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日本法上毒藥丸之適用
第二節 日本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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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日本實務案例
第一項 日本放送事件
一、事實概要
本件假處分聲請事件之債務人ニッポン放送(下稱日本放送),是設立於昭和 29年(西元1954年)4月之一般廣播事業(AM廣播),係以BS digital聲音播送之企 畫、製作、營運及其他關聯之事務為其主要經營業務之股份有限公司。於平成17 年(西元2005年)2月當時之資本額為41億5000萬日圓,已發行股份總數為3280萬 股,其所發行之普通股上市於東京證交所第二部。
訴外人フジテレビ(下稱富士電視),則是設立於昭和32年(西元1957年)11 月,依據放送法以廣播業務為其主要經營業務之股份有限公司,其原持有債務人 日本放送已發行股份總數約12.39%之股份(406萬4660股),且訴外人富士電視 中之四名董事亦同時兼任債務人日本放送之董事職務。平成17年(西元2005年)1 月17日富士電視以獲取債務人日本放送之經營權為目的,決定進行公開收購(下 稱本件公開收購),其預定之收購股份數與原已經持有之股份在內,合計要達債 務人日本放送已發行股份總數之50%。對此,債務人日本放送亦於平成17年(西元 2005年)1月17日以董事會決議贊成本件公開收購,雙方並預定於本件公開收購後 將債務人日本放送之股份下市。
至本件假處分聲請事件之債權人ライブドア(下稱Livedoor),是於平成8 年(西元1996年)4月時設立,以電腦網路等相關事業為其主要經營內容之股份有限 公司,原僅持有債務人日本放送已發行股份總數約5.4%之股份,然在平成17年(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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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富士電視除延長其公開收購349外,並表示如於債權人Livedoor取得債 務人日本放送過半數股份時,富士集團將終止與債務人日本放送及其子公司之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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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Livedoor因而向東京地方法院提出禁止債務人日本放送發行上開新股 預約權權之假處分聲請,請求停止為本件新股預約權之發行。歷經東京地方法院 原審之准許(平成17.3.11(ヨ)第20021号)、異議審之維持(平成17.3.16(モ)第3074号),
最後經東京高等法院裁定維持原判(東京高裁17.3.23)。
二、本案爭點
本件新股預約權若全部行使下,債權人Livedoor對債務人日本放送之持股比 率將從42%降為17%,並使富士電視之持股比率提升至59%。因而於本件事件中,
債權人Livedoor主張本件新股預約權之發行價額是遠低於適正價格的有利發行,
依當時商法第280條之21之規定(現以會社法第238條第3項、第309條第2項第6款 為依據),須經股東會之特別決議,因而本件新股預約權之發行在未經股東會之 特別決議下有違法令,又主張本件新股預約權係以「顯著不公正之方法」下所為 之發行,因而依據當時商法第280條之39第4項準用第280條之10規定(現以會社法 第247條為依據353),請求停止為本件新股預約權之發行。
三、本案評析
日本公開公司依據日本會社法第 37 條之規定(原商法第 166 條第 1 項),與我 國公司法同採取授權資本制,於授權資本之範圍內,新股等具有股權性質證券之
353 日本會社法第 247 條:
「在以下之情形,股東受有不利益之虞時,股東可請求股份有限公司停止為第 238 條第 1 項新股 預約權之發行:一、該新股預約權之發行有違反法令或章程之情形,二、該新股預約權之發行是 以明顯不公正之方法而為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