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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規約與意圖談言語行為理論 - 政大學術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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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政治大學哲學研究所 碩士學位論文. 從規約與意圖談言語行為理論 政 治. 大. On the theory of Speech 立 Acts from Intention and Convention.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i n U. v. Ch 指導老師:鄭光明教授 engchi 研究生:余思潔. 撰. 中華民國一〇八年七月. DOI:10.6814/NCCU201900734.

(2) 目錄 第一章 導論 .......................................................................................................................... 2 第二章 J.L.奧斯汀的言語行為理論 ............................................................................... 7 一、 施行話語與記述話語的區分 .......................................................................... 7 二、 言語行為理論 .................................................................................................. 19 第三章 P.F.斯特勞森談意圖規約與話語施事行為 ................................................ 28 一、. 話語施事行為是規約性行為的可能原因 ................................................ 28. 三、. 斯特勞森視野中的意圖、規約與話語施事行為 .................................. 39. ‧ 國. 學. 二、. 政 治 大 格萊斯的意圖說與聽者理解 ....................................................................... 36 立. 規約、說話者意圖與話語施事行為 ......................................................... 47. sit. y. Nat. 一、. ‧. 第四章 奧斯汀與斯特勞森的主張分歧 .................................................................... 45. er. io. (一) 規約是什麼 ....................................................................................................... 48. n. a. v. l C (二) 什麼是成功展現.............................................................................................. 63 ni. hengchi U. (三) 規約、說話者意圖與話語施事行為的成功展現 .................................. 69 二、. 聽者理解與話語施事行為............................................................................ 78. (四) 何為聽者理解 .................................................................................................. 78 (五) 聽者的身份 ....................................................................................................... 82 (六) 可明言性與話語施事行為............................................................................ 84 第五章 結論 ....................................................................................................................... 88. DOI:10.6814/NCCU201900734.

(3) 參考文獻 .............................................................................................................................. 93.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DOI:10.6814/NCCU201900734.

(4) 摘要. 一般意義上,說話這一行為是人類在日常生活中的主要溝通方式。奧斯汀(J. L. Austin)打破語言學界及哲學界對說話行為的傳統認知,對言語和行為之間的 關係展開探討,在『說話即做事』的理論基礎上提出言語行為理論,即一個言語 行為總是有三個層次,即話語行為(locutionary act)、話語施事行為(illocutionary act)及話語施效行為(perlocutionary act)。奧斯汀著重於對話語施事行為的討. 政 治 大 規約的行為。對於奧斯汀的觀點,斯特勞森(P. F. Strawson)有著不同的看法, 立 論,將之視為言語和行為的關係的直接體現,認為話語施事行為應是一種受制於. ‧ 國. 學. 其指出話語施事行為能否被展現在更多時候應是受到說話者意圖地影響,而非規 約。本文就兩人的觀點分歧出發展開對言語行為與規約及說話者意圖之間關係地. ‧. 探討,提出筆者對之見解,指出斯特勞森與奧斯汀產生分歧的主要原因在於其對. y. Nat. er. io. sit. 奧斯汀的觀點的理解存在偏差,而出現理解偏差的問題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奧斯汀 未給規約一個明確的定義。在此種意義下,筆者對規約中約定俗成的定義進行了. al. n. v i n Ch 延展,試圖通過對約定俗成定義地延展完成對規約定義之明確性地加強,以此回 engchi U. 應斯特勞森對奧斯汀觀點的質疑,並在一定程度上對於規約及說話者意圖與話語 施事行為之關係的問題給出了一個回答。. 關鍵字:施行話語,話語施事行為,規約,說話者意圖,聽者理解. 1. DOI:10.6814/NCCU201900734.

(5) 第一章. 導論. 通常意義上,我們會認為語言是我們用於傳遞資訊或是報導世界上已經發生、 正在發生以及將要發生的大小事件,在上個世紀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之前,傳統 哲學家及語法學家一直以來關注的也都是語言描述及陳述事件的功用,直到英國 著名的分析學家 J.L.奧斯汀(J. L. Austin,1911-1960)提出語言的另一種使用,即 『說什麼就是在做什麼』。這一概念的提出打破了語言哲學界及語言學界中學者. 政 治 大 奧斯汀發現很多時候我們說話不僅僅只是在說什麼或是描述什麼, 同時也是 立. 的傳統認知,也為語言學及語言哲學的發展開闢出一條新路。. ‧ 國. 學. 在做事,例如我們在說『再見』的時候並不只是在說『再見』這兩個字眼,與此 同時我們並也是在做告別這件事,這種具有做事功能的話語被奧斯汀稱為施行話. ‧. 語(performative utterance)。他最初嘗試將具有做事之功用的施行話語與僅用. y. Nat. er. io. sit. 於描述的記述話語(constative utterance)作出區分,但由於區分的過程中面臨 許多困難,使得區分難以被進行下去,便轉而提出了另一個較為一般的理論,也. al. n. v i n Ch 就是『言語行為三分說』,即言語行為理論(speech-acts e n g c h i U theory)。施行話語及言 語行為理論的內容由奧斯汀呈現在其所作的威廉.詹姆斯講座的講稿中,後由厄 姆森(J. O. Urmson)將講稿整理並結合講座錄音編寫出《How to do Things with. Words》一書。這一理論的問世在語言哲學界及語言學界中引起了一場風波,相 關領域中的學者們對此理論也有不同看法,有人支持該理論,也有人對此有所質 疑,斯特勞森(P. F. Strawson,1919-2006)便在其發表的論文「Intention and Convention in Speech Acts」中提到了他對奧斯汀之言語行為理論內容的質疑及 其自己的觀點。在本篇論文中,筆者將以由楊玉成、趙京超所譯的《How to do 2. DOI:10.6814/NCCU201900734.

(6) Things with Words》的中譯版《如何以言行事》及斯特勞森的「Intention and Convention in Speech Acts」一文為主要參考文獻,針對斯特勞森在其該篇論文 中對奧斯汀的言語行為理論提出的質疑及其個人主張作出回應,進而探討言語行 為理論的相關內容。 筆者在前文中提到傳統意義下我們會稱語言是用以陳述這個世界上的種種 事件的,語言學及語言哲學界的學者們在這種意義下更是認為語言有著真假之分, 語言的意義非真即假。奧斯汀在發現了語言具有做事的功能的情況下提出施行話. 政 治 大 的語言,若是再用『真假』去評斷顯然就不太合理了,因為當我們在執行某個行 立. 語的概念,很多的時候在說話的同時,也執行了某個行為,對於這種使用狀態下. ‧ 國. 學. 為時,似乎並不能夠用『真假』去判斷,面對這種情況,奧斯汀提出了『是否適 當』(happiness or unhappiness)的概念。譯者楊玉成、趙京超在導言中提到,. ‧. 適當與否就是指在我們說出『施行話語』的情況下,話語是無法獨立存在的,即. y. Nat. er. io. sit. 其需要有著情境的伴隨才會發生的,也就是說,如若在某種不適當的情境下,施 行話語將會無法完成要做的事。 (楊玉成、趙京超,2016:ⅶ)例如,女孩 A 對. al. n. v i n Ch 男孩 B 說出『我們分手吧!』,但女孩與男孩並非戀人的關係,故施行話語『我 engchi U 們分手吧!』無法成功完成『分手』這一行為。在這個概念基礎上,奧斯汀便為 施行話語制定了一個適當性判準,即奧斯汀認為一個施行話語若是要成為一句適. 當的施行話語,需要滿足六個條件。奧斯汀將六個條件分為 A、B、Γ三大類,將 因不同類條件的缺失而導致的不適當分為兩類,其一是未成(misfires) ,即話語 所做的事是沒有成功的;其二是濫用(abuses),即話語所做的事是不真誠的。 為了對記述話語及施行話語作出區分,奧斯汀也試圖將『真假與否』和『是否適 當』作為區分記述話語和施行話語的標準,但結局並不樂觀,因為他發現,這種 3. DOI:10.6814/NCCU201900734.

(7) 標準並不夠嚴謹,記述話語也會有適當或是不適當的時候,施行話語也會有話語 內容的真假之分。與此同時,他還提出了另外兩個關於語法和用詞上的標準以用 來區分記述話語和施行話語,即第一人稱單數現在時直陳式主動語態的使用及奧 斯汀列出的顯性施行式動詞的使用。同樣地,他的區分失敗了,因為他發現這兩 種語法上的標準似乎同樣可以運用在記述話語上,這使得記述話語和施行話語間 的界限越來越模糊,兩者差異也變得更小。接二連三的失敗,讓奧斯汀放棄了其 對區分記述話語和施行話語的堅持,盡而提出了言語行為三分說,即言語行為理. 政 治 大 act) ,即說出某個具有意義的話語;其二是話語施事行為(illocutionary act) ,即 立 論。奧斯汀認為一個言語行為總是涵蓋三個層次:其一是話語行為(locutionary. ‧ 國. 學. 具有某種力量可用以做事的話語行為;其三是話語施效行為(perlocutionary act) , 即經由說些什麼而取得某種效果的行為。在筆者看來,儘管奧斯汀提到言語行為. ‧. 的三個層次,並且對三個層次作出了一定程度上的區分,但他所關注最多的還是. y. Nat. er. io. sit. 話語施事行為的內容,因為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說話語施事行為的概念是對施行 話語概念的延用,兩者都是對『說話即做事』這一概念的使用。在此種意義上,. al. n. v i n Ch 施行話語的適當性判準也就同樣可以作用在話語施事行為之上了,奧斯汀也在書 engchi U. 中指出『illocution act is a conventional act』,也就是說話語施事行為應當是受規 1. 約(convention)約束的。(Austin, 1962: 105 ) 筆者在前文中提到斯特勞森在其論文「Intention and Convention in Speech Acts」中就提到對奧斯汀在《How to do Things with Words》一書中的核心論述 的質疑,他認為奧斯汀在對『話語施事行為』進行闡述的時候只注意到規約的重. 1. 此類引用及改寫均參照由楊玉成及趙京超所譯的《How to do Things with Words》中譯版《如何以言行 事》 。. 4. DOI:10.6814/NCCU201900734.

