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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之文獻探討將先整理目前對身心障礙者之定義及其人口分佈情況,並探 討台灣現行相關法規與全民健康保險相關規範,並收集過去對身心障礙者醫療需求 之相關研究,以作為本研究評估身心障礙者口腔預防保健之參考。

一、身心障礙之定義與台灣人口分佈情形 身心障礙之定義

在我國相關法規中明訂,身心障礙者係指個人因生理或心理因素,至其參與社 會及從事生產活動功能受到限制或無法發揮,經鑑定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等 級之障礙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為範圍(身心障礙者保護法,2001)。而世界衛生 組織(WHO)將身心障礙細分為受傷(impairment)、無能力(disability)、和殘疾

(handicap)等三種不同情況(楊順正,1983)。美國殘障福利法對殘障的界定有三 項:(1)具有生理、心理障礙之個人,且該障礙限制當事人一項或一項以上的主要 生活活動;(2)曾有紀錄顯示殘障狀況;(3)被認為具有障礙(王雲東,1992)。

此外,行政院衛生署對身心障礙者,依其生理或心理之不同限制因素分類如表一中 之15 種。並依據嚴重程度區分為極重度、重度、中度與輕度。

表一、身心障礙者分類:

名 稱 定 義

1、視覺障礙

由於先天或後天原因,導致視覺器官(眼球、視覺神經、視 覺徑路、大腦視覺中心)之構造或機能發生部分或全部之障 礙,經治療仍對外界事物無法(或甚難)作視覺之辨識而言。

2、聽覺機能障礙 由於各種原因導致聽覺機能永久性缺損而言。

3、平衡機能障礙 因平衡器官如感覺神經系統、前庭神經系統、小腦脊髓基底 核或其他中樞神經病變,引致之長久持續性之平衡障礙。

4、聲音機能或語言機能障 由於器質性或機能性異常導致語言理解、語言表達、說話清 晰度、說話流暢性或發聲產生困難。

5、肢體障礙

(分上肢、下肢、軀幹)

係指由於發育遲緩,中樞或周圍神經系統發生病變,外傷或 其他先天或後天性骨骼肌肉系統之缺損或疾病而形成肢體 障礙致無法或難以修復者。

6、智能障礙 成長過程中,心智的發展停滯或不完全發展,導致認知、能 力和社會適應有關之智能技巧的障礙稱為智能障礙。

表一、身心障礙者分類:(續)

台灣身心障礙者人口分佈情況

台灣的身心障礙者人口統計,以領有身心障礙者(殘障)手冊的人數為依據,

在過去殘障福利極度短缺的年代裡,申請鑑定以領取手冊的人口相當少,加上政府 各類的通報系統未能發揮功能,因此,身心障礙者的人數明顯偏低。自民國 80 年 以來,每年至少增加二萬二千多人。這幾年的顯著成長可能與近年來政府積極的修 法有關,在民國七十九年「殘障福利法」修正通過,殘障者所享有的權益較以往多,

因而促使殘障者領取手冊人數快速增長(王雲東,1992),但是這也說明實際需要照 顧者的人數可能高於手冊的發放人數。台灣近三年身心障礙人口總數及各種身心障 礙人數請詳見表二。其中,極重度及重度者約占34.4%;中度者約占 36.5%;輕度 者約占29.1%,台灣地區平均每百人約有 3.4 人為身心障礙者。

