挑戰等正面意義,相信目 睹婚姻暴力兒童依然有可能從此逆境中達至復原和正向的適應。. 進一步而言,郭珮玲(2005)曾指出,近三十年來,復原力針對不同的弱勢兒 童發展出許多不同的模式,研究者此處摘要天主教善牧基金會小羊之家針對目睹婚 姻暴力兒童所發展出的復原力觀點。其強調當兒童發生危機時,除了食物及遮蔽的 地方之外,愛、信任、希望、自主、穩定的關係、支持、和自信等都是幫助兒童建 立與激發出復原力的重要元素,而這些要素主要可以區分成「我有、我是、我能」 三種來源,以下詳述之: (一)我有 I have. 「我有」主要是指外在的支持和資源,用以增進兒童的復原力。在兒童瞭解他 是誰(我是)或他可以做什麼(我能)之前,他需要外在的支持和資源,以幫助發 展安全感和受保護的感覺,作為發展兒童復原力的基礎與核心。而此種外在的支持 13.

(19) 和資源包含了(Edith,2000,善牧叢書 11 譯) :. 1. 可信賴的關係:指父母、家人、老師或是朋友都能夠喜愛並接受這個孩子, 此種來自其他成年人的關愛和情緒支持,有時候可以彌補父母或照顧者所 給予的不足。 2. 家中的結構和規則:父母可以提供清楚的規則和例行事項去期待兒童能夠 遵守,並且信賴其能夠實習。當規則被破壞時,要幫助兒童去瞭解他們所 範的錯誤何在,鼓勵他們提出自己的解釋。當兒童遵行規則時,則要給予 讚美和感謝。 3. 學習的對象:指兒童擁有可以為其示範作各種事情方法的成人,比如教導 其如何詢問資訊,其為兒童學習道德觀念之主要對象。 4. 鼓勵自主行為:藉由鼓勵兒童自己動手做,並在需要幫助時開口要求,如 此可以幫助兒童學習自立,幫兒童表現了自動自發和自主時,給予期讚美, 或是藉由實際行動和交談幫助兒童獨立。 5. 獲得保健、教育、福利及安全:讓兒童直接獲間接獲得一些家庭外的協助 服務,可幫助其增加復原力。. (二)我是 I am. 「我是」是指兒童的個人內在力量,包含了兒童的感覺、態度和信念等層面, 一個擁有復原力的兒童會擁有以下的信念(Edith,2000,善牧叢書 11 譯) :. 1. 我是可愛且討人喜歡的:有復原力的兒童會以適當的方式與人互動,期對 於人們喜歡或不喜歡他們是很敏感的。 2. 我是能愛人、體諒人、及為人著想的:有復原力的兒童對他人的愛會以許 多不同的方式表現,其會關心別人所發生的事情,並以行動及言語去表達 關懷。 3. 我是以自己為傲的:有復原力的兒童會知道自己是重要的,會以自己及自 14.

(20) 己可作到的事情為傲。 4. 我是自主和負責的:有復原力的兒童可以自己完成某件事情,並接受該行 為的結果。 5. 我是充滿希望、信心和信任的:有復原力的兒童相信他們是有希望的,並 有可以信任的人存在,有是非的觀念。. (三)我能 I have. 「我能」是指兒童的社交和人際技巧,擁有復原力的兒童能做到下述的事情 (Edith,2000,善牧叢書 11 譯):. 1. 和人溝通:能夠向他人表達自己的想法和感覺,並且可以聆聽他人。 2. 解決問題:可以和人協商解決問題的方法,並且可以找出有創意或有趣的解 決方法。 3. 控制自己的感覺和衝動:能夠察覺自己的感覺、說出自己的感覺、並且做適 當的情緒控制。 4. 判斷自己及別人的性情:能夠洞察自己和他人的性情,此可以幫助兒童知道 如何採取適當的行動。 5. 找到可以信賴的關係:可以找到某人,如:老師、父母、其他成人、同齡朋 友等尋求幫助,分享感受和討論解決問題的方法。. 由上可知,專用於目睹婚姻暴力兒童的復原力觀點其首重強調兒童在「我有」 此層面的社會支持來源,此其中便包含了學校教師所提供的可信賴之關係,其可以 被視為處於困難與逆境中的目睹婚姻暴力兒童的保護因子,協助其去緩衝目睹婚暴 一事所帶來的傷害,乃至可以支持其去對抗此危機壓力事件,進而達到良好的適應。 就如同 Margolin & Gordis(2004)所言「對處於暴力環境中的兒童而言,在學校的成 功經驗是復原力的一個來源」 。. 15.

