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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約設計(contract design)基本上,並未有強制規範出何種產業需要套用特定 形式的合約設計,不過,已經有部份合約制定的模型,較常為企業(產業)所應用。

本章針對各式各樣不同的合約制定部份,做相關整理介紹。以及簡單地說明各種 合約的特性。

現今已經被發展出來,並且成為主流的合約設計模型大約有以下七類,同 時,這些合約模型基本架構皆是兩階段(two stages)的組成,希望在供應鏈中的成 員可以達到通路整合(channel coordination)的目標。以下分述此七類的合約設計模 型。數量彈性化合約(Quantity Flexibility contracts; QF)(Tsay 1999; Tsay and Lovejoy1999; Sethi et al. 2004),其模型的概念是為了整合供應鏈的合作,將需求 量在不確定的情況之下所衍生出的成本,分配給整個供應鏈上的各個成員。在這 樣的模型中,其機制為下游零售商向上游的製造商承諾,至少訂購一定比例的商 品量,而上游製造商則需要承諾下游零售商,可以配送的商品比例。Tsay and Lovejoy (1999)更將數量彈性化合約,延伸至多階層供應鏈(multi-echelon supply chains)。

收益分享合約(Revenue Sharing contracts, RS)(Giannoccaro and Pontrandolfo 2002; Wang et al. 2004; Cachon and Lariviere 2005),此型態的合約提供的機制為,

上游供應商提供商品給下游零售商的價格,利用一個提供低於製造成本的價格給 下游零售商作為誘因。下游零售商將商品賣出所得到的收入,由於上游供應商提 供一個較低的價格,於是下游零售商提出某程度的比例給上游供應商,作為跟上 游供應商的相對交換條件。Giannoccaro and Pontrandolfo (2002)並將此模型由兩 階段延伸為多階段模型。

備貨協議合約(Backup Agreements)(Eppen and Iyer 1997),跟 QF 模型相當類

似。其想法在於下游的目錄公司(catalog company)跟上游製造商在銷售季節來臨 前,承諾會購買一定數量的商品,上游製造商根據目錄公司給的數量,先保留一 定比例的商品,假設是 20%。真正配送給下游的目錄公司 80%數量的商品。直 到觀察到實際需求之後,再跟上游製造商以同樣的價格買入當成備貨(backup)的 商品。由於對商品的預測跟實際情況往往都會有誤差,如果下游公司到最後並沒 有將剩下的商品數量跟上游的製造商全數買完時,則必須要付出懲罰性的成本給 上游製造商,作為補償金之用。

歸 還 策 略 合 約 (Return Policies)(Emmons and Gilbert 1998; Tsay 2001;

Pasternack 2008)的想法是說,下游零售商可以將沒有賣完的商品,以一個較低的 價格再賣回給上游的製造商。通常這一類的合約有很大的機會是出現在,下游零 售商會是利用目錄的方式,銷售屬於比較個性化的商品給顧客;上游零售商的生 產前置時間長,銷售季節短的公司。通常歸還策略合約又可以稱為買回(buy back)。

數 量 折 扣 合 約 (Quantity Discounts)(Weng 1995; Corbett and Groot 2000;

Tomlin 2003),供應商(vendor)基於想要獲得最佳化的數量的前提下,提供買家 (buyer)在價格上的優惠,以引誘買家能夠訂購到最佳化的數量。此外,數量折扣 合約,尚有其它不同的折扣機制。

誘 因 機 制 合 約 (Incentive Mechanisms)(Lee and Whang 1999; Laffont and Martimort 2002),另外也稱為委託人-代理人模型(Principal-Agent (PA) model)。委 託人與代理人之間由於雙方資訊的不對稱(asymmetric information),委託人為了 消除資訊不對稱的不利因素,提供誘因(incentive)給代理人,誘使代理人減少對 於本身私人資訊的隱藏。同時藉此改進供應鏈整體的效能。

分配原則合約(Allocation Rules)(Myerson 1979; Cachon and Lariviere 1999),

對一家供應商與多家零售商環境中,上游供應商在產能可以負荷的情況下,來自 下游零售商的訂單越多,將可以獲得更多的利潤。但是,當下游零售商的訂單超 過上游供應商的負荷時,上游製造商可使用分配機制(allocation mechanism)以生 產數量的限制取代下游零售商之間價格的競爭,合理分配有限的產能。

除了上述七類合約之外,合約的形式還有相當多的種類。例如:Cachon (2003) 尚介紹更多不同形式的合約,如批發價格合約(Wholesale Price contract),銷售貼 現合約(Sales Rebate contract)等,以及更詳盡的說明在不同情況,如價格相依或 需求相依時,有關合約制定不同的模型以及推導。另外,Taylor and Plambeck (2007) 的關係合約(Relational contract)跟之前提及到的合約有相當大的差異。其想法 是,產品的研發以及工廠的產能都需要一段相當長的前置時間(lead time),如半 導體製造業。製造商當產品仍在研發的時候,在一開始必須要投資在產能上。因 為產品尚未成型,買家(buyer)也沒辦法跟製造商承諾未來會購買數量的合約。取 而代之,買家以非正式的口頭承諾如未來可能的購買價格,當作誘因給製造商,

