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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Ralph Waldo Emerson)亦曾論述:我們看一支民族的精神,有很大一部 分,是從語言推論出來的。語言像紀念碑一般,每個有力量的人,都在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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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執行的內容包含:落實原住民教育、檢討改進入學制度、辦理族 語認證制度、訂定支援教師的認證辦法、建立原住民族學校教師進 修制度等。

(二)原民會:原民會於 1996 年成立後即刻從事原住民文化與語言振興發 展計畫,31配合「原住民族教育法」在 1998 年公佈實施,提供原住 民族教育體制有其法源的基礎,更使得民族文化、族群語言得以延 續,受教育權利得以被保障。其次實施「原住民族語言振興六年計 畫」32,2007 年起分別辦理 14 族 16 語群之族語字詞典編纂工作,

截至目前為止已完成七支語系編製。(請參考下表 4-8)另外,研訂

「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補助督導政府辦理族語家庭化、部落化、

辦理族語教學師資培訓相關工作,推動媒體製作、辦理「學生升學 優待取得文化及語言能力認證考試」、「搶救原住民族瀕危語言實施 計畫」研訂,建立教師多元進修制度,同時每年辦理語言訓練。

表 4-8 七方言別數據統計

族別 語別 詞根數量 詞條數量 例句數量 布農族 布農語 2,145 5,208 8,195 太魯閣族 太魯閣語 2,399 5,649 6,057 雅美族 雅美語 2,118 3,910 6,450 鄒族(南鄒) 卡那卡那富鄒語 2,676 5,745 6,882 鄒族(北鄒) 阿里山鄒語 2,845 2,845 4,253 賽夏族 賽夏語 2,104 4,571 5,489 邵族 邵語 2,055 5,244 11,345

資料來源:整理自趙素真,《臺灣原住民族語教育政策之分析》。

31 其包含「原住民文化振興發展六年計畫」,此計畫自 1999 年到 2004 年執行,辦理的工 作成果項目有(1)建立原住民族語言符號系統(2)編纂原住民族語言辭典(3)編纂原住 民族語教材(4)培訓原住民族語師資(5)製作原住民族語言教學視聽媒體(6)推展原住 民族語言教學及傳播。趙素真,《臺灣原住民族語教育政策之分析》,頁 90。

32 「原住民族語言振興六年計畫」為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於 2006 年 12 月核定,係以語 言權的實踐為基礎,依循「口說」與「書寫」並行的發展趨勢,及語言「保存」、「傳承」

與「發展」的脈絡,擬訂 2008 年至 2013 年的 10 項重大工作,企圖在六年內能將原住民族 語言朝三個方面發展:(1)發展原住民族語言是一個可以聽、說、讀、寫的語言。(2)

全面復振原住民族的語言能力,強化積極的語言態度。(3)提升原住民族語言為國家語言 或官方語言。趙素真,《臺灣原住民族語教育政策之分析》,頁 90。

資料來源: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原住民族教育法」 http://law.moj.gov.tw/

由上述可知自 1987 年政治解嚴,國家語言政策朝向多元化,1990 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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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將由國家語言發展法(原:語言平等法)立法、語言巢的規劃與設 置、族語認證制度施行以及多元環境的塑造,探討目前母語推動面臨到的困 境,進一步提出可行方法與建議。

一、 「國家語言發展法」立法

教育部於 2003 年 2 月 10 日通過「語言平等法」草案,後由文化建 設委員會(文建會)整合為「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行政院並於 2007 年 5 月 16 日通過送立法院審議。草案重點闡釋了「國家語言(national language)」的定義和地位,亦授權地方政府得依區域語言社會條件,指定一 種(或以上)的國家語言作為當地的通行語言,地方政府亦擁有以當地通行 語言文字來命名當地山川、部落、地名、路名之權利,強調各族群的語言平 等,在公共場合有使用自己語言文字的權利。「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內容 如下表:

表 4-10 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條文

第一條 為尊重及保障國民平等使用語言之權利,促進多元文化成 長,豐富國家之文化資產,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在直轄 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 政府。

第三條 本法所稱國家語言,指本國族群或地方使用之自然語言及手 語。

第四條 國民有權使用各種國家語言,不應遭受不公平之排斥或限制。

第五條 政府規劃及推動語言發展,應包容及尊重語言之多樣性。

第六條 政府應辦理國家語言之保存、傳習及研究;對於面臨傳承危 機之語言,應訂定復振計畫,積極鼓勵進行語言復育、傳承、

記錄,並定期追蹤考核成效。

第七條 國民有權使用各種國家語言進行出版、影音傳播、網路傳輸 或其他各種形式之媒體傳播。 為增進各種國家語言之傳播,

政府應獎勵廣播電視事業製播各種國家語言相關節目。 前項 獎勵辦法由行政院新聞局定之。

第八條 政府應獎勵各級學校提供學習課程,傳承國家語言,並提供 其相關歷史文化,以促進族群間語言溝通及文化交流。

第九條 國民享有使用國家語言接受政府服務及利用公共資源之權 利。 為確保前項國民權利,政府機關(構)應提供播音、諮 詢、通譯、會議口譯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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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教育部、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行政院原 住民族委員會及有關機關,建立國家語言資料庫,以提供語 言復育、傳承、發展等相關事項運用。