(21) 貳、實證研究發現-目睹婚姻暴力對兒童之影響. Margolin & Gordis(2004)曾言: 「即使兒童不是暴力的直接受害者,當他和受害 者有密切的關係時,其便會受到暴力的影響」 。以此對比到目睹婚姻兒童族群,可瞭 解到處於暴力環境中,以及暴力發生在所愛的人之間的這些本質因素,均使目睹兒 童可能因此有相關負向的影響。而當前已有許多實證的研究證實目睹婚姻暴力對於 兒童可能產生相關生理、心理乃至行為的問題。如 Straus(1991)以 1985 年全美家庭 暴力調查資料,研究兒童目睹婚姻暴力對問題行為的長期影響後發現:兒童期具有 目睹父母婚姻暴力經驗的成人有較多心理健康的問題(較高的焦慮症候群、壓力), 兒童期目睹婚暴的男性較其他男性有較高的酗酒率,且起在後來組成的家庭中,婚 關係有較多的口頭及肢體暴力,其虐待子女的可能性亦較高,這些男性較其他不具 目睹婚暴經驗的男性有二至三倍的家庭外暴力犯罪行為相關研究。此外,Barnett、 Miller-Perrin、和 Perrin 亦於 1997 年時,綜合整理將目睹婚暴對兒童的影響分成三 大方面,包括內向性行為和情緒問題、外向性行為問題、學校問題和社會能力。. 以下研究者綜合所閱讀之文獻,將各學者所提出的目睹婚姻暴力對兒童的影 響,以情緒問題、行為問題、人際社交問題、社會功能、認知與學業表現、以及暴 力代間循環五個層面整理敘述之。. 一、情緒問題. 國外學者 Fantuzzo & Lindquist(1989)提出目睹婚姻兒童易有消沈、焦慮、沮喪、 害怕、失眠、尿床、抽筋、自殺等情緒問題(引自沈慶鴻,2001)。Straus(1991)則 以 1985 年全美家庭暴力調查資料,發現,兒童期具有目睹暴力經驗的成人會有較多 的心理健康問題。. 而在國內,羅斐諭(1995)則是使用深度訪談方式進行研究,並發現婚暴子女 普遍都有憂鬱的情緒問題。再者,亦有許多學者指出目睹婚姻暴力的發生,容易使 16.

(22) 兒童產生所謂的創傷壓力症候群 PTSD,而 Arrroyo & Eth(1995)便表示此類症狀可 能會出現焦慮、攻擊、依賴、低自尊等情緒問題(引自沈慶鴻,2001) 。此外,Hurley & Jaffe(1990)亦從其研究中發現目睹婚姻暴力兒童會有注意力不集中的問題(引自 Carroll, 1994)。Margolin & Gordis(2004)則發現目睹婚暴兒童容易有缺乏安全感,並 認為自己不值得被保護幫助,進而壓抑委屈等情緒表徵。. 二、行為問題. 許多學者(Herrera、McCloskey、Jouriles、Pelcovitz)針對來自暴力家庭和非暴力 家庭的兒童進行比較的研究發現,比起非暴力家庭的兒童,目睹兒童較容易有失調 和攻擊行為,較容易涉入犯罪活動中,亦容易出現在校的問題行為(引自 Fantuzzo & Fusco, 2007)。Hurley & Jffe(1990)的研究則發現目睹婚暴兒童容易出現在被動順從和 挑戰攻擊中搖擺的行為模式(引自 Carroll, 1994)。. 而趙小玲(1999)則發現,父母間的衝突暴力行為會影響學童的行為問題發生, 且暴力行為越高者,行為問題越高,男生較屬外向行為問題,如:不當的言語、攻 擊等,女生較多內性行為問題,如:壓抑。此與陳若璋(1992)針對毆妻行為所做 的研究中,發現有婚姻暴力的童年,將使男孩習得父親的暴力攻擊行為所提出的看 法具一致性。. 然,反之而言,羅斐諭(1995)以質性深度訪談的方式進行的研究則發現雖有 的目睹婚姻暴力兒童會有行為問題,然有些也會表現出更懂事的形貌。. 三、人際關係與社會功能. Jaffe et al.(1990)和 Margolin and Gordis (2000)發現,比起非暴力家庭的兒童,目 睹兒童更容易被同儕拒絕,且和同儕關係為低品質。此外,其也發現,比起非暴力 家庭的兒童,目睹婚姻暴力兒童的社會能力較低、較少涉入社會活動、對學校外活 17.

