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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儒學八卦因果鏈條應用在台灣各產業的績效研究

二、 文獻回顧

2.2 新儒學八卦因果鏈條應用在台灣各產業的績效研究

值得注意的是,在經濟學之廠商以追求本身利潤極大的假設下,上述文獻 大 多 由 企 業 廠 商 的 角 度 來 評 估 資 訊 電 子 產 業 的 經 營 績 效 。 西 方 學 者 Cameron(1986)建議可以另由員工面(離職率、人數成長、員工滿意度)與顧客面 (市場占有率、銷售成長、顧客忠誠度)等構面,來衡量廠商績效。

林 國 雄 等(2007c)則結合前述研究的看法且兼具其特色,分別由員工與業主 勞 資 雙 方 的 立 場 出 發 , 在 利 己 主 義(egoism)與 圈 內 利 他 主 義 (altruism)的 兩 大 構 面 下,運 用 八 卦 因 果 鏈 條(Ba Gua causal chains)於2001年電腦製造業與1996年電 機 電 子 業 的 經 營 績 效 探 討 。

有 關 新 儒 學 經 營 管 理 理 論 之 因 果 鏈 條 的 分 析 模 式 , 最 早 由 林 國 雄(1985)在 分 析 自 來 水 用 水 合 理 化 的 課 題 時 , 開 始 其 初 步 應 用 。 而 首 次 搭 配 廠 商 與 產 業 資 料 的 運 用 則 可 追 溯 自 民 國 七 十 五 年 的 台 閩 地 區 工 商 普 查(林國雄,1990)。不過,

一 直 到 使 用 民 國 八 十 五 年 工 商 普 查 的 抽 樣 調 查 檔 資 料 , 進 行 對 於 台 灣 製 造 業 的 損 益 表 結 構(林國雄,2001b)與資產負債表結構(林國雄,2003)的探討,其所使 用 的 還 只 是 利 己 的 四 象 因 果 鏈 條 的 分 析 架 構 。 至 於 , 八 卦 因 果 鏈 條 的 推 衍 則 由 蔡 淵 輝 等(2006b)在加入圈內利他的四個鏈條後正式成型。

四 象 與 八 卦 因 果 鏈 條 曾 經 被 應 用 於 經 營 體質 檢 視 或 績 效 評 估 的 台 灣 產 業 , 分 別 有 機 械 業(林國雄,1996)、食品業(林國雄,1997)、電機電子業(張森河等,

2006)與運具精密業(蔡淵輝,2006a)。其中,蔡淵輝(2006a)將台灣地區的872家 運 具 精 密 業 者,區 分 為 大、中、小、修 配 與 代 客 加 工 等 五 類 廠 商,同 時 計 算1/n

加 權 、 員 工 人 數(C)加權與業主權益(M)加權,共三套加權相關係數。除比較不 同 加 權 方 法 下 的 計 算 成 果,依t檢定結果,而得不同規模廠商之業主或員工在經 營 過 程 中,所 謂「 唯 利 是 圖 」、「 捨 生 取 義 」、與「 義 利 雙 行 」之 不 同 傾 向,並 以 之 進 行 五 類 不 同 規 模 廠 商 之 經 營 績 效 探 討 。 不 過 , 該 文 雖 然 指 出 , 無 論 是 員 工 人 數(C)加權,或者是業主權益(M)加權的計算,皆比一般的算術平均計算要來 得 精 確 , 但 是 卻 未 能 提 供C加權與M加權何者較佳的建議。

至 於 林 國 雄(1997)在 其 對 於 食 品 業 的 研 究 中 , 先 利 用 因 果鏈 條 中 之 五 行 屬 性 的 經 營 變 數,陳 述 五 行 相 生 所 表 示 企 業 經 營 之 成 長 與 發 展 結 果 應 為「 福 吉 」,

以 及 五 行 相 剋 所 顯 示 經 營 過 程 的 不 順 與 挫 折,其 結 果 應 為「 禍 凶 」。再 依 平 均 薪 資 大 小,將 食 品 業 廠 商 分 成 四 類,利 用 員 工 人 數(C)加權計算的變數相關係數,

以 相 生 與 相 剋 的 概 念 說 明 其「 吉 凶 禍 福 」下 的 經 營 績 效。並 提 出 在 因 果 鏈 條 中 , 整 體 經 營 變 數 的 相 生 並 不 排 斥 局 部 經 營 變 數 的 相 剋 , 也 就 是 所 謂 的 「 福 兮 禍 之 所 伏 」;以 及 整 體 經 營 變 數 的 相 剋 並 不 排 斥 局 部 經 營 變 數 的 相 生,也 就 是 所 謂 的

