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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經核准道路挖掘,應依照核准工程圖說施工﹔道路寬度二 十公尺以上且施工期限三十天以上者,管線所屬機構於開 工前,應將申報開工文件資料副知工務局,轉區警察分局 及里辦公處,施工中如遇有障礙物,未能按照核准圖說,

應隨時聯繫工務局派員處理,並應將變更計畫有關資料報 工務局備查。

申請人因前項情形未能於期限內完成時,應於期限屆滿前 報請務工務局核准展期。但一次為限。

第十一條 經核准道路挖掘之管線工程,工務局及警察局得派員隨時 赴工地現場勘查施工品質、安全措施及交通安全管制設施 等事宜,經發現缺失者,即通知管線所屬機構限期改善,

逾期未辦理者,工務局得暫停核發該管線所屬機構道路挖

掘許可證,俟改善完成後再行核發。

第十二條 申請人在施工地段,應有下列之各項設施﹕

一、 施工現場豎立公告牌標明工程名稱、施工單位、電 話號碼及開工日期與工作期限。

二、 豎立交通警戒標誌,並在施工位置前後方裝設活動 型或固定型反光拒馬,日間豎立紅旗,夜間應加強 裝設閃光燈或黃燈、紅燈等其他安全標誌,且應符 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規定。

三、孔道周圍及管溝兩側應設立圍籬遮欄,並懸掛紅布。

四、挖掘深度在一公尺以上者應設立臨時樁柵。

第十二條 凡埋設管線影響交通時必須改善以疏散交通。工務局應 事先協調警察局妥善處理管制交通事宜。

第十三條 挖掘道路埋設管線其範圍在二條道路以上或長度超過一 個街廊時,管線所屬機構應研擬分期分段施工方,檢附 施工進度表送工務局,經核准後按進度表分期分段施 工,每一施工段管溝未完成回填壓實並鋪築三公分厚瀝 青混凝土前,不得進行下一施工段挖掘作業,違者除勒 令停工通知改善外,依市區道路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處 予罰鍰。

前項分期分段施工,如對交通有重大影響者,工務局應 會同警察局審核。

第十四條 管線工程挖掘道路施工時,於收工前應先將已挖掘部分 妥為填復或以鋼板覆蓋,並清除物料。以維交通,其不 能填復或不能覆蓋者,應妥為豎立日間及夜間之標誌號 誌。

第十五條 橫越主要道路管溝之挖掘及埋設管線,應於零時至六時

以內施工,並完成回填時,應於管溝上加蓋相當強度之 鐵板,並標示載重量。

第十六條 在交通重要之路段埋設管線時,工務局應視交通情形核 定施工時間。

第十七條 多種管線工程必須在同一路挖掘埋設時,應由工務局協 調各有關管線所屬機構,一次同時辦理完成。

第十九條 挖掘道路埋設管線,所施設之人孔或陰井應使用鑄銅、

鐵蓋,其強度以能負荷二十公噸以上載重車輛通行為 準,不得使用木板或混凝土板代替。

第廿條 人孔、手孔除特殊情形經工務局核准者外,應使用預鑄 成品埋設。

第廿一條 各種管線工程使用混凝土時,應以預拌混凝土施工。

第廿二條 挖掘道路埋設管線,其路面為瀝青混凝土面層者,應以 切割機先行切開面層後,再行開挖路基及路床。

第廿三條 管線工程挖掘管溝時,如有損壞其他管線或公共設施情 事者,應即通知該設施主管單位會同處理,施工單位並 負全部修復之責任。施工單位在同一道路兩旁不得同時 挖掘。

第廿四條 埋設管線為幹線系統時,應將聯接支線同時預為配合埋 設。

第廿五條 管溝如有積水,應先抽乾後始得回填機軋砂石級配 料,

並分層壓實,每層厚度不得超過十五公分,壓實至最大 密度百分之九十五以上,並於路基整修完竣,將廢土清 運,噴酒中疑油容性瀝青一號(MC———#)後報請工 務局查驗。

第廿六條 路面修復規定如左﹕

一、瀝青混凝土及混凝土路面,管溝應按原材質設計厚度鋪 築。

二、道路寬度未滿八公尺者,按道路寬度鋪築瀝青混凝土五 公分厚。鋪築後之路面高程,如高出兩個建築基地高程,

應先刨除再行鋪築。

三、道路寬度八公尺以上者,應先將原有路面刨除,刨除除 厚度為五公分,寬度為一車道再行鋪築瀝青混凝土,鋪 築時與道路面銜接處應予以順平處理。

四、恢復道路標誌、標線、消防栓、制水閥等既設之公共設 施如有損及都市計畫中心樁,並應委由依法登記之測量 公司檢測後,檢附成果對照表送工務局核備。

五、管溝由人孔、手孔或接管點至用戶聯接管線之工程,其 施工長度未超過五十公尺者。按原挖掘長度、寬度修復 順平。

第廿七條 申請人拖延回填工作或回填未達規定密度,或未將廢土 清運,經工務局通知限期處理,逾期不處理者,由工務 局代為處理,所需工料費由申請人負擔,並附收工料費 總額百分之二十作業費。

第廿八條 主要道路路面管溝回填工作完畢,路面補修單位應於二 十四小時內修復路面,其他道路應於五日內修復完竣。

凡申請挖掘道路埋設管線。其路面修復費用全部由管線 機構負擔,如由工務局代修者,於完工後,以實際補修 面積計款一次繳清。

第廿九條 申請人挖掘道路於路面修復後一年內,如因路基填築不 實,致發生塌陷或龜裂等情形,應負責修復。如由工務

局代為修復者,所需工料費由申請人負擔,並附收工料 費總額百分之二十作業費。

第卅條 凡自來水管、輸氣管、油管、電力、電信及其他管線之 臨時損壞或故障,需緊急檢修時,應通知工務局及管區 警察派出所登記後施工,並於左列時間內向工務局申請 補領許可證,具應繳路面修復費於搶修完竣後繳納﹕

一、在辦公時間內修者﹕應於三小時內申請。

二、在辦公時問外搶修者﹕應於翌日上午十時前申請。但遇 星期日及例假日時得順延一日。

第卅一條 本府辦理各項公共建設等計劃性工程,各管線機構為配 合埋設或拆遷管線需挖掘道路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工程計畫經核准後,工程主辦單位應即將擬辦工程計畫 項目,設計基本原則、斷面圖及現況平面圖,分送各管 線機構,作為埋設或拆遷計畫及籌編經費之準備工作。

二、各管線機構應就各該工程計畫範圍內,既設或計畫新設 管線詳細現況及計畫繪入現況平面圖及斷面圖內,連同 有關資料檢送工程主辦單位。

三、工程主辦單位綜合所有圖表資料,配合工程計畫,擬定 各種管線埋設位置,定期邀請各管線機構協商,決定管 線埋設位置或原有管線拆遷範圍及計畫拆除期限,管線 工程有關土木部分得委託工程主辦單位統一代辦,管線 部分由管線機構配合同時辦理。

四、各管線位置經協商決定後不得任意變更,如因橫越交錯 關係,由工程主辦單位視實情酌予昇降或避讓。

第卅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工務局得指定路線或區域,禁止或 限制挖掘道路﹕

一、國家慶典節目。

二、重大國際性會議期間。

三、其他交通上認有必要者。

第卅三條 凡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者,由工務局、警察局以書面通知 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工務局得撤銷或暫停核發道 路挖掘申請案件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