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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特勞森視野中的意圖、規約與話語施事行為

第三章 P.F.斯特勞森談意圖規約與話語施事行為

三、 斯特勞森視野中的意圖、規約與話語施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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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可以說 A 只要有一個聽者能夠理解的目標,話語的話語施事行為也可以成功 展現,並不受聽者是否理解的結果影響。不僅如此,斯特勞森甚至還指出,關於 說話者有聽者理解作為目標的話語條件,在一般的標準的情況這一目標當然都一 定是要真誠的,但也有特殊情況是即使目標不真誠也可以,例如當 A 聲稱要娶 B 為妻子,但其實 A 並非真誠地要娶 B 為妻,說出話語的本意可能只是某種權宜 之計,在這一情況下,我們會說說話者 A 以聽者 B 能理解話語的目標是不真誠 的,且 A 依然成功展現了承諾這一話語施事行為。斯特勞森藉由格萊斯意圖說去 分析奧斯汀所說的聽者理解,隨後他指出聽者理解這一點其實可以用說話者的一 系列複雜的意圖去描繪。如上所說,斯特勞森認為說話者的意圖在話語施事行為 的成功展現的影響至關重要,並不應單單只是作用於對話語施事行為是否是濫用 程序或者是否真誠的判斷中,很多時候還可以決定話語施事行為是否得以成功展 現。在此種意義下,故有斯特勞森第三個主張,意圖可以決定一個話語的話語施 事行為的展現,這是斯特勞森在其論文中最核心的主張,也是筆者的論文所論的 核心理論之一,筆者會在後面的章節中對之進行深入探討。

三、 斯特勞森視野中的意圖、規約與話語施事行為

斯特勞森指出,奧斯汀一直在強調話語施事行為是一種規約性行為,所有的 話語施事行為的成功展現都取決於他所說的程序性規約,忽略了說話者的意圖對 於話語施事行為的展現的重要影響,一直只把說話者的意圖放在決定話語施事行 為是否是濫用程序的位置。因為在日常生活的語言交流中,其實存在一些情況,

僅僅只需要說話者有某種意圖,便可以使得與之相應的話語施事行為得以成功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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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例如,說話者 W 說出話語『那條狗會咬人』以作警告的時候,似乎只要 W 有意圖去警告聽者狗很危險,那麼說出的話語所展現的話語施事行為即可成功展 現,在這裡看上去並不會受到什麼規約的限制。

斯特勞森猜想奧斯汀所謂的規約可能可以從兩個面向去理解,其一是奧斯汀 認為對話語施事行為的定義應該被描述為我們在日常生活中的說些什麼,就是做 些什麼;其二是奧斯汀始終認為話語施事行為是一種規約性行為是在於所有的話 語都可發展成含有施行話語公式的語句,並且似乎所有的話語施事行為都可以由 施行話語公式清晰展現。(Strawson,1964: 449-450)在奧斯汀用規約性行為去 定義話語施事行為的層面上,斯特勞森認為也可以嘗試用意圖去解釋上文所述的 兩個面向。因為在斯特勞森看來,規約雖然確實可以決定一些話語施事行為的成 功展現,但並不是全部,即使在奧斯汀聲稱的規約性行為的討論中,也難以脫離 說話者的意圖而獨立存在,故其認為話語施事行為的核心本質應該是說話者的意 圖,而非奧斯汀所認為的程序性規約。

首先,無論是我們說了什麼,還是我們在說什麼中做了什麼,這都是與說話 者的意圖密切相關的,因為只有意圖可以受說話者自己控制,而做了什麼的結果 是不受說話者控制的,且我們不難發現,說話者幾乎都是在遵循自己的意圖的情 況下去說些什麼,也就是說,在很大程度上,說話者想要說些什麼並做些什麼的 時候是需要盡可能地通過自身意圖去展現話語施事行為的內容,而不是僅僅由說 話者在某種程序性的規約的約束中去說什麼或是在說什麼中做什麼。

另外,斯特勞森指出有一些話語施事行為並未清楚展現的時候,可藉由其他 的話語直接將其言明。例如,說話者 A 說出話語『這條路很危險』,話語所應展 現的話語施事行為是警告,倘若聽者未理解該話語的話語施事行為為何,說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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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可直接用另一話語『我這是在警告』對其原本的話語作出補充說明,以使得所 言話語的話語施事行為能清晰展現。與此同時,斯特勞森發現炫耀和暗示兩種行 為就存在著不可言明的嫌疑,(Strawson,1964:452-454)因為當說話者 A 試圖 說出話語『我家的房子不大,也就三百平方米』執行炫耀這一行為的時候,說話 者似乎並不能通過說出另一話語『我這是在炫耀』去補充說明原本的話語內容以 言明自己的行為,在某種意義上,如果我們在炫耀時聲稱自己是在炫耀的同時,

