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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由本 CSIRO 案可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在計算標準必要專利 FRAND 權利金時,應依個案事實為基礎,且本案亦再度肯認為在計算

2.2 日本案例:Apple v. Samsung

本案是日本智慧財產高等法院於 2014 年 5 月,以 5 個法官之大合議

(grand panel)方式審理 FRAND 權利金之爭議114。且此案首開日本法院先 例,參考美國法庭之友(amicus curiae)的制度,廣邀社會公眾提供法律意 見,總共獲取來自8 個國家共 58 件的法律意見,足見此 FRAND 爭議引起各 界關注115

本案中,原告 Apple 公司的日本子公司(以下簡稱「Apple」)對被告 Samsung 的日本子公司(以下簡稱「Samsung」)提起確認之訴,確認專利 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存在。本案侵權產品為 Apple 的智慧型手機「iPhone 4」與平板「iPad 2 Wi-Fi + 3G」116。一審法院東京地方法院雖認定系爭侵權

114 知財高裁 2014 年(平成 26 年)5 月 16 日判決•平成 25 年(ネ)第 10043 號。

115 參鈴木將文著,陳皓芸譯,「日本專利侵權訴訟的最新動態」,成大法學,第 29 期,頁 117-120(2015)。Takanori Abe, IP High Court Rules in Apple v. Samsung

FRAND Case, WWW.MANAGINGIP.COM

SEPTEMBER 2014, at 1, 2 (2014), http://www.abe-law.com/wp/wp-content/uploads/2014/08/140819MIParticle.pdf (last vi-sited Sept. 5, 2019).

116 參知財高裁 2014 年(平成 26 年)5 月 16 日判決•平成 25 年(ネ)第 10043 號。此

「iPhone 4」與平板「iPad 2 Wi-Fi + 3G」即本所指的侵權產品 2 及侵權產品 4,另無 3G 行動通訊功能之平板「iPad 2 Wi-Fi」則非侵權產品。iPhone 4 與 W-CDMA、

GSM、EDGE 等行動通訊系統相容,並有 Wi-Fi 802.11b/g/n 與 Bluetooth 2.1 + EDR 的無線通訊功能;其銷售價格因記憶體容量而有所不同,16 GB 銷售價格為 46,080 日圓,32 GB 銷售價格為 56,600 日圓。iPad 2 Wi-Fi + 3G 與 W-CDMA、GSM、

EDGE 等行動通訊系統相容,並有 Wi-Fi 802.11a/b/g/n、Bluetooth 2.1 + EDR 等無線 通訊功能;其銷售價格亦因記憶體容量而有所不同,16 GB 售價為 56,640 日圓、32 GB 售價為 64,800 日圓、64 GB 售價為 72,720 日圓。判決中揭示相關產品的銷售價 格,本文整理表格如下:

iPhone 4(即侵權產品 2) iPad 2

有行動通訊功能 無行動通訊功能 有行動通訊功能(即侵權產品 4)

16 GB 32 GB 16 GB 32 GB 16 GB 32 GB 64 GB 46,080 56,600 44,800 52,800 56,640 64,800 72,720 單位:日圓。

產 品 落 入 系 爭 專 利 發 明 的 申 請 專 利 範 圍 , 惟 以 被 告 Samsung 違反基於 FRAND 承諾負有之提供必要資訊與誠實進行交涉的誠信原則義務,因構成 權利濫用而不准許被告對原告請求專利侵害的損害賠償117。二審智慧財產高 等法院認定上訴人 Samsung 請求的專利侵權損害賠償,於超過符合 FRAND 條件的合理權利金部分,構成權利濫用,予以駁回;至於 FRAND 條件內的 損害賠償請求,則予以准許118。是以,如何計算出符合 FRAND 條件的合理 權利金即成為本案之重點。

日本智慧財產高等法院在本案中指出,計算 FRAND 條件下的權利金時 有兩個步驟:1.應計算出本案中遵循 UMTS 技術標準對於系爭侵權產品 iPhone 4 及 iPad 2 Wi-Fi + 3G 的貢獻比例119;2.計算本案中系爭專利對於 UMTS 技術標準的貢獻比例120。另在計算 UMTS 技術標準對銷售額的貢獻 比例時,為了避免整體標準必要專利累積的權利金過高,所以必須受限於一 個特定的累積最高比率121。且由於本案中關於其他標準必要專利的具體內容 不明,故依 UMTS 技術標準的標準必要專利個數來分配是合理的計算方 法122。準此,本案法院對於FRAND 權利金的計算公式如下圖 4 所示123

117 東京地裁 2013 年(平成 25 年)2 月 28 日判決•平成 23 年(ワ)第 38969 號。參鈴 木將文著,陳皓芸譯,前揭註 115,頁 120-123。

118 知財高裁 2014 年(平成 26 年)5 月 16 日判決•平成 25 年(ネ)第 10043 號。參鈴 木將文著,陳皓芸譯,前揭註 115,頁 123。

119 知財高裁 2014 年(平成 26 年)5 月 16 日判決•平成 25 年(ネ)第 10043 號。See Abe, supra note 115, at 2.