(23) 動較缺乏興(引自 Fantuzzo & Fusco, 2007)。. 而在國內,曾慶玲、周麗瑞(1999)針對五、六年級的兒童,以問卷調查法的 方式研究目睹婚姻暴力對其問題行為的影響,發現目睹婚姻暴力兒童的社會表現能 力比一般兒童差。此外,沈慶鴻(1997)則是採用質性訪談方式,發現父母婚姻暴 力會影響兒童在人際互動上的型態和反應方式。. 四、認知與學業表現. Pelcovitz et al.(2000)和 Osofsky(1999)發現比起非暴力家庭的兒童,目睹婚姻暴 力兒童在認知測量上的分數較低(引自 Fantuzzo & Fusco, 2007)。Baker et al.(2002)亦 提出接觸婚暴的兒童可能會影響其在學校的適應情形,影響其在校的出席情形、學 習能力、乃至與同學相處的能力。. 此外,在國內部分,羅斐諭(1996)以質性研究深度訪談的方式發現在課業方 面,婚暴子女可能因為父親的吵鬧或是擔心母親的安危,因而無法專心讀書,課業 表現多在中下程度。沈慶鴻(1997)則發現父母婚姻暴力對男女受訪者皆有的反應 是無法專心唸書。. 五、暴力代間循環. 目睹婚姻暴力兒童常為人討論的便為其「暴力代間循環」的問題,此乃指生長於 目睹暴力家庭中的兒童,其容易學習內化,甚至合理化暴力的相處模式,將之複製 在未來的兩性關係中,因此其也因此容易在未來成為下一個家庭暴力的施暴者或是 受暴者。而 Osofsky(2003)發現處於暴力家庭中的兒童容易學習到暴力是被接受的解 決問題的方法、暴力是家庭關係的一部份、親密關係中的施暴者常不會被公開、以 及暴力是一個可以控制別人的方法等錯誤觀念,而形塑其暴力的代間傳遞。. 18.

(24) 目前現有的實證研究中較多是支持 Parker & Schumacher (1977)Walker(1979) 的 看法,亦即,目睹婚姻暴力兒童中,女性在未來較可能成為受害者,男性則有較高 比例成為加害者(引自沈慶鴻,2001) 。如 Ehrensaft et al.(2003) (引自 Margolin & Gordis, 2004)便根據其研究提出有目睹暴力經驗的兒童,比起沒有目睹暴力經驗的 兒童更有可能在成人時對其伴侶出現暴力的行為。. 第二節 目睹婚姻暴力兒童的處置與介入 如上段所述,許多的理論及實證研究均指出了目睹婚姻暴力一事對於兒童不僅 可能造成當前在認知、行為、人際、情緒等層面的負面影響,亦可能讓其合理化甚 至認同暴力的行為模式,致使其在未來成年時出現所謂的暴力代間循環的問題。加 之,雖目前未有確切的目睹兒童數量之統計數據,然透由各研究者或相關實務機構 利用每年婚姻暴力開案量所計算出的的推估數量,仍可顯示出此群「為數不低」的 兒童確實需要被社會重視,並投入相關的服務資源予以協助。故本節將聚焦討論目 睹兒童之處置與介入。而由於美國對於目睹兒童的關切與資源投入早於我國,故研 究者將先探討其對目睹兒童之處置與介入,進而再轉換回國內情形的討論。. 壹、美國對目睹婚姻暴力兒童之處置與介入. 在美國早期,因婚姻暴力議題的倡導者認為其焦點應該放在「婦女安全」上, 加之,其亦認為若將資源分散給兒童容易會造成強化父權、忽略婦女需求等負向結 果,因此,婚姻暴力下的兒童就成為資源被排擠的對象。一直到了 1990 年代早期, 目睹婚姻暴力兒童的服務才開始成長,而此主要可以歸於以下兩種影響: (一)兒童 心理健康社區意識到環境對兒童造成的創傷對於兒童有很大的影響,加之許多研究 也證實早期經驗對大腦發育以及兒童功能的重要性。 (二)聯邦及州政府撥給受暴婦 女之經費增加,使得資源可以擴及至兒童服務(Groves, 2002)。然而,雖然目睹婚姻 暴力兒童的服務有所成長,但實質上,因為婚姻暴力是家庭隱藏的秘密故無法有效 接觸目睹兒童、缺乏對目睹兒童專業上的辨識與支持、以及兒童仍多被視為次級的 19.

