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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諸美國法院 Ericsson 案中係由 Ericsson 之專家證人提供證詞,分析 3 個系爭專利技術的價值各為每件 0.05 美元,共為每件 0.15 美元,並為陪審團

所接受。美國最新作成之

TCL 案,法院在計算專利權人 Ericsson 的標準必要

專利分別對於 2G、3G、4G 標準的貢獻度時,採用專利家族數目的比例來計

196 莊郁沁、曾鈺珺,「專利貢獻度之判斷與計算標準──我國專利侵權判決分析」,全 國律師,2017 年 10 月號,頁 54-56(2017)。

每片 0.6 美元 第一層次分配

第二層次分配 每片 0.5 美元

合理權利金

0.15 美元 合理權利金

1/199?

最終成品價值

(路由器、筆電)

DVD-R 光碟片價值

算。Ericsson 對 2G 標準的貢獻度 12/365,對 3G 標準的貢獻度 19.65/953

(24.65/953),對 4G 標準的貢獻度為 69.88/1481(111.51/1481)197。日本 法院在

Apple 案中,法院計算一系爭專利對於整個 UMTS 標準的貢獻比例,

則採用專利個數比例的方式,即系爭專利為標準中 529 個標準必要專利的其 中一個,貢獻比例為1/529198

個案中系爭專利對於可比較授權的價值貢獻、對於整個標準的貢獻,抑 或是對於整個產品價值的貢獻,為訴訟雙方當事人攻擊防禦的重點,兩造有 相當空間可以各自為有利的主張,提出方法論供法院判斷199。若雙方均未提 出能說服法院之貢獻度計算方法,本文認為參酌前開各國以專利個數或者專 利家族個數比例進行貢獻度的分配,不失為一決定貢獻度之合理方法。

4. 結論

標準必要專利 FRAND 權利金的計算,向來是困擾著產業界與司法實務 界的難題。法律層面涉及專利法與競爭法如何看待 FRAND 承諾與 FRAND 權利金,事實層面關乎事實的舉證及支持計算方法論的經濟學原理原則。個 案中標準必要專利 FRAND 權利金的計算,不僅試煉著兩造律師與專家證人 的法律與經濟專業能力,更考驗著法官如何從兩造所提出之計算方法論中去 蕪存菁,作成最後的決定。當授權雙方對於 FRAND 權利金數額有爭執時多 訴請法院定紛止爭,法官所承擔者乃使個案中最後決定的 FRAND 權利金數 額合理與充分地反映系爭專利的價值,同時須避免計算中存在權利金堆疊與 專利箝制的風險。

本文由案例整理汲取各國法院計算 FRAND 權利金之方法論與經驗,作 為我國實務界之借鏡。是以比較與統整出各國法院在計算 FRAND 權利金時

197 TCL 與 Ericsson 雙方對於 Ericsson 於 3G 與 4G 標準所有之標準必要專利家族數目有 所爭執,故法院分別計算之。

198 知財高裁 2014 年(平成 26 年)5 月 16 日判決•平成 25 年(ネ)第 10043 號。

199 參莊郁沁、曾鈺珺,前揭註 196,頁 54-56。

所依循之基本假設上位原則與具體計算方法論。結論上,假設性協商原則、

Georgia-Pacific 因素,仍為大多數法院計算之前提假設,或可作為上位原則 參考;而在具體方法論上,以「由上而下法」與「可比較授權」兩者蔚為主 流,法院與當事人應視個案事證蒐集之情形,至少採用其中一種計算方法,

甚至兩者均採進行交叉檢驗。美國法上認為 FRAND 權利金為一合理範圍,

與英國判決闡述 FRAND 權利金為唯一數額不同,因此法院最終仍須在一定 合理範圍內做出具體權利金數額之決定。

回歸我國相關案例之發展,縱當事人有作成 FRAND 授權之承諾,目前 未見法院判決書中有具體以標準必要專利或 FRAND 權利金等字詞,我國法 院仍以一般專利侵權損害賠償計算方法論,或晚近以不當得利作為請求權基 礎計算相當於合理權利金之授權金為裁判。本文認為專利法上損害賠償之合 理權利金計算方法與民法不當得利下相當於合理權利金之授權金二者在計算 上並無二致,仍係以假設性協商為前提假設。「由上而下法」與「可比較授 權」兩種方法論可為我國實務之借鏡,惟無論何種計算方法均應考量系爭專 利對於產品價值之貢獻,必須進一步進行分配,否則將致使最終判決之權利 金數額不合理之結果,有過度填補專利權人之疑慮,甚至招致權利金堆疊與 專利箝制的風險,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