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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

在本篇論文中,筆者將奧斯汀所著的《How To Do Things With Words》及 由楊玉成、趙京超所編譯的此書的中譯版《如何以言行事》與斯特勞森以奧斯汀 在其書中所呈現的觀點為背景所寫的論文「Intention and Convention in Speech Acts」作為參考文獻,以奧斯汀所提出的言語行為理論和斯特勞森針對言語行為 理論提出的質疑及其所持的觀點為論文的理論基礎,並把規約和說話者意圖作為 出發點,著重針對言語行為理論中話語施事行為地進行較為深入地探討,目的是 在一定程度上了解規約與說話者意圖是如何作用在話語施事行為中的。

筆者在上文中對參考文獻的主要內容進行了較為詳盡的整理及闡述,並對奧 斯汀及斯特勞森兩人的觀點分別進行了歸納。奧斯汀在其書中呈現的是關於言語 行為理論的內容,他會提出言語行為理論的初衷是為了探索言語和行為之間的關 係,這是由於奧斯汀發現在日常言語交流的過程中,很多時候說話並不只是傳統 語言哲學家及語言學家所認為的那樣說話只是單一地陳述或是報導世界上正發 生的事件,而是在說話的同時也是在做事,這也就是『說話即做事』的概念。奧 斯汀最初提出施行話語的概念並與記述話語作出區分用以體現『說話即做事』的 功用,但因為施行話語及記述話語存在許多相似之處使得兩者之間的界限變得模 糊不清從而導致對兩者的區分面臨失敗,他為了能夠繼續探討言行關係『說話即 做事』的概念,故而提出了言語行為理論,將言語行為分為話語行為、話語施事 行為及話語施效行為三個層次,並主要圍繞呈現說話等同於做事這一概念的話語 施事行為進行探討。而斯特勞森的此篇論文則是以奧斯汀的言語行為理論為背景,

針對該理論中關於話語施事行為是規約性行為及一個成功被實施的話語施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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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必定包括聽者理解的達成這兩個觀點的內容提出了質疑並提出了自己的觀點。

筆者在本篇論文中正是以筆者對奧斯汀的言語行為理論的理解為觀點支撐,對斯 特勞森在鈣片論文中呈現出的主要的質疑及觀點作出相對合理的回應。筆者在前 文中提到在本篇論文中所要解決的問題有兩個:其一是規約和說話者意圖兩者中,

由何者決定一個話語施事行為能否被成功展現;其二是對於一個話語施事行為而 言,聽者理解的達成是否是有必要的。

關於第一個問題,筆者是這樣認為的:奧斯汀認為一個話語施事行為能否得 以成功展現或是被成功實施是取決於規約的,即該話語施事行為是否在一定程度 上滿足他為施行話語設下的適當性判準中的條件,這也就是奧斯汀所稱的程序性 規約,此外,對於奧斯汀而言說話者意圖的作用則是判斷一個話語施事行為是否 是真誠的;而在斯特勞森看來,奧斯汀其實是忽略了說話者意圖對於話語施事行 為能否得以成功展現的影響,斯特勞森指出一個話語施事行為能否得以成功展現 或是被成功實施在大部分時候應該是完全取決於說話者的意圖的,並且與程序性 的規約無關,因為無論是其所稱的意圖型話語施事行為還是規約型話語施事行為 都是有說話者意圖為基礎才得以展現的。但在筆者看來,斯特勞森之所以會對奧 斯汀的言語行為理論中的內容有所質疑,很大程度上是因為斯特勞森所理解的奧 斯汀『話語施事行為是規約性行為』這一觀點中的規約與奧斯汀所稱的程序性規 約是不同的。斯特勞森猜想奧斯汀稱話語施事行為是規約性行為是由於話語施事 行為都可以藉由施行話語公式展現出來,同時也可能因為奧斯汀認為話語施事行 為總是在展現『說什麼就是做什麼』的概念,而奧斯汀的本意應是因為其認為話 語施事行為需要遵循程序性的規約才能夠得以成功完成,即一個成功被展現的話 語施事行為應該是滿足程序所訴求的內容及完成程序所需的條件的。這也就是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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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規約是什麼』這個問題上,斯特勞森誤會了奧斯汀所表達的意義。除此之外,