(25) 受害者等因素,能有效接觸到服務的兒童仍屬稀少(Peled, 1997;引自陳怡如, 2001) 。爾後,直至近十多年,因實務經驗更確認了目睹婚暴對兒童所造成的傷害之 嚴重性,以及此族群兒童確有接受服務之需求,相關的服務才真正普遍越趨獲得重 視。. 而上述目睹兒童的服務,主要是由早期庇護所中的個案工作開始,後逐漸發展 成為團體工作,並漸漸擴及到社區的家庭服務中心或心理衛生中心(陳怡如,2001) 。 處置的模式則大致有三種類型: (一)庇護所的處置:多由專業助人者帶領庇護所內 之兒童,故在性質上屬於第三級的預防工作,即以被確認的目睹婚姻暴力兒童為主 體,規劃相關的服務。 (二)社區的婚暴處置計畫:以社區的兒童心理衛生中心提供 服務,最有名的為美國明尼蘇達州之 Duluth 社區家暴處置計畫(Duluth domestic intervention project) ,始自 1981 年,其處置模式結合各公私部門,以平等式互動及 合作展開對家暴的處置計畫,包含對目睹婚姻暴力兒童提供心理與教育團體、施虐 者之教育團體、個別與家庭諮商等(洪文惠,2007) 。 (三)校園預防教育方案:從 執行模式來看,校園預防方案可分為兩種類型:外來專家模式或在地資源模式。前 者是邀請機構的專家到校園中進行相關的演講或課程教育活動。後者則是將預防教 育的觀念與方法整入融合進學校現有的課程當中。而最有名的成功校園預防教育方 案是明尼蘇達州中由 Stavrou-Peterson 和 Gamache 發展出來的「明尼蘇達校園課程 計劃」 (the Minnesota School Curriculum Project)-「我的家庭與我-免於暴力」 (My family and me:Violence free) 。其主要目標即是在校園環境中,教導所有的兒童對抗 各種類型之暴力的負面影響,包括家庭暴力。課程內容含括教導兒童自我保護、衝 突處理技巧、情緒控制、問題解決等(Wolfe & Jaffe, 2001)。. 而上述多元的服務方案中,可發現,其雖然可能聚焦在不同層次的處置目標或 擁有不同的模式流程,然卻皆重視強調「目睹婚姻暴力兒童接受服務的主體性」 (陳 怡如,2001),此實為其經驗中值得借鏡參考之處。. 再者,從立法的層面來看,美國的法律主要可以區分為聯邦的法律以及州政府 20.

(26) 的法律規範此兩種,其對於目睹兒童皆有所直接性或間接性的影響,以下分述介紹 之。. 一、聯邦法律. Carter, Weithorn & Behrman(1999)指出,與目睹婚姻暴力兒童相關的聯邦法律主 要有三個,包含:. (一)Violence Against Women Act of 1994 (VAWA):. 此法案主要在改善法律及其他系統對於婚姻暴力的回應,因此對於受暴婦女和 目睹婚姻暴力兒童此兩族群,皆有所助益。如其在法條中便規範需對於目睹兒童提 供諮商,並且要透過教育的管道來瞭解婚姻暴力與兒童虐待之間的重疊性,再者, 也規範學校要發展婚姻暴力的相關課程,上述措施皆對於目睹婚姻暴力兒童有相當 的影響性(Matthews, 1999)。然而,Matthews(1999)亦在其文章中指出,此法對於目 睹婚姻暴力兒童的影響較屬間接性的,直接性的聚焦在該類兒童之需求上的部分則 較少。. (二)Personal Responsibility and Work Opportunity Reconciliation Act of 1996 ( PRWORA ):. 許多實證研究都顯示,貧窮與家庭暴力之間存在了高重疊性,也因此,與貧窮 相關的法案 PRWORA 便與目睹婚姻暴力兒童有間接性的關聯與影響。此法案主要 針對 Temporary Assistance to Needy Families(TANF)方案訂立相關規定,以往此方案 強調領取救濟的人需要通過有關於個人工作責任等資格要件的申請,而此對於受暴 婦女往往形成無法領取救濟的阻礙與限制。因此,此法案後為考量到受暴婦女具有 某些特殊需求,因此修訂了受暴婦女領取此補助的相關資格要件,此修訂因使得受 暴婦女更易獲取該救濟,間接增加了其能自主選擇是否要離開受暴家庭的能力。而 21.

