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岸同意認證的「台商子女學校」因此學生高中畢業無法取得畢業證書 的採認,學生也無法取得教育部的補助款項(第三十二條)。學校方 面也沒有針對教學設備、學生團體保險之補助(第三十三條)。
臺商學校要在每一會計年度開始前,將年度財務收支情形,與所 擬編的下一年度預算,提經董事會審核通過後,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 教育部備查(第三十四條)。
華東與上海兩所學校前後都曾經舉辦過多項學生活動,如「2009 年新春兩岸學生才藝交流活動」、邀請新北市秀朗國小歌仔戲團、台 北市景美女中社團活動、興雅國中管絃樂團等學生暑期聯誼活動等;
每年選派學生返台參加各項語文與才藝競賽等,都可申請機票補助 費。
第四節 台商學校執行輔導政策的現況
一、上海台商學校的「正名」經過
依據【私立學校法】第五條,學校名稱應明確表示學校之類別、
等級及所屬學校法人。「上海台商子女學校」最初在大陸被核定的校 名是「上海台胞子女學校」,後經建議,再向大陸申請更名以符合政 府政策的要求,其後才讓申請核備案繼續進行。
二、華東、上海兩所台商學校依法提出籌設分校
依照【私立學校法】第六條:私立學校得設分校或分部,前項分 校、分部之設立標準、程序及管理辦法,由教育部定之。基於大陸台 商居住點的分散,如同上海台商學校董事長對記者的說明,將於上海 浦東地區建立分校,而華東台商學校校長曾雪娥也對記者表達因應蘇 州新區台商子女的需求,已於 2010 年 9 月開辦蘇州分校。
三、校長與教師任用
(一)校長任用資格
【私立學校法】第四十一條(校長之接受監督):【私立學校置校 長一人,由學校法人遴選符合法律規定之資格者,依各該法律規定聘 任之。】為落實大陸地區台商學校與國內私立學校制度一致,教育部 擬訂【大陸地區台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案(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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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2 月),內容包括規定台商學校校長資格須符合台灣高中校長資格 的規定,刪除現行條文但書,並增列但書刪除後的過渡條款。當時實 施條文規定「學校合併設置不同層級學校時,校長由具較高層級之學 校校長任用資格者擔任之。但有特殊情形報本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修正條文則刪除現行條文但書規定,增加過渡條款,規定經教育部核 准的台商學校校長,在任期屆滿前仍適用施行前的規定。此所謂過渡 條款,是針對當時華東、上海與東莞所任職的校長資格而言。
2010 年 8 月上海台商學校開始聘請合乎規定的校長王宏仁主持 校務,至 2012 年 6 月止三所學校唯一符合台灣【私立學校法】規定 的校長人事。
(二)校長出缺時的代理
【私立學校法】第四十二條(校長之遴聘)【校長出缺時,學校 法人應於六個月內另行遴選,依各該法律規定聘任之。學校法人未依 前項規定期限遴聘校長或遴聘之校長資格不符者,學校主管機關應命 其於三個月內重新遴聘;屆期未完成遴聘或遴聘之校長仍資格不符 時,學校主管機關得指派適當人員,於重新遴聘合格之校長就職前,
暫代校長職務。】 【大陸地區台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亦根據 私校法在其法令中第二十五條規定:大陸地區臺商學校置校長一人,
由董事會遴選符合法律規定資格之臺灣地區人民,依各該法律規定聘 任之;校長出缺時,董事會應於六個月內另行遴選,依各該法律規定 聘任之;新任校長未選聘完成前,由董事會指定人員代理校長,代理 校長應由臺灣地區人民擔任。」
華東台商學校首任校長於 2004 年 2 月辭職,繼之者由董事會甄 選後報教育部核准任用,循此規定,第三任校長曾雪娥接任至今。上 海台商學校也根據規定,在校長於 2008 年 12 月 31 日辭職之後,董 事會依規定陳報當時台籍副校長代理校務,一直到 2009 年 8 月 1 日 繼任校長上任始去職。
(三)教師聘任與待遇 1.教師聘用資格
根據【大陸地區台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第二十七條:大陸地 區臺商學校聘任臺灣地區人民擔任專任教師,其聘任資格、年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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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依教師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等相關規定。
受訪者 A3 談到教師的聘用,有詳細的說明:
「基於大陸主管的要求學校教師必須來自海峽兩岸。而主科如國 語文、數學、社會與自然科學等教材因為取自台灣教育部審定本,大 陸當局雖一度堅持,後來同意由台籍教師任課;而藝能科與英語課程
(部份時數)可由大陸合格教師擔任。」
2.教師待遇
大陸地區三所臺商學校都已加入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 金,其教師之起敘,都準用公立同級同類學校之規定辦理;教師之職 前年資與職員之起敘及職前年資之採計,由學校視財務狀況,自行於 敘薪規定定之。但不得高於公立同級同類學校所規定之基準。
3.借調教師
教育部在台商學校提出事實與需求,同時為維持師資之穩定與安 定身為台商家屬的教師,能夠前往大陸地區任教讓其家庭得以團聚。
教育部則依據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該教師個人並經臺灣地區公立學 校及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後,商借現職教師。商借期間原服務學 校應保留商借教師本職之職缺,按臺灣地區待遇福利支給之規定,支 給商借教師薪資及各項福利津貼給與,並辦理商借教師參加公教人員 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退休撫卹基金事宜;其應由政府負擔之經費,
