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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蒐集之資料、文獻分析

第二節 文獻分析

4對於為何要均分為五組,Cochran(1968)說明,對於可處理掉的偏誤,分為五組就足以去除 90%的偏誤(見 Schonlau et al., 2004)。

以及人們對生活的感受與評價之可信度(Andrew and Withey, 1976; Campbell et al., 1976; Chamberlain, 1985; Lewis and Lyon, 1986; Oppong et al., 1988)。

具體而言,生活品質的組成元素主要包括了整體生活品質(Andrews and Withey, 1976; Campbell et al., 1976; Hughey and Bardo, 1987; Liao, 2009; Michaloset al., 2000; Rampichini and D’Andrea, 1997;

Shinn, 1986)與快樂感或沮喪感(Campbell et al., 1976; Hagerty, 2000; Kousha and Mohseni, 2000;

Michalos et al., 2000; Schyns, 1998; Shinn, 1986; Thoits and Hewitt, 2001; Veenhoven, 1995)。其他的研 究則將重點放在特定生活面向的滿意度,這些面向包含了人際關係(Filson and McCoy, 1993; Lewis and Lyon, 1986; Michalos and Zumbo, 2000)、工作(Andrews and Withey, 1976; Kousha and Mohseni, 2000; Michalos et al., 2000; Tsou and Liu, 2001)、婚姻(Michalos et al., 2000; Tsou and Liu, 2001)、個 人健康與醫療品質(Kousha and Mohseni, 2000; Michalos and Zumbo, 2000; Molinari et al., 1998;

Türksever and Atalik, 2001)、教育服務與設施(Diener and Suh, 1997; Shinn, 1986; Türksever and Atalik, 2001)、治安及犯罪率(Michalos and Zumbo, 2000; Türksever and Atalik, 2001)、政府表現(Mastekaasa and Moum, 1984; Michalos et al., 2000)等等。這些指標常是單一測量,或是涵蓋了多個相關項目的綜 合指標(Campbell et al., 1976; Hagerty et al., 2001; Veenhoven, 1996)。

二、主觀幸福感的可能影響因素

對於主觀幸福感的研究,學界目前多從經濟、社會與政治的角度切入,討論影響主觀幸福感的重 要因素為何。多數研究聚焦於個人特質與經濟因素對於主觀幸福感的討論(Dolan et al, 2008),相對 於社會層面的討論,政治角度的切入較顯缺乏(Lorenzini, 2015: 383; 祁玲玲、賴靜萍,2013:52)。

本研究為了要能與往年的資料進行比較,因此在研究架構與問卷題組的設計上,主要與去年大致相 同。因此,後續對於主觀幸福感的影響因素上,除聚焦於個人特質外,還包括社會與政治兩層面影響 因素的討論。以下即針對此三方面,進行相關文獻的討論,並提出所欲驗證的研究假設。

在個人層面的討論,過去的研究多注重個人社經地位、身心健康及社會心理因素對於快樂感的影 響(Hagerty, 2000; Lu, 1995; Michalos et al., 2000; Tsou and Liu, 2001; Shinn, 1986)。在這些影響快樂感 的因素當中,研究發現女性、已婚者、社經地位較高者、年長者的快樂感較高;然而,個人社經地位 的解釋力通常偏低(Rampichini and D’Andrea 1997)。此外,對於青少年而言,如有良好的社會關係

(包括親人、同儕、社區等)、較多的社會支持、較弱的相對剝奪感、較強的自我尊嚴感,則有助於 提升個人的快樂感受(Cheng and Furnham, 2002; Furnham and Cheng, 2000; Mahon and Yarcheski,

2002)。然而就婚姻狀態而言,楊文山等(2012)對於婚姻與主觀幸福感之間的關係提出兩種理論,

分別是社會因果關係假說(又可稱之為資源假說)以及選擇假說。前者認為,因為已婚者擁有更多社 會資源,無論在經濟條件、社會、心理情緒或者是身體狀況,均對個人健康上產生正面的影響(Waite, 1995; Waite and Gallagher, 2000)。由於夫妻藉由婚姻建立較廣的人際網絡,在經濟資源方面有較多的 來源,較能相互照應,讓健康生活較為無虞;而在心理上,夫妻雙方可以適時扮演不同角色,提供情 感與心理上的多樣角色需求。至於選擇假說的理論則認為,婚姻關係與主觀幸福感之間的相關性,主 要來自於感受到的主觀幸福感程度較高的個人,會有較高的可能性走入婚姻生活。弱勢或者較不幸 福、經濟狀況較差者,走入婚姻之機率較低(Joung et al., 1998)。雖然相關研究提出上述婚姻狀況與 主觀幸福感之間的正向關係陳述,但也有研究挑戰傳統的看法。譬如 Glenn and Weaver(1988)及 Lee et al.(1991)等的研究指出,已婚者與單身、喪偶或者離婚者之間的主觀幸福感的差異,有漸趨不明 theory)的觀點(Diener and Lucas, 2000),是以文化價值的差異、社會經濟條件的發展以及需求的滿 足狀況,作為區辨不同社會人們生活感受的主要因素。在文化價值觀屬於集體主義(collectivism)的 臺灣社會,人們的快樂感有賴於共同認可的相似觀點、需求、目標及期待(Diener and Lucas, 2000)。