(27) 此對於目睹婚姻暴力的兒童亦有正向的助益,因兒童較不再會因母親無能力離開家 庭,而被完全的侷限在其暴力家庭中,亦較能免於長期且持續性目睹婚姻暴力的負 面影響。. (三)Adoption and Safe Families Act of 1997(ASFA):. 此法中,明文規範了兒童保護機構(CPS)必須要提供服務給家中有兒童被家外安 置的家庭,以協助兒童日後能有更多機會返家。而此對於因為發生婚姻暴力而被移 出家庭的目睹兒童而言,等於增加了其與家庭維繫關係的正向幫助。再者,此法案 亦藉由相關法條規定來確保離開暴力家庭的婦女可以擁有一段時限去讓其完成尋找 合適的工作、增進親職技巧等任務。亦即,法規明文規範了某個時限,讓家長去做 相關改善與增進親職的工作,希望以此來更加確保與維繫受暴家庭中的兒童之相關 權益。. 二、州政府法律. 在美國州政府的法律規範中,其主要聚焦在「保護」的功能之上。而其對於目 睹兒童之影響主要可以從刑事制裁、兒童監護與探視、以及兒童保護等面向來探討 之。. (一)刑事制裁:. 以往,婚姻暴力多被當成家務事情,因此較少被直接納入在刑事制裁的範圍 中。然而,在 1980 年代以後,某些州政府開始明文規範警察有權逮捕婚姻暴力施暴 者,此外,亦有相關的法令增加婚姻暴力刑事犯罪的範圍,將跟蹤等騷擾行為都納 入所謂的刑事制裁中。而上述法令的修改,等於將「婚姻暴力是不可容忍的」訊息 傳達給施暴者和整個社會,此對於受暴者和目睹婚姻暴力兒童都等於提供了更多正 向的保護作用。 22.

(28) (二)兒童監護與探視:. Lemon(1999)指出,近期以來,州政府的司法系統在判定兒童的監護權和探視 時,都會將家庭暴力此一因素納入考量(引自 Matthews, 1999)。此等於更重視及保障 了同受婚姻暴力影響的目睹婚暴兒童之權益。而針對此,The David and Lucile Packard Foundation 亦建議在考量目睹婚姻暴力兒童監護權和探視時,應該要將其 「最佳利益」置於重要的焦點所在,並將持續目睹婚姻暴力對於兒童可能造成的負 面影響當作考量的重點要素。. (三)兒童保護:. 在兒童保護的區塊中,主要是關乎到各州政府是否要將「目睹婚姻暴力」納入 需要通報的「兒童虐待」的範疇之中。針對此,各有正反兩方的態度與立場。支持 者認為,若將目睹婚姻暴力納入兒童心理虐待的範圍之中時,便可以依法有據的讓 兒保系統介入協助,同時,亦可以讓施暴者更對於其暴力行為承擔相關的責任,亦 即,施暴者在對其妻子施行家庭暴力的行為時,其除了需要擔負婚姻暴力加害者的 責任,亦需要承擔兒童虐待者的相關制裁。反之,反對者則認為,當州政府的法律 規範強制將目睹婚姻暴力兒童納入兒童虐待的範疇之中時,便可能會造成讓受暴婦 女因為害怕兒保體系會將其孩子移出家外安置而不敢向外求助的反效果產生。此 外,將目睹婚暴納入兒虐的定義之中,亦會加重兒童保護系統的負擔,對於原本便 有人力和資源不足以應付實際案量問題的兒保系統,更是可能形成整體的負面影響。. 而在實際法規層面,目前各州政府的規範不一,加州、奧勒岡州、猶他州、和 華盛頓州是將目睹婚姻暴力兒童納入「疏忽」的範疇之中,在其他某些州,目睹則 是被視為「心理虐待」的一種(Fontes, 2000),而當目睹被定義為疏忽或是心理虐待 時,其便等於被納入了兒童保護的範疇之中。. 23.

