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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平台資訊力與事業結合

第二節 國際法制配套研議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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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國際法制配套研議趨勢

針對數位市場特性對競爭法適用之影響,包括資訊力之議題,雖於國際間已 有法制政策面的討論,惟截至筆者撰寫本論文之此時,實際將相關討論納入法律 修訂之國家,仍然屈指可數。德國經國多年對相關議題的探究,於 2017 年 3 月 正式通過限制競爭防止法(Gesetz gegen Wettbewerbsbeschränkungen,簡稱 GWB) 第九次修法,並於同年度 7 月生效。此次修正應為目前首例將數位化市場,尤其 是多邊網路平台於市場控制地位及結合管制面的內涵列入修法之國際立法例。部 分國家,例如日本及新加坡等,則透過官方的競爭政策分析報告,歸納盤點出大 數據或數位平台相關之資訊力特性下,特定競爭議題及執法需要重視的項目,其 中亦以結合管制為大宗。故本節將先介紹得德國限制競爭防止法第九次修正當中 關於數位平台市場的內涵,以及修法後持續對於數位平台法制修訂需要的探究。

而日本及新加坡在面對數位平台議題雖然皆未進行法制面修訂,仍因應國際趨勢 及內國法制需要,提出執法上的看法,亦將接續進行介紹。

一、德國

(一) 第九次修正案研議歷程

德國聯邦卡特爾署(Bundeskartellamt)2015 年始於第六決議小組427設置一個 針對網路平台競爭法議題之智庫(Think Tank),以便因應數位經濟發展對於反托 拉斯執法可能產生的衝擊。其決定針對數位經濟投入法制政策分析,主要著眼於 來自美國的網路服務的大量案例,包括 Google、Facebook 與 Amazon 等大型平 台,其所採納的商業競爭策略,無論在德國或是歐盟都對市場產生強大的影響。

427 德國聯邦卡特爾署下轄九個決議小組,分別依據所轄產業類別進行相關行政決定。其中

第六決議小組職司媒體、數位經濟、文化、體育、娛樂、廣告產業及貿易會展等業務。並設置 一個對競爭法下網路平台議題之智庫(Think Tank)。近年德國對於 Facebook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 之相關研議即由第六決議小組所負責。(參閱 Bundeskartellamt, The Bundeskartellamt-Annual Report 2017, at 28, available at:

https://www.bundeskartellamt.de/SharedDocs/Publikation/EN/Jahresbericht/Jahresbericht_2017.pdf?_

_blob=publicationFile&v=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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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現行規範架構是否足以因應其發展,以及數位平台引發的競爭問題是否可以 透過競爭法相關制度加以處理等議題,希望發展出可以協助卡特爾署處理相關案 例的審查模式或規範428。此一分析結果及建議已歸納於 2016 年針對平台市場力 研究的工作報告(Working Paper)當中,並提出具體的結果與建議。

上述工作報告對於實務案例的出現、研究與分析也造就了德國限制競爭防止 法的第九次修訂。2017 年 德國限制競爭防止法第九次修正之重點除配合 2014 年歐盟違反競爭法之訴訟損害賠償相關規則指令(Directive 2014/104/EU)之修訂 外,即針對數位化的市場,納入卡特爾署實務分析的結果,尤其對於結合管制面 臨數位市場相關的市場控制地位認定以及相關結合管制適用門檻進行修訂。

依據卡特爾署 2016 年的工作報告429,多邊的數位平台與網路服務在數位市 場上幾乎無所不在,成功的數位平台,其主要的特徵在能夠促進平台不同端的使 用者產生交互的關係,亦即透過平台促使了不同端的使用者產生間接網路效應 (indirect network effect) 430,因此在定義及評估網路平台市場時,網路效應必須 列入考量。且許多數位平台或網路服務可能提供單邊或整體平台的免費服務,如 此一來過往案例當中不認為免費服務可以形成市場的規則,在數位經濟的環境下 不再適當431。此外,在數位經濟環境下,新創服務往往透過免費(或收取極少的

