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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合併、改制、停辦、解散及清算 第八章 罰則

第九章 附則

而大陸地區台商學校的相關法規就在第 86 條訂定。

三、經費補助作業要點

台商協會積極反映家長需求,政府也體察並體會台商學校對台商 家屬的重要性,特為鼓勵臺商學校的辦學,對其教師與學生還另有【教 育部補助大陸臺商學校實施要點】、【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補助大陸地區 臺商學校作業要點】。分別由教育部與陸委會共同協助辦理相關補助 業務。

至此,政府對大陸地區臺商學校的輔導已有實際行動的支持與鼓 勵。大上海地區的兩所台商子女學校就依循這樣的歷程,完成設校與 備案,成為目前在大陸辦學,同時為兩岸政府認同的臺商學校。本研 究所謂政府對臺商學校的輔導政策即包括【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 輔導辦法】、【私立學校法】,與【教育部補助大陸臺商學校實施要點】

(詳附錄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補助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作業要點】

(附錄四)。其他相關事宜則分別由教育部其他相關教育法令與陸委 會從對大陸地區台商教育與文教活動之相關法令做比照辦理。

第三節 教育部對輔導政策的執行

一、教育部與陸委會是業務主管

按我政府對大陸地區台商子女教育的輔導其權責機構係行政 院。行政院決策後,交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與行政院教育部大陸工作 小組進行決策規劃與執行。「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以民間團體 協助,這是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4 條等相關 條文、民法第 32 條及陸委會組織條例第 3 條規定,陸委會對海基會 雙方具有委託關係,其權利義務均依照委託契約約定,監督範圍以委 託事項為限。

依照教育部【大陸地區台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內容第四條: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之主管機關為本部;本部辦理本辦法所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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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私立學校法,學校校務行政由校長對董事會負責。董事會的 組成與權責、監督,都有相關規定。學校校長由董事會依教育人員任 用條例甄選合格人員,須報請教育部核准後方可正式聘任。

(三)參酌學校需要明定補助原則

大陸地區台商學校依據教育部【大陸地區台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 法】第三十二條:「大陸地區臺商學校經准予備案及招生後,其課程、

招生、校長及教師均符合規定者,本部得參酌學校健全發展之需要,

考量學校規模及教育品質等情形,明定補助原則,予以補助;其辦學 成績優異,得予以獎助,對學校董事會、校長有關人員,並得依相關 規定予以獎勵。」

四、私立學校法是大陸地區台商學校經營與管理的依據

私立學校法中有關大陸地區台商學校的條目在第 86 條,凡國人 在大陸地區欲籌備設立高中以下學校就依照下面兩項基本內容依循:

第一項 經許可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之臺灣地區人 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向教育部申請備案後,得於大陸地區設 立專以教育臺灣地區人民為對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大陸 地區臺商學校),並得附設幼稚園。

第二項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申請備案之程序、課程、設備、招生、

獎(補)助、學生回臺就學、臺灣地區人民擔任校長、教師、職員之 資格及其薪級年資之採計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會同行政院大 陸委員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換句話說,課程、招生與校長、教師都必須完全與核准備案之內 容相符。因此,台商學校所有教學課程與教材教法均依循教育部相關 規定實施。

台商學校雖然在大陸地區辦學,但其經營與管理均依據私立學校 法辦學,其學校定位自是非常清楚,其定位概述如下:

(一)是「國民的基礎教育」的海外延伸版

政府視大陸地區台商學校與海外學校一樣同屬於「國民基礎教 育」之延伸(目前是九年一貫,待 12 年國教實施後將隨之調整)。

教育對象必須是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與台胞証的學齡青少年。依據台灣 憲法第 21 條:「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第 159 條:「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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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第 163 條:「國家應注重各地區教育之 均衡發展,並推行社會教育,以提高一般國民之文化水準,邊遠及貧 瘠地區之教育文化經費,由國庫補助之。其重要之教育文化事業,得 由中央辦理或補助之。」及第 167 條:「僑民國外國民之教育成績優 良者,予以獎勵或補助。」之規定,政府有義務提撥經費獎勵及補助 海外辦學之國民,故每年政府皆補助就讀海外學校之學生及學校,一 定的學費或軟硬體建設經費。據此可知,海外學校具有濃厚的「國民 教育」意涵(陳金粧,2004)。