由本部於補助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之預算項下支應。原服務學校應自行 負擔或向所屬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請撥商借期間聘任代理教師之費 用。】之規定,於台商學校提出申請核准後即可施行。
而政府對商借教師有條件的審核,必需是:具中華民國國籍,且 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臺灣地區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編制內現職合 格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具大陸地區臺商學校所定任教學科能力。
同時規定商借教師的員額【不得超過該校現有教師人數總額之百分之 十,其每次商借期間以二年為限,商借教師於期間屆滿後,應回任原 服務學校】。
對到大陸地區任教的人員也有其資格與年資的保障,在第二十九 條內容:【臺灣地區人民擔任大陸地區臺商學校校長及教師返回台灣 地區學校服務,其任職年資,得依敘薪相關法令規定予以採計提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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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招生、學籍與註冊
(1)招生須每年提出申請,依核定班級數成班
大陸地區台商學校的招生,必需先經過教育部的核准。根據【大 陸地區台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大陸地區臺商學 校應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前提出備案申請,並經本部核准後,始得招 生。逾期提出申請經准予備案者,不得於當年度招生。前項准予備案 之學校,合併設置不同層級教育階段或變更層級時,應於每年一月十 五日前再提出申請,並經本部准予備案後,始得於當年度招生。」
第二十一條內容:大陸地區臺商學校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將招生 辦法、招生簡章、招生年級、科、班及名額報本部核定。至於學生年 齡、學籍資料與保存都比照台灣所有學校的學籍管理,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之明文規定。在大陸台商學校畢業的學生領有兩張在兩岸 都承認的畢業證書:輔導政策中第第二十四條:【大陸地區臺商學校 國民中小學學生修業期滿,成績合格,高中、職學生修畢應修課程或 學分,成績合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學校並應於學年結束後三個 月內,造具畢業生名冊及其升學情形,報本部備查。】
凡在台商學校就學的學生,與有返台轉學需求時,根據第三十一 條【符合本辦法規定之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學生回臺就學,其學歷、資 格,與臺灣地區同級學校學生相同。】的規定,可完全無縫接軌,銜 接學習與學籍。
(2)學生註冊收費
私立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數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之辦法,由學校主管機關訂定。但依據【私立學校法】第四十七條的 規定:【私立學校每學年度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應 予公開,並應於學校資訊網路公告及於招生簡章載明。】同時在【大 陸地區台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也以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同樣內 容。
大陸地區三所台商學校包括東莞、華東、上海,註冊費用均在人 民幣 16500 元至 17500 元之間,包含學雜費如學費、保險費、教科書 費、簿本費、午餐費等,其他如學生個人服裝費、交通費、課業輔導 費則另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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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課程與課表
2003 年立法院曾因為台商學校教科書被大陸當局刪修向教育部 提出質詢,恐因此而影響學生的受教權。後來在【大陸地區台商學校 設立及輔導辦法】第十九條中規定:【臺灣地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 程標準或綱要辦理,選用本部審定合格或編定之教科圖書,如有刪 修,應報本部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備查。經刪修之教材,為維持學生 受教之完整
綜合以上有關學校行政與人事安排,招生與課程等台商學校都可 在【私立學校法】與【大陸地區台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中獲得具 體規定的遵循,這對於校內的安定提供了很大的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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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肆章 大上海地區兩所台商學校執行政策的現況
根據 2010 年公佈最適合居住的城市杭州、蘇州名列前一、二,
上海也在前十名左右。幾乎在長三角投資或創業的台商其家庭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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