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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語施事行為是規約性行為的可能原因

第三章 P.F.斯特勞森談意圖規約與話語施事行為

一、 話語施事行為是規約性行為的可能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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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P.F.斯特勞森談意圖規約與話語施事行為

筆者在上一章裡已經對奧斯汀的《如何以言行事》一書的內容進行了較為詳 盡地闡述及簡要地分析討論,將奧斯汀早期提出的施行話語和記述話語的區分說 逐漸演變為言語行為理論的三分說的整個過程都梳理了一遍,以便讀者能夠更加 清晰明確地了解言語行為理論的內容及其發展情況。筆者在本章將要談到的內容 則是關乎於同為英國語言哲學家的斯特勞森曾發表的一篇論文,他在這篇論文中 針對奧斯汀的言語行為理論提出了不一樣的見解,甚至對奧斯汀的某一觀點進行 了較為鋒利地評斷。斯特勞森是如何看待奧斯汀的言語行為理論的?他又是在談 及言語行為理論時又是何種立場?現在讓我們帶著這些問題仔細地看看斯特勞 森在其論文「intention and convention in speech acts」中是如何說的。

一、 話語施事行為是規約性行為的可能原因

在論文第一節的部分,斯特勞森提出一些對奧斯汀言語行為理論的理解,以 及認為該理論還可繼續探討的問題。他率先提出奧斯汀在談及言語行為理論的時 候,將言語進行區分,主要圍繞一般地或者說嚴肅地言語的使用情況進行討論,

也就是針對日常交流中言語的使用進行分析探討,同時刻意規避了退化及寄生的 言語使用情況,筆者認為斯特勞森在文章開始的部分提及這個內容是因為其認為 這是奧斯汀言語行為理論的一個重點,也是探討言語行為理論的一個重要前提。

關於退化與寄生類的語言,筆者在本文第二章的內容中曾提到,奧斯汀將開玩笑,

表演以及遊戲這類非認真嚴肅的情況下進行的言語交流稱為語言的退化或是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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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的狀況,這就是在說人們通常不會把表演時的台詞當真,例如演員在舞台上說 出台詞『我要殺了你』,一定不會有人真實地遭受了威脅;也不會認為遊戲中的 某些疑似帶有行為效果的話語就真正有此效力,例如遊戲環節有人大喊『狼來了』

時,並不會有人真的認為這是在警告有狼來了;又或是當我們把酒言歡時,吟詩 作對說出話語『星星灼傷了我的雙眼』,同樣不會有人會驚慌地要把說出這句話 語的人送去醫院治療。總而言之,奧斯汀認為只有在認真嚴肅地情況下的言語交 流(即日常語言交流)才能夠對其進行言語行為理論的分析,探討說出的話語與 行為的直接或間接關係。

緊接著,斯特勞森談及了話語行為與話語施事行為的問題,他在論文中指出,

話語行為與話語施事行為之間似乎並不存在非常明確的界限,故其認為話語行為 與話語施事行為的關係還有待進一步深入探尋。筆者認為,在奧斯汀的言語行為 理論之中,話語行為與話語施事行為以及話語施效行為之間的關係確實有待更細 緻地推敲,不過有一點可以確認的是,奧斯汀的重點並不在于話語行為與另外兩 種話語功能性的行為之間的關係,而是在於話語的行為效能。確切地說,在筆者 看來,話語施事行為和話語施效行為皆是以話語行為為基底,延伸出的話語功能 性行為,其中話語施事行為是話語與行為的直接聯結,話語施效行為則是話語與 行為的間接聯結,兩者是平行存在於言語行為『三分說』之中的。不過,斯特勞 森指出這雖是一個問題,但並不會在其這篇論文中進行探討,故筆者就不繼續過 度分析了。

在談論話語行為與話語施事行為之間區隔關係的同時,斯特勞森指出,話語 行為作為話語的意義的展現,經常會為話語施事行為設下限制,且可窮盡話語本 身所具有的話語施事力,話語中蘊含的話語施事行為可以清晰地由顯性施行話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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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式表達出來。(Strawson,1964: 439-440)簡單來說,就是指在很多時候,我 們可以僅從話語本身的意義就知道話語中蘊含的話語施事行為為何,例如,當小 明一臉歉疚地說出話語,『我為此事道歉』時,話語本身就是在履行一個道歉的 行為,即我們所探尋的言語行為的話語施事行為就由話語本身的意義展現出來。

當然,並非所有的情況都是如此,有的時候話語本身的意義也並不能夠將話語施 事行為的展現囊括在內,假設小芳在野生動物園遊覽大巴上指著不遠處虎視眈眈 的狼群對身邊的人說出話語,『你不要把手伸出投食口,它們會咬人』,很顯然,