428 Bundeskartellamt, Working Paper-The Market Power of Platform and Networks (Executive Summary), June 2016, available at:

https://www.bundeskartellamt.de/SharedDocs/Publikation/EN/Berichte/Think-Tank-Bericht-Zusamme nfassung.pdf?__blob=publicationFile&v=4 (last visited at January 07, 2019)

429 Id.

430 Network effects 網路效應,分為直接網路效應(direct network effect)及間接網路效應 (indirect network effect),另有按其特性定義為同邊網路效應及跨邊網路效應者(參考陳威如、余 卓軒,平台革命,商周出版,2013 年 11 月初版,頁 56~60),本文採用英文直譯之直接與間接網 路效應。

431 Bundeskartellamt, Paper on Platform Market Power-Results and Recommendations, June 2016, available 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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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的方式,提高服務的使用率及影響力。然而這些服務雖然尚未累積可觀的 營業額,卻具備極高的市場潛力,原先競爭法對於結合的管制門檻著僅重於達到 一定營業額門檻的事業,在此一情況下也須重新審視432

此外在 2017 年限制競爭防止法第九次修正案公布施行後,德國國內針對該 次修正項目是否已可處理數位平台競爭議題,尤其是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結合潛 在競爭事業及資料近用之限制等相關發展,部分,仍有許多討論。德國聯邦經濟 事務和能源部(BMWi)於 2018 年即委託 Heike Schweitzer 等多位學者針對大型數 位平台市場支配地位濫用之法制現代化相關議題加以研討,對於後續限制競爭防 止法可參考的修法方向提出意見433。其中多項涉及市場支配地位濫用之修法建議 已於本論文第四章第三節濫用獨占地位法制探討部分加以介紹與論述,於本章將 不再贅述。

(二) 第九次修正案關於數位平台相關修訂重點以及接續之修法檢視

GWB 第 18 條即為本次針對數位市場的主要修正條文,除原先對於市場控 制的判斷標準外,為解決上述德國實務案例當中認為無償服務不構成市場的規則,

對於常以無償或少量收費的服務為核心的數位平台市場並不合適的問題,本次修 正第 18 條(2a)項特別明訂,無償的服務提供並無礙於市場的認定434

而因應數位平台的市場特性,讓此類市場的事業活動在競爭法的控制上獲得 有效的評價,須於價格競爭之外考量新的元素。因此新的結合申報門檻以及對於 判斷市場控制地位的類型項目亦於本次修法予以修訂。對於網路多邊市場的情況,

http://www.bundeskartellamt.de/SharedDocs/Publikation/DE/Berichte/Think-Tank-Bericht-Kurzzusam menfassung_Englisch.pdf (last visited at January 07, 2019)

432 Id. at 2

433 Heike Schweitzer, Justus Haucap, Wolfgang Kerber, Robert Welker(2018), supra note 256

434 Gesetz gegen Wettbewerbsbeschränkungen(GWB), § 18(2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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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第 18 條(3a)項435規定,特別是在多邊市場與網路的情況下,評估一家公司的 市場地位,尚須考慮到以下情形:

1. 直接與間接的網路效應

2. 使用者併行使用多種服務及其轉換的成本 3. 網路效應相關的規模經濟

4. 獲取與競爭相關的資料 5. 創意驅動的競爭壓力

其中關於事業獲取對於市場競爭力有影響的相關資料,已直接明列於評估多 邊市場與網路市場之市場控制地位的項目之一。2017 年 6 月新法開始施行之後,

數位平台的市場地位,可以其是否擁有具競爭力資料,作為其中一個評估標準,

使得資料在市場地位的影響,在德國競爭法制上產生直接的價值。而資料對於市 場競爭的重要性亦包括對於網路效應的建立或提升、透過資訊分析適時調整商務 策略,降低使用者平台多棲以及運用資訊分析持續建立創新服務以維持市場力等,