120 知財高裁 2014 年(平成 26 年)5 月 16 日判決•平成 25 年(ネ)第 10043 號。

121 同前註。

122 同前註。

123 參上池睦、小林和人、平塚三好,「FRAND をめぐる裁判例にみる標準規格必須特 許の実施料算定方法に関する研究」,パテント,第68 卷第 10 期,頁 122(2015)。

4 Apple 案 FRAND 權利金計算架構 資料來源:作者整理。

本文將再就其中的「遵循標準對銷售額的貢獻度」及「系爭專利對標準 的貢獻度」分別詳細說明。首先,針對「遵循標準對銷售額之貢獻度」,在 具體計算FRAND 條件下權利金時,法院分別給定遵循 UMTS 技術標準對於 系爭侵權產品 iPhone 4 與 iPad 2 Wi-Fi + 3G 最高總銷售額的合理貢獻比 例124。法院發現系爭侵權產品在行動通訊功能上除了使用 WCDMA 的方式 以外,系爭侵權產品亦與 GSM 等行動通訊方式相容,並且配備有 Wi-Fi 等 無線通訊功能125;且系爭侵權產品的銷售額也會與產品設計、使用者介面、

各種可使用的軟體、CPU、相機、顯示功能、GPS 功能、三軸陀螺儀感測 器,與其他各種技術特徵與功能的感測器等有關126;另必須考量 Apple 在智 慧型手機與平板市場的品牌力量,以及 Apple 維護及強化其品牌力量所為的 投入127;系爭侵權產品記憶體容量大小對於銷售額貢獻的影響程度並不 小128。簡言之,必須計算「遵循標準對侵權產品銷售額之貢獻」其理由在

124 具體比例判決書中並未公開。

125 知財高裁 2014 年(平成 26 年)5 月 16 日判決•平成 25 年(ネ)第 10043 號。

126 同前註。

127 同前註。

128 同前註。

= Samsung 的

FRAND 權利金費率

遵循標準對 銷售額的

貢獻度

系爭專利對標準之貢獻度

×

累積權利金 上限比率

SEP 個數的

× 比值

於,系爭專利所屬之技術標準對於侵權產品銷售額的貢獻程度不是 100%,

而是只有一部分;其餘部分的銷售額貢獻並非源自於遵循該標準,該部分價 值可能是源自於其他技術標準,或者其他技術功能,甚至與品牌力量及市場 力量有關連。本案法院最後採納Fairfield 調查報告,給定 UMTS 技術標準對 於系爭侵權產品 iPhone 4 銷售額的貢獻比例為 29%,高於對系爭侵權產品 iPad 2 Wi-Fi + 3G 銷售額所給定的貢獻比例 18%129

再者,就「系爭專利對標準之貢獻度」,本案法院決定 UMTS 技術標準 對於系爭侵權產品銷售額的貢獻比例後,進一步估算系爭專利對於 UMTS 技 術 標 準 的 貢 獻 度 。 法 院 在 「 累 積 權 利 金 上 限 」 的 判 斷 上 , 採 納 NTT DoCoMo、Ericsson、Nokia 與 Siemens 等公司在 2002 年間發布的聲明,聲明 中宣示個別公司所應獲得的權利金比率應由其所擁有的標準必要專利個數占 該技術標準中全部標準必要專利個數的比例來決定,且總累積權利金應在 5% 以下方能促進 UMTS 技術標準的普及130。而在計算系爭專利對 UMTS 技術標準的貢獻度時,確立應以系爭專利占全部標準必要專利的比例來計 算,並採納經 Fairfield 調查報告認定為必要或可能必要的 529 個專利作為 UMTS 技術標準的全部標準必要專利總數131

最後,本案法院計算得出iPhone 4 的 FRAND 權利金費率為 0.0027%,

iPad 2 的 FRAND 權利金費率為 0.0017%132。法院更據此計算出系爭侵權產

129 上池睦、小林和人、平塚三好,前揭註 123,頁 122。雖然判決中未揭露此「遵循標 準對銷售額之貢獻度」,但實則運用「累積權利金上限」與「標準必要專利個數比 值」,亦可以推得法院認為遵循標準對 iPhone 4 銷售額的貢獻度為 29%,對 iPad 2Wi-Fi + 3G 銷售額的貢獻度為 18%。

130 知財高裁 2014 年(平成 26 年)5 月 16 日判決•平成 25 年(ネ)第 10043 號。

UMTS 標準的專利權人組成 WCDMA Patent Platform,預設在總累積權利金不超過 5% 的條件下,每個標準必要專利可收取產品出廠價格的 0.1%,若總累積權利金超 過 5%,則將每個標準必要專利所能收取的權利金等比例壓縮,將總累積權利金控制 在 5%。

131 知財高裁 2014 年(平成 26 年)5 月 16 日判決•平成 25 年(ネ)第 10043 號。

132 上池睦、小林和人、平塚三好,前揭註 123,頁 122。本 FRAND 權利金費率數值雖

品 iPhone 4 與 iPad 2 Wi-Fi + 3G 的具體權利金分別為 9,239,308 日圓及 716,546 日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