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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uverger 在 1980 年以英文撰寫「一個革新的政治系統模式:半總統 制政府」(A New System Model:Semi-Presidential Government)一文,

在歐洲政治研究期刊發表(European Journal of Political Resarch),成 為英文文獻中最早探討半總統制的文章,該文成為歐洲政治研究期刊創刊 25 年以來最具影響力的一篇文章。Duverger 在文中指出「半總統制」的要 件,主要有三要件:

1.總統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the President directly elected)。

2.總統擁有相當權力(possesses quite considerable powers)。

3.在總統之外,尚有總理為首的內閣掌控政府的行政權力,只要國會不表 示反對,就可以繼續在位亦即內閣須向國會負責。(呂炳寬 徐正戎:2005:

111-112。蘇子喬,2011:6)。

Duverger 檢視當時歐洲各國的憲法,符合上述要件的共有 7 個國家分 別是:德國威瑪共和時期、奧地利、冰島、愛爾蘭、葡萄牙、芬蘭、法國 第五共和等國(呂炳寬 徐正戎,2005:112)。

Duverger 提出的半總統制的概念後成為憲政體制繼內閣制、總統制之 後政治學科學(political science)的典範(paradigm)基礎及顯學,但學者 對於 Duverger 提出半總統制的概念後,對於半總統制的概念上模糊引起很 大的爭辯,因此做了很多精緻化的概念補充詮釋。

學者對於半總統制的研究文獻分為幾個大類型或階段。以階段來分大 致可分為三波來探討,第一波研究主要集中在半總統制概念化的分析;第 二波研究則借用統計學的線性迴歸與相關分析的自變數與依變數的概念,

試圖建構半總統制的運作類型,以憲政體制作為依變數,政黨、選舉制度、

選舉週期、憲政上的總統、總理與國會三者之間的權力關係等作為自變數,

第三波半總統制的研究主要從新制度主義的觀點探討半總統制的問題(許 恒禎,2012:75);國內學者吳玉山則將半總統制的研究文獻分為四類,第 一類,討論半總統制的概念與定義,Duverger 與 Robert Elgie 是代表人 物,第二類,討論半總統制的類型與理論,Shugart,Matthew S. & John M.Carey 吳玉山、沈有忠、徐正戎等可為代表,第三類,百科全書式的介 紹各國個案的歷史與發展,Elgie 是這類代表人物,第四類是從上游憲政 體制的選擇規範與運作,下游憲政體制的影響來介紹(Wu,Yu-Shan,2006:

p1-2)。

壹:學者對於半總統制的要件概念論述:

一、半總統制概念化的分析:

(一)Shugart & Carey 的定義與分類:

Shugart & Carey 以憲政規範的角度,由內閣存續與國會是否相連 (separation of assembly and cabint survinal)及總統對內閣的掌控力 (president’s authority over cabinet)兩組指標,將半總統制區分為兩 類:一是「總理-總統制」(premier-presidentialism),另一類是「總統-國會制」(premier-parliamentary) (呂炳寬 徐正戎,2005:133)其中「總 理-總統制」的主要特徵如同 Duverger 的界定只不過是名稱不同,此類型 中總統權力未超過總理,總理須向國會負責,總統無權免職總理,代表性 國家法國、奧地利、愛爾蘭、冰島、葡萄牙(1982 年後)、波蘭等國(蔡相 庭,2014:6)。另將「總統-國會制」的定義有四項要件:

1.總統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

2.總統任免內閣部會首長。

3.內閣部會首長受制於國會信任。

4.總統同時擁有或具其中一種權力:解散國會權或向國會提出法律案。(蔡 相庭,2014:6),代表性國家德國威瑪共和、1976-82 年間的葡萄牙、1990-95 年間的波蘭、俄羅斯、烏克蘭、斯里蘭卡、中華民國(呂炳寬 徐正戎,2005:

