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最後,由本 CSIRO 案可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在計算標準必要專利 FRAND 權利金時,應依個案事實為基礎,且本案亦再度肯認為在計算

2.3 英國案例:Unwired Planet v. Huawei

本案是英國高等法院在 2017 年 5 月所作成的判決,是英國第一個具體 計算出 FRAND 權利金的判決。Unwired Planet 是美國的專利事業體(Non-Practicing Entity),對 Google、Samsung 與 Huawei 提起專利侵權訴訟,

Unwired Planet 聲稱其在英國的 6 個專利受到侵害,且其中 5 個專利是向 Ericsson 收購而得133。這 5 個專利對歐洲電信標準協會(European Telecom-munications Standards Institute, ETSI)所制定的 2G、3G 與 4G 無線通訊標準 而言為標準必要專利,由於 Ericsson 曾參與歐洲電信標準協會的標準制定,

並作成 FRAND 授權承諾,故繼受者 Unwired Planet 必須受到 FRAND 授權 承諾的拘束134。歷經數個專利侵害與有效性的技術審理後,Unwired Planet 最終與Google 及 Samsung 達成和解,並獨留本案的被告 Huawei 繼續進行訴 訟135。本案所涉議題包括 FRAND、競爭法、禁制令等,其中 FRAND 的爭 議,包含 FRAND 的意義及適用,且法院必須判斷 Unwired Planet 授權要約 的權利金費率是否為 FRAND,如否,則法院必須具體計算出 FRAND 的費 率136

然在判決中並未揭露,將損害賠償數額除以銷售額,仍可以推知。

133 Unwired Planet v. Huawei, [2017] EWHC 711 (Pat) ¶ 1 (Apr. 5, 2017).

134 Id. ¶ 87(i).

135 Id. ¶¶ 9-10.

136 Id. ¶ 24. 就 FRAND 承諾的意義與適用上,法院認為在法國法下,標準必要專利權人 對 ETSI 的 FRAND 承諾為一法律上可執行的義務(legally enforceable obligation),

任何實施者得以其對抗標準必要專利權人,且不必然需要透過競爭法來執行 FRAND 承諾。FRAND 與競爭法的範圍並不相同,一個權利金費率可能超過 FRAND 的費率 但不構成競爭法的違反。法院認為每個特定的情況下只會存在一組符合 FRAND 的 授 權 條 款 ( only one set of license terms which are FRAND in a given set of circumstances),也就是只會有一組符合 FRAND 的權利金費率。FRAND 除了表徵

本案法院認為,決定 FRAND 權利金適切的方法是用專利權人專利組合 的價值來決定出一個基準費率(benchmark rate),該費率將會是公平、合 理,一般而言也會是無歧視的。該費率並不會因被授權人規模大小而有所不 同,小型的加入者必須負擔與大型實體相同的基準費率。此費率可以避免專 利箝制與專利逆向箝制(hold-out)的發生137。法院認為FRAND 費率可以運 用可比較授權來計算,此自由談判下的授權可以作為 FRAND 的相關佐證;

而由上而下的方法,運用總累積權利金負擔(total aggregate royalty burden)

下標準必要專利權人占相關標準必要專利的比例,也可以用來決定費率,但 法院認為由上而下的方法更適合被用來作為交叉檢驗138。法院同時認為,在 評估 FRAND 費率時,運用計算專利個數(counting patent)的方法是無可避 免的139

法院在本案中指出,可比較授權指的是那些已經作成的授權,而標準必 要專利權人與第三人作成涵蓋系爭專利組合的授權,會是最直接的可比較授 權140。法院認為Unwired Planet 系爭專利組合均取得自 Ericsson,Ericsson 與 Samsung 在 2014 年的專利授權包含本案中所有的系爭專利,故為本案可比 較授權計算的最佳起始點141。若 Ericsson 專利組合的費率為 E,Unwired Planet 專利組合對 Ericsson 專利組合的相對價值比為 R,則 Unwired Planet 權 利金費率為 ExR142。法院決定 Ericsson 標準必要專利組合價值的 E,在 4G

授權的條件,也指涉整個授權的談判過程,雖然實施者對 ETSI 不負擔任何 FRAND 義務,但若要利用專利權人的 FRAND 承諾,實施者本身在授權談判時也必須以 FRAND 的方式進行。而談判中高於或低於 FRAND 費率在不妨礙或危害整個談判的 前提下係屬正當。Id. ¶¶ 146, 806(2)-(7).