(8) 要,而忽略了另一個可以決話語施事行為能否得以成功展現的重要因素,即說話 者的意圖(intention) 。斯特劳森對言語行為理論在整體上持肯定態度,也認同奧 斯汀提出的施事行為能否得以成功展現取決於約定俗成的規約程序这一觀點,但 他覺得規約只有在有的時候才能用來決定一個話語施事行為的成功展現,但在大 部分時候都應是由說話者的意圖用來決定一個話語施事行為能否成功展現,並且 需要由規約決定的展現結果的話語施事行為也是以說話者意圖為基礎的。除此之 外,斯特勞森還試圖用格萊斯(H. P. Grice,1913-1988)的意圖說去理解奧斯汀. 政 治 大 的效果這一內容,並且斯特勞森認為聽者理解並不重要,在他看來,對於一個要 立. 在其書中所談到的一個已經成功完成的話語施事行為一定帶有聽者理解的達成. ‧ 國. 學. 成功展現話語施事行為而言,只要說話者具有一個希望被聽者理解的意圖就足矣, 至於聽者是否理解就無關緊要了。. ‧. 綜上所述,斯特勞森在「Intention and Convention in Speech Acts」一文中. y. Nat. er. io. sit. 呈現的對奧斯汀言語行為理論的質疑及其個人主張主要是針對於一個話語施事 行為的成功展現的結果及聽者理解的重要性而提出的。筆者認為,奧斯汀與斯特. al. n. v i n Ch 勞森兩人主張的分歧主要體現在對於規約、說話者意圖以及聽者理解這三種因素 engchi U 與一個話語施事行為的成功展現之關係的問題上,即兩人對這三種因素對於一個 話語施事行為的成功展現的作用有不同的見解。但在筆者看來,兩人會有此主張 分歧,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斯特勞森對奧斯汀對於規約及話語施事行為之成功展 現的定義的理解出現偏差。秉持這種想法,筆者在本文第四章釐清兩人主張分歧 時嘗試將奧斯汀聲稱的『具有某種約定俗成之效果的公認的約定俗成的程序』進 行分類,將『約定俗成的程序』分為三種類型,分別為制度性、社交性、脈絡性, 其中脈絡性約定俗成程序是一般類型的約定俗成程序,而制度性及社交性的約定 5. DOI:10.6814/NCCU201900734.

(9) 俗成程序則是脈絡性約定俗成的特殊類型。筆者希望通過對約定俗成的程序的分 類,試圖對規約的定義作出更明確地詮釋,延伸約定俗成之概念,並在一定程度 上完成對斯特勞森對於規約之定義的誤會的回應。 在接下來的內容中,筆者將會對參考文獻中呈現的重要內容進行較為詳盡地 闡述及探討,並從筆者的理解的角度出發,嘗試解決奧斯汀及斯特勞森兩者間存 在的主張上的分歧,進而在回應斯特勞森的同時更為深入地探討言語行為理論並 試著完善一些內容。.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6. DOI:10.6814/NCCU201900734.

(10) 第二章. J.L.奧斯汀的言語行為理論. 透過對《如何以言行事》一書譯者楊玉成、趙京超導言的閱讀,筆者得知奧 斯汀在其早年提出的『說話就是做事』的概念打破了當時語言學及語言哲學領域 中對『語言』的傳統認知,開始重視語言與行為之間的關係,認為話語不再只是 單一(純粹)的陳述或報導,有些話語更是在履行某種行為或是做什麼事,故嘗 試將話語分為『記述話語』與『施行話語』兩類,以區別話語表達陳述與履行行. 政 治 大 於奧斯汀在後來無法完成對兩種話語的徹底區分,故放棄區分,轉而針對『說話 立 為的功能。但遺憾的是,記述話語與施行話語之間存在著模糊不清的界線,以致. ‧ 國. 學. 即做事』的功能進一步發展出言語『三分說』,即言語行為理論。 關於施行話語 和記述話語的提出、言語行為理論的發展及其相關規則,筆者會在本章接下來的. ‧. 內容中詳細闡述,並提出筆者自己對其的理解。. er. io. sit. y. Nat. n. 一、 a施行話語與記述話語的區分. iv l C n hengchi U. 筆者在上一段提到奧斯汀對『說話即做事』這一概念的提出,在語言學界及 語言哲學界掀起了不小的波瀾,引得相關領域學者開始重視起語言的可使用性。 楊玉成、趙京超在其導言中提到,傳統意義上,我們通常會認為使用語言是為了 陳述或報導事件,語法學家與傳統哲學家也認為語言的使用只是言談行為,與其 餘行為並不能夠相提並論,『言行不一』就是如此;不過奧斯汀卻發現有種話語 雖符合陳述的語法結構,但並不履行陳述的功能,而是說出話語就是在做某件事, 即實施與之相應的全部或部分行為,故這種話語被稱為『施行話語』。(楊玉成、 7. DOI:10.6814/NCCU201900734.

(11) 趙京超,2016:ⅴ-ⅵ)奧斯汀提到,有一些符合『第一人稱單數現在時直陳式主 動語態』的話語,並不是在做陳述,例如,新郎說『我願意(娶她為妻)』是完 成結婚行為的一個步驟,船的命名者說『我將這艘船命名為伊麗莎白號』是在給 船命名,打賭者說『明天會下雨,我打賭』是在進行打賭行為。 (Austin, 1962: 56)從上述這些例子可以明顯看出,這類話語確實未做陳述,而是在做一些事或 者與話語相應的行為,這種體現『說話即做事』的話語就是施行話語。為了清晰 有效地將這類話語和傳統意義上用作報導或描述的陳述類話語分開,奧斯汀用. 政 治 大 在有些時候,說話者說出一句或是一段話語時,話語的內容不僅僅只是為了 立. 『記述話語』一詞與『施行話語』作出區隔。對此,筆者是這樣認為的:. ‧ 國. 學. 表達語言字面上的意義,同時也是在做一件事或履行一個行為。所謂施行話語, 顧名思義就是有實施某件事或是某種行為的功能的話語。這類話語在說出的時候,. ‧. 表達語意的同時還在做事,這不同於記述話語只是單純地描述或報導世界上的某. y. Nat. er. io. sit. 個事件。毋庸置疑,我們經常用『真假』去評價一句話語,在傳統哲學家和語言 學家眼中,『真假性』更是陳述語句的唯一判準,在此境況下,我們所說出的話. al. n. v i n Ch 語也就非真即假了。那麼,我們平日所說的話語都有真假之分嗎?事實好像並非 engchi U 如此,當小明同學說出『今天中午在學校門口見』這一話語時,我們好像並不能 去說這句僅是展現約定意義的話語是真是假,這樣看上去就並沒有什麼真假性可 言,這句有約定用途的話語不同於『我有一隻貓』這類有事實依據的話語,它並 沒有真假的標準。故此,總是用真假去評判我們的話語似是有些牽強。在這個問 題上,奧斯汀也有自己的見解,他認為『真假』不應該是話語的唯一判準,更多 的時候,施行話語可能會因為說出話語的場合或話語對應的事情出錯而被認為是 錯的或是不適當,故用『適當與否』去評判一句話語顯得更為合理。如小明說出 8. DOI:10.6814/NCCU201900734.