(二)是經費自籌的「私立學校」

由於建校資金自籌,所以性質上屬於私人捐資興學,故教育部於 2003 年 2 月 6 日修正【私立學校法】,作為在大陸境內設校之法源。

大陸地區台商學校是現階段兩岸政治關係的特殊因應,在台商學校經 營型態上可區分為「非營利組織」與「傳統的台灣私校」兩種形式,

前者如東莞台商學校,係由兩岸企業、政府及社會人士共同捐資興 學,財產歸屬社會大眾所有,董事會成員僅是不支薪的榮譽職務,扮 演監督與諮詢的角色;後者如華東、上海兩所台商學校,董事會乃由 數位台商捐資入股組成(陳金粧,2004)。

(三)針對台商子女需求發揮銜接教育的功能

台商投資或受聘至大陸地區,常因為工作而有進出大陸的可能,

在家庭與子女隨著台商轉移的原則下,台商子女經常需要學轉進轉 出,所以希望在兩岸之間,因為學習的都是台灣課程予教材,不致發 生轉換及銜接的困難。所以【大陸地區台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第 三條,對於台商學校辦學之教育宗旨、教育目標及現行學制辦理都必 需遵照教育部的規定。

五、政府補助台商學校的相關作業要點

大陸台商子女的教育是符合政府照顧台商的政策,為了肯定境外 辦學的重要,更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2 條 之 1 第 2 項規定…..而訂定補助辦法,其主旨在協助與提升台商學校 的辦學品質,以符合台商家長及其子女教育的需求。補助有兩個來源 一為教育部,二為行政院陸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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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的補助

教育部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2 條之 1 規定分別於 94 年以及 95 修正發佈【教育部補助大陸地區台商學校實 施要點】及【教育部補助海外台灣學校及大陸地區台商學校經費收支 作業及查核要點】實施。

【教育部補助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實施要點】於 2003 年 4 月 18 日頒布,經過 2005 年 2 月 24 日第二次修正,最近一次是民國 101 年 01 月 19 日修正。

茲做重點說明(2012 年 1 月 19 日,教育部頒布要點):

教育部這項補助要點,目的在落實照顧臺商子女教育政策,協助 大陸地區臺商子弟學校健全發展,每年由教育部依年度預算額度、計 畫性質、需求之優先性、學校規模及活動規模等決定核給部分的補助 為原則。補助對象必需是經過教育部核准備案的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與 其師生。補助範圍有:

1、教材、圖書、教具、實驗器材及教學相關設備(以購自臺灣地 區者為優先,所需之運輸費用得列入補助範圍)。

2、配合教育政策推動之專案計畫。

3、與臺灣地區學校教育合作交流。

4、教師研習及專業素質提升。

5、學生返臺研習及接受補充教育。

6、學生學費。

7、學生團體保險。

在經費核給之後的審查 原則,必須依照我政府相關採購辦法據 實核銷。每年教育部前往視察與輔導時將實際檢查執行情形,以作為 來年是否給予補助的依據。

(二)行政院陸委會的補助

陸委會亦依照【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2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在其內部以行政規則訂定補助要點。

大陸地區由臺商創辦的學校還有如福建的台商學校(王廣亞)、

上海的中芯學校(張汝京),因為未遵照【大陸地區台商學校設立及 輔導辦法】辦理招生、課程、校長及教師等事宜,就不是同時獲得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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岸同意認證的「台商子女學校」因此學生高中畢業無法取得畢業證書 的採認,學生也無法取得教育部的補助款項(第三十二條)。學校方 面也沒有針對教學設備、學生團體保險之補助(第三十三條)。

臺商學校要在每一會計年度開始前,將年度財務收支情形,與所 擬編的下一年度預算,提經董事會審核通過後,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 教育部備查(第三十四條)。

華東與上海兩所學校前後都曾經舉辦過多項學生活動,如「2009 年新春兩岸學生才藝交流活動」、邀請新北市秀朗國小歌仔戲團、台 北市景美女中社團活動、興雅國中管絃樂團等學生暑期聯誼活動等;

每年選派學生返台參加各項語文與才藝競賽等,都可申請機票補助 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