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緒論共包括三節。第一節中,研究者將先針對本研究的相關背景與動機作 敘述,進而,依此,在第二節中歸納出本研究之目的。最後,在第三節中,將針對 本研究的所指涉的「目睹婚姻暴力兒童」明確定義之。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近年來,親密伴侶之間的婚姻暴力以及兒童虐待和保護的議題都已成為許多國 家所關注的社會問題之一,然而在社會大眾和政府公權力都以受虐婦女和受虐兒童 為主要的介入保護對象之同時,處於同樣暴力情境之下的「目睹婚姻暴力兒童」卻 成為了婦保、兒保二分的婚姻暴力防治體系之中最容易被忽略、遺忘的隱性案主群。
而目前,不管是國內外,直接指涉目睹婚姻暴力兒童的確切數據均尚未出現,多半 是採用研究估計或以婚姻暴力的案件數做約略的推估。舉例而言,Thompson、
Ssltzman 和 Johnson 在 2003 年曾根據其研究成果提出加拿大有 33.2%,美國有 40.2%
的女性表示其兒童目睹婚姻暴力。此外,Carlson 在 2000 年時也推估認為每年有 10%-20%的兒童是目睹婚姻暴力兒童(引自 Edleson et al., 2007)。而在台灣,根據 內政部統計,2007 一整年,計有 72606 餘件家庭暴力事件通報案件,其中包含老人 虐待、兒少保護、婚姻或同居暴力、或其他種不同類型的暴力事件,進一步瞭解此 數據時,可知屬於婚姻暴力或同居暴力事件數為 43788 件(引自家庭暴力及性侵害 防治委員會網站),若以每個家庭 1.2 名子女數計算,則此一年中便將近有 9 萬多名 的「目睹婚姻暴力兒童」。承上之相關推估數據而言,除了可顯現出目睹婚姻暴力兒 童的數量確使其成為需要被關注的族群之外,數據本身是以推估而取得的此一特質 也顯現出相關研究與統計尚有努力空間,以及目睹婚姻暴力兒童是「隱性的受害者」
此一事實。
再者,以台灣的現況而言,雖然 1998 年通過的家庭暴力防治法在其第二條及第 三條的條文中明白表示「所有的家庭成員(包括未成年子女)皆為保護協助的對象」,
然而至目前為止,不管是實務工作或是相關學術研究,仍都將焦點聚於受虐婦女和 兒童身上,同樣處於婚暴環境下的另一個案主群—目睹婚姻暴力兒童則成為家暴防 治體系中較被忽略與漠視的對象,相關的研究產出與資源投入仍不足以因應此族群 的相關議題。以有將目睹婚姻暴力兒童作為主要服務案主群的實務機構而言,目前 僅有台北市的天主教善牧基金會小羊之家、婦女救援基金會的目睹兒童服務組,以 及勵馨社會福利基金會設於八個縣市的服務中心此三者有專責之服務。在其他縣市 亦或其他社福機構中,均是將目睹婚姻暴力兒童合併納入婦保或是兒保的服務範疇 中,以其為主體而生的服務也因此較被忽略。此外,在以保障兒童權益、增進兒童 福利為最大立法宗旨的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中,對於此一族群所因應而生的直接性法 條,亦尚屬稀少,目前僅有第四十三條規範主管機關應該要針對被列為保護個案的 目睹家庭暴力之兒童及少年提出家庭處遇計畫,以期能藉此增進其家庭的功能。然 此其中也隱含了沒有被判定為保護個案的目睹兒童容易被排擠在服務資源體系之外 的困境。郭靜晃、李芳玲、林玉君(2005)便指出,雖然兒童少年福利法明文規定 目睹暴力兒童及少年為保護對象,然而其創傷事實卻難以界定,故處置亦常難以介 入協助。總言,對照當前目睹婚姻暴力兒童之人數以及與及相關的法規以及服務,
其間所呈現的差距仍在在的提醒著其是易受忽視之族群此一事實。
而除上述目睹婚姻暴力兒童之數量以達需要關切,以及相應的法規與服務仍顯 不足之外,許多國內外的實證研究亦已經證實目睹婚姻暴力對於兒童可能產生相關 的負面影響。以當前之影響而言,Wolker 與 Finkelhor(1989)便將目睹婚姻暴力對兒 童的影響分成直接與間接的影響。前者包含了兒童在婚姻暴力發生的當下因以不同 的方式介入暴力事件而受到的人身安全的威脅,以及因長期暴露於暴力情境所產生 的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TSD)和情緒、行為問題,還有長期處在父母使用暴力作為權 力控制的情境中,使其容易對暴力有錯誤的認知與攻擊的行為模式。後者則包括父 母管教不ㄧ致造成兒童混淆並對於兒童健康有所干擾、受虐母親因應暴力的壓力而 降低其親職功能、父母親的衝動特質對兒童發展有負面的影響(引自陳怡如,2001)。 而 Gondolf & Fisher(1991)也指出,因兒童目睹婚姻暴力事件常需要面臨到脫離原有 的社會支持和穩定系統的處境(引自沈慶鴻,2001),此亦對其適應上造成相當的影
響。又,以長遠之影響來看,目睹兒童最廣為被關注的便是「暴力代間循環」的問 題,亦即,處於暴力家庭中的兒童,可能會將夫妻之間的衝突模式內化,進而合理 化成婚姻關係中的正常相處方式,因此,其在未來成為婚姻暴力施暴者或受暴者的 比例便高於一般非暴力家庭的兒童。故,總承上述可知,為減輕或解決目睹婚姻暴 力兒童當前乃至長遠的適應問題,實務與學術的關注與致力實不可少之。