第十一條 政府對辦理國家語言學習課程之組織或團體,得給與適當之 補助。

第十二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資料來源: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 http://law.moj.gov.tw/

研究者認為該草案值得探討之因在於,戰後臺灣語言政策因為獨尊國語 壓抑本土語言,又忽視臺灣其他族群語言應有的權利與地位,結果產生語言 歧視和語言不平等的現象,在遭受到污名化與缺乏制度性支持之下,家長常 失去傳承母語給後代的能力與意願,導致母語流失,因此,「國家語言發展 法」草案根據多元文化主義和語言人權的觀點,把本土語言視為國家的文化 資產和人民不可剝奪的權利,賦予臺灣各族群語言皆享有平等的地位與權利,

並且具體的保障本土語言在各種領域使用的權利,「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 是原住民族在語言權上的一大邁進。

語言權乃指自己或自己所屬的語言團體,使用其所希望使用的語言,從 事社會生活,不受任何人妨害的權利。任何人都有選擇他使用自己母語的自 由與天賦基本人權,任何他人、國體或政府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去干涉或拒斥;

相反的,各族群之間應相互包容、尊重、愛惜他族群的語言,尤其是以服務 人民為目的政府,更應該設法輔導、保護或營造弱勢語言生存發展的空間,

是以對弱勢族群而言,語言權的目的就是在於要求族語在社會生活使用的權 利,藉以維續、發揚族群的語言和文化。簡言之,語言權一方面是爭取語言 文化的生存權;一方面是在政治上爭取與享有一項被承認為基本的權利,也 因此語言權的立法實際上為保障弱勢語言免於受到強勢語言的威脅,並且提 供給弱勢族群有利於族語保存的條件和爭取維持生存的援助,34因此「國家 語言發展法」有立法之必要,藉以賦予各種語言的法定位階,以保障其他族 群的用語不受打壓、歧視等危害,但是由於臺灣的政治局勢特殊,進行語言 政策改革時不免與族群政治產生糾葛,導致該法自 2007 年草案立法至今沒 有進展,如何擺脫掉政團與族群間對立關係,單純地探討語言本質問題仍是 各界需要努力的目標。

34 施正鋒,〈母語傳承與母語地位〉,《語言政策及制定語言公平法之研究》,頁 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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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語言巢規劃與設置

語言巢(Kohanga Reo)的概念源自紐西蘭,1982 年紐西蘭毛利族面對 母語絕種的威脅(只剩 23.3%的毛利人會說族語),積極展開保存民族語言 和文化的母語復興運動,他們自發性的在社區建立家庭─鄰里─社區的母語 傳授中心,由祖父母擔任母語教師教育學前兒童,有效地改變語言流失的趨 勢,又透過文化政治運動爭取語言權。35其後更在 1987 年通過毛利語言法 案將毛利語提升為官方語言,設立「毛利語言委員會」,負責推廣使用毛利 語。因此,語言巢是以家庭為概念,配合社區所發展出來的「母語幼稚園」, 如同母鳥(族語老師)擔任保母工作,培育稚鳥(學前兒童)學習原住民族 語言,約至 5 歲左右就能學會毛利語,而其精神是由下而上、自主性的,並 且全面而普遍深植每一個族人的生活。原住民母語在家庭內的傳承是弱勢語 言保存的關鍵,單憑政府政策或法律,並無法確保弱勢民族的永續發展,毛 利人以民間自發的草根性力量建立語言巢,是母語運動的典範。36

國內原住民族語言,由於歷經不同政權統治、族群居住環境變遷等多種 因素,使得原住民族語言大量流失,已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列為「瀕臨絕種」

語言。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亦指出,40.12%的原住民在家講母語。1999 年 聯合報的電話問卷亦發現,只有 9%的原住民學童能說流利的族語,這些幼 童通常講最多母語的時候,是在上原住民族語課時,原住民幼童現今大多以 中文溝通,幼稚園到國中之學童已不會說母語了。因為原住民幼童無法了解 很多祖父母使用的族語,語言流失的現象,清楚造成隔代語言學習的消弱。

由此可見,原住民族語流失情形之嚴重。有鑑於紐西蘭毛利人運用語言巢概 念成功的改善語言流失狀況,臺北市原民會依據教育部「發展原住民族教育 五年中長程個案計畫」、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語言振興六年計

35 在母語幼稚園中負責照顧兒童的保母是精通毛利語及文化的婦人(很多都是祖母,因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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