也就意味著炫耀的行為失敗;同理,暗示更是如此,我們可以試想一下,當說話 者為清晰展現暗示的行為而直接明言告知聽者自己是在暗示,那麼原本的話語的 話語施事行為是否還能被聲稱為一種暗示呢?就以上炫耀和暗示的例子而言,斯 特勞森認為這兩者並不能算作是話語施事行為,因為在奧斯汀提到的話語施事行 為可藉由施行話語公式清晰展現這一觀點的基礎上,話語施事行為也就隨之具備 了一種可明言性,故當某種行為無法明言時,我們也就不能聲稱該行為是一種話 語施事行為。

對於斯特勞森從說話者的意圖的角度出發談論其所理解的奧斯汀的將話語 施事行為定義為規約性行為的兩個面向這一內容,筆者是這樣認為的:內容可分 為兩個部分進行討論,其一是說話者可以控制自己的意圖,其二是話語施事行為 是具備可明言性的行為。奧斯汀提到過話語施事行為其實就是『說什麼就是做什 麼』,我們可以很輕易地理解,在絕大多數情況下,要說些什麼或是要在說什麼 中做些什麼就是由說話者自己的意圖所決定的,故斯特勞森很可能因此從中發現 展現一個話語施事行為,似乎很難離得開說話者的意圖。至於另一部分針對可明 言性這一特質的探討,斯特勞森在其論文中不停強調在奧斯汀之所以會認為話語 施事行為是規約性行為,很大一種可能是因為奧斯汀認為話語施事行為可以藉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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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話語公式清晰地展現出來,而施行話語公式確實可以被認為是某種說明性的 話語內容,即可明言性,就此而言,斯特勞森在很大程度上也可能將施行話語公 式當作一種說話者的意圖的展現,因為施行話語公式的作用就是定義相應的話語 施事行為是什麼,換言之,也可以說施行話語公式就是幫助說話者說清楚自己所 言話語時的意圖。故筆者認為,正是在這兩種可能性存在的情況下,斯特勞森才 會認為意圖才是話語施事行為的核心本質。

斯特勞森在其論文的最後一節中提出了一個有趣的問題:同樣的一句話語,

『不要走』,為什麼既可以是哀求,也可以是要求?(Strawson,1964: 454-455)

毋庸置疑的是,對於這個問題,斯特勞森給出了一個很明確的答案:因為說話者 通過意圖的表達,使得聽者產生複雜的態度。儘管如此,斯特勞森還是認為意圖 對於話語施事行為的展現來說非常重要,但也依然需要留下空間給奧斯汀所提到 的規約,因為在一些情況中,規約會對話語施事行為的展現起到很大作用。例如 在話語『不要走』的例子中,當『不要走』成為一種命令的話語施事行為時,就 會需要遵循規約的內容,說話者在很大程度上需要是聽者的上級,因為如果說話 者並沒有具備一定的權力去命令聽者,那麼這個聲稱為命令的話語所展現的話語 施事行為就很可能會失敗。還有一種情況,在類似於法官執行結果宣判這一類受 明文規定的制度約束的行為的時候,話語內容完全是遵循制度的,甚至可以說這 種情況下的話語的話語施事行為僅僅只受規約限制,完全不受說話者意圖的影響。

對此,斯特勞森指出可以將所有的話語施事行為放置在一個數軸上,數軸的一端 A 端是能否成功展現完全由說話者意圖所決定的話語施事行為,然後將話語施事 行為按照它們的成功展現受到說話者意圖的影響性從大到小依次從數軸的 A 端 向數軸的另一端 B 端進行放置,話語施事行為的位置越往數軸 B 端靠近,意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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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該話語施事行為的成功展現受到說話者的意圖影響越小,取而代之的是受到規 約的影響變大,即在數軸的 B 端上放置的是完全由規約決定能否成功展現的話 語施事行為。故在此種意義下,斯特勞森認為話語施事行為至少可以分為兩種類 型,一種是意圖型行為,另一種則是規約型行為,其中,在展現意圖型的話語施 事行為時,說話者有責任清楚地展現其意圖的話語施事行為,即滿足具備可明言 性這一特質的條件;而在展現規約型的話語施事行為時,說話者則是透過施行話 語公式展現其意圖的話語施事行為。關於話語施事行為共有的基本特性,斯特勞 森在其論文中多次試圖探討,但似乎並未給出一個明確的結果,而對於上述這兩 種類型的話語施事行為,斯特勞森認為它們似乎都會牽涉到說話者的意圖被了解 這一現象,這很可能是他在所有話語施事行為中找到的共同點。

筆者認為,斯特勞森將話語施事行為的分類視作一個數軸這一想法不僅能夠

筆者認為,斯特勞森將話語施事行為的分類視作一個數軸這一想法不僅能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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