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研究設計
第二節 研究變項之操作性定義
以下詳述上節研究問題中各變項的定義。
一、對於目睹婚姻暴力兒童特質辨識其風險程度之能力:問卷第一部份「目睹婚姻 暴力兒童特質」中編製九個目睹兒童的案例題,請受試者依據其認為「該案例 兒童目睹婚姻暴力的風險程度」做勾選。若認為該案例兒童目睹婚姻暴力的可 能性高的話,便勾選「風險程度高」,反之,若認為該兒童目睹婚姻暴力的可能 性低的話,便勾選「風險程度低」。而九個案例中共包含七個目睹婚姻暴力的風 險程度高;以及兩個目睹婚姻暴力的風險程度低的案例。受試者在各個案例中 回答正確與否便代表其對於賭婚姻暴力兒童特質辨識其風險程度的能力。
二、對於目睹婚姻暴力兒童處置原則之瞭解程度:問卷第二部分「教師適合提供之 服務」中第 6、7、8、12、14 題。每題為一項處置目睹兒童之原則,請受試者 依據各題的敘述,判斷「適合」或「不適合」,回答之正確率越高,表示其對於 目睹兒童處置原則之瞭解程度越高,反之則越低。
三、社會人口變項:
(一)性別:分為男性和女性兩個類別。
(二)年齡:以受試者自我報告的年齡為主。以其填寫的出生年推算之。
(三)婚姻狀態:分為已婚、離婚、配偶去世、未婚、同居五個類別。
(四)是否有小孩:分為有小孩和無小孩兩個類別。
(五)教師年資:以受試者自我報告的教師年資為主,包含目前以及之前任教 的學校之年資加總,此外,亦包含教職及行政職之年資。
四、經驗:
(一)是否受過專門訓練:指近三年是否接受過目睹婚姻暴力兒童的相關課程 訓練,分為有受過訓練和沒有受過訓練兩種。
(二)本身目睹婚姻暴力經驗:指受試者童年時期目睹婚姻暴力的經驗,分為 有和沒有兩種。
(三)接觸目睹婚姻暴力兒童之經驗:指受試者教學經驗中接觸目睹婚姻暴力
兒童之經驗,分為有接觸過和沒有接觸過兩種。
(四)協助目睹婚姻暴力兒童之經驗:指受試者教學經驗中實際提供目睹婚姻 暴力兒童協助之經驗,分為有提供過協助和沒有提供過協助兩種。
五、教師所屬學校之地區的都市化程度:依據內政部主計處所公布的「台灣各都會 區分類架構」將研究地區台北縣市區分為都市化程度較高的「都會區」和都市 化程度較低的「都市化週邊區」兩種類型。
六、適合教師提供的服務項目:問卷第二部分「教師適合提供之服務」中扣除第 6、
7、12、14 題後之剩餘題目,每題為一種服務項目,供受試者勾選適合或不適 合由教師提供,勾選適合的即為其認為適合提供之服務項目。
七、可能或曾經遭遇的困難:問卷第三部分「協助目睹兒童之經驗與遭遇之困難」
中第 4 題。共有 9 個選項,每個選項為一種教師協助目睹兒童之困難,例如:
對於目睹婚姻暴力兒童的特質不瞭解,故沒有辦法有效辨識出。題目為複選題,
故受試者可勾選多個其認為可能會曾經遭遇的困難。
八、期望獲得的協助:問卷第三部分「協助目睹兒童之經驗與遭遇之困難」中第 5 題。共有 9 個選項,每個選項為一種教師期望獲得的協助,例如:請社工陪同 導師做目睹婚姻暴力兒童家庭的家訪。題目為排序題,供受試者排序出其最希 望獲得的前三順位之協助。
第二節 研究方法
本研究主要目的為瞭解台北縣市國小班導師對於目睹婚姻暴力兒童特質辨識其 風險程度、其對於教師在目睹婚姻暴力兒童處置體系中適合提供的服務項目之認 知、以及其經歷過或認為教師在目睹兒童協助上可能遭遇的困難和因應而生對社政 體系的需求為何。研究者欲採用「量化問卷調查法」作為研究方法。以下便就本研 究採行方法選擇的理由、以及執行的步驟等做進一步分析:
壹、問卷調查法之選擇理由:
目前在國內聚焦在教育系統與目睹婚姻暴力兒童連結上的相關研究尚屬稀少,
故研究者將本研究設定為一初探型的研究,期待可以透由此研究,達至較一般性且 兼具廣度的基礎性瞭解。以獲悉更多教師對於目睹婚姻暴力兒童之瞭解程度以及角 色認知的資訊,作為日後社政體系與教育體系在目睹婚姻暴力兒童議題上互動合作 的參考依據。故採行具備了可大量蒐集資料、且資料蒐集地域較廣闊之優點的「問 卷調查法」作為研究方法。
再者,因洪素珍老師曾於 2003 年在其內政部的委託研究案中,針對教師做深 度訪談以及焦點團體,以瞭解其在目睹婚姻暴力兒童的辨識與處置上所遭遇到的困 難。故研究者期望在此質性的資料之外,能以本研究的量化資料做進一步的瞭解。
亦即,參考文獻中相關的變項,將之設計在問卷中,藉由後續的分析來瞭解教師的 性別、婚姻狀態,以及其是否受過專門訓練、過去通報經驗、和所屬學校地區之都 市化程度等相關變項是否亦會影響教師對於目睹婚姻暴力兒童的辨識和處置之相關 認知。以期能對於教育系統與目睹婚姻暴力兒童此一議題有更多的瞭解。