134)。「總理-總統制」與「總統-國會制」兩類型最大的差異,在於總統是 否有組閣權、全權任免總理及內閣閣員,「總理-總統制」組閣由國會多數 決定,總理及內閣閣員向國會負責;「總統-國會制」由總統掌握組閣權及 任免內閣閣員,總理雙向負責(黃德福 蘇子喬,2008:8)。

(二)Sartori,Giovanni 的定義:

Sartori,Giovann 的定義半總統制要件:

1.總統就是國家元首,由人民直接或間接選舉產生,有固定任期。

2.總統與總理共享行政權,形成二元的權力結構,其界定標準有下列三:

(1)總統獨立於議會之外,其意志須由內閣傳達並處理。(2)總理依議會的 信任決定去留。(3)二元權力結構必須賦予內閣自主性。

Sartori 以法國為例,強調二元的權力結構,認為總統可直接或間接 選舉產生,不贊同半總統制是在總統制與議會內閣制間「換軌」alternation) 的憲政體制,而是在「總統主政」與「總理主政」之間「擺盪」(oscillation) 當總統與國會成為一致政府並非由總統直接領導內閣仍須透過總理來領導 內閣施政,當總統面對左右共治(cohabitation)的局面,並非成為議會內 閣制的虛位元首,總統仍有特定實權(蔡相庭 2014:6)

(三)Elgie Robert 的定義:

Elgie Robert 維持半總統制的概念,認為半總統制憲政體制的分類最 後會產生眾說紛紜的結果且分類過程具有相當主觀性之外,缺乏一般性與 清晰性的分類標準,由於憲政體制類型的定義涉及國家各個權力關係(尤其 是行政與立法關係),這些權力的關係要看實際上的政治情勢,決定是否援 引憲法上所規範的權力,造成實際上的結果與憲法規範出現差異性,例如 當行政權與立法權發生爭執時,在半總統制下倒閣權是化解僵局的重要規

範,但使用該權力者須審時度勢當時的情境決定是否使用,這造成憲法規 範與實際的運作產生落差,所以在定義中,應該排除此種權利關係,因此 Elgie 由國家元首與政府首長之職位性質(非權力關係),提出三個分類標 準:

(1)國家元首與政府首長是否同屬一人。(2)兩者是否普選產生。(3)兩者是 否有固定任期。

若國家元首與政府首長分屬兩人,國家元首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有固定 任期,政府首長非由人民選舉產生且無固定任期即為半總統制。Elgie 認 為將權力關係作為分類標準,其類型態樣有無限的可能,所以在定義中不 要納入權力關係,避免定義內涵模糊不清造成與實際運作出現不同態樣,

使的半總統制呈現不同面貌,造成各說各話的現象。學者呂炳寬、徐正戎 認為權力關係是探討憲政體制的重點,將權力關係排除就如同人少了肉體 只剩形骸一樣不完整,因此學界較少引用Elgie 的見解(呂炳寬 徐正戎,

2005:113-114)。但有持反面看法的學者認為 Elgie 定義較廣使用範圍擴 大,可能造成同為半總統制的國家,出現不少制度性差異的現象,但因為 操作較易,Elgie 的定義已被學者廣為接受,依據其定義半總統制已成為 現今最多國家所採用的憲政體制(蔡相庭,2014:7)。

本文認同 Elgie 的主張在半總統制的概念化過程,除了將行政與立法的權 力關係,排除於半總統制之外,不要將第二波依變數、自變數的統計學模 式研究,套用在第一波概念化的分析研究;如將第二波依變數、自變數的 統計學模式研究套用在第一波概念化的分析研究,就誠如 Elgie 所的定義 內涵模糊不清造成與實際運作出現不同態樣,使的半總統制呈現不同面 貌,造成各說各話的現象。對於半總統制文獻探討歸納的結果,學者除了 Elgie 是純粹採用第一波概念化的分析研究之外,將半總統制成為憲政體 制典範基礎及顯學的學者 Duverger、另學者 Shugart & Carey、Sartori 等人是採用第一波概念化的分析研究及第二波依變數、自變數的統計學模 式研究的混合方式對於半總統制作概念化的定義之外,學者 Shugart &

