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二章 J.L.奧斯汀的言語行為理論

二、 言語行為理論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施行話語公式的話語結構,但同樣顯而易見的是,張某的這句話語並不能履行宣 佈冠軍的行為,這句話語只是在簡單地報導一個事實而已,即記述話語。故而,

即使是有施行話語公式或是施行話語標誌詞作為施行話語的標誌,也並不能有效 地區分施行話語以及記述話語,到此為止,奧斯汀試圖區分施行話語和記述話語 的願望再次遭受挫敗。筆者認為,施行話語和記述話語之所以難以區分,是因為 奧斯汀在一開始就認為能做事的施行話語與那些只是用作陳述或報導事實的話 語不能混為一談,總是試圖與傳統哲學家及語言學家對話語的傳統認識劃清界限,

但卻忽略了『陳述』或『報導』作為話語的傳統功用本身也是一個行為,即我們 在說出一句所謂的記述話語的時候,其實就是在做陳述或是報導的行為,這也符 合施行話語『說話就是做事』的理論基礎,也就是說,記述話語和施行話語之間 的界線如此模糊不清,難以區分,實則是因為這兩者的本質在一定程度上本就是 同類,甚至就是同一個東西。

不過,施行話語和記述話語之間的區分失敗並沒有讓奧斯汀就此放棄『施行 話語與記述話語有別』這一觀點,他開始把施行話語當作話語的特殊情況,而記 述話語則是話語的一般情況。面對施行話語與記述話語的區分的困難,奧斯汀意 識到他的研究重點應該放在施行話語意義下言語與行為之間的關係,故而他在施 行話語的提出的基礎上又提出一個新的理論,即言語行為理論,也稱言語行為『三 分說』。

二、 言語行為理論

關於言語行為理論,具體內容如下:奧斯汀把我們的日常言語交流即『說些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什麼』的行為稱作履行或是實施話語行為(同言語行為),且每一個言語行為都 可分為三個層次,分別為話語行為、話語施事行為以及話語施效行為。

話語行為可以說是一個言語行為最基礎的部分,其中由發音行為、發語行為 以及表意行為構成,意指我們所說的每一句話語最基礎的部分,當我們說出一句 話語的時候,首先一定會發出聲音(發音行為),其次這些說話發出的聲音是語 言(發語行為),再來就是說出的話語能表達出話語本身的含義(表意行為)。例 如,當 A 對 B 說出話語『我今天心情不錯』,發出聲音即是發音行為,A 說出的 是語言而不是發出一個與『我今天心情不錯』相仿的聲音即為發語,話語『我今 天心情不錯』能夠表達話語本身意思而非一句沒有語言邏輯的語句即為表意。話 語施事行為其實就是對應施行話語『說話就是做事』的內容,簡單來說,話語施 事行為是指在說話中實施的某個行為或是做的某一件事。比如,當 A 對 B 說,

『我警告你那邊的狗會咬人』,A 說出這句話語的時候其實就是在做警告,那麼 這個警告的行為就是話語施事行為。言語行為除了話語行為與話語施事行為這兩 個之外,還有一個層次是話語施效行為。話語施效行為是指說話者說出一句話語 以達到某種效果的行為,也就是說,言語行為中的話語施效行為是以言語境況或 是聽者產生某種效果為目的的行為。假設 A 對 B 說出話語,『如果你今天再不還 錢我就找你麻煩』,很明顯,我們可以看出這句話語充滿著威脅的意味,也可以 說 A 這句話語其實是在恐嚇 B,其目的是通過恐嚇的行為使得 B 產生害怕 的感 覺,從而還錢給 A,其中,恐嚇就是話語『如果你今天再不還錢我就找你麻煩』

的話語施效行為。

到這裡,可能有人會產生疑惑,話語施效行為看上去與話語施事行為並無什 麼差別,而且,這兩者既然都是說話者說話時所履行的行為,那為何還要將它們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分開討論呢?筆者在剛開始接觸言語行為理論的時候也有過同樣的問題,但隨著 閱讀程度地逐漸加深,對話語施事行為和話語施效行為的定義也有了更清晰的理 解。我們可以試著這樣去思考,假設小紅對小明說出話語『你這樣的行為是錯誤 的』,現在試著去分析這句話語蘊涵了怎麼樣的意義又或是履行了何種行為。從 話語內容中我們應該能發現小紅說出的這句話語不僅是純粹的說話,同時也是在 指責小明的行為,不僅如此,小紅的話語還表達出小紅對小明的行為的不認可,

並且可能試圖通過這種不認可讓小明意識到自己的行為是錯誤的。在這個例子中,

小紅說出這句話語所履行的指責的行為就是該話語之言語行為的話語施事行為,

因為小紅說出話語其實就是在指責,滿足奧斯汀所說的『說些什麼就是做些什麼』;