筆者還認為斯特勞森混淆了成功展現出話語施事行為和話語施事行為被成功展 現的意義,即斯特勞森所認為的話語施事行為得以成功展現大部分時候是取決於 說話者意圖其實是在說決定一個話語施事行為是什麼話語施事行為的應該是說 話者意圖,只有部分情況下一個話語施事行為才會需要遵循程序性的規約,而奧 斯汀認為一個話語施事行為能否得以成功展現或是實施取決於程序性規約是在 說一個已經展現出來的話語施事行為能否被完全且完整地完成是由程序性規約 所決定的。在此種意義下,故筆者稱斯特勞森之所以會對奧斯汀的觀點產生質疑 並提出說話者意圖是決定一個話語施事行為能否成功展現的關鍵因素的觀點,是 因為斯特勞森對奧斯汀的觀點的理解存在偏差,並且還錯誤理解了一個話語施事 行為得以成功展現的概念。同樣地,在此種意義下,筆者才認為在規約和說話者 意圖兩者中,應是由規約決定一個話語施事行為能否得以成功展現的。

關於第二個問題,筆者認為對於一個意欲被成功完成的話語施事行為而言,

聽者理解的達成是至關重要的。在筆者看來,斯特勞森是在格萊斯的意圖說理論 的意義上聲稱聽者並不需要理解說話者的話語的意義及其意欲展現出的話語施 事行為,只要說話者具有一個希望自己說出的話語的意義及意欲展現的話語施事 行為為何的意圖即可。斯特勞森之所以會這樣認為,很可能是因為他忽略了聽者 對於完成一個話語施事行為的重要程度,而他會忽略聽者理解的重要性也有很大 程度上是因為他並未太看重程序性規約的使用,但由於在程序性的規約之中,奧 斯汀指出參與者必須正確且完整地參與程序的實施,聽者作為一個話語施事行為 所對應之程序的被動參與者也需要正確且完整地參與程序的實施,自然地,在斯 特勞森對話語施事行為所遵循的規約及話語施事行為得以展現的概念的理解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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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差的情況下,他也就認為聽者理解的達成不重要了。除此之外,筆者還發現他 提出的例子似乎也並不足矣證明在聽者對說話者的理解未能達成的情況下,依舊 可以完成一個話語施事行為,斯特勞森認為一個話語施事行為的成功展現僅靠說 話者一方就可完成,也可以說成是當我們作為說話者說話時只要想讓聽者知道我 們想做什麼時就可以當作我們已經展現了這個話語施事行為,即使聽者並不知道 我們是在展現何種話語施事行為也並不會影響我們展現了這個話語施事行為這 一結果,這樣看來顯然是不合邏輯的。故在此種意義下,筆者稱斯特勞森會這樣 認為應該是因為斯特勞森對聽者的身份的把握不夠準確,同時也因為斯特勞森對 奧斯汀的程序性規約的理解以及一個話語施事行為得以成功展現的概念的理解 有偏差。

綜上所述,筆者在本篇論文中對以上兩個問題作出了一定程度上地解答,不 難發現,在筆者看來,斯特勞森對奧斯汀的言語行為理論的內容之理解並不夠準 確,甚至存在諸多偏差,但筆者認為斯特勞森會出現如此情況在某種意義上也是 因為奧斯汀對於言語行為理論中一些細節內容的定義有些模糊不清,如約定俗成、

程序性規約、施行話語與話語施事行為等等。筆者在閱讀奧斯汀的著作後發現,

斯特勞森有一點發現是正確的,即奧斯汀似乎並沒有過多地談到說話者意圖與一 個話語施事行為之間的聯繫,僅僅指出說話者意圖的不適當會使得話語施事行為 變得不真誠,而並沒有提到說話者意圖是決定一個話語施事行為是何種話語施事 行為的概念,筆者認為,說話者意圖與話語施事行為的關係是一個可以深入探討 的內容。除此之外,筆者發現言語行為理論並不足夠完整,還有很多內容值得被 探討及完善,如話語施事行為淪為空時會變成什麼,或是話語施事行為與話語施 效行為的嚴格區分,又或是生活中的眾多不嚴肅語言應該被如何看待,以及所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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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誤解引起的不適當應當作何分類等等。故在筆者看來,言與行之間的關係還有 待繼續探索,言語行為理論也需要繼續完善,這是語言學界及語言哲學界發展應 該要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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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奧斯汀,2016。《如何以言行事》。楊玉成、趙京超,趙京超譯,商務印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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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mson and M. Sbisá.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 Grice, H. Paul, 1969. Utterer’s Meaning and Intentions. The Philosophical Review,78 (2):147-177

⚫ Searle, J., 1989. How Performatives Work. Linguistics and Philosophy, 12:

535–558.

⚫ Strawson, P., 1964. Intention and Convention in Speech Acts. The Philosophical Review, 73: 439–60.

⚫ Warnock, G. J. 1973. Some Types of Performative Utterance. In Essays on J. L. Austin, G. J. Warnock, ed. Oxford: Clarendon, pp. 6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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