(29) 貳、國內對目睹婚姻暴力兒童之處置與介入. 洪素珍(2003)指出,國內對於目睹婚姻暴力兒童的處置脈絡可約略溯至 1993 年,當時目睹婚姻暴力兒童的問題漸次浮現。而後十多年間,目睹婚暴兒童服務的 發展漸漸從社政單位的處置介入擴展到預防工作的層次,此外,也從公部門的服務 走向與私部門(基金會)的分工與合作,試圖將原有之婦保兒保資源結合於目睹婚 暴兒童服務之中。. 而在當前目睹婚姻暴力兒童的實務處置現況中,陳怡如(2001)在其實證研究 裡發現,目睹婚姻暴力兒童的處置常散佈在不同類型的機構中,且常是機構眾多的 服務項目之一。直至近年,私部門才開始出現「專責服務」目睹兒童的社福機構, 包含台北市的天主教善牧基金會的小羊之家,以及婦女救援基金會的目睹兒童服務 組,前者是在其原有婦女庇護所的環境中,開始關切到目睹婚姻暴力兒童亦有受重 視及被服務的需求,故於民國九十年正式成立,期待發展「以目睹婚姻暴力兒童為 主體」的服務,讓此族群的聲音可以在兒保婦保二分的社政體系中被關切到。而後 者亦是在其經年累月的婚暴婦女服務經驗中看到了兒童會受到目睹婚暴影響之事 實,故於 2005 年 1 月成立目睹兒童服務組,推展以目睹婚姻暴力兒童需求為主軸的 服務。. 進一步而言,在上述兩個實務專責機構的目睹婚姻暴力兒童服務中,天主教善 牧基金會小羊之家的服務目標乃是以增進系統及網絡辨識評估與通報、協助兒童創 傷輔導與治療、提升家長親職與家庭功能、與發展資源網絡聯繫溝通和合作輔導模 式四項為主軸。並以生態系統理論作為基礎,來看待兒童目睹婚姻暴力之後所產生 的問題,並以復原力觀點為其信念,相信每個兒童在適當的個人、家庭乃至社會的 保護因子之下,可以擁有處理危機和復原的能力。此外,在服務模式方面,其主要 根據服務的時間長短,分為短期危機處置以及中長期輔導處置兩種模式。前者聚焦 於進駐庇護家園及仍生活在暴力頻繁發生的環境中而無法長期穩定使用服務的兒 童,將目睹婚姻暴力事件視為危機事件,以危機介入的概念去進行評估診斷、以及 24.

(30) 情緒支持。並提供目睹婚暴兒童的家長相關的親職知識和兒童的需求評估等資訊。 而後者的中長期輔導處置模式,主要聚焦在嚴重認知、情緒或行為失調而適應困難 的兒童。工作重點除了先處理危機議題,並進階處理兒童創傷輔導和生活適應等。 此外,該機構因考量到教育系統是處置目睹兒童的第一道防線,故近年也開始推動 「校園輔導方案」 ,進入校園宣導有關於目睹婚暴兒童的知識,期待教師更發揮出其 在處置網絡體系中的角色功能工作人(戴世玫、楊雅華、郁佳霖,2008) 。. 又,在後者婦女救援基金會目睹兒童服務組中,其服務願景著眼於以直接服務 和社會宣導來減低目睹婚姻暴力對兒童身心發展之影響。將個案服務、社會宣導、 和研究訓練作為其三大工作方向。而在 2007 年時,考量到希望將目睹婚姻暴力兒童 的處置服務擴及至教育系統中,其更承接了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所委託的「目睹家 庭暴力兒童少年實驗性校園教師輔導教案計畫」 。此計畫立基於初級預防的概念上, 期望藉由社政以及教育體系的合作之下,撰寫出相關教案,讓教師能在班級中施行。 而其課程的重點乃著重在協助兒童瞭解暴力的本質,以及情緒教育此兩大面向上, 課程的適用範圍主要聚焦在國小,但仍可向上延伸至國高中之年齡層(婦女救援基 金會,2008) ,期待藉由教育去傳遞暴力相關面向的正確知識,以達目睹兒童議題之 初級預防的推行。. 此外,除上述兩個專責機構外,近期,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也開始在其 原有的婦保主軸業務之外,將目睹婚姻暴力兒童納入其服務的範疇中,其除了自行 研發了「象爸爸著火了」此目睹婚暴兒童的繪本,期待由中立第三者的角色陪伴孩 子與孩子的重要他人進行良善的溝通。亦採行團體輔導、個案服務、心理治療三大 服務方式來推展其目睹婚暴兒童的處置介入,並於南投推展的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 服務中,含括進目睹婚暴兒童作為服務對象。再者,其並於八個縣市的服務中心(包 含:台北市龍山婦女服務中心、台北縣三重婦女服務中心、桃園婦女服務中心、台 中縣婦女服務中心、南投縣婦女服務中心、苗栗縣婦女服務中心、高雄市婦女服務 中心台東縣)內,推展相關的目睹婚暴兒童服務,期能利益與協助到更多此類隱性 的受害者。. 25.

