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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在科技進步快速的時代,各國紛紛投入了龐大的資金與人力創新研發,其成 效也受到學者們的關注。台灣目前有諸多文獻探討經濟部科專計畫的執行成效,

如張石柱和蔡正暉(2009)、張石柱和苗維中(2011)等。執行效率的評估方法 有相當多種,上述張石柱和蔡正暉(2009)利用的是資料包絡分析(DEA)及分 析層級程序(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AHP)。使用 DEA 優點為可以同時處理 多項投入及產出來評估綜合執行績效,且其變數權數的產生並不受人為主觀因素 的影響,係由模型客觀產生。然而,使用 DEA 亦有其缺點,除決策單位須為同 質性外,其客觀的權數雖看似公正,然而其缺乏實質管理面上的衡量將使受評機 構未必信服。因而該文獻結合 AHP 分析法,即參考專家學者的意見進行投入與產 出權重的計算,最後再利用 DEA 對經濟部科專計畫進行綜合評估。張石柱和苗維 中(2011)則是利用平衡計分卡( Balanced Scorecard,簡 稱 BSC)來評估績 效。BSC 為 Kaplan and Norton(1996)提出,為一 套 全 方 位 的 績 效 量 尺,分 別 從 「 財 務 」 、 「 顧 客 」 、 「 企 業 內 部 流 程 」 與 「 學 習 成 長 」 4 個 構 面 , 衡 量 企 業 內 外 部 績 效 。 Kaplan and Norton(2001)探討平衡計分卡應用 於公共部門,認為公共部門與私人企業之差異在於私人企業以利潤為導向,公共 部門以政策目的為導向,例如國防部門的使命是維護領土完整,保障人民安全;

因此在運用平衡計分卡於公部門時,其「使命」必須列為平衡計分卡中的最上面 一層。吳安妮 (2003)則指出公共部門在推動平衡計分卡時,應包含以下五種 構面之衡量,評估執行績效。

i. 機構使命:政府機關應將其長期性之使命置於平衡計分卡的頂端,以作為 最 高指導原則,並衡量其成功與否,如此才有助於組織長期使命的達成 及落實。

ii. 顧客構面:對於政府機關而言,服務之對象為百姓,因此政府機構必須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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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成百姓的期望,為百姓創造最高的價值及福祉。

iii. 財務構面:對於政府機構而言,經費之提供者為納稅義務人(包括企業及個 人),,為了維持及確保經費之持續投入,政府機構得重視納稅義務人的權利。

iv. 內部程序構面:為滿足顧客面及財務責任面的目標,政府機關必須在業務運 作流程上表現卓越,強化為民服務的品質與效率。

v. 學習成長構面:學習與成長構面為其他三個構面的基礎動力,例如:員工 能力、資訊系統應用與組織文化建立等皆是此構面的主要內容。

不同於上述兩套方法,本研究欲採用的方法為資源錯置的衡量,此套方法源 自於 Hsieh and Klenow(2009)。Hsieh and Klenow(2009)處理了資源配置效率 的衡量方法,此文獻的重要結果為印度和中國目前勞動與資本的邊際生產力低於 美國,資源錯置可用於解釋。倘若印度跟中國擁有跟美國一樣的配置效率,其總 體生產力將會大幅提升。其他相關文獻如 Hirshleifer, Hsu and Li(2013)指出資源 錯置這個議題很可能導致降低廠商的潛在生產力。據此,本研究認為資源錯置的 議題可能是一個計畫產能低落的重要因素。為確保台灣政府推動的科技計畫成效,

以達到促進台灣科技創新發展,提升台灣產業競爭力之目的,本研究將針對台灣

「經濟部法人科專計畫」、「科技部計畫」進行資源錯置分析之研究。藉由各機 構的投入與產出,分析是否有產值不佳的機構卻擁有高政府資源投入,若有此類 狀況,政府應重新配置計畫資源,將投入的資源發揮其最大效益。

研發創新產出衡量的部分,過去諸多文獻採用專利做為衡量,如 Hausman, Hall and Griliches(1984);Hall and Ziedonis(2001);林惠玲和李顯峰(1996)

等文獻,故本研究亦採用專利為研發創新產出衡量。然而過去文獻往往著重在專 利數的部分,以專利數當作研發產出可能隱含以下幾種假設:

i. 同個時點不同專利的價值一致

將專利數直接進行加總作為研發創新總產出,其隱含了專利價值一致的假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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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每個專利的價值並非一致,應視其產業、應用範圍等而有所差異。

ii. 同個專利在不同時點其價值一致

基於此假設,才能夠進行專利數跨年比較。然而,Pakes and Griliches(1984)

便指出大部分的專利在短時間以內就變得沒有價值。因此,即使是同專利,

在不同的年度也會有不同價值。另外,若專利屬於基礎性專利,後續被廣泛 應用,則其價值乃隨著時間而增長,並非一致。

iii. 各別專利加總的價值等同於同時擁有該些專利的價值

這個假設乃於事實不符。有些專利應互相搭配才能生產出最終產品,因而若 將其各自拆開,專利價值自然較小。

基於上述假設與事實相違背,若利用專利數衡量有其缺失。有少數學者將衡量 專利數修正為衡量專利的質量,如鄭秀玲和黃國綱(2005)將專利數量修正為調 整品質後的專利數量、Lanjouw and Schankerman(2004)則利用「專利前引證」、

「專利後引證」、「專利範圍」以及「專利家族數」4 項指標線性加總得「專利 價值」。前述 4 項指標互相有關連性,該文獻利用因素分析法,處理後得 4 項指 標權重。最後進行 4 項指標線性加總,即得專利價值。本研究欲使用專利價值代 替專利數量,Lanjouw and Schankerman(2004)的研究方法將為本研究所沿用。

上述資源配置效率衡量方法,Wang(2016)亦採用此套方法衡量經濟部法人 科專計畫的資源配置效率。該文獻藉由收集 2004 至 2014 年法人科專內各子計畫 底下的美國核准專利,將子計畫按執行機構及產業別歸類,最後計算得到各年法 人科專計畫下各機構內計畫資源及各產業別的配置效率。然而,該篇文獻受限於 時間限制,並未蒐集「專利家族數」此指標的資料,僅以 3 項指標權重計算專利 價值。另外,該文獻將專利價值歸類在專利公告年,此舉略有不當。由於專利審 核通常需要 3 到 4 年的時間,若將專利價值歸類在其專利公告年度或者專利獲證 年度,有嚴重時間差的問題。據此,本研究將參考其研究限制,進一步將專利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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族數蒐集完全,且將專利價值調整回專利申請年,計算法人科專計畫整體配置效 率,並納入科技部計畫配置效率衡量作為比較,分析台灣兩大科技計畫於 2004 至 2012 年的配置效率狀況。1

綜合上述,本研究將採用專利價值指標作為計畫各機構的創新研發產出衡量,

利用資源配置的角度,分析經濟部法人科技專案計畫與科技部計畫底下各機構間 是否存在著資源錯置的問題,以確保政府科技計畫的執行成效。

1 本研究將專利價值歸類在專利申請年度,由於專利審核時間約為 3 到 4 年,因而蒐集公告年至 2015 年的專利資料,其研究期間乃至 201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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