都有其重要角色。因此新法可以說已將資訊力影響市場競爭之較為基本與個案顯 見的內涵予以納入。

435 GWB, § 18(3a)

Insbesondere bei mehrseitigen Märkten und Netzwerken sind bei der Bewertung der Marktstellung eines Unternehmens auch zu berücksichtigen:

1. direkte und indirekte Netzwerkeffekte,

2. die parallele Nutzung mehrerer Dienste und der Wechselaufwand für die Nutzer, 3. seine Größenvorteile im Zusammenhang mit Netzwerkeffekten,

4. sein Zugang zu wettbewerbsrelevanten Daten, 5. innovationsgetriebener Wettbewerbsdru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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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意見認為,條文僅將獲取與競爭相關資料列出,併同資訊應用與其他四 點之間可以產生之關聯,仍無法完全涵蓋資料對市場力影響的全貌。除了資料的 獲取之外,有無積極利用與競爭相關的資料、限制其他競爭者對於競爭資料的取 得或對於關鍵資料具備排他性的控制力等,皆會提高事業的資訊力而影響數位平 台的市場地位。在 BMWi 委託研究中則認為,資料近用的確會影響市場地位,

然而並無修訂第 18 條 3(a)項之需要,因為具備市場地位的事業拒絕將其獨占但 影響市場競爭的關鍵資料提供,已經涉及限制競爭防止法第 19 條第(2)項第 4 款 樞紐設施條款的違反,故已有相關條文可以處理,無須再為規範。

就結合事前申報門檻部分,有鑑於受合併之事業若為新創事業,在結合當時 可能尚未達到一定程度的營業額甚至尚無銷售額,但其具備影響市場競爭之能力 或發展潛力者,仍應屬於結合管制的範圍。故新增第 35 條(1a)項的規定,除原 先第 35 條 1 項所規定的全球營業額總計超過 5 億歐元且國內至少一家結合事業 之營業額超過 2500 萬歐元,且另一個參與事業之營業額超過 500 萬歐元436的門 檻外,讓結合控制亦適用於以下情況:1. 達到第 35 條(1)項 1 款之全球整體總營 業額達 5 億歐元門檻;2. 就合併前於德國境內的上一個財政年度至少一家合併 事業之營業額達 2500 萬歐元,其他參與公司營業額未達 500 萬歐元; 3.結合之交 易價值超過 4 億歐元且 4. 符合本項第 2 款之合併事業於德國境內已具備相當程 度的運作時,亦納入結合管制範圍437。其中第 3 款結合交易價值之規定,打破了

436此部分中文翻譯參考公平交易委員會網站公告,由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林易典副教授

翻譯之德國限制競爭防止法 2015 年最新翻譯,第 35 條(1)項文字,為第 9 次修正未更動之規定。

https://www.ftc.gov.tw/upload/6488ee19-7b9a-4caf-b78a-f41ed39a5af5.pdf (最後瀏覽日:

2018/01/29)

437 GWB, § 35(1a)

(1a) Die Vorschriften über die Zusammenschlusskontrolle finden auch Anwendung, wenn 1. die Voraussetzungen des Absatzes 1 Nummer 1 erfüllt sind,

2. im Inland im letzten Geschäftsjahr vor dem Zusammenschluss

a) ein beteiligtes Unternehmen Umsatzerlöse von mehr als 25 Millionen Euro erzielt hat u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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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純以營業額作為結合管制門檻的舊有制度,使得參與結合事業即使尚未取得高 額的營業額,但因具備發展潛力或其他競爭價值,而讓參與結合事業願意用高價 併購的案例,得以納入結合審查。此一規範基本上是對於 Facebook/WhatsApp 合併案的回應438,因該案 Facebook 以遠超過 WhatsApp 被併購當時市值的 190

單純以營業額作為結合管制門檻的舊有制度,使得參與結合事業即使尚未取得高 額的營業額,但因具備發展潛力或其他競爭價值,而讓參與結合事業願意用高價 併購的案例,得以納入結合審查。此一規範基本上是對於 Facebook/WhatsApp 合併案的回應438,因該案 Facebook 以遠超過 WhatsApp 被併購當時市值的 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