Carey、Sartori 等人只是在半總統制典範學者 Durverger 的概念化定義作 精緻化的概念補充詮釋而已。

貮:半總統制的概念缺失與次類型的分類論述:

半總統制的概念的缺失有二:缺失一:就是半總統制的概念內涵不明 確、缺失二:就是半總統制的概念未能指名此種憲政體制的基本原則,針 對此二項缺失論述:

一、半總統制的概念內涵不明確:

概念的缺失是半總統制最容易遭受批評之處,由於概念內涵不明確,

學者對於 Duverger 所提出半總統制三要件中的第二項要件,「總統擁有相 當權力」(considerable powers),意涵曖昧不清,最常遭受質疑,所謂相 當權力是只有多大的權力?國內學者對於’considerable powers’各有

主觀見解,有學者認為是只「相當的權力」(呂炳寬,2009;黃秀端,2010);

有學者認為是只「重要的權力」(沈有忠,2004:99-129)、「相當重要的權 力」(蔡榮祥,2008:112-127)、「相當大的權力」(蘇偉業,2005)、「可觀 的權力」(陳宏銘,2004)等,顯見此一要件內涵模糊不明(蘇子喬,2011:

19)。誠如學者 Elgie 所說如不排除權力關係,對於憲政體制以概念化的 分類將產生眾說紛紜的結果且分類過程具有相當主觀性之外缺乏一般性與 清晰性的分類標準。

二、半總統制的概念未能指名此種憲政體制的基本原則:

半總統制的概念除內涵模糊不明確遭受質疑外,另半總統制的憲政體 制運作是遵循何種基本原則,由學者 Duverger 提出半總統制三要件中無法 明確看出端倪,相較由內閣制與總統制的名稱,就能很清楚瞭解憲政體制 運作的核心特徵。由內閣制的英文名稱(Parliamentarianism)或

(Parliamentary system),就知道是議會制,很清楚的知道憲政體制運作 是以國會為核心;總統制的英文名稱(Presidentialism)或(Presidential system),就知道是總統制,很清楚的知道憲政體制運作是以總統為核心但 從半總統制的名稱卻無法掌握了解憲政體制運作的核心(蘇子喬,2011:

23)。因此對於半總統制的理論補充研究開啟第二波依變數、自變數的統計 學模式研究,以憲政體制為依變數,總統與總理的權力關係、總統面對國 會多數與少數的權力關係、總理面對國會的權力關係為自變數研究。學者 Elgie 認為憲政體制運作加入權力關係成為分類標準,其類型態樣有無限 的可能,因此學者針對於總統、總理、國會三者之間的憲政體制運作的權 力關係研究呈現半總統制的各種次類型態樣。

三、學者對於研究半總統制次類型的態樣:

(一)以總統本身的權力或總統與總理的權力關係,為分類主要面向與學者 具體分類標準,所產生半總統制次類型的態樣:

1.Shugart & Carey(1992),總統和總理的權力對比(學者具體分類標準):

(1)總理總統制、(2)總統議會制。

2.吳玉山(1997),總統權力大小(學者具體分類標準):

(1)強勢總統的半總統制、(2)弱勢總統的半總統制。

3.李鳳玉(2001),總統的干政能力與干政動機(學者具體分類標準):八種 政府穩定級數的半總統制。

4.Elgie (2005),總統與總理的權力大小(學者具體分類標準):

(1)高度總統化的半總統制、(2)儀式性總統的半總統制、(3)總統與總理 權力平衡的半總統制。

5.呂炳寬(2009),總統任命總理的程序、總統與總理的權限分配(學者具體

5.呂炳寬(2009),總統任命總理的程序、總統與總理的權限分配(學者具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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