(12) 『今天中午在學校門口見』時已經是晚上了,這句話語就因為場合出錯導致約定 失敗而被認為是不適當的話語。 筆者認為,當一句施行話語說出的時候,它或許符合陳述語句的語法結構, 但卻不能像這類話語簡單地用真假去評判,因為施行話語的說出會與說話的情境、 人物等因素相關。例如,小紅說出話語『我答應你跟你去看電影』,我們可以發 現這句話語是在做承諾,對於這句話語,我們不能輕易地說這是一句真話或是假 話,但卻可以很簡單地就知道小紅所做的承諾是否是個正確的承諾,同樣地,我. 政 治 大 即可以判斷話語是否正確。 立這種有著對錯之分的判斷標準,再加上語言交流存在. 們也可以簡單地判斷出施行話語『我答應你跟你去看電影』的語境是否是正確的,. ‧. ‧ 國. 更為合理。. 學. 語言環境等外在因素的限制,故用『適當與否』作為施行話語的判準較『真假』. 關於『適當與否』這一判準在判斷『施行話語』時的使用方法,譯者楊玉成、. y. Nat. er. io. sit. 趙京超在導言中指出,奧斯汀認為一個施行話語要成為適當的施行話語需要滿足 六個條件。(楊玉成、趙京超,2016:vii)六個條件的完整內容如下:. al. n. v i n Ch 『(A1)必須存在一個具有某種約定俗成之效果的公認的約定俗成的程序, engchi U. 這個程序包括在一定的情境中,由一定的人說出一定的話。 (A2)在某一場合,特定的人和特定的情境必須適合所訴求的特定程序的 要求。 (B1)這個程序必須為所有參與者正確地實施,並且 (B2)完全地實施。 (Γ1)這個程序通常是設計給具有一定思想或情感的人使用,或者設計給任 何參與者去啟動一定相因而生的行為,那麼參加並求用這個程序的人,必須事實 9. DOI:10.6814/NCCU201900734.

(13) 上具有這樣的思想和情感,並且 (Γ2)隨後親自這樣做。』 (Austin, 1962: 14-15) 從以上六個條件內容可以看出奧斯汀對待『適當與否』這一判準還是甚為嚴 謹的。筆者認為,奧斯汀之所以會將施行話語的說出視為一種約定俗成的程序, 是因為他把施行話語的重點放在其『做事』的功用上。我們理應知道,當我們在 做一件事或是履行一個行為時都不會只是做個動作,而是在一定的場合、境況下. 政 治 大 書』這件事,他需要完成找書、拿書、翻開書、看等等一系列的動作才能被認為 立. 做出一個或多個動作以完成一件事或完整执行一個行為。例如,一個人要做『看. ‧ 國. 學. 是做了『看書』這件事,若只是做『看』這一動作則不能被承認這是『看書』; 又或者『跑步』這一行為,只有相繼完成邁出一條腿、落地、邁出另一條腿、落. ‧. 地的連續奔跑動作,才能將此行為稱為『跑步』。想必不難看出,無論是做事還. y. Nat. er. io. sit. 是履行行為都應是以流程的形式存在的,而非只是單一的動作。又因施行話語的 本質就是在於『說話即做事』,故在筆者看來,施行話語的說出被稱為一種程序. n. al. 是合乎情理的。. Ch. engchi. i n U. v. 筆者以為,當我們做一件事或是履行一個行為的時候,一定會下意識判斷這 件事或是這個行為是否完成了,因為我們是有思想有意識有情感的人,不會只是 空洞單調地做著動作,執行程序。龜兔賽跑,烏龜只有從起點出發,按照比賽規 則進行,到達終點,烏龜才算是完成了比賽;如若烏龜在比賽途中發生意外,未 能抵達終點,則不能稱烏龜完成了比賽。做一件事或是履行一個行為可能會順利 完成,亦可能會因為各式各樣的因素導致未完成;同樣地,施行話語可能會是適 當的,也可能因為各種因素導致與之對應的行為失敗而被認為是不適當的。例如, 10. DOI:10.6814/NCCU201900734.

(14) 當小明說出施行話語『謝謝你』,小明的行為是感謝聽者,如果與此同時他們正 在打架,且聽者并未聽見,那麼感謝的行為顯然是失敗的,而這句『謝謝你』也 就是不適當的。由此可見,判斷施行話語的適當性與判斷履行行為的結果同樣複 雜,兩者均會受到場合、境況、人物等外在因素的影響,直接或間接地導致行為 的失敗與話語的不適當。因此,關於奧斯汀提出的六個條件,筆者是認同的。 在繼續探討奧斯汀為評價施行話語提出的六個條件之前,需要提及的一點是, 奧斯汀並不把所有看似有行為效力的話語都放在對施行話語的考量範圍之內,也. 政 治 大 何以言行事》第二講中談及施行話語的適當條件時,奧斯汀明確指出有三種『不 立 並不把所有造成行為失敗的因素都放在評價施行話語適當性的判準之內。在《如. ‧ 國. 學. 適當』不在他探討施行話語的適當條件中。第一種是作為行為容易遭遇的各種不 足,假設小明把小紅當作朋友,但小紅卻認為兩人是戀人關係,在小紅因為生氣. ‧. 對小明說出『我們分手吧』時,這句看上去在做分手行為的施行話語,可能就會. y. Nat. er. io. sit. 因為小紅對兩人關係的誤會而被認為行為是無效的或不適當的,而這種情況因在 奧斯汀看來是屬於『情有可原的情境』故被排除在他所探討的不適當之外;其二. al. n. v i n C h 』或『寄生』的不嚴肅話語,這是在說話語 是被奧斯汀稱為『退化(etiolation) engchi U. 有時候會因為話語說出的狀態是處於非日常的場景,例如在開玩笑和表演說出話 語時,話語內容通常不會被當真,從而會使得話語對應的行為無效,這就好像演 員在拍攝電影時說出的台詞,因為他們在說『我要殺了你』時,我們通常不會認 為他們是真的在威脅那個『你』或者觀眾;至於最後一種就是因為『誤會』而引 起的不適當,在我們日常交流中,聽者很多時候會因為誤會說話者話語的意義而 使得施行話語所做的行為失敗,比如A對 B 說『你給我等著!』,A這一話語是 在威脅 B,但 B 卻以為 A 是在開玩笑,這樣看來,A 的威脅行為在一定程度上就 11. DOI:10.6814/NCCU201900734.

(15) 因為 B 對 A 話語內容意義的誤會而失敗,這種情況在奧斯汀看來太過複雜特殊, 所以也就暫不放在對施行話語的判準條件之中了。(Austin, 1962: 21-23) 現在回到奧斯汀提出的施行話語的六個判準條件,這是筆者論文的核心理論 基礎之一,即規約。也就是說,在這裡提到的奧斯汀的六個條件,在一定層面上 就是奧斯汀認為能夠決定言語行為是否成功展現的規約,也是筆者要在論文中探 討的規約。至於如何從施行話語延伸至言語行為的,筆者會在後文中詳細說明。 接下來筆者將對六個條件的具體內容進行探討,並提出筆者自己對其的理解。在. 政 治 大 程序』 。 (Austin, 1962:14)毋庸置疑,這是奧斯汀在判斷施行話語時適當性的首 立 A1 的部分,就有『必須存在一個具有某種約定俗成之效果的公認的約定俗成的. ‧ 國. 學. 要條件,即他認為施行話語總是一種程序,需要遵循必須的規則並完整地執行程 序。作為程序,它有著一定的伴隨條件存在,而非只是單一空洞的程序流程框架。. ‧. 我們可以看出,這個程序是需要符合約定俗成這一要求的。所謂約定俗成,筆者. y. Nat. er. io. sit. 認為就是指這個施行話語的說出之情境、人物、場合等伴隨條件是能夠得到社會 公眾普遍認可的。就像我們都知道籃球比賽中只有場上的裁判才能說『五號選手,. al. n. v i n Ch 拉人犯規』以此執行判定球員犯規的行為,而在場外觀賽的人們甚至是在場下休 engchi U. 息的教練都無法給予球員犯規的判定;又或者是在公司裡,只有擁有人事處理職 權的上司才能對自己的下屬說『你被開除了』,執行開除員工的行為,而不是任 何一個員工都能開除另一個員工,即使是個無官僚體制的公司;甚至是在澳門 A 賭場內的賭桌上,也只有每場賭局的荷官才能說出『A 先生勝』以此執行賭局勝 負結果的判定,就算是玩家自己根據賭局結果說出的『我贏了』也無法執行判定 賭局勝負的行為;諸如此類,都是奧斯汀所認為的約定俗成。條件 A1 的第二句 『這個程序包括在一定的情境中,由一定的人說出一定的話』就是筆者在前面提 12. DOI:10.6814/NCCU201900734.