單從對話語本身的意義的理解看上去,我們並不會知道這句話語展現的話語施事 行為是什麼,我們只會知道話語是在講不要做出這個把手伸出投食口的行為以及 狼群很危險的事實,這種情況下,我們會認為話語本身的意義無法窮盡話語施事 行為,故話語施事行為的展現在此刻是大於話語的意義的,換言之,一個言語行 為中的話語施事行為並不總是受話語的意義所限制。另外,筆者在上一章的內容 中提到奧斯汀認為話語施事行為是具有某種力量的,即話語施事力,斯特勞森在 其論文中提到這一點時,指出其認為這兩者並不一定相關,因為他認為就言語行 為理論而言,一句話語的話語施事行為能否成功地實施,很大程度上會受聽者理 解的影響,而不是取決於話語施事力這股力量,甚至可以說兩者應該分開討論更 為合適。這裡所提到的聽者理解,不同於話語施效行為所需要得到的聽者的某種 反應或是產生的某種效果,而是指的聽者對說話者說出的話語有所理解。奧斯汀 在《如何以言行事》一書的第九講探討話語施事行為與話語施效行為之間的區分 時,談及話語施事行為本身就是帶有一些效果的,效果包括聽者理解的達成、起 效以及引起反應三者在內。(Austin,1962:115-117)關於聽者理解這一問題,筆 者是這麼認為的:從奧斯汀的視野出發,話語施事行為作為一個行為,若要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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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必須是在一定程度上滿足施行話語適當性的判準條件的,其中 B 類條件的 內容就是強調了參與者全程參與的重要性,意即聽者作為話語程序的參與者也是 需要參與話語的程序的,而聽者的參與就在聽者理解的達成、起效以及引起反應 這三種方式上體現出來。我們可以這樣設想,如果一個中國人意欲警告一個聽不 懂中文的美國人時說出話語,『你不要過去,那邊有蛇!』,這個美國人因為聽不 懂中文,故不知中國人在警告自己,這種聽者理解並未達成的情況下,我們似乎 並不能說那個中國人警告這個美國人的話語施事行為成功了;又或者,當某公司 領導人 A 對下屬 B 說出話語『你被開除了』,話語執行開除下屬的話語施事行為,

與之伴隨發生的是有了 B 不能繼續在該公司工作這一效果,倘若 B 在第二天依 舊照常到公司上班,則會造成情況發生混亂,即與 A 的話語本應引起的效果發生 衝突;至於引起反應的方式,較易與話語施效行為產生混淆,但話語施事行為所 需的引起反應是這樣理解的,當女生 C 很生氣地對男生 D 說出話語『你為什麼 要這麼做』,若此刻男生並不予理睬,我們就不能說女生話語的質問行為成功了,

因為該話語的話語施事行為需要引起男生 D 回答這一反應才能是滿足參與者全 程參與這一條件的。從以上例子可以看出,奧斯汀所認為的聽者的理解或者說聽 者的參與情況在很大程度上是會直接影響到一個言語行為的話語施事行為的實 施的,而這一點,看上去似乎與話語施事力並沒有什麼太直接的關係。現在回到 對斯特勞森論文內容中,關於聽者理解這一說法的部分,是斯特勞森本篇論文的 核心論點之一,他認為聽者理解這一條件的存在並非完全合理,甚至試圖用保羅.

格萊斯的意圖說去解釋,具體的內容筆者將會在後文作進一步地闡述。

斯特勞森在開始其觀點的主要論述之前還提出了幾個其認為關於奧斯汀言 語行為理論需要談及的問題。其一是對於奧斯汀而言,當我們在談及話語時,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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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要了解話語的話語施事力或是話語施事行為為何,就必須知道一些問題的答案,

例如說話者是怎樣表達其意思的(how what was said was meant by the speaker),

或者是這些詞語被說出是如何被使用的(how the words spoken were used),又 或是這句話語(語句)是如何被說的或應該如何被說出的(how the utterance was to be taken or ought to have been taken)。(Strawson,1964: 440-441)其二是 斯特勞森認為話語行為與話語施事行為之間的區分不夠清晰,他試圖將話語行為 理解為『act of saying something』,即說什麼的行為;而話語施事行為則是被理 解為『act in saying something』,即在說什麼中的行為。(Strawson,1964: 441)

其三是關於奧斯汀提到的施行話語的標誌是話語滿足第一人稱單數直陳式主動 語態這一點,斯特勞森指出這個標誌僅僅只是一個話語施事行為的充分條件,而 非必要條件,(Strawson,1964: 441)也就是說,如果一個語句不能通過第一人 稱單數直陳式主動語態表現出來,並不代表這個語句就無法展現話語施事行為。

最後一個談及的問題則是其論文的又一核心問題,即斯特勞森認為奧斯汀將話語 施事行為當作一種規約性行為,意即話語施事行為是需要符合於規約的,並且區

最後一個談及的問題則是其論文的又一核心問題,即斯特勞森認為奧斯汀將話語 施事行為當作一種規約性行為,意即話語施事行為是需要符合於規約的,並且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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