進一步而言,在目睹婚姻暴力兒童的處置介入上,不論國內外都普遍倡導應結 合社政、警政、教育、司法、醫療等多種專業,以協力合作的方式進行協助,而其 中,教育體系更多被視為具有第一線的關鍵角色。Kearney(1999)便指出「學校對目 睹暴力兒童而言是唯一在身體和心靈上安全的場所…教師更是可以第一線注意到兒 童相關特徵並通報的重要人員」,而我國的學者洪文惠(2007)亦提及「最早辨識出 目睹暴力兒童者多為老師,此義務教育階段也較易從事預防性的工作」。以理論觀點
-復原力切入解釋而言,其強調遭遇危機的兒童,若能擁有個人、家庭、以及社會 支持等保護因子的話,便可以幫助其達至正向的適應,而其中,針對處於暴力經驗 危機的兒童,家庭的功能更是被強調,如:Anthony & Cohler(1987)和 Cicchetti &
Lynch(1993)在針對處於社區暴力中的兒童之一研究結論中便指出,當家長可以提供 良好的依附、對兒童需求敏感、能扮演撫育的角色時,兒童面對暴力的處理能力會 有所提升(引自 Randolph, Koblinsky & Roberts, 1997)。然而,將此轉換到婚姻暴力的 兒童身上,家庭本身就是暴力的來源,故,此單位對於兒童的保護力量自然減弱甚 至失效,就如同 Margolin 和 Gordis(2004)所述一般「在兒童對抗暴力的負面影響上,
社會支持是重要的緩衝力,然而以家長是社會支持重要的來源觀之,因婚姻暴力而 不佳的親職功能反而會使目睹暴力的影響更加惡化」。故,在目睹兒童此一族群身 上,其他的重要他人對於兒童的保護便更形重要,而學校-此扣除家庭之外兒童生活 最久的場所,自然成為提供其相關支持與協助的重要場所,因教師不但是擁有最多 機會去觀察兒童在生理、情緒乃至行為上表現的人,其亦較之其他專業人員更有機 會長期接觸兒童的重要他人。Haynes (1996)便指出,當學校的工作人員可以給予更 多的關懷和幫助時,經歷暴力經驗的學生可以有較好的學校適應,一個具照顧性、
敏感性的環境,可以成為學生求助以解決其目睹暴力的痛苦經驗的安全場所。
綜上而言,在目睹婚姻暴力兒童的協助上教師的確具備不可或缺的重要環節之 地位。而近年,我國的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也開始在推動目睹婚姻暴力兒童議題上 教育與社政資源能加以合作連結的相關方案,明白揭示了教師在目睹婚姻暴力兒童 協助上的「領航員」角色,強調若教師能及早辨識發現出目睹兒童,並能做到提供 溫暖支持、教導衝突因應技巧、協助建立對暴力的正確觀念等初級性、預防性的處 置工作,便更可以協助與領導兒童在人生道路上的正向發展與成長。
然而,以實際情況而言,具備關鍵角色的教育體系在目睹兒童此議題的功能發揮 仍較缺乏,根據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的統計,以 2007 年為例,全部 的家庭暴力通報案件中,來自校園的僅佔 2.45%,以此對照校園具有長時間接觸兒童 的特性而言,或可顯示出教育環節在家暴議題上的辨識與通報可能仍有努力空間。再 者,洪素珍(2003)在其研究針對教師的訪談結果中也指出,教師認為自己對於目睹 婚姻兒童的協助上會受限於專業知能不足、自身角色定位不清、以及對家庭事務的態 度等。上述皆透露出教育環節在目睹婚姻暴力兒童處置介入上可著墨與致力之處仍尚 多。而國內外的研究針對此,也提出協助增加教師目睹議題的專業知能、瞭解教師在 處理目睹婚姻暴力兒童上的需求、討論與釐清各專業體系的角色與責任等在未來建構 更適宜的協助網絡上有極大的重要性。此外,Margolin 和 Gordis(2004)亦發現以前的 研究多聚焦目睹暴力的影響,近期則將焦點轉向為何有些兒童會有負面影響,有些則 不會的相關研究,而此最常涉及的概念便是所謂的「社會支持」所提供給兒童的保護 與緩衝力量。如同上段所述,學校教師對於學齡期的兒童而言便常常是扮演了具備照
然而,以實際情況而言,具備關鍵角色的教育體系在目睹兒童此議題的功能發揮 仍較缺乏,根據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的統計,以 2007 年為例,全部 的家庭暴力通報案件中,來自校園的僅佔 2.45%,以此對照校園具有長時間接觸兒童 的特性而言,或可顯示出教育環節在家暴議題上的辨識與通報可能仍有努力空間。再 者,洪素珍(2003)在其研究針對教師的訪談結果中也指出,教師認為自己對於目睹 婚姻兒童的協助上會受限於專業知能不足、自身角色定位不清、以及對家庭事務的態 度等。上述皆透露出教育環節在目睹婚姻暴力兒童處置介入上可著墨與致力之處仍尚 多。而國內外的研究針對此,也提出協助增加教師目睹議題的專業知能、瞭解教師在 處理目睹婚姻暴力兒童上的需求、討論與釐清各專業體系的角色與責任等在未來建構 更適宜的協助網絡上有極大的重要性。此外,Margolin 和 Gordis(2004)亦發現以前的 研究多聚焦目睹暴力的影響,近期則將焦點轉向為何有些兒童會有負面影響,有些則 不會的相關研究,而此最常涉及的概念便是所謂的「社會支持」所提供給兒童的保護 與緩衝力量。如同上段所述,學校教師對於學齡期的兒童而言便常常是扮演了具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