(16) 到的三個例子那樣,第一個例子中籃球比賽中就是一定的情境,一定的人說出一 定的話就是指場上的裁判說出『五號選手,拉人犯規』;然後就是有人事處理職 權的上司對自己的下屬說出『你被開除了』,這裡的情境就是在工作關係中;第 三個例子亦是如此,在賭桌上進行賭局時,由賭局荷官說出『A 先生勝』。綜上 所述,筆者認為,這個條件是在說明一句施行話語之所以是適當的,是因為說話 者說出話語時的場合是正確的,且說話者有著執行該行為的權力或是資格。 接下來再看條件 A2, 『在某一場合,特定的人和特定的情境必須適合所訴求. 政 治 大 所謂特定的人和特定的情境都必須符合施行話語所對應行為的訴求,也就是說, 立. 的特定程序的要求』,(Austin, 1962:14-15)這是對 A1 的延伸,重點是在強調. ‧ 國. 學. 只有符合該程序要求的人和情境才是真正意義上被稱為特定的人和情境,反之亦 然。或許我們可以這樣理解,一場棒球比賽正在舉行,棒球裁判說出施行話語『觸. ‧. 殺』,所對應的行為是宣判跑壘員出局及說明情況,當然,這句話要成功執行宣. y. Nat. er. io. sit. 判結果這一行為,必須要是在棒球比賽的過程中,跑壘員在未安全上壘前被守壘 方球員拿到球後觸碰的情況發生時,由場上的棒球裁判說出。顯而易見的是,如. al. n. v i n Ch 果跑壘員在安全上壘前未被觸碰,又或者根本就不是由裁判說出的,甚至是進行 engchi U 的比賽其實是曲棍球比賽,我們一定不會認為這個宣判行為是有效的。或者會有 人疑惑是否只有比賽這種正式的有規則限制的場合才會有特定的要求,答案當然 是否定的,就拿打麻將來說,這看上去並不是一個多麼正式的場合,B說出『清 一色』執行胡牌的行為如果要成功執行,也必須符合至少兩個條件,其一是 B 是 正在參與打麻將的人,若是局外看客則不行;另一個條件就是 B 或者與 B 一起 打麻將的人當下確有一手符合清一色標準的牌面,如果只是一副自摸的牌面,則 『清一色』的胡牌行為會失敗,即要執行『清一色』的胡牌行為,就必須是清一 13. DOI:10.6814/NCCU201900734.

(17) 色,不能『掛羊頭賣狗肉』,若不是清一色,施行話語『清一色』則為不適當。 故筆者認為無論何種場合,何種行為,都會有特定的訴求,一句施行話語若要適 當,說出的人及情境就必須滿足訴求的要求。 條件 B1 和 B2 說的是『這個程序必須為所有參與者正確的實施,並且完全 地實施』 (Austin, 1962:15) ,筆者認為這是在強調施行話語的程序性,即作為程 序若要完整執行,必須保證程序的參與者全程且正確地參與程序的進行,倘若程 序的參與者背離程序要求參與程序,或者有部分參與者在程序進行過程中退出程. 政 治 大 會哭的』 ,我們可以看出這句施行話語是在做許諾,如果 A 在說這句話的時候已 立. 序,則該程序也會因此而出錯以致於執行失敗。假設 A 對 B 說『我答應你我不. ‧ 國. 學. 經淚流滿面了,顯而易見的是 A 的許諾與事實不符,那麼這個程序中的參與者 A 就並未正確地實施,故該程序失敗,這句話語也就是不適當的了。又或者,A 對. ‧. B 說『一起玩遊戲吧』,這是一個邀請的行為,如果此刻 B 同意了,那麼這個邀. y. Nat. er. io. sit. 請的程序成功執行了,如果 B 拒絕了 A 的邀請,那麼很遺憾,這個程序會因為 參與者 B 的未參與而失敗。這也就是說,施行話語要成為適當的話語,對應行為. al. n. v i n Ch 的參與者需要全面且正確的參與程序的進行,參與者不可做出背離原行為程序原 engchi U 則或中斷程序進程的行為。 從以上內容中對兩個 A 類條件的分析應該不難看出,A 類條件的核心在於施 行話語的所處場合、情境及參與者的正確性或者適當性;而B類條件的評斷關鍵 就在於施行話語的程序完整性及參與者參與程序的情況。奧斯汀將不符合 A 類 及B類條件的不適當統稱作未成,意指這類不適當的施行話語所執行的行為是沒 有成功執行的,其中 A 類的不適當為誤求,B類的不適當為誤施。 不過,在奧斯汀眼中,如果只由話語的所處情境、參與者身分、程序進程等 14. DOI:10.6814/NCCU201900734.

(18) 外在因素就完成對施行話語適當性的判斷顯然是不足夠的,除此之外,還有另一 類關乎於說話者本身情況的條件也可對施行話語的適當性進行判斷,即Γ類的條 件,具體是這樣的,『這個程序通常是設計給具有一定思想或情感的人使用,或 者設計給任何參與者去啟動一定相因而生的行為,那麼參加並求用這個程序的人, 必須事實上具有這樣的思想和情感,並且隨後親自這樣做』(Austin, 1962: 15), 顯然地,此類條件的核心內容有兩個,其一是說話者必須是一個有自我意圖的人, 而不能是一個會說話的機器或沒有獨立情感意圖的人;其二是在於說話者自身的. 政 治 大 說的施行話語所必需的意圖的。例如,當張三對其未婚妻說出施行話語『我承諾 立 思想、情感與意圖,簡單的來說,就是指說話者的內在意圖應該是符合說話者所. ‧ 國. 學. 我一定會回來』以做出承諾,這個承諾所必須的意圖就是張三發自內心地想要履 行此承諾,但如果張三做出此承諾時並未打算真的履行承諾,那麼這句話語就是. ‧. 不適當的,儘管承諾的行為順利完成了;又或者,張三對李四說出話語『歡迎你. y. Nat. er. io. sit. 的到來』以做出表示歡迎的行為,這意味著,張三的這句話語如若要適當就必須 發自內心地歡迎李四,否則就是不適當的,因為張三在不情願的情況下說出表示. al. n. v i n Ch 歡迎的話語,這樣實則是虛偽的,虛偽的話語在奧斯汀看來也就是不適當的;這 engchi U 裡可能還有一種情況,就是在執行判段行為的時候,可能宣佈判斷的結果是不真 實的,這樣的情況很常見,比如某次歌唱比賽主持人宣佈最終冠軍『本次歌詞比 賽冠軍是 A』時,其實比賽主持人和評委都認為 A 不應該是冠軍,但由於其他情 況使然,不得不宣佈 A 為冠軍,那麼這句施行話語也會因為說話者的思想背離話 語必需意圖而變得不適當。奧斯汀把因Γ類條件的缺失而導致的不適當稱作濫用, 意指這類言不符實的施行話語是不真誠的,是對程序的濫用。故,筆者認為,奧 斯汀提到此條件是表明其認為說話者的施行話語適當性與說話者說出話語時的 15. DOI:10.6814/NCCU201900734.

(19) 內在意圖也有著不可或缺的關係,同時也認為儘管這類施行話語是不適當的,但 其所做的行為仍然是可成功執行的。 筆者關於對奧斯汀提出的施行話語的應該的判準的探討及理解在此就先暫 時告一段落,綜上所述,筆者整理如下:奧斯汀將此六個條件視作評價判斷施行 話語的適當性的標準參考,並將其分作 A、B、Γ三類條件,又將話語情境、場合 及參與者等外在因素的缺失或錯誤引起的不適當與因說話者內在意圖與話語必 需意圖的不符引起的不適當劃分為未成與濫用兩種不適當。並且,奧斯汀之所以. 政 治 大 同的,二則是因為其認為未成這一類不適當會直接導致施行話語所做的行為不能 立. 將施行話語的不適當分為兩類,一則是因為其認為這兩類不適當的決定因素是不. ‧ 國. 學. 執行失敗,而濫用這類不適當不會直接導致施行話語不能成功執行行為,特別是 在 A、B 類條件皆能滿足的情況下,滿足這類不適當的施行話語依舊可以成功完. ‧. er. io. sit. Nat. 虛偽不真誠的行為,是一種對程序的濫用。. y. 成這個程序,即成功執行施行話語之行為,而其與適當的施行話語不同的是這是. 在談及施行話語的適當性評斷條件時,奧斯汀逐漸發現他最開始提出的記述. al. n. v i n Ch 話語與施行話語的區分出現了一些麻煩: e n g施行話語與記述話語之間似乎並沒有太 chi U 過明確的界限,也就是說,好像找不到一個清晰明確的標準去定義甚至是辨認一 句話語是施行話語亦或是記述話語。在筆者看來,奧斯汀最初是認為記述話語是 有簡單的真假之分,而施行話語就是有相對複雜的適當與不適當之分,這意味著 奧斯汀起初認為記述話語是一種命題式話語,命題非真即假,而施行話語是一種 情境式話語,情境不分真假,而分對錯,也可以說是適當與否。但其後期發現記 述話語有時候也會受到情境的影響,以至於並不能再簡單的評價它為真假了,例 如小李說出記述話語『我兒子明天結婚』,很明顯,這是在闡述小李兒子要結婚 16. DOI:10.6814/NCCU201900734.