貳、本研究問卷調查法之執行步驟:
本研究的問卷為研究者參考相關文獻後自行編製之,並視研究施行時的經濟、
時間等現實因素考量後,以親自遞送的方式進行之。採行將問卷親自遞送至學校之 方式的原因,一則為求研究者能與研究場域守門人做詳盡之溝通,以更利於問卷之 發放與施測,讓受試的國小班導師能更瞭解問卷之意旨以及內容。二則期望藉由親 自遞送的方式,能提高國小班導師對於本研究之問卷的填答意願以及問卷回收率。
進一步而言,在本研究的問卷調查法之執行步驟中,研究者首先會確認所要進 行抽樣的學校,並連結校內相關的行政人員,表達研究的動機、目的、方法、及內 容等相關事項,在獲得學校同意問卷的發放後,研究者會以親自遞送的方式將問卷
送抵學校中,並與上述連結的校內行政人員做當面詳盡之溝通,瞭解其對問卷內容 是否有所疑慮,並加以解釋之。再者,同時和該行政人員確認其問卷發放的方式。
而為盡量減低針對問卷調查法最大的缺點「回收率低」之影響,研究者參考了 王佳煌、潘中道(2003)所提出可增加問卷調查法回收率的各點,加以實行之,包 含:
1. 在最前面附上仔細撰寫、標明日期的說明信。在這封信中,請求受訪者的 合作、保證內容保密、解釋調查的目的、並標出研究者的姓名及聯絡電話。
2. 問卷均附上回郵信封。
3. 問卷的格式設計要簡潔、吸引人、長度適中。
4. 問卷要印刷精細、易於閱讀、指示清楚。
5. 對那些未回覆者寄發兩次提醒信函,第一封在問卷抵達約一週寄達,第二 封則隔週再寄。再次禮貌的要求配合,並表示願意再提供一次問卷。
6. 不要將問卷題目放在背頁,而是留下足夠的空白位置讓受訪者填答意見。
7. 附上小額的金錢或物品誘因作為感謝。
除上述方法之外,研究者亦會在發放問卷後,定期檢查問卷的回收率,並配合 電話的追蹤和確認,以達更確保研究者和受試學校間的資訊傳遞、以及提高問卷回 覆率等目的。
第三節 研究對象及選樣
由文獻探討中可知,目前專責提供目睹婚姻暴力兒童服務的社福實務機構為台 北市的天主教善牧基金會小羊之家,以及婦女救援基金會的目睹兒童服務組、亦即 勵馨社會福利基金會之服務中心。而其實際的服務對象均含括「台北縣市」曾經或 目前有目睹婚姻暴力經驗之兒童及少年。故研究者便擬聚焦先瞭解此已有較多專責 社福機構負責的區域中之國小班導師對目睹婚姻暴力兒童的辨識以及處置之相關認 知。再者,研究者參考文獻後亦發現學校所處地區之社經水準差異,可能會影響其
教師在目睹婚姻暴力兒童之辨識以及處置上之認知,故,為期待在本研究中亦可探 尋上述部分,研究者擬藉由台北縣市不同區域之間都市化程度的差異為基礎,來作 為出不同學校所處地區之「社經水準差異」的參考依據,故乃設定選樣的範圍含括 台北市及台北縣兩區。而目前臺北市公私立國民小學共有 153 所,其中國立國小 2 所,市立國小 141 所,私立國小 10 所,台北縣的公私立國民小學則共有 208 所,縣 立國小 202 所,私立國小 6 所。
又,因本研究其中一部份是為測量教師對目睹婚姻暴力兒童「特質」的辨識,
考量當教師符合較具有長時間持續觀察兒童、與兒童重要他人接觸機會的條件時,
較能對兒童的特質有所瞭解,故研究者將研究對象的範圍再縮小限定為國小之「班 導師」。
總言,綜合上述理由,研究者將本研究之研究對象訂為「台北縣市之國小班導 師」。期待藉此可瞭解到已有實務機構專責服務的地區的國小班導師在目睹兒童之特 質辨識以及其相關的服務認知上的情形,並從中以學校所處地區在縣市鄉鎮上的差 異為切入點,來分析學校地區社經水準的不同之下,其班導師在目睹婚姻暴力兒童 辨識以及處置認知上是否也會出現差異。更以班導師為最有長時間觀察、接觸兒童 的特性為考量,將之定為選樣對象,期待瞭解此第一線教師角色在目睹兒童辨識以
總言,綜合上述理由,研究者將本研究之研究對象訂為「台北縣市之國小班導 師」。期待藉此可瞭解到已有實務機構專責服務的地區的國小班導師在目睹兒童之特 質辨識以及其相關的服務認知上的情形,並從中以學校所處地區在縣市鄉鎮上的差 異為切入點,來分析學校地區社經水準的不同之下,其班導師在目睹婚姻暴力兒童 辨識以及處置認知上是否也會出現差異。更以班導師為最有長時間觀察、接觸兒童 的特性為考量,將之定為選樣對象,期待瞭解此第一線教師角色在目睹兒童辨識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