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文化創意產業
一、文化創意產業的定義與內涵 (一) 文化的定義
「文化」(culture)一詞,最原始的意義是指土地的耕作,到了十六世紀,
此字的意義轉變為心智的培育,係指文藝方面的產物,十九世紀後更擴大用 來描述人類文明整體心智能力與精神的發展,甚至包括了人類社會全部的生 活方式(Throsby,2003)。Kunzmann(2003)指出,狹義的「文化」概念係 包括五大藝術形式:美術與應用藝術、表演藝術、攝影、建築設計以及文學,
較為廣泛者除了上述五項,另加上娛樂、休閒和運動的形式。吳思華(2004)
亦提出狹義和廣義的解釋,狹義的文化是指「精神生產能力和精神產品,包 括社會意識形態:自然科學、技術科學、社會意識形態」;廣義的意涵是「人 類在社會實踐過程中所獲得的、物質的、精神的生產能力和創造物質財富、
精神財富的總合」。綜合而言,文化與人類存在及各方面的發展皆有其密切關
值和選擇等。作者並將文化定義概念分為主題、歷史、行為、規範、功能、
心理、結構與象徵等八種,詳見表 1:文化定義概念分類表。
表 1:文化定義概念分類表
定 義 內 涵
主題的(topical) 文化包含許多主題或分類,例如社會組織、宗教或 經濟
歷史的(historical) 文化是世代傳遞的社會傳統遺產
行為的(behavioral) 文化是人類分享和學習人類行為的一種生活方式 規範的(normative) 文化是為了生活的理想、價值和規範
功能的(functional) 文化是人類為了適應群體生活環境,所產生解決問 題的方法
心理的(mental) 文化是一個複雜的觀念或學習的習慣,可以抑制衝 動,人類有別於動物
結構的(structural) 文化包含觀念、符號、行為的形態和其相互關係 象徵的(symbolic) 文化是奠基於社會上所約定習俗的意義
資料來源:(吳思華 2004:114)整理
由上述得知,「文化」所涵蓋的範疇相當廣泛,不同領域學者所提出之觀 點亦有所差異,可以說文化是一多元化的概念。本研究將以吳思華(2004)所 提出之觀點為依據,並藉此進行下一步「文化產業」之探究。
二、文化創意產業的定義與範疇
對於文化產業、創意產業或文化創意產業,各國都有不同的名稱、定義;
但基本上定義是大同小異、殊途同歸,兩者差異並不大。至於文化產業與創 意產業的差別為何,O,
文化創意產業可定義為:源自創意或文化積累,藉智慧財產的形成與運 Connor(2009)指出,兩者同樣是以文化為主要工作項 目,但概念的差別在於,文化創意產業強調的是以科技與大眾市場為文化發 展基礎的產業觀點,而文化產業則是以藝文工作者為導向的產業觀點(劉維 公,2006)。
文化產業(Cultural Industries)一詞,在台灣大約從 1994 年起成為熱門話 題,正好此時期文建會大力提倡「社區總體營造」的政策,之後文建會正式 提出「文化產業化、產業文化化」的理念,致使「文化產業」成為台灣社區 總體營造的核心概念。時至 2002 年民進黨政府,在中長程計畫中提出「挑戰
2008 國家計畫」,正式置入「文化創意產業」的構想。
推動社區營造的學者陳其南也曾經對文化產業提出看法:「文化產業為完 全依賴創意、個別性,也就是商品的特性、地方傳統性,地方特殊性,甚或 是工匠或藝術家的獨特性,強調的是產品的生活性與價值精神內涵。」(葉維 豪,1990)。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曾提出對「文化產業」(Cultural Industries)的定義:「結合創作、生產與商業的內容,同時這內容的本質,具 有文化資產與文化概念的特性,並獲得智慧財產權的保護,而以產品或服務 的形式呈現」 (伍立人,2002) 。
用,具有創造財富與就業機會潛力,並促進整體生活環境提升的行業。(徐斯 勒&陳德昇,2009)就產業範疇而論,在文化藝術層面,主要包括:視覺藝術、
音樂與表演藝術、文化展演設施、工藝、電影、廣播電視與出版產業等;在 經濟產業方面則包括:廣告、設計、設計品牌時尚、建築設計、創意生活、
數位休閒娛樂等。
根據文建會發行之文化創意產業手冊(2003)中提及,我國將文化創意產 業定義為「源自創意與文化積累,透過智慧財產的形成與運用,具有創造財 富與就業機會潛力,並促進整體生活環境提昇的行業。」強調以創意、創新 來積極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在本研究文獻探討的部分,主要以各國、