(20) 的事實,但要評判這句話語的真假性,與之相關的應有兩個事實,一個是結婚的 時間是否為明天,另一個是小李是否有兒子,如果說小李根本沒有兒子,那麼我 們還能簡單地將這句話評定為假話嗎?答案是否定的,因為這句話語的真假性應 當是建立在小李確有兒子的前提下,否則這就是一句無稽之談,根本談不上是真 是假,而這類無稽之談,無疑是用適當性評價太合理不過了;同時,在評價施行 話語適當性的時候,也有些情況會跟話語內容的真假性扯上關係,這類例子也很 多,就比如 A 對 B 說出話語『你出門記得帶傘,會下雨』以做建議的行為,與施. 政 治 大 會被認為似乎在一定程度上是不適當的, 但這又不符合奧斯汀所提到的任何一類 立 行話語適當性相關的事實應該是下雨的情況,倘若並沒有下雨,那麼此時這句話. ‧ 國. 學. 不適當,且這句施行話語所履行的行為也並沒有因為疑似的不適當而失敗,故我 們更可能會認為這句話語是假的,因為下雨並不是事實,即為假,且話語所執行. ‧. 的行為並不會因此落空。. y. Nat. er. io. sit. 在面對難以區分施行話語與記述話語的境況下,奧斯汀又嘗試用施行話語公 式(performative formulas)以作進一步區分。奧斯汀在其早期提出施行話語的. al. n. v i n Ch 時候,所談及的例子皆是『我願意娶她為妻』 、『我命名它為 XXX i U e n g c h(婚禮儀式中) 號』(船的命名意識)、『我打賭今天會下雨』之類的話語,不難發現,它們有一 個共同點,即話語內容都含有第一人稱單數現在時直陳式主動語態的動詞,也就 是『我願意』、 『我命名』、 『我打賭』這些以主詞為『我』為前提的動詞。 (Austin, 1962:5)筆者以為,所謂施行話語公式,就是指滿足話語內容中含帶第一人稱 單數現在時直陳式主動語態的動詞的語句結構,而這公式就是施行話語的標誌。 不過,除此之外,還有一種情況是這樣的,有些施行話語並不滿足前面提到的施 行話語公式,它們語句內含有的動詞並非第一人稱,而是第二、三人稱或是無人 17. DOI:10.6814/NCCU201900734.

(21) 稱的,甚至本應是主動語態的動詞還被被動語態的動詞取代。此類施行話語可能 是這樣的,法官說出話語『有罪』(法庭審判)、裁判說出話語『三振出局』(棒 球比賽),這看上去似乎就是無人稱的,但我們可仔細想想,應該不難發現這類 施行話語其實可以滿足話語內容含有第一人稱單數現在時直陳式主動語態的動 詞這一施行話語公式的,它們只是合理地省略了一些內容,依然可以發展出更完 整的語句,即含有第一人稱單數現在時直陳式主動語態的動詞。例如『有罪』可 發展出『我宣判犯人有罪』, 『三振出局』可發展出『我判定 X 方球手三振出局』,. 政 治 大 很顯然,這句話語確實在做事,執行了警告的行為,儘管話語內容含有的是第二 立. 諸如此類。又或者,當某學校的訓導主任對同學 A 說『你被警告不許再逃課了』,. ‧ 國. 學. 人稱被動語態的動詞,這樣看來話語內容也確實未滿足包含施行話語公式這一施 行話語的標誌,不過它也同樣可發展出含有第一人稱單數現在時直陳式主動語態. ‧. 的動詞,即訓導主任說『我告知你被警告不許再逃課了』,如此這般,也是符合. y. Nat. er. io. sit. 施行話語公式了。奧斯汀在文中提到,儘管施行話語公式是施行話語的標準,但 也不能完全依賴這種語法結構去辨別一句話語是否是施行話語,故施行話語可能. al. n. v i n Ch 有顯性施行話語(explicit performative)及非顯性(inexplicit)或隱性(implicit) engchi U 施行話語兩種,我們可以這樣理解,話語內容滿足這類公式的施行話語稱為顯性 施行話語,話語內容可發展為滿足這類公式的施行話語可稱為隱性施行話語。 可是,話語內容中含有或能發展出施行話語公式的話語就一定是施行話語了 嗎?有了施行話語公式為基礎,就可以界線明確地區分施行話語和記述話語兩者 了嗎?答案當然都是否定的。我們可以想象一下,當張某作為一名歌唱比賽的在 場觀眾,在聽到主持人宣佈 A 為冠軍的時候,張某可能會跟著說出『A 為冠軍』, 很明顯,張某的話語內容中確實有著施行話語的標誌詞,或者說是可發展出符合 18. DOI:10.6814/NCCU201900734.

(22) 施行話語公式的話語結構,但同樣顯而易見的是,張某的這句話語並不能履行宣 佈冠軍的行為,這句話語只是在簡單地報導一個事實而已,即記述話語。故而, 即使是有施行話語公式或是施行話語標誌詞作為施行話語的標誌,也並不能有效 地區分施行話語以及記述話語,到此為止,奧斯汀試圖區分施行話語和記述話語 的願望再次遭受挫敗。筆者認為,施行話語和記述話語之所以難以區分,是因為 奧斯汀在一開始就認為能做事的施行話語與那些只是用作陳述或報導事實的話 語不能混為一談,總是試圖與傳統哲學家及語言學家對話語的傳統認識劃清界限,. 政 治 大 在說出一句所謂的記述話語的時候,其實就是在做陳述或是報導的行為,這也符 立 但卻忽略了『陳述』或『報導』作為話語的傳統功用本身也是一個行為,即我們. ‧ 國. 學. 合施行話語『說話就是做事』的理論基礎,也就是說,記述話語和施行話語之間 的界線如此模糊不清,難以區分,實則是因為這兩者的本質在一定程度上本就是. ‧. 同類,甚至就是同一個東西。. y. Nat. er. io. sit. 不過,施行話語和記述話語之間的區分失敗並沒有讓奧斯汀就此放棄『施行 話語與記述話語有別』這一觀點,他開始把施行話語當作話語的特殊情況,而記. al. n. v i n Ch 述話語則是話語的一般情況。面對施行話語與記述話語的區分的困難,奧斯汀意 engchi U. 識到他的研究重點應該放在施行話語意義下言語與行為之間的關係,故而他在施 行話語的提出的基礎上又提出一個新的理論,即言語行為理論,也稱言語行為『三 分說』。. 二、 言語行為理論. 關於言語行為理論,具體內容如下:奧斯汀把我們的日常言語交流即『說些 19. DOI:10.6814/NCCU201900734.

(23) 什麼』的行為稱作履行或是實施話語行為(同言語行為),且每一個言語行為都 可分為三個層次,分別為話語行為、話語施事行為以及話語施效行為。 話語行為可以說是一個言語行為最基礎的部分,其中由發音行為、發語行為 以及表意行為構成,意指我們所說的每一句話語最基礎的部分,當我們說出一句 話語的時候,首先一定會發出聲音(發音行為),其次這些說話發出的聲音是語 言(發語行為),再來就是說出的話語能表達出話語本身的含義(表意行為)。例 如,當 A 對 B 說出話語『我今天心情不錯』,發出聲音即是發音行為,A 說出的. 政 治 大 天心情不錯』能夠表達話語本身意思而非一句沒有語言邏輯的語句即為表意。話 立. 是語言而不是發出一個與『我今天心情不錯』相仿的聲音即為發語,話語『我今. ‧ 國. 學. 語施事行為其實就是對應施行話語『說話就是做事』的內容,簡單來說,話語施 事行為是指在說話中實施的某個行為或是做的某一件事。比如,當 A 對 B 說,. ‧. 『我警告你那邊的狗會咬人』,A 說出這句話語的時候其實就是在做警告,那麼. y. Nat. er. io. sit. 這個警告的行為就是話語施事行為。言語行為除了話語行為與話語施事行為這兩 個之外,還有一個層次是話語施效行為。話語施效行為是指說話者說出一句話語. al. n. v i n Ch 以達到某種效果的行為,也就是說,言語行為中的話語施效行為是以言語境況或 engchi U 是聽者產生某種效果為目的的行為。假設 A 對 B 說出話語, 『如果你今天再不還 錢我就找你麻煩』,很明顯,我們可以看出這句話語充滿著威脅的意味,也可以 說 A 這句話語其實是在恐嚇 B,其目的是通過恐嚇的行為使得 B 產生害怕 的感 覺,從而還錢給 A,其中,恐嚇就是話語『如果你今天再不還錢我就找你麻煩』 的話語施效行為。 到這裡,可能有人會產生疑惑,話語施效行為看上去與話語施事行為並無什 麼差別,而且,這兩者既然都是說話者說話時所履行的行為,那為何還要將它們 20. DOI:10.6814/NCCU201900734.

