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文化工作者的勞動特質
一、文化工作者的勞動特徵與分類
Smith 與 Mckinlay(2009 :32)指出,雖然所有的勞動皆在某種程度包含了創意 的成分,但以非創意產業市場而言,產製與生產過程極少程度涉及想像力的發 展,生產過程是依循著既定規則、標準程序與擴展重製規模的能力,因此,要了 解創意工作的勞動,首先必須先比較創意工作與非創意工作的勞動分岐,要指出 創意工作是因為何種的特點或創新而形成如此多樣系統的類別,這樣的差異是如 何正當化,並且如何與其他勞動共享普遍的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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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工作者的普遍特徵,可以依據文化勞動的生產與非生產特質13,而加以 區分,Bernard Miège(1979 :301-303)指出三種文化勞動類型,分別是非資本主義 文化生產、資本主義文化生產與文化產製產品的整合。第一種非資本主義文化生 產中,創作者的產製作品皆是非生產性的,即與收益無關,第二種資本主義文化 生產中,創作者具有生產性,作品的形式是可以複製的,第三種文化產製產品的 整合,所涉及的文化勞動是非直接的生產,其生產是鑲嵌進一個變現價值的組織 循環中,例如音樂表演作為購物中心成為商業促銷活動的一部份。Bernard Miège 更明確地進一步區分出文化生產的原則,根據創作者與資本主義的關係、勞動過 程與閱聽眾組成等因素,可以分為不涉及文化工作者生產的可複製商品、涉及文 化工作者生產的可複製商品以及半個可複製生產,其中後二項涉及文化工作者生 產的可複製商品,即是文化商品生產的研究重心。因此,文化工作者所產製成果 是與經濟產生結合,且成品可以輕易地被複製。
在文化工作者的工作型態相貌上,Throsby(2001 :153-154)以工作所表現出的 勞動樣貌,提出創作者與一般勞動市場上工作者的四點區別,第一,該領域的全 職者較少,而兼職者佔大部分的比例,創作者身兼數職並非是有所選擇,而是基 於必要性,包括經濟的確保保障;第二,領域中收入分配不均,明星的創作者擁 有豐厚的收入,而大多數創作者的收入較低;第三,創作者的工作經驗比起正式 教育重要;第四,創作者會利用身兼數職的方式或其他策略來應對產業上的風 險。Christopherson(2009 :72)則針對創意工作者的勞動型態,歸納出創意工作不 同於例行性生產的四點特色,包括 1.企業家身分與自我勞雇或自我經營14;2.勞 動的彈性;3.以網絡為基礎的工作組織;4.以專案為基礎的生產方式。由此可知,
文化工作者以個體作為勞動的單位相當普遍,並且應該被視為是擁有經營技巧與 策略的小型企業家,具有一定程度的主動性。
Ryan 與 Banks 則分別針對創意勞動的內涵進行角色分類,則對於文化工作者 不同型態的勞動區隔,有較為清晰地描繪。Ryan 則提出約聘技藝人員(contracted artists)與專業創作者(professional creatives)的分別15,而 Banks 提出了藝術工作者 (artistic labour)與技藝勞動者(craft labour)的區分,兩種分類可以彼此相互對照。
13即其勞動產製成果是否得以經濟利益結合,以及是否可以複製等為考量因素。
14創意工作者或是自由工作者,其具備企業家的技巧,應該被視為是小型的商人(即是小型企業經 營者),而非雇員(Throsby,2001 : 153、Shorthose、Strange,2004 :48)。
15 根據林富美(2006)的翻譯用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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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yan(1992 :134,138-139)依照在文化產業中勞動的生產版權、創意階段控制 與作品所有權等三種不同標準,將勞動關係分為約聘技藝人員與專業創作者二 類。前者在勞動關係上,多數是以接下外包分工工作的自由工作者(freelancers),
是為獨立的藝術創作者,聘僱的時間是在以短期的專案為主;而後者則是在階層 化的組織管理之下進行勞動,通常是作為專案團隊的一員,其職位與報酬是固定 的,被視為是可以提供一般技術性生產的創意勞動力。
產製關係/類型 約聘技藝人員 專業創作者 雇傭關係 透過中介,依約承攬協作 編制雇用
工作型態 短期、專案 長期、階層化管理
報酬方式 按約計酬(如版稅、佣金) 依訂定之薪酬制度 特定生產工具的掌握 原創性的創意、才華 一般性才藝與技術 創意過程的控制 配合協作 監督管理
技藝權威 聲譽、才氣獲利評價 專業聲譽 表 2- 3:Ryan 提出兩種文化勞動類型的產製關係
資料來源:轉引自林富美(2006),頁 6
對於知名對較高的明星階級約聘技藝人員來說,知名度可以成為確保銷售或 者換得更高利益的利器,合約期限較一般約聘技藝人員來得長,其知名度同時也 為他們帶來了獨立性,尤其是具有商業聲望或者是具有創造出符合符號潮流作品 的能力,成為了企業組織競相邀約的對象,為組織企業彼此的競爭提供有利的條 件,企業組織必須提供利於工作者創作的環境,即是創作自主的空間,否則會適 得其反,使其能力受限。雖然說創作者具有一定的獨立性,但在面對企業組織對 其創作作品的篩選與守門過程,仍有其限制性,再加上組織企業對於其作品具有 改編、重製與行銷規劃的權力,使創作者對企業組織的關係是位在較為依賴的位 置,同時也被生產過程中商品權利的劃分所約束(Ryan,1992 :134,136,137)。
