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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數位平台之定義及特性

第一節 數位平台之定義與基本型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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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數位平台之定義及特性

第一節 數位平台之定義與基本型態

要針對數位平台資訊力對競爭法的影響進行探討,首先必須先確認本論文所 謂的數位平台指涉為何,以及其基本的型態。各國針對數位平台的議題,部分著 重在網際網路市場的議題,以探討網路平台(online platform)的發展與競爭關係為 核心。然而由於數位科技發展的迅速,網路平台所創造的雙邊或多邊市場之鍊結 關係,已不侷限於網路環境,而可以串聯到其他數位科技觸角可及應用範疇。數 位平台的競爭議題已不再侷限於網際網路的場域,包括網際網路、行動通訊、物 聯網7(Internet of Things,簡稱 IoT)之鍊結,甚至資訊設備的研發等,都可能為個 案相關的市場範圍。且本論文主要以平台資訊力作為探討之重點,資訊的累績、

分析與應用,並不以網際網路為單一的來源,而可能串聯各方的訊息,如行動定 位、行動通訊、IoT 相關設施等多元的管道。其資訊分析結果並可用於事業多元 的商業決策。因此,為能充分討論數位科技應用相關平台資訊力對競爭法影響的 議題,本論文選擇採用數位平台(digital platform)的概念,涵蓋透過網際網路、行 動網路等提供具備雙邊或多邊市場特性之平台8及其相關服務。當然,在發展的 趨勢以及案例的成熟度來看,網路平台的議題仍為探討的大宗。

以下僅舉晚近較為受到關注的幾類平台為例,即可看出數位平台的發展趨勢 已對於現有的產業市場及法制環境產生重要影響,值得予以關注。

7行政院 2016 年提出的「數位國家,創新經濟發展方案」,將 IoT 的各項發展稱為「智慧聯

網」。本論文提及 IoT 的部分,主要在說明數位平台多元化的資訊來源,實體設備的透過感測技 術及網際網路形成連結與交換網路的情況,讓數位平台可以打破網路的藩籬,獲得更實際且多 樣的資訊。為使物物串聯的意象可以簡單的傳達出來,故於中文的翻譯部分仍採用直翻的「物 聯網」一詞。

8邱映曦(2018),數位平台市場大數據應用與競爭法—以資料演算法之於市場競爭為核心,

科技法律透析,第 30 卷第 5 期,頁 55~71,2018.05, 註 1,頁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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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享經濟商務平台

以晚近相當熱門之 Uber 叫車平台或 Airbnb 民宿平台為例,透過共享經濟的 思維,讓具備交通服務能力或可以提供住宿空間的人,得以藉由 App 服務將其 擁有的資源登錄。而需要交通工具或住宿的人即可透過此一平台找到距離自己最 近的交通工具,或預約適合的住宿空間。App 開發商將自己定位成一個資訊服務 平台,讓交通運輸或短期住宿的供給方與需求方透過無遠弗屆的網路服務找到彼 此。App 開發者的本意可能並非成為旅客運輸或是旅遊住宿的服務提供者,卻因 為免費而便利的平台服務吸引廣大的使用客群,而衝擊原有運輸及旅遊住宿的市 場。此類服務型態的創新,看似僅作為供需各方的媒介平台,藉由資訊服務取得 中間的服務費用而獲利。卻因衝擊原有的產業市場,並打破虛擬與實體商務活動 的界線,使得資訊平台服務的產業定性、市場定位以及對於相關產業管理、市場 競爭或消費者保護等相關法制適用以及是否應有法令管制的爭議,逐漸受到關注。

包括 OECD 在內,已有相關文獻針對新型商務型態的破壞性創新(disruptive innovation)法制議題加以討論。

二、行動通訊與社群平台

因應行動網路的普及應用,行動通訊及社群軟體的應用也如火如荼的展開。

此類服務從單純用來聯繫的簡訊、影像傳輸等功能開始,走向社群服務,更進一 步結合通訊、社群、媒體、影視、電子商務、數位內容交易、甚至電子支付等等 各類服務,讓不同需求的使用者於同一平台各取所需。平台(以 Facebook 為例) 並得以讓使用者透過軟體機制對於相關資訊表達喜好,包括簡單的按讚、貼上表 情符號或是直接對於相關資訊進行即時評論,甚至將所喜歡、認為重要、新奇的 資訊廣為轉發,提供給親朋好友,使之成為資訊傳遞甚至廣告的媒介,充分的多 角化經營,使得此類服務的市場定位更加複雜。以 Line 平台為例,原係一個創 新可愛的通訊軟體,透過手機 App 逐漸普及於大眾,並透過使用者的聚集,及 相關服務 App 的開發,從原有的簡訊通訊、網路通話,到提供類似結合部落格 與社群的個人動態主頁、每日新聞入口平台、商務的官方帳號、商品交易、貼圖 或主題等數位內容創作與交易平台。再進一步演變到 Line Pay 電子支付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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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票證的結合、甚至 Line TV 的影視串流服務等。其所涉及的服務市場已不僅 是電信通訊服務,甚至社群平台、電子商務、電子金流、數位影視等市場皆已觸 及,成為綜合性的數位行動網路平台。行銷策略當中,有讓使用者透過任務的達 成或是商品的購買獲取點數(Line Points),吸引使用者下載可以用帳號相連結的 遊戲軟體並參與遊戲的進行,或連結到可以賺取點數優惠的合作商店進行購物,