專家學者如何定義文化創意產業,彙整如表 2:各國家、組織單位、學者對 於文化創意產業之定義表所示。
表 2:各國家、組織單位、學者對於文化創意產業之定義表
國 家 或 學 者 定義
聯合國教科文
組 織
(UNESCO)
結合創作、生產與商業的內容,這內容在本質上,是具有 無形資產與文化概念的特性,並獲得智慧財產權的保護,
而以產品或服務的形式來呈現。從內容來看,文化產業也 可以被視為創意產業(creative industries);或在經濟領域 中,稱為未來性產業(sunrise or future orientedindustries);
或在科技領域中,稱為內容產業(content industries)。
英 國 、紐 西 制、文化的創業精神(cultural entrepreneurship)
加拿大 藝術與文化被界定為文化產業,包括實質的文化產品、虛
各國家、組織單位、學者對於文化創意產業之定義表(續)
Richard Caves (2000)
創意產業是那些能生產出具有藝術或者創意努力的相當 成分的產品與服務的產業。
David Thorsby (2001)
文化產品與文化服務為具有創意的生產活動,具智慧財產 權與傳遞某些社會意義的功能。
Howkins(1991)
創意必須經過智慧財產權產生經濟價值。例如:利用專利 權
、版權、設計以及商標等獲得經濟價值的產業。
Bustamante and Zallo
(1998)
主要生產並流通的產品是具有象徵意含且為重要資產組 成的創意藝術商品與服務。
資料來源:(林文郁,2008)整理。
綜合所述,可以得知文化產業是以文化的獨特性為主要的核心。其核心
(UNESCO)
12
各國文化創意產業之分類表(續)
國 家 / 組 織 總數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內 容
香港 13
視覺藝術及工藝、音樂、表演藝術、電影、電視、廣 告、設計、時尚設計、出版、建築、軟體及電腦服務、
漫畫、遊戲軟體(互動休閒軟體、動畫、教育及娛樂 軟體)。
新加坡 5 媒體產業、設計、流行音樂、出版、藝術支援服務。
台灣 13
視覺藝術、音樂與表演藝術、文化展演設施、工藝、
電影、電視與廣播 、設計、設計品牌時尚 、廣告、出 版、建築設計、數位休閒娛樂、創意生活。
資料來源:(林文郁,2008)整理。
因此,文化及創意亦能創造出附加價值的原料,經由產業化的過程中亦 需要政府法規(如智慧財產權或文化遺產保護相關法令)之保護,且需要提 供創作者安全的環境,讓創意人才有多元化穩定的學習管道,文化創意產業 才能得以完整實現。
三、文化創意產業的特性
各國對文化創意產業之定義與內涵的文獻列於表 2,另外各國家、組織 單位、學者對於文化創意產業之定義表列於表 3,綜合上述表格內容的敘述 將各國文化創意產業之分類表整理,歸納出文化創意產業必須包括幾個必要 的條件:
(一) 容許不斷創造、組合與加值
文化創意的生產要素為文化資源,由發掘、分析與萃取後,可以不斷的 創造與組合,進而產生更具吸引力與高附加價值的產品或服務。
(二) 提昇產值與創造就業機會
創意能夠被視為一個區域主要經濟發展潛力,是因為其能帶來就業發展 及產值成長(文建會,2005;于國華,2003;劉大和,2003)。
(三) 提昇生活品質
文化創意能衍生出多元文化活動與附加產品服務,提昇生活品質,並運 用附屬價值獲得經濟利益,進而獲得較高的地區經濟週流,促使當地經濟發 展。
(四) 以知識為核心,保障智慧財產權
文化創意產業與高科技產業同樣是以智慧財為核心的知識經濟,文化創 意產業以「知識」、「文化」、「創意」為主要的生產投入要素,其製成的產品 有可能是某種形式的智慧財產權(吳思華,2004;劉維公,2003)。
因此,文化產業會因其內容而加值,並為個人及社會創造價值。其特質 為知識及勞力密集、創造就業及財富,培育創意(它們的原始材料)等特質,
並在生產與商品化過程中不斷創新與革新。文化產業之目的在於提昇與維護 文化多樣性及確保接觸文化的民主基礎上。文化與經濟的雙重本質使得文化 產業有其獨特性。此外文化產業的產出不僅是創意,也包含了 UNESCO 所 稱的「文化產品及服務」(Cultural Goods and Service)的概念(台灣經濟研 究院,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