137 Id. ¶ 806(8).

138 Id. ¶ 806(10).

139 Id. ¶ 806(11).

140 Id. ¶ 179.

141 Id. ¶ 807(6).

142 Id. ¶ 180.

為0.80%,在 2G 與 3G 為 0.67%143;決定Unwired Planet 專利組合相對強度 的R,在 4G 為 7.69%,2G、3G、4G 的範圍從 2.38% 至 9.52%144。 將 E 與 R 兩者相乘可得到 Unwired Planet 專利組合的 FRAND 權利金基準費率,如 下表1 所示145

至於本案中作為交叉檢驗的由上而下方法,是以標準所總累積權利金負 擔比例作為起始點,代號為 T,接著決定系爭標準必要專利組合占標準中所 有標準必要專利組合的價值比例,代號為 S,將 T 與 S 兩者相乘可得出 FRAND 權利金費率146。且同於前述可比較授權部份之計算,法院在決定 FRAND 權利金費率時,亦將遵循標準的產品區分手持裝置(handsets)與基 礎設施(infrastructure)而為探討,並分別計算出總累積權利金負擔比例 T 與 Unwired Planet 專利組合占所有標準必要專利的價值比例 S,具體數額如下表 1 所示。隨後法院將此由上而下法計算出來的費率結果(TxS),與前述依可 比較授權方法所得的基準費率交叉檢驗,發現兩者結果相似,法院遂認定以 可比較授權方法所計算之基準費率為FRAND 權利金費率147

1 Unwired Planet 案 FRAND 權利金計算架構 Unwired Planet benchmark FRAND rates

Handsets (3G and 4G are multimode)

Ericsson rate Strength ratio

Benchmark

rate

Share Implied total burden

E R ExR S T

2G 0.67% 9.52%

0.064%

1.30% 4.9%

2G/3G 0.67% 4.76%

0.032%

0.57% 5.6%

2G/3G/4G 0.80% 7.69% 0.062% 0.70% 8.8%

143 Id. ¶ 807(7).

144 Id. ¶ 807(4).

145 Id. ¶ 478.

146 Id. ¶ 178.

147 Id. ¶ 480.

Infrastructure (not multimode)

Ericsson rate Strength ratio

Benchmark

rate

Share Implied total burden

E R ExR S T

2G 0.67% 9.52%

0.064%

0.75% 8.5%

3G 0.67% 2.38%

0.016%

0.51% 3.1%

4G 0.80% 8.95%

0.072%

1.02% 7.0%

資料來源:Unwired Planet案判決。

本 案 法 院 更 指 出 單 純 的 英 國 專 利 組 合 授 權 並 不 符 合 FRAND,故認 Unwired Planet 與 Huawei 間 的 授 權 契 約 屬 全 球 授 權 契 約 ( worldwide license),而將全球授權依據市場區分為主要市場(major markets)、中國 及其他市場(China and other markets),並於最後將全球授權的 FRAND 權 利金費率,決定如下表2148

2 Unwired Planet 案 FRAND 權利金費率決定 Major Markets China and Other Markets

Handsets Infrastructure Handsets Infrastructure 2G/GSM 0.064% 0.064% 0.016% 0.032%

3G/UMTS 0.032% 0.016% 0.016% 0.004%

4G/LTE 0.052% 0.051% 0.026% 0.026%

資料來源:Unwired Planet案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