而小紅通過表達對小明的行為的不認可,從而讓小明知道自己是錯誤的,小紅的 話語所履行表達不認可的行為就是該話語之言語行為的話語施效行為,因為小紅 說出話語的目標是透過表達自己對小明行為的不認可使得小明知道自己是錯誤 的,其中小明知錯就是得到的某種效果,滿足奧斯汀所說的話語施效行為就是通 過說出話語達到某種效果這一解釋。這裡有一點是我們非常需要注意的,筆者認 為話語施事行為與話語施效行為的最大區別就在於,話語施事行為就是話語以做 一件事或是履行一個行為本身為目的的行為,而話語施效行為是話語以達到某種 效果為目的的行為。換一種說法,以學習這件事為例,A 做學習這件事就是為了 學習本身,B 是為了提升自己的知識面而去做學習這件事,現在代入一下,A 的 學習行為就是話語施事行為,B 的學習行為就是話語施效行為。也就是說,當我 們談及言語行為中的話語施事行為這一層面時,我們需要考慮到的僅僅是做這件 事或是履行這個行為本身是否能夠完成,此行為可能會因為種種場合、情境等因 素的錯誤而導致失敗,假設一個人說出某句話語就是在對另一個人作出一個承諾,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但可能這個人的承諾對象並未聽見他的承諾給出回應,使得承諾行為在一定程度 上遭受到中斷,這種情況下的話語施事行為就會被認為是未完成的;而我們談及 言語行為中的話語施效行為時所要考慮的是,履行該行為是否能夠取得某種效果,

此行為不會受到場合、情境等因素的限制,但它可能會因為效果的未達成而被認 為行為是遭受挫敗的,就例如一個人試圖通過某句話語恐嚇他人,使其感到害怕,

但可能對方並沒有意識到這是恐嚇所以未產生害怕的反應,這種情況下此話語施 效行為在一定程度上來說就是失敗的。奧斯汀在《如何以言行事》一書中也明確 地對話語施事行為以及話語施效行為作出了區分,他認為話語施事行為可理解為

『在說 x 當中我在做 y,或我做了 y(In saying x I was doing y or I did y)』,與之 相對的話語施效行為則可被理解為『經由說 x,我做了 y 或我正在做 y(By saying x I did y or I was doing y)』。(Austin, 1962:122)例如,對於話語『我再也不想 見到你』,我們可以用『在說我再也不想見到你當中,我在譴責他』去解釋該話 語的話語施事行為,同時,我們也可以用『經由說我再也不想見到你,我使他害 怕』去解釋該話語的話語施效行為。筆者認為,用『in』和『by』去區別話語施 事行為與話語施效行為,是個讓人對兩者區別一目了然的舉動。

以上所述就是言語行為中三個層次的基本概念,筆者認為,儘管奧斯汀用言 語行為理論取代了對施行話語的討論,將我們說出的話語都視為由話語行為、話 語施事行為以及話語施效行為三個層次所構成的言語行為,但其言語行為的核心 依舊在於所說的話語本身所做的事或履行的行為,也就是話語施事行為。顯而易 見的是,既然話語施事行為在一定程度上可等同於施行話語中所做的行為,那麼 話語施事行為直接可以與施行話語對應上,施行話語是說話本身就是在做事,而 話語施事行為就是施行話語所做的事,如此,用作評價施行話語的適當性的判準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也就可以直接作用於話語施事行為,換言之,奧斯汀認為,一個言語行為的話語 施事行為能否成功就取決於施行話語的適當性判準對話語適當性的判定結果。對 於如何判斷話語施事行為能否成功實施的討論,此為筆者本篇論文的核心內容。

關於話語施事行為與施行話語適當性判準的關係的內容,筆者會在下文中進行詳 細地探討及分析。

讓我們繼續深入地探討話語施事行為。這裡有一點需要提及的是,奧斯汀認 為話語施事行為是作為帶有某種力量的行為存在於說話中的,即話語施事力,簡 單來說,就是指話語有著可以使事情完成或是使行為被成功實施的力量,這種力 量讓話語的說出不再只是說,同時也是在完成一件事或是履行一個行為。(Austin, 1962:98-101)我們會知道,這種力量並不是任何時候都是奏效的,也就是說,

這種力量是有限的,它會被施行話語的適當性判準所限制,使得話語無法成功完 成一件事或是履行一個行為。筆者曾提到奧斯汀將施行話語的不適當分為未成和 濫用兩大類,未成是指施行話語因為 A 類、B 類條件的全部或部分缺失而造成的

這種力量是有限的,它會被施行話語的適當性判準所限制,使得話語無法成功完 成一件事或是履行一個行為。筆者曾提到奧斯汀將施行話語的不適當分為未成和 濫用兩大類,未成是指施行話語因為 A 類、B 類條件的全部或部分缺失而造成的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