滿足所扮演之角色的責任,同時致力於共同體(例如家族)的福祉提升與成就達成,成為個人福祉的 核心議題(Lu and Gilmour, 2004)。以臺灣南部民眾為對象的實證研究結果指出,尊嚴的需求、物質 的滿足、人際關係的和諧、工作上的成就、健康、自我控制與自我實現等為快樂感的來源(Lu and Shih, 1997)。相較於歐美,臺灣是一偏向集體性(collectivistic)的社會(Wheeler et al., 1989; Hofstede, 1984;

2001; Chiou, 2001; Wu, 2006)。如同 Wheeler 等人(1989: 81)指出,在集體性較強的社會,人們較強 調和諧的互動(harmonious interactions);但在個體性(individualistic)意識較高的社會,人們則較重

視個人需求。社會學者 Granovetter 在 1985 年提出社會鑲嵌性(social embeddedness)概念,認為個 影響個體對於主觀幸福感的感受。Fowler and Christakis(2008)所提出的社會感染理論(social contagion theory)認為,在社會網絡中,一個人的幸福感受可以透過與他人的社交活動以及在他人情緒的渲染

(Tokuda et al., 2010)。Bjornskov(2008)對於美國社會資本與幸福感的研究也指出,社會信任對於 主觀幸福感有積極且正向的影響。因此,此也形成本研究另一個所欲驗證的假設,亦即,當個體社會 信任感較高時,將有較高的主觀幸福感受。

在民主化的現代,公民不應再只被視為「選民」或「顧客」,而應積極扮演「政策的形塑者及參 與者」。政府的政策制訂過程不應僅顧及政策本身的效率或者效能的評判標準,更應慮及能否促進更 普遍,更有意義的公民參與(Smith and Ingram, 1993)。對於政府而言,促進公民參與的活化,將可 使政策的制定更具有合法性以及回應性,以形塑強健的民主治理(Barber, 1984)。同時,將公民鑲嵌 於政策制定過程,不僅可讓政府與公民之間能有良好的相互溝通,以促進政策制定的品質,更重要的 是,這樣的政治參與過程也可以增進公民對於政府的信任度,而共同制定的政策也可以享有共同決策 的責任共享(Macintosh and Smith, 2002),OECD(2001)更指出,政府與民眾間的關係應以夥伴關 係為基礎。因此,公部門與私部門(個人、非營利組織、營利組織)之間應由以往的單向互動,改為 雙向互動關係(Vigoda, 2002: 534-535)。夥伴關係維繫的核心工作,是要讓政策規劃者能從視民眾為

「顧客」的窠臼當中脫出,進入視民眾為「公民」的意識(陳敦源等, 2004:40)。

基於公民參與的重要性,對於公民參與及主觀幸福感,有學者將其進行連結與討論。王洪元

(2014:98)認為,個體在民主政治體制下,潛藏著參與政治活動的慾望,而在伸張公民權利並且被

社會和國家所認可的過程中,公民作為公共事務的參與者的價值被承認與尊重。所以,當公民身體力 行地參與政治,公眾的政治慾望、權力訴求得到充分展現和釋放,即使政策結果不能令自己滿意,但 也能產生認同,減少與政府間的對立與情緒摩擦。也就在這樣的過程中,公民滿足了被尊重與自我實 現的需求,促進了主觀幸福感的感受。至此,形成本研究所欲驗證的假設:當個體公民參與的程度涉 入較深,將會感受到較強的主觀幸福感。

另一個與公民參與有關聯的概念,為政治信任感。畢竟當個體的政治信任感偏低時,將無法奢望 其會有積極的公民參與行為。對於政府的信任度,意指公民認為政府在多大程度上會進行令人滿意的 運作(Hudson, 2006)。倘若公民對於政府具有積極的正面評價,這樣的評價將會轉換為政府與民眾 間互動溝通時的一種緩衝機制。對於政府的信任不僅能激勵政府部門持續積極運作,也能形塑彼此間 良性的互動過程,減少政策推行的阻礙,也能令公民願意積極參與政治過程(祁玲玲、賴靜萍,2013;

Orviska and Hudson, 2003)。所以本研究認為,對政府機構的信任感不僅可以塑造蓬勃的政治活動,

能有效促進政府運作,也能正向鼓勵公民的持續參與,此將有助於提升公民對自我整體生活品質的正 面評價,以及提高主觀幸福感受。因此,本研究欲驗證政府信任感與主觀幸福感之間是否具有正向關 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