Banks(2010 :305,312)在討論創意勞動者的產製角色時,將創意產業的勞動分 為二種類別,一是藝術創作者,或者是說創意工作者或才能出眾者,二是技藝勞 動者,兩者所涵蓋的概念,不僅是具有特定工藝或技藝的角色,而是更為廣泛地 指涉了創意勞工輸入產業的過程,以及工作者的態度思維與傾向運作。隨著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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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化的滲入,藝術與技藝創作者因各具技術且可以有效地使用與應用科技,因 此重要性不減。
對於文化產品生產的預期來說,創意來源是重要的保證,藝術創作者具有較 豐厚的報酬與較高的工作自主性,其被視為是地位較高的創意來源,資本家明白 必須要給予藝術創作者創作空間,使其才能與美感價值有所發揮。相反地,技藝 勞動者在產業分析中卻有著明顯不同的地位,相較於藝術創作者在文化產製中的 顯著性,技藝勞工的生產工作通常是隱藏於整個文化創意產製的過程中,技藝勞 動者不若藝術創作者有著極高的報酬與名聲,報酬較低,通常是一份工錢,不具 名或不著名且缺乏自主性,其被視為是附加的勞動生產者,地位次於藝術勞動 者,且是在管理者的嚴密審查之下發揮其才能,在勞動上受到極大程度的管理與 限制,然而,由於他們對於管理者的要求甚為了解,可以提供相應的學習技巧、
技藝與專業技術等,並完成可被接受與可複製的成品,以符合管理者的需求,因 此仍然可以維持一定程度上相對自主的位置(Banks,2010 :305-306,312)。Banks 所提出藝術工作者與技藝勞動者的區別,整理如下表所示。
藝術工作者 技藝勞動者
工作自主性 較高,創作空間較不受限 較低,需服膺於管理者要求,
但由於其可提供專業技術,因 此仍可維持某種程度的自主。
報酬 較高,與創意才能或價值相關 較低,通常是固定薪資 名聲 較高,與產製成品緊密連結 較低,匿名或隱藏於成品背後
社會地位 較高 較低
產製成品性質 被視為是創意的源頭,產製成 品具有獨特性且較不可取代
從事的是較為技術性的工 作,產製品較有被替代的可能 與 Ryan 的文化
勞動分類比較
與約聘技藝人員相似 與專業創作者相似
表 2- 4:Banks 提出兩種文化勞動角色的差異比較 資料來源:Banks(2010),P305-306,312
藝術創作者與技藝創作者雖然彼此所擁有的自主性程度不相同,然而這樣的 情況並非是不可變的,首先,由於藝術創作者所提供的才能是較為獨特的,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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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以抵擋理性管理主義的侵入,對於技藝勞動者來說,雖然自主性受到限制,但 若技藝勞動者擁有獨特或是不可複製的才能或特質,還是有翻轉的可能。再者,
藝術創作者的自主特性並非一成不變,其價值仍必須依據資本家所創造的額外的 經濟價值來支付,而這樣的生產過程也有趨向於常規、標準、可預測與可消費的 可能(Banks,2010 :312-313)。
總體而言,產業中的工作者可以依據文化勞動的性質不同,而區分為較具有 名聲與自主性的藝術創作者,以及較受到創作限制的技藝工作者。本研究在後面 章節會利用上述分類的概念,來探討插畫創作者作為文化工作者的勞動位置。
二、文化工作的名聲與彈性化勞動
陳坤賢(2006 :129)以音樂工作者為例,指出工作者的自主性與工作者的名聲 有相當程度的關係,已成名或者是有想法的工作者會開設工作室,以降低與企業 組織簽約的風險並且掌握製作進度,而尚未成名的工作者則是受到企業組織的影 響,自主性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由此可知,受到名聲累積多寡的影響,創作者 的工作自主性與權力也會有所消長。
在產業中,名聲可以做為區分勞動層次的一種方式。Caves(2000 :126-128, 134,198-199)指出創意產業中對於創作者具有 A、B 名單的分類排名,標示著市場 勞動具有分散的性質,這個分類不僅顯示了創作者之間收入分布的不平均,也指 涉了不同程度的明星效應。創意產業的明星效應反映在創作者的收入情形,包括 其平均收入、收入組成與創作者之間的收入分配等。對於企業組織而言,人才選 擇攸關於利益的決定考量,涉及了交易媒合、轉換與簽約的進行,A、B 名單的
在產業中,名聲可以做為區分勞動層次的一種方式。Caves(2000 :126-128, 134,198-199)指出創意產業中對於創作者具有 A、B 名單的分類排名,標示著市場 勞動具有分散的性質,這個分類不僅顯示了創作者之間收入分布的不平均,也指 涉了不同程度的明星效應。創意產業的明星效應反映在創作者的收入情形,包括 其平均收入、收入組成與創作者之間的收入分配等。對於企業組織而言,人才選 擇攸關於利益的決定考量,涉及了交易媒合、轉換與簽約的進行,A、B 名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