「 禍 兮 福 之 所 倚 」 的 結 論 。

張森河等(2006)則利用台灣地區工商普查電機電子業抽樣調查檔之大、中、

小 三 類 廠 商 的 資 料 , 以t分配計算因果鏈條中之經營比例期望值的信賴區間,藉 由 算 術 平 均 與 其 它 加 權 方 式 下 的 計 算 結 果 之 間 , 存 在 相 當 多 的 顯 著 差 異 , 探 討 並 比 較 算 術 平 均 方 式 與 其 它 合 理 加 權 方 式 所 設 定 的 聯 合 分 配 密 度 函 數 在 期 望 值 應 用 上 之 優 缺 點 。 結 論C加權或M加權的計算結果皆比算術平均要來得合理。

因果鏈條應用在台灣機械業的實證研究,則以林國雄(1996)依員工人數加權 所 計 算 的 經 營 變 數 相 關 係 數 , 所 顯 示 的 五 行 相 生 循 環 順 暢 程 度 , 對 於 該 業 在 平 均 薪 資 以 及 在 業 主 報 酬 率 兩 種 標 準 下 所 區 分 的 四 類 廠 商 , 進 行 其 「 重 義 輕 利 」

或 「 義 利 雙 行 」 之 經 營 績 效 分 析 。

表2.2 新 儒學 因 果 鏈 條在 台 灣 各 產業 的 績 效 研究 文 獻 彙 整 學 者

(年 份 ) 產 業 研 究 架 構 研 究 重 點

林 國 雄

(1996) 機 械 業 四 象 因 果 鏈 條 四 類 廠 商「 重 義 輕 利 」或「 義 利 雙 行 」 之 經 營 績 效 分 析 林 國 雄

(1997) 食 品 業 四 象 因 果 鏈 條 以 相 生 相 剋 的 概 念 說 明 四 類 廠 商 「 吉 凶 禍 福 」 的 經 營 績 效 張 森 河 等

(2006) 電 機 電 子 業 八 卦 因 果 鏈條

比 較 並 探 討 算 術 平 均 與 其 它 加 權 方 式 設 定 的 聯 合 分 配 密 度 函 數 在 期 望 值 應 用 上 之 優 缺 點 蔡 淵 輝

(2006a) 運 具 精 密 業 八 卦 因 果 鏈條

比 較 三 套 加 權 計 算 成 果,取 得 五 類 廠 商 在「 唯 利 是 圖、「 捨 生 取 義 」與「 義 利 雙 行 」之 不 同 經 營

績 效 探 討

綜 合 八 卦 因 果 鏈 條 在 台 灣 各 產 業 的 實 證 績 效 研 究(表 2.2), 可 以 得 知 此 一 分 析 模 式 的 特 色 在 於 , 有 效 考 量 不 同 規 模 廠 商 的 經 營 策 略 與 優 勢 資 源 , 進 行 適 當 的 分 類 ; 並 在 勞 雇 雙 方 關 懷 彼 此 的 薪 資 報 酬 與 利 潤 盈 餘 的 同 理 心 假 設 下 , 評 估 在 勞 資 雙 贏 下 的 經 營 績 效 。 重 點 則 在 於 , 採 用 不 同 加 權 方 式 下 , 統 計 量 數 的 計 算 與 檢 定 結 果 的 差 異 , 對 於 產 業 績 效 評 估 的 影 響 。

第 三 章 研 究 資 料 與 方 法

3.1 代表倍數與廠商分類

由 於 前 述 之 台 灣 被 動 電 子 元 件 業 的 廠 商 營 運 規 模 多 屬 中 小 型 企 業 , 上 市 上 櫃 的 公 司 家 數 不 多 , 以 及 產 業 群 聚 的 特 性 , 本 研 究 割 捨 無 法 囊 括 該 業 所 有 廠 商 經 營 數 據 之 台 灣 經 濟 新 報 或 台 灣 證 交 所 股 市 觀 測 站 的 次 級 資 料 庫 , 而 選 擇 民 國 90 年工商普查抽樣調查檔中的廠商營運資料,進行該業經營績效的實證研究。