再運用 Line Pay 與點數支付費用。除了是對於合作軟體或廠商的廣告外,可以 讓使用者的資訊串接到平台以外的其他軟體,形成軟體應用的橫向串聯。並且透 過使用者運用點數、Line Pay 之情況以及使用者點選其他服務或新聞的紀錄,獲 得對於個別使用者的行為資料,作為資訊分析、統計、發送或改善及開發新服務 的基礎9

三、行動應用程式平台

快速優質的網路傳輸、不斷精進的行動載具以及琳瑯滿目的行動應用程式,

是行動網路發展不可或缺的元素。而行動載具運作需要選擇其所要應用的作業系 統,例如 Android、iOS 或 Windows 等10。佔有市場先機的系統開發商亦針對作 業系統的程式特性,個別建立了搭配作業系統的專屬 App 應用程式交易的平台,

如:Google Android 系統的 Google Play 平台或蘋果公司 iOS 系統的 Apple Store,

作為應用程式開發上架及消費者選購的媒介。智慧型載具製造商雖多,但各家廠 商為了讓自己所開發的載具備一定的市場性,多半選擇應用客群較廣的作業系統,

以吸引偏好特定作業系統的使用者選購其產品。尤其相關行動作業系統皆搭配強 大的雲端服務,使用者幾乎可以透過一組電子郵件帳號與雲端連結,即可在相同 作業系統的載具間暢行無阻。如此便利的連結,亦使得個別消費者對作業系統的 忠誠度提高,促使載具製造商必須顧慮市場需要,更加強化對於高市占率作業系 統的選擇。作業系統的市場逐步集中在高市占率的系統提供者,連帶也讓應用程

9 LINE Corporation, LINE 隱私權政策,https://terms.line.me/line_rules?lang=zh-Hant (最後瀏 覽日:2018/10/10)

10 Statecounter GlobalStats, Mobile Operating System Market Share Worldwide-September 2018, http://gs.statcounter.com/os-market-share/mobile/worldwide (last visited at October 10,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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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的開發以及應用程式平台的使用產生集中化的趨勢。雖然與作業系統相容的軟 體也可以從開放網路中下載,但是直接下載未經平台審查過的軟體相較於在作業 系統商設置之交易平台上的軟體可能有較大的資訊安全風險,因此絕大多數的使 用者幾乎別無選擇僅能於作業系統商所提供的平台上下載所需要的 App。程式開 發者若想要提高軟體的能見度與下載率,勢必要選擇將 App 上架於較具優勢的 交易平台,接受平台的各項遊戲規則,當然也包括訂價機制。

作業系統開發者也不乏同時也是行動載具製造商,例如美國蘋果公司開發的 行動載具搭載其專屬作業系統、應用程式平台,在全球各的都有非常龐大的用戶 群。根據美國 IDC 的統計,2018 年 9 月份統計國際主要智慧型手機作業系統的 市場占有率,以 Google Android 系統為最大宗,有 76.61%的市場占有率,第二 名即為蘋果的 iOS 系統,具備 20.66%的市場占有率11。此差異主要應該是蘋果 iOS 系統僅能用於其所開發之硬體設備,而 Android 卻開放給不同載具開發商之 故。姑且不論 Google 與 Apple 的營運策略何者為是,兩個作業系統的全球市占 率就已經超過九成,似乎已可以算是一個寡占的市場。個別 App 開發者很難無 視兩個作業系統的影響力而不在限定的 App 平台上架軟體。作業系統開發商在 App 交易平台的競爭優勢,以及在其系統上固定搭配特定瀏覽器及 App 的運作 模式,亦被認為係對現行競爭法制的挑戰。

四、電子(數位)商務平台

數位平台當中最早發展的基礎,當推電子商務平台,針對特定種類商品銷售 為基礎的單一虛擬商店,到百貨型的綜合購物平台,再到提供開店所需服務的開 店平台、個人也可以買賣的拍賣平台等。多年的發展使得部分平台在特定商品類 型或地域具備高度的影響力及市場控制力,當然也因此對於特定市場的運作規則 產生一定程度的制約,不但影響其他競爭者的市場參進,也連帶影響到消費者的 權益。以電子書市場的案例為例,Amazon 可以說是美國電子書市場最主要的平 台,在廣大書籍市場當中已具備絕對的市場地位。其影響力甚至可以影響到美國

11 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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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書的訂價,而使得想要參進電子書市場的蘋果公司,必須透過與五大出版商 合作,用訂價策略以及優惠條款試圖突破 Amazon 的市場優勢。此即為著名的蘋 果 e-book 聯合行為訴訟案,引發美國法界與學界對於競爭法聯合行為判斷標準 的討論,以及在面對與科技密切相關的市場時,是否應該因為市場的獨特性,某 程度允許價格的聯合等各項爭論。

五、搜尋引擎平台與智慧服務平台

搜尋引擎如同電子商務平台一般,亦屬於數位平台類型中發展較早且較為成

搜尋引擎如同電子商務平台一般,亦屬於數位平台類型中發展較早且較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