(24) 分開討論呢?筆者在剛開始接觸言語行為理論的時候也有過同樣的問題,但隨著 閱讀程度地逐漸加深,對話語施事行為和話語施效行為的定義也有了更清晰的理 解。我們可以試著這樣去思考,假設小紅對小明說出話語『你這樣的行為是錯誤 的』,現在試著去分析這句話語蘊涵了怎麼樣的意義又或是履行了何種行為。從 話語內容中我們應該能發現小紅說出的這句話語不僅是純粹的說話,同時也是在 指責小明的行為,不僅如此,小紅的話語還表達出小紅對小明的行為的不認可, 並且可能試圖通過這種不認可讓小明意識到自己的行為是錯誤的。在這個例子中,. 政 治 大 因為小紅說出話語其實就是在指責, 滿足奧斯汀所說的『說些什麼就是做些什麼』; 立 小紅說出這句話語所履行的指責的行為就是該話語之言語行為的話語施事行為,. ‧ 國. 學. 而小紅通過表達對小明的行為的不認可,從而讓小明知道自己是錯誤的,小紅的 話語所履行表達不認可的行為就是該話語之言語行為的話語施效行為,因為小紅. ‧. 說出話語的目標是透過表達自己對小明行為的不認可使得小明知道自己是錯誤. y. Nat. er. io. sit. 的,其中小明知錯就是得到的某種效果,滿足奧斯汀所說的話語施效行為就是通 過說出話語達到某種效果這一解釋。這裡有一點是我們非常需要注意的,筆者認. al. n. v i n Ch 為話語施事行為與話語施效行為的最大區別就在於, e n g c h i U話語施事行為就是話語以做 一件事或是履行一個行為本身為目的的行為,而話語施效行為是話語以達到某種 效果為目的的行為。換一種說法,以學習這件事為例,A 做學習這件事就是為了 學習本身,B 是為了提升自己的知識面而去做學習這件事,現在代入一下,A 的 學習行為就是話語施事行為,B 的學習行為就是話語施效行為。也就是說,當我 們談及言語行為中的話語施事行為這一層面時,我們需要考慮到的僅僅是做這件 事或是履行這個行為本身是否能夠完成,此行為可能會因為種種場合、情境等因 素的錯誤而導致失敗,假設一個人說出某句話語就是在對另一個人作出一個承諾, 21. DOI:10.6814/NCCU201900734.

(25) 但可能這個人的承諾對象並未聽見他的承諾給出回應,使得承諾行為在一定程度 上遭受到中斷,這種情況下的話語施事行為就會被認為是未完成的;而我們談及 言語行為中的話語施效行為時所要考慮的是,履行該行為是否能夠取得某種效果, 此行為不會受到場合、情境等因素的限制,但它可能會因為效果的未達成而被認 為行為是遭受挫敗的,就例如一個人試圖通過某句話語恐嚇他人,使其感到害怕, 但可能對方並沒有意識到這是恐嚇所以未產生害怕的反應,這種情況下此話語施 效行為在一定程度上來說就是失敗的。奧斯汀在《如何以言行事》一書中也明確. 政 治 大 『在說 x 當中我在做 y,或我做了 立 y(In saying x I was doing y or I did y)』,與之 地對話語施事行為以及話語施效行為作出了區分,他認為話語施事行為可理解為. ‧ 國. 學. 相對的話語施效行為則可被理解為『經由說 x,我做了 y 或我正在做 y(By saying x I did y or I was doing y)』。(Austin, 1962:122)例如,對於話語『我再也不想. ‧. 見到你』,我們可以用『在說我再也不想見到你當中,我在譴責他』去解釋該話. y. Nat. er. io. sit. 語的話語施事行為,同時,我們也可以用『經由說我再也不想見到你,我使他害 怕』去解釋該話語的話語施效行為。筆者認為,用『in』和『by』去區別話語施. al. n. v i n Ch 事行為與話語施效行為,是個讓人對兩者區別一目了然的舉動。 engchi U. 以上所述就是言語行為中三個層次的基本概念,筆者認為,儘管奧斯汀用言 語行為理論取代了對施行話語的討論,將我們說出的話語都視為由話語行為、話 語施事行為以及話語施效行為三個層次所構成的言語行為,但其言語行為的核心 依舊在於所說的話語本身所做的事或履行的行為,也就是話語施事行為。顯而易 見的是,既然話語施事行為在一定程度上可等同於施行話語中所做的行為,那麼 話語施事行為直接可以與施行話語對應上,施行話語是說話本身就是在做事,而 話語施事行為就是施行話語所做的事,如此,用作評價施行話語的適當性的判準 22. DOI:10.6814/NCCU201900734.

(26) 也就可以直接作用於話語施事行為,換言之,奧斯汀認為,一個言語行為的話語 施事行為能否成功就取決於施行話語的適當性判準對話語適當性的判定結果。對 於如何判斷話語施事行為能否成功實施的討論,此為筆者本篇論文的核心內容。 關於話語施事行為與施行話語適當性判準的關係的內容,筆者會在下文中進行詳 細地探討及分析。 讓我們繼續深入地探討話語施事行為。這裡有一點需要提及的是,奧斯汀認 為話語施事行為是作為帶有某種力量的行為存在於說話中的,即話語施事力,簡. 政 治 大 量讓話語的說出不再只是說, 立 同時也是在完成一件事或是履行一個行為。(Austin, 單來說,就是指話語有著可以使事情完成或是使行為被成功實施的力量,這種力. ‧ 國. 學. 1962:98-101)我們會知道,這種力量並不是任何時候都是奏效的,也就是說, 這種力量是有限的,它會被施行話語的適當性判準所限制,使得話語無法成功完. ‧. 成一件事或是履行一個行為。筆者曾提到奧斯汀將施行話語的不適當分為未成和. y. Nat. er. io. sit. 濫用兩大類,未成是指施行話語因為 A 類、B 類條件的全部或部分缺失而造成的 不適當,使得話語本應做的事或履行的行為失敗,濫用則是指施行話語因為說話. al. n. v i n Ch 者的不真誠使得Γ類條件的缺失而引起的不適當,使得話語本身所做的事或履行 engchi U. 的行為是對程序的濫用。從以上兩類不適當的概念我們可以看出,稱作未成的不 適當直接讓施行話語所做的事或是履行的行為遭受挫敗,對應的,話語施事行為 也會因為話語的這種不適當而難以成功實施,淪為一個空洞的形式;而稱作濫用 的不適當似乎並不會影響施行話語所做的事或履行的行為的完成情況,故話語施 事行為也就不會因為這類不適當而以失敗宣佈告終,這類不適當的作用只是用來 說明說話者是不真誠的。讓我們從生活中的例子去理解話語施事行為與施行話語 的適當性判準之間的關係。試著想象一下,當我們身處一場婚禮儀式之中,此刻 23. DOI:10.6814/NCCU201900734.

(27) 新娘在牧師詢問後說出話語『我願意』成功地進行結婚的儀式,倘若說出話語『我 願意』的人並非正在進行婚禮宣誓的新娘,而是她身邊的伴娘,這無疑會是一個 笑話,而此刻的話語『我願意』就會因為話語程序特定的人物的出錯而無法完成 進行結婚儀式這一行為,即該話語的話語施事行為失敗並淪為空的;又或者,當 我們即將身處一個賭局之中,此刻 A 對 B 說出話語, 『我跟你賭一百元,明天的 籃球比賽,你們班會輸』,B 同意的情況下,那麼賭局生效,但如果 B 拒絕了 A 的打賭邀請,話語『我跟你賭一百元,明天的籃球比賽,你們班會輸』就會因為. 政 治 大 語的話語施事行為也就是無法成功實施的。但筆者想說的是,這些話語的話語施 立. 話語程序的參與者未完全參加程序進行而使得話語所做的打賭行為失敗,故此話. ‧ 國. 學. 事行為無法成功實施,並不是指話語施事行為就從言語行為中徹底消失了,而是 以某種空洞的形式又或是另一種行為存在,如可能成為一種對程序的練習而非確. ‧. 切實施,或者是成為簡單的陳述或報導。不過,筆者還有另一種猜想,這種稱為. y. Nat. er. io. sit. 未成的不適當,也可以被理解為話語因為這些條件的缺失而退化,淪為奧斯汀所 認為的『不嚴肅』的話語,這種想法並不成熟,故筆者就不再深入地談論此點。. al. n. v i n Ch 另一種被稱作濫用的不適當是這樣出現在話語中的,當男生 A 對女生 B 說出話 engchi U. 語『我會愛你一輩子的』,男生 A 的說出這句是在做承諾,但男生 A 其實只是為 了哄女生 B 開心,並不是發自肺腑地要做此承諾並履行此承諾,這種情況下,男 生 A 的話語的承諾行為成功完成了,但我們會說這是不真誠的,因為男生 A 的 話語是違心的,不過這並不影響承諾行為的順利完成。綜上所述,筆者認為一個 言語行為的話語施事行為能否成功實施,取決於施行話語適當性判準中的程序完 整性,而程序背後的說話者意圖是否符合程序本身應有的說話者意圖對於話語施 事行為的完成而言並沒有什麼影響。故而,可以稱施行話語與話語施事行為之間 24. DOI:10.6814/NCCU201900734.

