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由本 CSIRO 案可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在計算標準必要專利 FRAND 權利金時,應依個案事實為基礎,且本案亦再度肯認為在計算
3. 我國實務動態:智慧財產法院 105 年度 民專上字第 24 號判決
3.3 判決評析與建議
3.3.1 請求權基礎與範圍
3.3.1.1 專利法上侵權行為與民法上不當得利之競合
一審法院認為92 年至 102 年間之侵權行為,雖已罹於專利法第 96 條第 六項 2 年之消滅時效,惟仍不礙飛利浦公司之不當得利請求權,而此專利法 侵權行為與民法上不當得利間請求權之競合成為原被告雙方爭執之重要爭 點,同樣的爭點也在二審時出現。
就此爭點,有論者認為專利法歷經 2 次修正專利侵權損害賠償之條文,
164 See Chung-Lun Shen, Taiwan Supreme Court to Clarify Distinction Between Patent
Dam-ages and Unjust Enrichment: Koninklijke Philips N. V. v. Gigastorage Corporation,
NAIP IP OBSERVER, No. 18 (2017), http://en.naipo.com/Portals/0/web_en/Knowledge_Center/Feature/IPNE_170928_0701.htm (last visited Sept. 5, 2019).
165 Id.
關於專利侵權損害賠償計算方式之規定,已納入民法「不當得利」之概念,
故於專利法規定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時效消滅後,不應允許專利權人另依請 求權時效 15 年之民法不當得利請求返還166。同時,如認現行法規定之專利 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 2 年過短,對專利權人保護不周,應考慮直接修改請求 權時效之年限167。
然而,本案一、二審法院維持其一貫見解,援引最高法院 56 年台上字 第 3064 號判例,並認專利法為民法之特別法,無特別排除不當得利之適用 時,應回歸適用民法之規定168。如前所述,對此爭議仍有待最高法院明確釐 清究竟專利法上侵權行為與民法上不當得利間請求權時效是否會相互影響,
故值得持續關注。
3.3.1.2 不當得利所得請求之範圍
有論者認為,我國智財法院首度於智慧財產法院 99 年度民專上更
(二)字第11 號民事判決認可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作為專利侵權行為的補償 手段169。此判決後,持續作成以「合理權利金」作為不當得利的計算方式的 判決,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已成為專利侵權行為補償手段之一170。然而,在
166 王 仁 君 , 「 專 利 侵 權 的 不 當 得 利 問 題 」 , 全 國 律 師 , 2015 年 7 月 號 , 頁 66
(2015)。
167 同前註。
168 參照 56 年台上字第 3064 號判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與損害賠償請求權,法律上 之性質雖有未同,但二者訴訟上所據之事實如屬同一,則原告起訴時雖係基於侵權 行為之法律關係,然在訴訟進行中於他造為時效之抗辯後,亦不妨再基於不當得利 之請求權而為主張。
169 陳秉訓,「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做為專利侵權行為補償手段之緣起」,北美智權 報,第 200 期(2017),http://www.naipo.com/Portals/1/web_tw/Knowledge_Center/
Infringement_Case/IPNC_171213_0501.htm(最後點閱時間:2018 年 5 月 1 日)。該 文作者認為法院將專利權的性質從「排他權」擴張成「同意權」,進一步將「同意 權」轉化成「權利金收取權」,基本上創設超越專利法的專利權類型。
170 同前註,參智慧財產法院 99 年度民專訴字第 139 號民事判決(裁判日為 2011 年 8 月 23 日)、智慧財產法院 100 年度民專訴字第 64 號民事判決(裁判日為 2012 年 1 月 13 日)、智慧財產法院 101 年度民專上字第 10 號民事判決(裁判日為 2014 年 3
計算不當得利數額的層次,究竟相當於「合理權利金」之不當得利應如何計 算,其性質是否類似於專利法第97 條第一項第三款中專利侵權損害賠償計算 方法的一種,在不當得利的脈絡下作為不當得利的計算方法?又,專利侵權 損害賠償下的合理權利金與不當得利下的合理權利金,在計算方法論上是否 會有所不同?實不無疑問。
首先就文義而言,二審判決中對於不當得利計算方法的論述「無法律上 原因實施他人專利,可能獲得相當於專利授權金之利益,應為社會通常之觀 念,故飛利浦公司對國碩公司關於不當得利之請求,應以給付系爭專利之專 利授權金之計算方式為當171」,可知法院把專利授權金當作不當得利的計算 方式,與專利法第97 條第一項第三款請求專利侵權損害賠償時,「依授權實 施該發明專利所得收取之合理權利金為基礎計算損害」之規定,似無相違,
兩者皆是以「專利」本身作為標的,計算該專利所得收取之權利金(或授權 金)作為返還範圍,而非以「授權契約」作為標的、以授權契約價金作為返 還範圍。準此,在未經授權實施專利的不當得利返還脈絡下,法院將「合理 權利金」定性為不當得利返還範圍的計算方式,可茲贊同。
再者就法院實務而言,揆諸 99 年度民專上更(二)字第 11 號民事判 決,關於合理權利金作為不當得利數額計算方式論及「假設兩造於88 年 4 月 間,本於對等地位及持有對稱資訊,就系爭專利權之授權及其權利金願意進 行協商,進而推估適當之合理權利金172」,充分體現美國法下「假設性協商 法」的內涵。法院同時審酌「專利權人先前既有授權、授權範圍、系爭專利 所餘專利期間、授權販售專利產品種類與地區、兩造競爭關係」等因素,決
月 28 日)、智慧財產法院 103 年度民專訴字第 38 號民事判決(裁判日為 2016 年 3 月 29 日,105 年度民專上字第 24 號民事判決之前審)、智慧財產法院 104 年度民專 訴字第 66 號民事判決(裁判日為 2016 年 12 月 30 日,有考慮系爭專利之貢獻度)
及智慧財產法院 104 年度民專上更(一)字第 9 號民事判決(裁判日為 2017 年 3 月 16 日)。
171 前揭註 160。
172 智慧財產法院 99 年度民專上更(二)字第 11 號判決。
定最終合理權利金數額173。由此可知,法院實務在不當得利下合理權利金的 計算同樣是以假設性協商法為基礎,同樣輔以考量其他類似於美國法上 Georgia-Pacific 的因素,是以在不當得利和侵權行為兩個請求權基礎之下合 理權利金計算方法論,應可並而論之。專利侵權損害賠償之合理權利金計算 方式原則上均適用於不當得利之合理權利金計算,雖然兩個請求權之立法目 的或有不同,合理權利金方法論理論基礎與計算原理原則不會單純因為請求 權基礎不同而有所差異,在計算時兩者同樣必須考量系爭專利對於產品價值 的貢獻,排除其他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與標準化所帶來的價值,計算出實 施系爭專利所須支付之合理權利金。
故本文以合理權利金方法論之理論基礎與計算原則,檢視智慧財產法院 105 年度民專上字第 24 號判決及其原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