但 是 在 抽 樣 調 查 檔 中 ,137 家 被 動 電 子 元 件 業 廠 商 的 全 年 營 收 差 距 相 當 大 , 營 收 最 大 的 1,441.3 億元與營收最小的 338.1 萬元(不含營收為零者),兩者 之 間 的 差 異 達 四 萬 餘 倍 。 在 進 行 該 業 的 產 業 分 析 時 , 個 別 廠 商 因 營 收 高 低 的 懸 殊 差 異 , 其 在 市 場 中 的 重 要 性 以 及 對 於 產 品 市 場 的 影 響 力 絕 不 能 等 同 視 之 。 為 了 合 理 且 正 確 反 映 不 同 營 收 規 模 廠 商 , 其 營 運 活 動 與 成 果 所 呈 現 的 經 營 資 料 , 對 於 產 業 績 效 評 估 的 相 對 重 要 性 , 並 找 出 該 業 不 同 規 模 廠 商 的 經 營 瓶 頸 , 在 進 行 計 算 前,本 文 先 將 該 業 的 137 家廠商,區分為大、中、小三類廠商(見表 3.1)。

表 3.1 民國 90 年 被動 電 子 元 件抽 樣 調 查 各類 廠 商 家 數與 營 收 切 割點 分 類 營 收 切 割點

(新 台 幣 百萬 元 )

抽 查

(家 數 ) 代 表 倍 數 大 廠 商 300 以 上 66 1.06 中 廠 商 30~300 57 4.49 小 廠 商 30 以 下 14 36.27

總 計 137

其 中 , 各 類 廠 商 的 「 代 表 倍 數 」 是 以 普 查 檔 9 中 該 類 廠 商 的 營 收 總 額 除 以 抽 樣 調 查 檔 中 該 類 廠 商 營 收 總 額 計 算 而 得(林國雄,2005)。特別是表 3.1 中之大 廠 商 1.06 的代表倍數表示,普查檔中幾乎所有營收 3 億元以上的該業大廠商皆

被 囊 括 至 該 業 的 抽 樣 調 查 檔 中 , 所 以 本 文 所 使 用 抽 樣 調 查 檔 的 該 業 大 廠 商 經 營 資 料 , 具 有 相 當 高 的 母 體 代 表 性 。 但 是 , 被 動 電 子 元 件 業 的 「 中 廠 商 」 與 「 小 廠 商 」, 卻 因 其 對 該 業 市 場 的 影 響 力 較 低 , 分 別 為 4.49 與 36.27 的代表倍數顯 示,工 商 普 查 的 執 行 機 構-行政院主計處對其抽出填答抽樣調查表的抽樣比例較 低 。

又 因 為 該 業 營 收 最 大 的 甲 公 司 , 其 1,441.3 億元的超高全年營收,要比該 業 營 收 排 名 第 二 與 第 三 廠 商 的 71.3 億元與 69.4 億元高出許多。為了得以更清 楚 離 析 甲 公 司 以 外 之 其 他 抽 樣 大 廠 商 的 經 營 績 效 , 在 接 下 來 的 計 算 與 分 析 中 , 本 文 再 將 大 廠 商 作「大 廠 商 一(含甲公司)」與「大廠商二(不含甲公司)」的區別 處 理 。 並 將 一 家 專 業 經 營 附 加 價 值 為 負 值 而 可 能 扭 曲 計 算 結 果 的 中 廠 商 予 以 刪 除 。

3.2 八卦因果鏈條與加權相關係數

在 研 究 方 法 上,則 採 用 林 國 雄(1995;2001a;2003)的八卦因果鏈條 10為 分 析 架 構 , 使 用 林 國 雄(2005)基 於 工 商 普 查 抽 樣 調 查 表 細 項 資 料 所 離 析 出 , 分屬 於 專 業 經 營 與 綜 合 理 財 兩 類 的 十 四 個 經 營 變 數(表 3.2),並由其利用經驗歸納證 實(林國雄,1998;2004),所獲得 B、A、D、E 皆為「水」,H、F、G 皆為「金」,

J、K1、K2皆 為 「 土 」 ,L1、L2皆 為 「 火 」 , 以 及 C、M 皆為「木」的五行不 同 屬 性 所 分 別 附 著 的 經 營 變 數 11