(28) 的關係是必要不充分的,也就是說,如果一個話語是不適當的施行話語,那麼在 這個言語行為中,話語施事行為並不一定不能成功實施;反之,在一個言語行為 中,其話語施事行為如果是不能成功實施的,則意味著該話語就是一個不適當的 施行話語。 筆者在前文中有提到,奧斯汀認為話語施事行為是在說話中有著某種力量的 行為,即話語施事力,這股力量使得說話有著做事的功用,而不再只是純粹地說 話,接下來要說的,就是這種能促使一句簡單的話語的說出變成一種行為的履行. 政 治 大 行為,有的話語可以完成結婚的儀式,有的話語可以對他人作出警告,有的話語 立. 或是一件事的完成的力量。奧斯汀認為說話可以做很多不同的事或是履行不同的. ‧ 國. 學. 可以給出一個判決,還有的話語可以陳述或者傳遞訊息,為了更好地看清言語與 行為之間的各種聯結,奧斯汀將話語施事力進行了大致地分類,分別為:裁決式. ‧. (Verdictives)、運用式(Exerctives)、承諾式(Commissives)、表態式(Behabitives). y. Nat. er. io. sit. 以及表明式(Expositives)。這五類不同的話語施事力,皆可以使話語的說出能夠 等同於完成一件事或一個行為,其中,裁決式、運用式和承諾式是最好辨認的話. n. al. 語類型。. Ch. engchi. i n U. v. 筆者將效仿奧斯汀的做法,對此五類話語類型進行逐個地解釋。對於裁決式, 奧斯汀給出的解釋是『它實質上是按照某種東西——事實或價值——給出一個結 果』, (Austin, 1962:151)簡單來說,就是當我們在面對一種情況時,我們有一 定的標準去給出對這種情況的判斷時說出的判斷結果的話語,如融資機構裡的風 險評估員可以按照他們自己對風險的意識,說出『可對該公司進行融資』之類的 話語做出對融資申請的判斷。又或者我們可以說出話語『這句話語是不適當的』 對一句話語的適當性進行判斷,並給出結果,這種判斷的結果是基於我們所了解 25. DOI:10.6814/NCCU201900734.

(29) 的施行話語適當性的判準而得到的。運用式是一種藉由某種權力或影響力進而做 的一件事或是履行的一個行為,(Austin, 1962:151)如某公司的最大控股權所 有者可說出話語『本公司將收購 B 公司』作出指令下達的行為,這類話語適用於 有足夠權力或影響力的人去實施指令下達等行為,例如上司可說出話語『你可以 離開公司了』去實施開除自己的下屬的行為,或者是警察可說出話語『你被逮捕 了』去執行緝拿犯人的行為,諸如此類。再者,就是承諾式,滿足這類話語的情 況就是指那些讓說話者有責任去做某事或是履行某行為的情況,(Austin, 1962:. 政 治 大 們需要為我們的承諾負責, 立又或者我們在自己的論文主張發表時說出話語『我聲. 151-152)例如,當我們說出話語『我一定不會背叛你』作出承諾,就意味著我. ‧ 國. 學. 明我的主張是地球是圓的』,與之相應的是我們隨後的發表內容應該符合我們的 主張內容,而不應背離主張的內容,即我們有責任盡可能地去做到去支持我們承. ‧. 諾、主張的內容。這類話語通常容易成為濫用的不適當類型的對象。相對前面這. y. Nat. er. io. sit. 三類話語而言,表態式和表明式就有些難以說清了,且較易混淆。用奧斯汀的話 來說, 『表態式與態度及社會行為是相關的』,『表明式表明我們的話語如何適應. al. n. v i n Ch 某個爭辯或交談過程、我們如何使用語言,它們表明我們的話是說明性的』 。 engchi U (Austin, 1962:152)也就是說,在日常生活中,我們時常面對的社交性情境說 出的話語『祝你生日快樂』或是『我為此深表遺憾』這類表達自身態度的話語就 是屬於表態式的話語,而在表明我們自身對某人的看法時說出的話語『我覺得她 不是一個好人』就是屬於表明式的話語,筆者認為,陳述在某種程度上也可以使 一種表明式,這兩類話語類型不夠突出,且同樣容易遭受濫用的不適當,如我們 在參加前任婚禮時說出話語『新婚快樂』,但內心卻並不祝福,或是我們在討論 八卦內容的時候,為了迎合他人說出話語『我也覺得她簡直沒法跟你比』,而心 26. DOI:10.6814/NCCU201900734.

(30) 裡卻並不如此認為的時候,這些話語皆是不真誠的,即是濫用類的不適當話語。 關於對奧斯汀的言語行為理論的發展過程及其具體內容的討論,大概就是如 上所述。筆者認為,其實不難發現,無論是奧斯汀的施行話語與記述話語的區分 學說,亦或是奧斯汀的言語行為理論,皆是對言語本身和行為之間的聯結的探討, 儘管奧斯汀最終未能完成對記述話語和施行話語的區分,更是轉而開始討論言語 行為理論的『三分說』,但他始終是在圍繞『說話就是做事』的觀點進行探討。 對此,筆者深表認可,故以《如何以言行事》一書作為本篇論文的理論基礎,針. 政 治 大 筆者將闡述的內容為 P.F.斯特勞森在其針對奧斯汀言語行為理論觀點所寫的論文 立. 對於話語施事行為何以成功實施的問題進行較為深刻的探討。在接下來的部分,. ‧. ‧ 國. 學. 「intention and convention in speech acts」的核心主張。.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27. DOI:10.6814/NCCU201900734.

(31) 第三章. P.F.斯特勞森談意圖規約與話語施事行為. 筆者在上一章裡已經對奧斯汀的《如何以言行事》一書的內容進行了較為詳 盡地闡述及簡要地分析討論,將奧斯汀早期提出的施行話語和記述話語的區分說 逐漸演變為言語行為理論的三分說的整個過程都梳理了一遍,以便讀者能夠更加 清晰明確地了解言語行為理論的內容及其發展情況。筆者在本章將要談到的內容 則是關乎於同為英國語言哲學家的斯特勞森曾發表的一篇論文,他在這篇論文中. 政 治 大 了較為鋒利地評斷。斯特勞森是如何看待奧斯汀的言語行為理論的?他又是在談 立 針對奧斯汀的言語行為理論提出了不一樣的見解,甚至對奧斯汀的某一觀點進行. ‧ 國. 學. 及言語行為理論時又是何種立場?現在讓我們帶著這些問題仔細地看看斯特勞 森在其論文「intention and convention in speech acts」中是如何說的。. ‧ y. Nat. er. io. sit. 一、 話語施事行為是規約性行為的可能原因. al. n. v i n Ch 在論文第一節的部分,斯特勞森提出一些對奧斯汀言語行為理論的理解,以 engchi U 及認為該理論還可繼續探討的問題。他率先提出奧斯汀在談及言語行為理論的時 候,將言語進行區分,主要圍繞一般地或者說嚴肅地言語的使用情況進行討論, 也就是針對日常交流中言語的使用進行分析探討,同時刻意規避了退化及寄生的 言語使用情況,筆者認為斯特勞森在文章開始的部分提及這個內容是因為其認為 這是奧斯汀言語行為理論的一個重點,也是探討言語行為理論的一個重要前提。 關於退化與寄生類的語言,筆者在本文第二章的內容中曾提到,奧斯汀將開玩笑, 表演以及遊戲這類非認真嚴肅的情況下進行的言語交流稱為語言的退化或是寄 28. DOI:10.6814/NCCU201900734.

(32) 生的狀況,這就是在說人們通常不會把表演時的台詞當真,例如演員在舞台上說 出台詞『我要殺了你』,一定不會有人真實地遭受了威脅;也不會認為遊戲中的 某些疑似帶有行為效果的話語就真正有此效力,例如遊戲環節有人大喊『狼來了』 時,並不會有人真的認為這是在警告有狼來了;又或是當我們把酒言歡時,吟詩 作對說出話語『星星灼傷了我的雙眼』,同樣不會有人會驚慌地要把說出這句話 語的人送去醫院治療。總而言之,奧斯汀認為只有在認真嚴肅地情況下的言語交 流(即日常語言交流)才能夠對其進行言語行為理論的分析,探討說出的話語與. 政 治 大 緊接著,斯特勞森談及了話語行為與話語施事行為的問題, 他在論文中指出, 立. 行為的直接或間接關係。. ‧ 國. 學. 話語行為與話語施事行為之間似乎並不存在非常明確的界限,故其認為話語行為 與話語施事行為的關係還有待進一步深入探尋。筆者認為,在奧斯汀的言語行為. ‧. 理論之中,話語行為與話語施事行為以及話語施效行為之間的關係確實有待更細. y. Nat. er. io. sit. 緻地推敲,不過有一點可以確認的是,奧斯汀的重點並不在于話語行為與另外兩 種話語功能性的行為之間的關係,而是在於話語的行為效能。確切地說,在筆者. al. n. v i n Ch 看來,話語施事行為和話語施效行為皆是以話語行為為基底,延伸出的話語功能 engchi U. 性行為,其中話語施事行為是話語與行為的直接聯結,話語施效行為則是話語與 行為的間接聯結,兩者是平行存在於言語行為『三分說』之中的。不過,斯特勞 森指出這雖是一個問題,但並不會在其這篇論文中進行探討,故筆者就不繼續過 度分析了。 在談論話語行為與話語施事行為之間區隔關係的同時,斯特勞森指出,話語 行為作為話語的意義的展現,經常會為話語施事行為設下限制,且可窮盡話語本 身所具有的話語施事力,話語中蘊含的話語施事行為可以清晰地由顯性施行話語 29. DOI:10.6814/NCCU201900734.