表二、台閩地區身心障礙人口數與全國人口數比例概況一覽表

2001 2002 2003 年別

類別 人數 比例 人數 比例 人數 比例

全國人口數

22,405,568 100.00% 22,429,972 100.00% 22,605,000 100.00%

身心障礙者人口總數

754,084 3.37% 790,312 3.44% 861,030 3.81%

視障者 41,190 5.46% 42,900 5.43% 45,672 5.30%

聽障者 81,952 10.87% 85,324 10.80% 91,821 10.66%

平衡者 606 0.08% 766 0.10% 994 0.12%

語障者 9,728 1.29% 10,139 1.28% 10,751 1.25%

肢障者 323,542 42.91% 338,266 42.80% 365,394 42.44%

智障者 73,609 9.76% 74,825 9.47% 78,498 9.12%

多障者 74,467 9.88% 77,382 9.79% 82,138 9.54%

重器障 64,979 8.62% 70,085 8.87% 79,466 9.23%

顏障者 2,640 0.35% 2,838 0.36% 3,123 0.36%

植物人 4,159 0.55% 4,280 0.54% 4,364 0.51%

癡呆者 11,582 1.54% 12,758 1.61% 15,108 1.75%

自閉者 2,550 0.34% 2,859 0.36% 3,766 0.44%

頑性癲癇 - - - - 733 0.085%

罕見疾病 - - - - 144 0.018%

慢性精神病 60,453 8.02% 64,908 8.21% 75,832 8.81%

其他障礙者 2,627 0.35% 2,982 0.38% 3,227 0.37%

備註:其他障礙者為非上述表格內所指定之類別。

資料來源:內政部統計處,2003。

在身心障礙者基本資料與生活狀況方面,根據內政部(2000)調查中指出身心 障礙人口男性與女性比為六比四;國中、小以下教育程度者占74.4%,視覺障礙及 聽覺障礙者多為中高齡;失智症者偏向高齡;智障與自閉症患者多幼年或青年前 期;其他障礙類別則以中壯年人口為主,居住家宅的身心障礙者占92.5%,其中半 數可以獨立自我照顧;住公私立教養機構者占7.5%,身心障礙者家庭的每月開支以 三萬至四萬元最多,占約三成;入不敷出者占四成六,領取居家生活補助的身心障 礙者占46.1%。

二、現行與身心障礙者相關法規

我國受到世界積極重視身心障礙者的潮流影響下,在民國六十九年首次公佈實 施『殘障福利法』,以維護身心障礙者之合法權益及生活,保障其公平參與社會生 活之機會,結合政府及民間資源,規劃並推行各項扶助及福利措施。並於民國七十 年配合推動國際殘障年,訂定『殘障福利法施行細則』,民國八十六年四月十八日 通過了「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將原來之殘障更名為身心障礙,同年憲法增修條文 第十條第七項提及「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 訓練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讓國人能更尊重 並更重視身心障礙者的聲音(陳顯昌等,1993)。台灣現有與身心障礙者相關之法 令規定很多,其中,與醫療服務相關之法律規範如下:

身心障礙者醫療及輔助器具費用補助辦法

本法於民國八十八年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 定訂定。針對協助身心障礙者克服生理機能障礙,促進生活自理能力之輔助器具,

以及尚未納入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內之醫療復健費用進行補助。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

在「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 56 條規定:各項新建公共建築物、活動場所及公 共交通工具,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設施及設備。因此,建 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一百七十條規定:包含醫院在內之16 類公共建築物,

其設置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之種類與適用範圍。以保障身心障礙者使用各類公共 設施之便利性。

台灣現有保障身心障礙者之相關醫療福利法規尚未健全,身心障礙者普遍認為 政府提供之醫療福利不足(內政部,2000)。而有關無障礙環境設施,過去的研究 發現,身心障礙者認為政府的努力仍不足,且殘障情形越嚴重者,對當前的無障礙 設施滿意度越低(藍武王、吳炯炎,1997;黃旐濤,1999)。在當前醫院無障礙環 境的設置現況上,行障環境比視障環境要好,層級較高的醫院就醫環境設置較完 善,但殘障停車位、殘障廁所、及適用之坡道是較普遍缺乏的(陳顯昌,1993)。

三、身心障礙者之口腔醫療 健保支付制度從論量計酬制(fee for services)改變為總額預算制(global budget)。

總額預算制的優點在於保險人不需與醫療提供者逐條協商或審查醫療費用,並希望

近年來社會大眾對於保障弱勢團體權益之意識逐漸提高,因此全民健康保險

者沒有加入健康保險。在醫療部分資料顯示,持有健保卡者年平均使用4.7 張,35.5%

身心障礙者使用到第三張至第五張健保卡,19.8%的身心障礙者使用第六張到第十 張健保卡,使用第一張者占 19.9%,使用第二張健保卡者 16.8%,使用健保卡超過 十張的是7.6%。身心障礙者就醫情況,最近一年沒有住院的比例是 73.0%,住院過 的比例是27.0%,平均年住院次數是 2.6 次(內政部,2000)。