(31) 再者,在立法的層面,目前在台灣,直接指涉目睹婚暴兒童的法條為「兒童與 少年福利法」第 43 條,其法條內容指出「屬目睹家庭暴力之兒童及少年,經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列為保護個案者,該主管機關應提出兒童及少年家庭處遇計畫,必要 時,得委託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團體辦理」 ,等於將目睹兒童納入可以由主管機關 提供其正式處置計畫的範疇之中,然而,因其只聚焦在被主管機關列為「保護個案」 的目睹兒童,因此,仍使得大多數的目睹兒童易被忽視與排擠在資源體系之外。而 除上述的兒少法第 43 條之外,台灣目前並沒有直接為目睹婚姻暴力兒童特別立法的 法規,其他相關之法律主要散落在家庭暴力防治法以及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之中。前 者主要涉及到家庭暴力相關適宜的規範,如保護令、監護權不利推定等,此對於受 婚姻暴力影響的目睹婚暴兒童具有間接上的保護作用。而後者法條中有關於子女會 面交往、探視等規定,亦常會被使用於目睹婚姻暴力兒童身上,因其常會因為家暴 而面臨父母分開乃至離異的情形,此時,諸如上述的規定便可幫助其依法有據的進 行相關的規劃。然總言,綜觀我國以及上段落中美國與目睹兒童相關的法規,可發 現多仍屬於「間接性」的條文規範,直接針對此族群特別立法、特別保障的法律規 範則尚未出現。. 最後,在目睹兒童的服務趨勢上,沈慶鴻(2001)建議應該要發展與建立「不 同層次的介入策略」 ,期能在各個不同的面向兼顧與協助到目睹兒童的需求。此外, 小羊之家的工作人員戴世玫、楊雅華、郁佳霖(2008)亦提出三個未來目睹兒童服 務之眼界,包含: (一)以目睹暴力兒童為服務主體。 (二)以暴力創傷為處置焦點。 (三)以網絡系統整合的觀點提供服務。而其中,網絡整合的觀點更是當前國內外 目睹兒童服務的趨勢與重點所在。此專業合作的概念主要是因考量到目睹婚姻暴力 兒童的服務工作,除了兒童本身之外,尚含括了其就學、環境適應、和家庭照顧等 多重議題,故,提倡社政、教育、醫療、警政、司法、心衛等多專業的跨系統合作 實為當前及未來目睹婚姻暴力兒童處置的重要趨勢。而在此之中,本研究探討的重 點-教育系統多被賦予了「第一線」工作者的角色,期待藉由學校教師具有長時間 觀察兒童,且與其重要他人較有接觸機會的特性,讓教育系統擔負起初級辨識和處 置的功能,並扮演將需要協助的目睹婚姻暴力兒童轉介進入社政體系接受後續服務 26.