希望製造商投資產能在新產品的開發上。對買家的誘因則是,預期未來彼此會繼 續合作關係的前景,所以會按照先前說好的收購價格給製造商。

七種類型的合約依本研究的整理,大致分類為兩方向;前四項為生產導向,

後三項偏策略導向。數量彈性化合約(Quantity Flexibility)、備貨協議合約(Backup Agreement)、歸還策略合約(Return Policies)、數量折扣合約(Quantity Discounts) 等,四種合約主要著眼於在供應鏈中設計如何對產品的數量做調整的機制。因為 市場的需求總是不確定的,對於上游供應商以及下游的零售商而言,預測市場需 求的準確與否相當地重要,產品的生產數量不管過剩或是不足,對供應商以及零 售商都是額外成本(如存貨、缺貨成本)的增加。數量彈性化合約中零售商承諾購 買產品數量當作誘因給供應商,避免有缺貨發生,而供應商提供準確的產品送達 量回饋給零售商,確保一定的生產量。備貨協議合約的設計則是,供應商盡可能 地滿足零售商提出的需求量,零售商大大降低因缺貨所產生的成本,因而加深跟

供應商的合作關係。但預測的不準確將會造成產品的生產過剩,對供應商的風險 相當大。為了避免零售商無限度的訂貨造成本身的虧損,供應商會以加入懲罰性 的機制因應可能產生的風險。相較於備貨協議合約中的懲罰機制,在歸還協議合 約中,供應商則是利用以較低的價格向零售商買回未賣出的產品,吸引零售商將 訂單投入,增加彼此更多合作機會。數量折扣合約則是供應商以提供價格折扣的 方式,吸引零售商購買更高的產品數量。誘因機制合約則是在分權(decentralized) 的環境中,因為個體的資訊不公開以及追求自身最佳情況,所造成的供應鏈的整 體效率不佳,利用提供誘因的方式,試著改變個體對自身資訊(private information) 的封閉程度,進而改善整體的效率。分配原則合約的思考是,在資訊不完全的情 況下以及供應商的產能有限時,避免因為零售商提供資訊的不完全,導致供應商 產能分配不均,降低整個系統的效率。同時也消除零售商之間因競爭而出現的雙 重邊緣化(Double marginalization)。所謂的雙重邊緣化是指,上游廠商以及下游 廠商之間追求各自利益最大化,對下游廠商而言,因為有向上游的購貨成本,提 高對市場的零售價格可獲取更高的利益;同樣地對上游廠商而言,提高賣給下游 廠商產品的價格可增加獲利。由於上、下游廠商因為追求各自利益最大,分別各 自做加價(mark up)的動作,雖然達到各自利益的提昇,但是卻降低整體供應鏈的 收益。收益分享合約與前面提到的合約不同在於,供應商以及零售商,彼此透過 最終收益的分享,消除因個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導致雙重邊緣化,反而使整個供 應鏈的績效下降。七類合約設計的共同點在於,希望透過有效的合約設計達到供 應鏈的整合。原因在於要達到供應鏈利潤最大化的理想目標,必須將系統中所有 成員做整合(integrated),但以實際情況要達到供應鏈的整合,在實行面上有相當 的困難度。因此,此七項合約設計的共通點並非思考供應鏈利益最佳,取而代之 的是供應鏈的通路整合,提昇整體供應鏈的效率。

除了上述文獻所討論有關目前在供應鏈常使用的合約模型以及如何整合供 應鏈的議題之外,另一個在供應鏈中引起高度興趣的議題為供需之間,彼此的議

價權力(bargaining power)關係的平衡以及轉移。議價權力的轉移,即在決定在市 場中供應商或是零售商何者較為強勢,不論是供應商或者零售商是強勢的一方,

都將會造成整個市場的變化。Kim and Kwak (2007)以及 Kawk et al. (2006)提出供 應商-零售商模型(Supplier-Buyer model),在賽局理論的基礎下,討論有關雙方簽 訂長期補貨合約時(Long-term Replenishment contract)的議價過程,並就可能的情 況做討論。另外,在傳統供應鏈的合約設計中,賣方通常是較具有議價權力的一 方,故大多數的文獻主要為討論賣方主導的合約(Supplier-driven contact)。Liu and Çetinkaya (2005) 研究當議價權力從賣方轉移至買方的過程,以及比較當合約達 到最佳化時,賣方主導以及買方主導時兩者的差異。Ertek and Griffin (2002)則是 研究兩階段供應鏈中,在單一供應商、單一零售商(buyer)以及單一產品下,分別 就賣方市場以及買方市場做討論。當零售商的規模越大,其議價的能力也越強 大,最有名的零售商,莫過於眾所周知的 Wal-Mart (Messinger and Narasimhan, 1995)。另外,同樣也是討論買方具有絕對議價權力的相關文獻,如 Dukes et al.

(2006)以及 Lau et al. (2008)。

綜觀前述的論文,對於上游製造商與下游零售商之間合約,絕大多數屬於討 論單一形式的線性供需曲線。並且在數量與價格轉換的討論上,皆著眼於兩者關 係為反比的情況,即產品數量隨著購買價格的上升而下降,反之亦然。因此,本 論文主要的研究方向為,主要建構在數量與價格兩者之間的關係呈正比的情況 下,同時討論多樣化之供給曲線,並且試圖結合不同之供給曲線,導入同一份合 約,能在不同的情況底下,有不同供給曲線的表現方式。期望能提供不一樣的想

綜觀前述的論文,對於上游製造商與下游零售商之間合約,絕大多數屬於討 論單一形式的線性供需曲線。並且在數量與價格轉換的討論上,皆著眼於兩者關 係為反比的情況,即產品數量隨著購買價格的上升而下降,反之亦然。因此,本 論文主要的研究方向為,主要建構在數量與價格兩者之間的關係呈正比的情況 下,同時討論多樣化之供給曲線,並且試圖結合不同之供給曲線,導入同一份合 約,能在不同的情況底下,有不同供給曲線的表現方式。期望能提供不一樣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