因 為 「 木 生 火 、 火 生 土 、 土 生 金 、 金 生 水 、 水 生 木 」 之 由 手 段 投 入 、 經 營 活 動 與 過 程 、 來 到 產 出 分 配 的 因 果 關 係 , 而 得 以 在 業 主 資 金 權 益 與 員 工 勞 動 的 兩 種 最 基 礎 且 有 意 義 的「 投 入 」,以及 在 以 專 業 經 營 與 綜 合 理 財 兩 種 經 營 理 念 主 導 下 的 經 營「 過 程 」,復 以 在 薪 資 報 酬 與 利 潤 盈 餘 為 對 應 之 兩 種「 產 出 」追 求 目

標 下 , 構 建 足 以 進 行 績 效 評 估 的 八 卦 因 果 鏈 條 。

C

整 體 而 言 , 八 卦 因 果 鏈 條 在 專 業 經 營 與 綜 合 理 財 的 一 對 經 營 理 念 下 , 廠 商 以 業 主 權 益 資 金 投 入 , 加 上 舉 借 更 多 的 資 金 參 與 經 營 後 , 除 了 可 以 用 來 購 置 製 造 業 生 產 所 需 的 機 械 電 機 設 備 等 重 要 資 產 , 還 可 以 聘 雇 員 工 以 勞 動 投 入 操 作 機 器 設 備 。 而 業 主 權 益 資 金 與 員 工 的 最 基 礎 投 入 , 可 以 將 所 有 的 生 產 要 素 作 最 適 切 的 安 排 , 使 得 生 產 活 動 與 過 程 得 以 組 織 並 順 利 進 行 。 如 有 需 要 , 廠 商 也 可 以 向 金 融 市 場 適 當 的 舉 債 , 以 因 應 市 場 與 業 務 拓 展 之 所 需 。 在 一 段 期 間 內 , 廠 商 的 生 產 成 果 或 是 企 業 的 經 營 成 果 , 回 過 頭 來 將 分 配 給 業 主 、 股 東 以 及 員 工 以 作 為 報 酬 , 以 便 達 成 其 所 追 求 或 關 懷 的 利 潤 、 盈 餘 、 與 薪 資 目 標 。

由 於 八 卦 因 果 鏈 條 的 完 整 分 析 , 含 蓋 財 務 報 表 中 所 有 與 投 資 、 融 資 、 及 營 業 活 動 有 關 的 會 計 科 目 資 訊 , 工 商 普 查 抽 樣 調 查 表 所 調 查 廠 商 詳 細 的 經 營 資 訊

14, 正 足 以 支 持 因 果 鏈 條 中 , 各 經 營 變 數 的 正 確 計 算 。 至 於 在 各 鏈 條 中 , 由 兩 兩 經 營 變 數 的 比 值 所 形 成 的 各 個 經 營 比 例 的 意 義 , 整 理 如 表 3.4。

表 3.4 各 經 營 比 例的 意 義 與 對應 關 係

專 業 經 營 活 動 綜 合 理 財 活 動

L1/C 專 業 經 營 每 員 工實 際 運 用 資產 L2/C 綜 合 理 財 每 員 工實 際 運 用 資產 K1/L1 專 業 經 營 固 定 比例 K2/L2 綜 合 理 財 固 定 比例

F/K1 專 業 經 營 固 定 資產 毛 生 產 力 G/K2 綜 合 理 財 固 定 資產 毛 生 產 力 A/F 專 業 經 營 薪 資 份率 A/G 綜 合 理 財 薪 資 份率

L1/M 專 業 經 營 舉 債 比例 L2/M 綜 合 理 財 舉 債 比例

D/F 利 潤 份 率 E/G 盈 餘 份 率

D/M 專 業 經 營 業 主 報酬 率 E/M 綜 合 理 財 業 主 報酬 率 D/C 勞 動 的 專 業 利 潤創 化 力 E/C 勞 動 的 綜 合 盈 餘創 化 力

A/C 平 均 薪 資

A/M 業 主 權 益 的 薪 資創 化 力

利用在同一因果鏈條中,特別是在各經營變數對應至木、火、土、金、水 的 五 行 架 構 下 , 這 種 由 源 頭 投 入 變 數 來 到 最 終 產 出 變 數 的 單 向 因 果 關 係 , 可 以

利用在同一因果鏈條中,特別是在各經營變數對應至木、火、土、金、水 的 五 行 架 構 下 , 這 種 由 源 頭 投 入 變 數 來 到 最 終 產 出 變 數 的 單 向 因 果 關 係 , 可 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