(33) 公式表達出來。 (Strawson,1964: 439-440)簡單來說,就是指在很多時候,我 們可以僅從話語本身的意義就知道話語中蘊含的話語施事行為為何,例如,當小 明一臉歉疚地說出話語,『我為此事道歉』時,話語本身就是在履行一個道歉的 行為,即我們所探尋的言語行為的話語施事行為就由話語本身的意義展現出來。 當然,並非所有的情況都是如此,有的時候話語本身的意義也並不能夠將話語施 事行為的展現囊括在內,假設小芳在野生動物園遊覽大巴上指著不遠處虎視眈眈 的狼群對身邊的人說出話語,『你不要把手伸出投食口,它們會咬人』,很顯然,. 政 治 大 行為是什麼,我們只會知道話語是在講不要做出這個把手伸出投食口的行為以及 立. 單從對話語本身的意義的理解看上去,我們並不會知道這句話語展現的話語施事. ‧ 國. 學. 狼群很危險的事實,這種情況下,我們會認為話語本身的意義無法窮盡話語施事 行為,故話語施事行為的展現在此刻是大於話語的意義的,換言之,一個言語行. ‧. 為中的話語施事行為並不總是受話語的意義所限制。另外,筆者在上一章的內容. y. Nat. er. io. sit. 中提到奧斯汀認為話語施事行為是具有某種力量的,即話語施事力,斯特勞森在 其論文中提到這一點時,指出其認為這兩者並不一定相關,因為他認為就言語行. al. n. v i n Ch 為理論而言,一句話語的話語施事行為能否成功地實施,很大程度上會受聽者理 engchi U 解的影響,而不是取決於話語施事力這股力量,甚至可以說兩者應該分開討論更 為合適。這裡所提到的聽者理解,不同於話語施效行為所需要得到的聽者的某種 反應或是產生的某種效果,而是指的聽者對說話者說出的話語有所理解。奧斯汀 在《如何以言行事》一書的第九講探討話語施事行為與話語施效行為之間的區分 時,談及話語施事行為本身就是帶有一些效果的,效果包括聽者理解的達成、起 效以及引起反應三者在內。 (Austin,1962:115-117)關於聽者理解這一問題,筆 者是這麼認為的:從奧斯汀的視野出發,話語施事行為作為一個行為,若要成功 30. DOI:10.6814/NCCU201900734.

(34) 實施必須是在一定程度上滿足施行話語適當性的判準條件的,其中 B 類條件的 內容就是強調了參與者全程參與的重要性,意即聽者作為話語程序的參與者也是 需要參與話語的程序的,而聽者的參與就在聽者理解的達成、起效以及引起反應 這三種方式上體現出來。我們可以這樣設想,如果一個中國人意欲警告一個聽不 懂中文的美國人時說出話語,『你不要過去,那邊有蛇!』,這個美國人因為聽不 懂中文,故不知中國人在警告自己,這種聽者理解並未達成的情況下,我們似乎 並不能說那個中國人警告這個美國人的話語施事行為成功了;又或者,當某公司. 政 治 大 與之伴隨發生的是有了 B立 不能繼續在該公司工作這一效果,倘若 B 在第二天依. 領導人 A 對下屬 B 說出話語『你被開除了』,話語執行開除下屬的話語施事行為,. ‧ 國. 學. 舊照常到公司上班,則會造成情況發生混亂,即與 A 的話語本應引起的效果發生 衝突;至於引起反應的方式,較易與話語施效行為產生混淆,但話語施事行為所. ‧. 需的引起反應是這樣理解的,當女生 C 很生氣地對男生 D 說出話語『你為什麼. y. Nat. er. io. sit. 要這麼做』,若此刻男生並不予理睬,我們就不能說女生話語的質問行為成功了, 因為該話語的話語施事行為需要引起男生 D 回答這一反應才能是滿足參與者全. al. n. v i n Ch 程參與這一條件的。從以上例子可以看出,奧斯汀所認為的聽者的理解或者說聽 engchi U. 者的參與情況在很大程度上是會直接影響到一個言語行為的話語施事行為的實 施的,而這一點,看上去似乎與話語施事力並沒有什麼太直接的關係。現在回到 對斯特勞森論文內容中,關於聽者理解這一說法的部分,是斯特勞森本篇論文的 核心論點之一,他認為聽者理解這一條件的存在並非完全合理,甚至試圖用保羅. 格萊斯的意圖說去解釋,具體的內容筆者將會在後文作進一步地闡述。 斯特勞森在開始其觀點的主要論述之前還提出了幾個其認為關於奧斯汀言 語行為理論需要談及的問題。其一是對於奧斯汀而言,當我們在談及話語時,如 31. DOI:10.6814/NCCU201900734.

(35) 果要了解話語的話語施事力或是話語施事行為為何,就必須知道一些問題的答案, 例如說話者是怎樣表達其意思的(how what was said was meant by the speaker), 或者是這些詞語被說出是如何被使用的(how the words spoken were used),又 或是這句話語(語句)是如何被說的或應該如何被說出的(how the utterance was to be taken or ought to have been taken)。(Strawson,1964: 440-441)其二是 斯特勞森認為話語行為與話語施事行為之間的區分不夠清晰,他試圖將話語行為 理解為『act of saying something』,即說什麼的行為;而話語施事行為則是被理. 政 治 大 其三是關於奧斯汀提到的施行話語的標誌是話語滿足第一人稱單數直陳式主動 立. 解為『act in saying something』,即在說什麼中的行為。 (Strawson,1964: 441). ‧ 國. 學. 語態這一點,斯特勞森指出這個標誌僅僅只是一個話語施事行為的充分條件,而 非必要條件, (Strawson,1964: 441)也就是說,如果一個語句不能通過第一人. ‧. 稱單數直陳式主動語態表現出來,並不代表這個語句就無法展現話語施事行為。. y. Nat. er. io. sit. 最後一個談及的問題則是其論文的又一核心問題,即斯特勞森認為奧斯汀將話語 施事行為當作一種規約性行為,意即話語施事行為是需要符合於規約的,並且區. al. n. v i n Ch 別於一般的話語行為而產生獨立的效果(聽者理解的達成、起效及引起反應) , engchi U. 就此而言,話語施事行為的本質是約定俗成的行為,與規約息息相關,甚至有的 時候可以透過非語言的形式展現,(Strawson,1964: 441)例如釘子戶抗議政府 拆遷行為時會用舉抗議牌或者砸雞蛋等行為表示抗議(這些行為似乎是約定俗成 的,即我們看到這些行為,就會知道這是在抗議),對於話語施事行為的規約性 這一點,斯特勞森抱有其他看法,筆者會在後文中繼續討論。 在「intention and convention in speech acts」的第二節一開始,斯特勞森就 指出了對奧斯汀言語行為理論的質疑,筆者在前文中有提到斯特勞森認為奧斯汀 32. DOI:10.6814/NCCU201900734.

(36) 將話語施事行為是一種規約性行為,本質上是約定俗成的,即話語施事行為是應 該完全符合於規約而展現的,但斯特勞森卻並不太能夠理解奧斯汀的觀點。在斯 特勞森看來,奧斯汀並沒有解釋清楚為什麼會認為話語施事行為與規約息息相關。 首先,可能性最大的原因應該是奧斯汀認為施行話語公式與規約密切相關,即必 須有那麼一個約定俗成的程序存在,且一個語句的話語施事行為是可以藉由施行 話語公式清楚展現其行為內容的,以此為由,故奧斯汀認為話語施事行為與規約 兩者之間是息息相關的;或者,還有猜想,奧斯汀所說的規約是否是語句拼寫的. 政 治 大 convention)應該是用於決定話語行為的,而非話語施事行為,且如果任何的言 立 邏輯規約,但 斯特勞 森認為顯然不 會是如 此,因為語言 的規約 ( linguistic. ‧ 國. 學. 語行為都是符合語言的規約的話,就無法透過規約去突顯話語施事行為在言語行 為中的重要性了,當我們在談及一個語句的話語施事行為的時候,除了對話語本. ‧. 身的意義有所理解之外,還會知道該語句的話語施事行為為何,至於是如何得知,. y. Nat. er. io. sit. 這也是有跡可循的,絕非是遵循語言的規約;這裡還有一種可能,就是奧斯汀所 說的規約是用來給話語施事行為的內容命名的,例如,一個警告的話語施事行為. al. n. v i n Ch 為何會被稱作為警告,是由規約所決定的,事實上奧斯汀應該不會是在談話語施 engchi U. 事行為的命名規則;綜上所述,斯特勞森指出從可能性最大的猜想出發,奧斯汀 所提到的話語施事行為是一種約定俗成的規約性行為,是在說明話語施事行為的 成功展現與某種規約之間的關係,換言之,就是指一個語句的話語施事行為能否 成功展現,是由規約所決定的。對於這一點,斯特勞森提出了自己的觀點,話語 施事行為的展現並不總是與規約有關,很多時候也是可以直接透過說話者的意圖 成功展現,也就是說,有的話語施事行為並不受所謂的約定俗成的程序限制,只 要說話者有意圖展現該行為,其話語的話語施事行為就能成功展現出來。 33. DOI:10.6814/NCCU201900734.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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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段文句僅在敦煌本《絕觀論》 P2885 寫本中出現,其他《絕 觀論》版本均未見記載。因此,有學者認為,現存《絕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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