(32) 的角色。期待在社政系統因受限於婦保兒保二分的體制設計而無法有效全面的含括 及接觸目睹婚姻暴力兒童族群的困境中,讓教育系統相輔相成的扮演起此初級且橋 樑性的重要角色。並藉由教育系統較之社政系統更能減輕受暴家庭接受服務時的抗 拒性之特質,來幫助更多有接受服務需求的目睹婚姻暴力兒童可以順利進入到相關 的服務及處置體系之中。. 第三節 教育系統與目睹婚姻暴力兒童 在上一章節針對目睹婚姻暴力兒童之相關法令背景以及處置介入做探討與瞭 解後,此節將聚焦在具有一線角色的「教育系統」之上,針對教師對目睹婚姻暴力 兒童處置之重要性、教師在目睹婚姻暴力兒童處置中之角色與責任、教師處置目睹 婚姻暴力兒童所遭遇的困難、以及影響教師對目睹婚姻暴力兒童之辨識與處置之因 素等四個層面做探討,以下分述之。. 壹、教師對目睹婚姻暴力兒童處置之重要性. 教師對於目睹婚姻暴力兒童處置之重要性主要可由下列四點探討之。. 一、許多目睹婚姻暴力兒童難以經由婦保與兒保二分的家暴系統進入社政服務. 因之台灣的社政家暴防制體系是採用婦保與兒保二分平行且獨立的方式,因此 當前社政系統能接觸到目睹婚姻暴力兒童的管道便如同陳怡如(2001)在其針對台 灣目睹婚暴兒童實務機構所做的調查研究中之結果所言: 「目睹兒童機構中,婦保機 構多透由受暴婦女帶子女前來機構的情況下接觸到目睹兒童,兒保機構則是多經由 兒保個案轉介」。進一步而言,經由受暴婦女而接觸到目睹婚姻暴力兒童的婦保機 構,因其主要的服務對象是設定為婦女,相關工作人員未必具備兒童服務的專業知 識,且婦保社工所需承擔的業務內容諸如:庇護安置、經濟扶助、法律訴訟、就業. 27.

(33) 協助等已屬沈重,實難再完整兼顧目睹婚姻暴力兒童的服務工作。再者,由兒保體 系提供目睹兒童的服務中,多以有明顯之身體傷痕或遭受生命威脅等危機程度較立 即且高的兒童為其積極服務的對象,而單純目睹暴力卻未直接受虐的兒童,其較內 隱性的行為或情緒問題便可能因此受到忽視。換言之,仍有多數值得被關切的目睹 婚姻暴力兒童是被忽略與排除於此種二分體系之外的,因此,在目睹兒童的處置上, 便更需要「教育系統」相輔相成的協助。. 就如同內政部(2006)在其所著之「人生領航員」中所揭示的教師對於目睹婚 暴兒童之重要性一樣,因學校對於目睹婚姻暴力的學生而言,常是唯一的喘息處所, 亦是最早發現學生受暴力經驗所困擾的場所。而教師具有長時間與兒童相處的機 會,故在發現兒童的情緒及行為問題,乃至提供初步的協助上,都具有不可替代的 重要角色功能。亦即,教師等同於扮演目睹婚姻暴力兒童生命中「領航員」的角色。 總言,在社政體系無法有效含括目睹婚姻暴力兒童族群時,便更需仰賴教育系統因 之其長期與兒童接觸的特性所扮演的第一線辨識、初步處置之重要角色了。. 二、受暴家庭孤立、高封閉、高變動之特質,使得學校較之社政系統更適合成 為第一線接觸與辨識的角色. 目睹婚姻暴力兒童所處的暴力家庭常具有封閉與高變動性之性質,此常成為 社政體系介入與接觸的最大阻礙與困難(陳怡如,2001 ),因此,能夠具有每日、 長時期與學生相處的學校系統自然成為可補足之重要角色。. Groves(2002)便曾提出受婚姻暴力影響的家庭具有孤立較難向外求援、親職具 有相當的壓力等特質。以前者而言,由於婚姻暴力事件常會因為傳統父權文化的束 縛,而成為大家普遍認為羞於啟齒的「家務事」 ,害怕因此而被標籤化,此外,對於 服務介入後果的不瞭解,亦可能 成為受暴家庭不敢向外求援的阻力之一。如 Carroll(1994)便曾以「受暴家庭怕被標籤,甚至怕孩子被帶走,故較不向兒保機構求 助,而兒保機構之外可以接觸到目睹婚姻暴力兒童的管道便是庇護所,但此又難以 28.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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