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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公共設施管線資料庫建立

線停止使用,此生命週期表示於圖 5-1。埋設管線之需求可以概分為 三類,包括:

一.管線之新設(原位置未設置)。

二.管線之擴充,增建抽換或檢修(將既有管線修補或擴充能量)。

三.因應其他建設之需要而產生之管線遷移。

圖 5-1、地下管線生命週期〔18〕

此外,原有道路在擴建前,管線之深度及位置或許並未改變,

但相對擴建後之地形、地物其相對位置(例如深度或車轍位置)將會 有所變動,例如原在慢車道下方之管線,在道路拓寬後,將位在快 車道下,而道路舖面厚度之增加,也會使管線之相對深度改變。

在需求確認之後,管線單位必須面對埋設前的「前置作業階 段」,此階段之重點工作至少包括定線之規劃、材料及工法之設計與 招商發包的作業。此階段最大的挑戰是前置作業的時效、成本與品 質的平衡。好的規劃工作決定了管線之效益是否能夠彰顯;換言之,

將會直接受到民意之肯定與否。然而既有地下管線(及其他埋設物) 位置資料之不詳實及各項經辦人員更迭或資料遺失不完整,大大地 阻礙了規劃時應完成之品質水準。

規劃 設計 發包

需求 申請挖路

審核

開挖埋管 竣工 路權移交

管線檢修

管線停用 拆除 棄置

1.前置階段 2.許可階段 3.施工階段 4.使用/維護階段 5.後處理階段

原管線改建

相較於地下施工之風險及困難度,既有之規劃設計服務費用編 列標準明顯不足,因此管線單位往往只能在時程的強大壓力下不得 不向規劃設計的品質妥協(示於圖 5-2)。而地下埋設管線之規劃設 計品質若無法提昇,許多衍生的問題將逐一在後續各階段浮現出來。

前置階段的另一項重點工作是招商與發包,這項工作之良窳與 管線埋設之品質有極深的關聯性,與管籍資料相關之課題將於後文 再行討論。

在工程發包之後便進入申請開挖許可的階段,一般之申挖程序 示於圖 5-3(公路局之作業程序)。以公路局之規定為例,管線單位於 申請挖掘路面時必須提出交通維持計劃及施工計劃書(包含穿越構 造物細部設計詳圖)及棄土計劃書等,此外對於易造成工安事件的管

圖 5-2、規劃設計階段目標互制現象〔18〕

種,包括油管及瓦斯管等也要提出套繪圖說。顯然路權機關之責任 在於降低因挖路而產生之社會成本支出,但並不負施工監造之責,

由圖 5-3 也可瞭解路權機關將對管線單位收費(包括路面刨除、加封 或管溝費用),並負責恢復道路之原有功能。路權機關於管線單位埋

規 劃 設 計 經 費 不 足

規 劃 設 計 時 程 壓 力 規 劃 設 計

品 質 妥 協

管及路面假修復之同時將著手後續工程之發包工作,以期在會勘接 管道路之同時能立即展開修復路基路面的作業。

根據行政院頒佈「公共設施管線工程挖掘道路注意要點」之規 定〔14〕,管線工程須挖掘道路時,應具備工程計畫書並依有關法令 規定向道路管理機構申請,道路管理機構須儘速核覆,管線機構於 挖掘完成後,應編製竣工圖說送予道路管理機構,由道路管理機構 負責整合所有資料。工程計畫書包括:

一.計畫概要(工期、管線類型、規格、數量)。

二.平面位置圖(含座標)。

三.縱橫斷面圖說。

四.其他附屬工程圖說。

五.預定開竣工、期限及工程進度表。

六.交通安全管制設施。

工程竣工圖包括:

一.完成概要。

二.平面位置圖(含座標)。

三.縱橫斷面圖(含施工中發現之其他單位管線位置)。

四.附屬工程竣工圖。

前項工程屬緊急搶修者,得以傳真先行施工,並同時補辦申請。

圖 5-3、公路局管線申挖作業流程圖〔11〕

管 線 單 位 申 挖 道 路 申 請

路 權 機 關 工 務 段

初 審

路 權 機 關 工 程 處

複 審

路 權 機 關 核 算 修 復 費 用

通 知 繳 費

管 線 圖 套 繪 開 挖 路 徑 協 調 書 件 不 全

不 同 意 申 挖

管 線 單 位 繳 費

路 權 機 關 會 勘 施 工 標 誌 核 定 施 工 日 期

管 線 單 位 施 工

路 權 機 關 會 勘 接 管 修 復 路 面 路 權 機 關

編 制 修 復 預 算 書

路 面 工 程 發 包

路 權 機 關 填 報 月 報 表

其中特別值得一提的是,管線單位有責任在工程竣工後(在此要 特別釐清「竣工」並非指路面假修復之時機,而應當是管線通管、

驗收、決算之謂)提出工程竣工圖。換言之,管線單位未完成此一動 作,應視為未結束施工階段。

管線在使用階段常因自然因素或路面使用條件超乎預期情況而 有檢、修之必要。在任何維修之時機都有可能改變原有管線之管籍 資料,在須要另行挖路之時機(包括緊急搶修之情形),原路權機關 之申挖程序及文件仍須一併俱全。

管線生命週期的最後階段是面臨抽換之「後處理階段」。當管線 因年代久遠或能量不足而被其他管線取代後,管線單位必須面臨一 項決定,即移除或暫時原地棄置。若為前者,則管線單位即可能要 配合路權機關在不影響行車安全的情形下或在全面路面重舖時一併 處理。若選擇後者則必須在原有管籍資料註明此段之管線為棄置等 待移除狀態,以避免造成未來其他管線埋設圖面套繪時之困擾。

5 - 1 - 2 管籍資料架構

地下管線之管理涉及到路權管理機關及管線單位。路權管理單 位概分為公路系統及市區道路兩類。公路系統之管理者為公路局,

實際負責之層級為各工程處及其轄內之工務段。一般來說,若工程 類型屬於緊急、搶修工程,或開挖面積小於 50 米平方以下,則可由 各工務段自行核定,對面積較大或敏感度較高之個案則須由工程處 審核申挖資料。而申挖方式則是以「挖路專用」信封函寄挖路管制 中心,其中若申挖路段超過一公里以上者除管線單位需備交通維持

計劃書送當地縣市道路交通安全聯繫會報審核外,路權單位同時需 邀集各有關管線(電力、電信、自來水、瓦斯)單位召開配合挖掘 路面施工協調會。市區道路部份則較複雜,至少包括三種型態。在 直轄市(北、高兩市)各工務局因人力及專業度皆較豐沛,因此多半 直接深入相關之申挖程序。在縣之層級則多指定轄內之鄉、鎮市公 所直接負責,最後省轄市之市區道路則由市工務(建設)局負責。由 此可知,由於鄉鎮市公所之人力相當精簡,其管理申挖之能力及專 業度較之直轄市或省轄市有明顯之不足。

在管線單位方面則可由管線之類別加以區分。根據國土資訊系 統之分類架構,公共設施管線之資料共分八項。包括電信、電力、

自來水、下水道、瓦斯、輸油氣、綜合管線及水利設施等。所包括 之相關權責單位除中央及地方政府之機關外,更涉及公、民營之事 業單位。電信系統涉及一般民用、軍用、警用、交通號誌及民間第 四台網路(地下部份),而電力亦可區分為一般用電(包括輸、配電系 統)、路燈及號誌。下水道可區分為雨水、污水及合流三類。但與用 戶端相接之污水下水道由地方政府管理,而(除北高兩市外)台灣省 之主、次污水管線皆由住都處負責管理。

由路權管理機關及管線系統所交織形成之架構就顯得相當的龐 雜,路權機關主要包括公路局各工程處及轄下之工務段、直轄是工 務局、省轄市工務局(建設局)及各縣鄉鎮市公所﹔管線單位則涵 蓋所有須在道路下埋設管線之公、民營機構。特別要提出說明的是 管線單位在管籍資料中同時扮演兩個角色,一為申挖單位,二為管 籍資料管理者。由此兩種角色與路權機關互動就產生以下兩種關係:

1.路權機關與申挖單位之互動關係

2.申挖單位與管籍資料管理者之互動關係

型態 1:路權機關與申挖單位之互動關係(示於圖 5-4)

由管籍資料的角度分析此互動關係,不難瞭解由申挖作業以至 完工會驗,路權機關所在意者為路權管制及行車安全,卻未必能顧 及竣工資料與原設計是否相符。特別是地下管線之實際深度、位置 及對既有管線之影響,路權機關既無權過問竣工圖資料之詳實程 度,亦對施工廠商無直接管轄之權力。

倘若申挖單位之開挖面積與原申請不符,則路權機關僅能就路 面修護費用部份多退少補。

由於申挖單位無法有效地瞭解預期開挖路面下之既有管線實際 深度與位置,因此實際開挖之情形勢必有可能與原設計不完全一 致。但竣工資料是否皆能將變更部份加以反映,這是對申挖單位的 一大考驗,也與施工廠商之敬業態度有直接關係。基本上完工會驗 是路權機關對此互動關係的最後管理控點,若欲提昇竣工資料之品 質,顯然必須於此處著力,但如何能有效

管理又不大幅增加路權機

關之工作負荷則有待進一步討論。

圖 5-4、路權單位與申挖單位之互動關係〔18〕

註:路權管制包括:挖路許可、施工工期、施工安全與施工品質 要求、核計修復費用(包括刨除、加封或管溝)及完工會驗(移交路權)

圖 5-5、申挖單位與管籍資料管理者之互動關係〔18〕

型態 2:申挖單位與管籍資料管理者之互動關係(示於圖 5-5) 施工單位 申挖單位

警察機關 路權單位

行車安全監督

(公路法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合約關係 挖路申請

路權管制

施工單位

申挖單位

︵各管線單位︶

管籍資料管理者

路權單位

合約關係 案件 查詢

資訊需求 資訊提供

竣工資訊需求 資訊提供

竣工資訊提供

此層次之互動關係著重在申挖程序中(參考圖 5-3)路權機關要 求申挖單位套繪重要管線(例如瓦斯、電力或輸油氣管種) 之位置。

若回溯到此申挖案件的規劃設計階段,實際上申挖單位也有各種管 線套繪作業之需求。然而,在現今的互動關係中,套繪已經成為一 徒具形式的作業,其主因是因為現有管線之竣工圖未必能夠取得,

或即使能取得其品質也未必可以信賴。既然套繪之意義降低,則申 挖單位僅能以有限之試挖來確認既有地下管線(及其他障礙物)是否 存在。也因為取得試挖路權不易,申挖單位實際上是很難有機會在 規劃設計階段以試挖之手段確認埋設路徑之良窳。

假設竣工資料足以做為套繪需求之用,則顯然申挖單位應於各 階段與路權機關查詢過去數年埋管路段(公路系統為公路編號及里 程數,市區道路為路名及門牌號碼)之埋管情形及案件名稱。取得案 件名稱後,申挖單位便可著手與相關之管線單位調閱竣工資料。在 某些情形下路權機關亦有必要知會相關管線單位有關路籍資料之更 動,包括道路名稱、里程碑更動、道路拓寬等情形。當然路權機關 亦必須先向管線單位取得各種管籍資料以供道路設計施工所需。在 此層次互動關係的的另一項重點是路權機關之路籍資料與管線單位 之管籍資料之互動。由於路籍資料是管籍資料所依附之基本圖,因 此若路籍資料朝向資訊化時,管籍資料才有資訊化之前提,但若逆 向發展,則管線單位可能因此付出極大代價但事倍功半。

但進一步考慮路籍資料之資訊化又事涉地方機關之行政自主權 及人力、財力、物力之支持。特別是在縣級下的鄉鎮市公所,其電 子化之腳步勢必會比直轄及省轄市慢得許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