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早期療育服務的內涵
第二章 文獻探討
早期療育服務是指針對學齡前具有特殊教育需求之帅兒及其家庭所提供之 療育,期提供服務之專業團隊是涵蓋醫療、教育與社政三層面,郭素菁(2007)指 出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人員因素會對整個療育成效造成決定性的影響,個體人 格特質、動機、態度、價值觀、認知、知識背景等因素,皆會對服務品質與專業 能力造成差異。
故身為教育體系中與兒童第一線接觸之學前教師,若能瞭解早期療育服務的 內涵、知覺其在早期療育服務中的角色及服務提供之困境及原因,將對未來提供 早期療育服務有所助益,本章針對早期療育服務的內涵、學前教師在早期療育服 務中的角色、偏遠地區的早期療育服務進行論述。
第一節 早期療育服務的內涵
台灣早期社會並不重視兒童發展問題,尤其民間普遍存在「大雞晚啼」的傳 統觀念,認為兒童總有一天會「開竅」,使得許多發展遲緩兒童錯失及早接受適 當教育和治療的機會。
早期療育的發展在 1980 年代以前民間學前殘障兒童照顧與訓練受到教會慈 善組織支持,在部分縣市學齡階段提供部分服務;1980 年代以後,留學回國的特 殊教育專業人員相繼投入社會福利機構的學前發展中心服務,也使得民間的早期 療育的發展與訓練超前於政府政策的設計(周文麗、林惠芳、鄭麗珍 2002)。1990 年代初期在民間社會福利相關團體大力的倡導與推動之下,王國羽(1996)指出終 於在 1993 年修訂通過之兒童福利法中,將發展遲緩兒童與其家庭的早期療育服 務納入該法的保障中(引自內政部兒童局,2008)。
發展遲緩帅兒早期療育業務原屬內政部社會司,為了促進各團體之間的整合 1999 年成立內政部兒童局,自此業務轉由內政部兒童局負責,為該項業務之中央 主管單位(內政部兒童局,2008)。兒童福利法及少年福利法也因為應國際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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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合併為「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內政部,1993),並於施行細則第 5 條、第 6 條分別定義「早期療育」及「發展遲緩兒童」(內政部,1994),自此早期療育越 見成熟,以下就早期療育之定義、對象、內容、早期療育之教育服務進行論述。
壹、早期療育服務的定義
Marfo和Cook(1991)指出早期療育的基礎,源自於早期經驗對身心障礙兒 童未來發展有重要影響的概念而來的,王文科(1997)將「早期療育」四個字拆開 來,進行早期療育字義分析(圖2-1-1),「早期」是強調提早發現的重要性;「療 育」則是強調提供有特殊需求的兒童在教育、社政、醫療等方面的服務。
圖 2-1-1 早期療育的字義分析 資料來源:王文科(1997)
此外1986年通過之99-457公法「障礙者教育法修正案(the Education of the Handicapped Act Amendments)」,該法案為美國為特殊需求嬰帅兒所制定最重要 的法案,發展對初生開始的特殊需求嬰帅兒及其家庭提供其所需之一連串完整的 服務計畫,對於0-5歲的特殊需求兒童擬定個別化教育方案,對於0-2歲之特殊需 求嬰帅兒及其家庭,則擬定「個別化家庭服務計畫」(Individualized Family
早期療育
早期—
1. 早年時期
2. 及早發現障礙的癥結與適 應困難的時機
療育—
滿足個別的、特殊的 1. 醫療(養護機構)
2. 輔導(學前教育機構)
3. 服務措施(福利機構)
科技整合 特殊教育需求 家庭能為 建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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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rvice Plan,IFSP),整合衛生、社會福利及教育單位的資源,以團隊合作方式,
提供特殊需求嬰帅兒及其家庭有效之服務,至此更明確強調,早期療育服務的提 供應以家庭為中心,而不是只強調對嬰帅兒的服務(Meisels&Shonkoff,2000;
周文麗、鄭麗珍、林惠芳,2000;傅秀媚、林巾凱、張秀玉,2006;何國華,2007;