此 調 查 中發 現身 心 障礙 者 在 過去 一年 的 主要 就 診 科別 ,又 以 內科 最 多 占 52.3%,其次為精神科占 7.1%、神經內科占 6.2%再次;其餘依序為骨科(4.7%)、

耳鼻喉科(4.5%)、復健科(4.3%)、泌尿科(4.1%)眼科(2.9%)、外科(2.2%)、

小兒科(1.4%)、神經外科(1.8%)、牙科(1.8%)、中醫(1.6%)、皮膚科(1.6%)、

家醫科(1.3%)、婦產科(1.1%)、整形外科(0.6%)、民俗療法(0.4%)。

內政部此份調查同時指出身心障礙者認為就醫困難之因素有:1.擔心醫療費用 太貴無法負擔、2.無法獨立完成掛號手續、3.交通問題難以解決、4.不知道該去那家 醫院或看那位醫師。此外,不同障礙別的身心障礙者,就醫困難的原因也與本身的 障礙特質有關;例如 62.2%智障者表示無法獨立完成掛號手續,而有高達 98.4%自 閉症患者也是有相同的就醫困難。因此未來政府或醫院就醫宣傳與方式應可針對不 同特質的身心障礙者特別設計,以減輕就醫時的障礙。這些與障礙者本身能力與特 質有關的因素應特別注意,以協助他們可以有效的使用醫療資源。此外,身心障礙 者認為1.醫療補助、2.定期免費健康檢查、3.提供社區就近醫療服務、4.提供居家照 護、5.提供醫療資訊、6.擴大重大傷病認定範圍、7.提供營養諮詢與輔具諮詢、8.早 期治療是較迫切之醫療需求。

口腔疾病是慢性疾病,並不會立即危害個體的生命安全,但是卻影響個體吸收 營養的來源,不良的口腔衛生將影響個體對食物營養的攝取,間接造成器官的衰 弱,導致身體免疫系統較弱,且影響身體健康。在不同種類的身心障礙者中,以心 智障礙者之牙齒健康最不易照護。心智障礙者對於口腔疾病的困擾並不亞於一般的 人口群,例如:心智障礙兒童牙齒咬合不良發生情況較一般兒童高(Chaushu,2000)。 由於心智障礙者受限於口語表達上的困難,並伴隨許多身體系統的疾病導致心智障 礙者的口腔健康維護比一般人更困難,因此心智障礙者是罹患牙齒疾病的高危險群 之一(Wright, 1991)。

根據Shaw(1990)在英國的研究中顯示患有唐氏症平均齲齒為 10.95 顆,而身 心障礙者且伴有癲癇的平均齲齒為 11.19 顆。此外兩者之牙周都呈現嚴重之破壞情 形,而且絕大多數並未接受治療,對於平均30 歲的身心障礙者而言,有 13%已呈 現無牙的情形。另一項調查(Randell et al., 1992)也發現唐氏症孩童比正常孩童容 易罹患牙周病。在印度 1991 年的調查發現 95%以上的障礙者都有牙周病,比正常 人的54.37%要高出許多(黃純德,1995)。

根據Shaw(1990)在英國的研究中顯示患有唐氏症平均齲齒為 10.95 顆,而身 心障礙者且伴有癲癇的平均齲齒為 11.19 顆。此外兩者之牙周都呈現嚴重之破壞情 形,而且絕大多數並未接受治療,對於平均30 歲的身心障礙者而言,有 13%已呈 現無牙的情形。另一項調查(Randell et al., 1992)也發現唐氏症孩童比正常孩童容 易罹患牙周病。在印度 1991 年的調查發現 95%以上的障礙者都有牙周病,比正常 人的54.37%要高出許多(黃純德,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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