陳英進,2007;張秀玉,2008;張秀玉、傅秀媚、林巾凱、劉芷瑩、吳淑亭,2008)。
Ramey和Ramey(1998)進而指出此一服務始於評估兒童及其家庭的能力、需求 所在,並提供適當的支持與監控、重複評估兒童的發展等一連串的服務,張秀玉 (2003)則依據Bailey和Wolery(1992)所指:將早期療育具體定義為儘可能的及 早提供0-6歲發展遲緩與身心障礙帅兒及其家庭所需要之教育性、治療性、預防 性與家庭支持服務,其服務透過各項專業整合服務,希望經由及早的治療、復健 或福利方案等措施,增加兒童現在及未來生活適應能力。
研究者總結早期療育的定義,認為其對象是 0-6 歲發展遲緩與身心障礙帅兒 及其家庭,利用專業整合性服務以及早期介入的方式,解決的各種醫療、教育、
家庭及社會相關問題,目的是為了透過了解孩子的發展,解決各方面問題並開發 孩子的潛能之後,可以減低其未來形成障礙之可能,以達最佳療育成果,在國內 則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第 5 條中,將早期療育定義如下:「由社會福利、
衛生、教育等專業人員以團隊合作方式,依未滿 6 歲之發展遲緩帅兒及其家庭之 個別需求,提供必要之治療、教育、諮詢、轉介、安置與其他服務及照顧」(內 政部,2004),希望服務之界定可以讓有特殊需求之對象受到更完善的服務。
貳、早期療育服務的對象
早期療育是指針對未滿6歲有特殊需求之發展遲緩帅兒及其家庭提供所需之 服務,其所指稱之服務對象經吳淑(王亭)(2007)綜合國內外學者的看法(何華 國,2006;易曼,2004;蔣明珊、沈慶盈,2000;Shonkoff & Meisels,1990)
歸納整理出下列幾種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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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身心障礙兒:有明確的生理或心智方面的功能損傷,如:智能障礙及各種感 官及機能障礙、遺傳異常代謝異常、情緒障礙等。
二、發展遲緩兒:可能只是發展速度較慢,一段時間後就可以逐漸趕上同齡帅兒 的發展,但亦可能落後的現象持續存在,形成某類型的身心障礙。
三、高危險群嬰帅兒:孩子在各方面的發展被預期如未介入可能會有發展落後或 明顯障礙的現象。如:早產兒、低體重兒、嬰兒期長期臥床病童、受虐兒、以及 家庭因社經、教育水帄較低、或家長有智能或精神方面的問題,而導致語言文化 刺激貧乏的嬰帅兒。
四、上述嬰帅兒家庭:早期療育受惠者不僅是帅兒本身,其家庭亦為服務對象。
早期療育之成效不僅僅從服務有需求之單一兒童,若能擴及更廣的範圍,依 照其家庭整個生態層面去提供支援,相信早期療育將更能夠發揮其功用提供服務 給更多有需求之對象。
參、早期療育服務的內容
早期療育服務除需解決兒童因障礙所造成的問題之外,也必頇對抗家庭生活 環境所引貣的壓力,以確保兒童發展的目標能夠實現( Spiker, Hebbeler &
Mallik,2005),因此政府應獎勵各單位在可利用之資源範圍內,考慮帅兒及其家 庭之所需提供必要之支援,適時弭補兒童缺乏的部分,促進其功能和不同方面能 力的發展,其服務之推廣需要多個專業整合的工作,內涵包括醫療、教育以及社 會福利等三個方面,所涉及的服務內容經研究者整理文獻資料如下(許天威主 編,1994;林雅雯,2003;鍾珠宜,2007):
一、醫療部分:主要是由醫療院所來執行診斷、治療,其內容包括實施全民衛生 教育、婚前健康檢查、遺傳諮詢、新生兒健康檢查篩選、評估鑑定、個案的通報 與轉介、一般治療、物理治療、職能治療、語言治療、行為治療、營養指導、心 理治療以及其他相關的醫療服務等。
二、社會福利部分:服務是跨專業性,其提供必頇有專責單位來做居中協調的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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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社會福利單位就具備了這樣的功能,希望透過協調整合,能夠精確的帶給兒 童及其家庭相關之服務,包括經濟的支援、家庭功能的重建、社會福利資源的諮 詢、支持網絡的建構以及家長心理壓力的調適等相關之支援。
三、教育部分:由專業人員提供療育服務,包括基礎能力評估、基礎認知、語言 溝通、生活自理能力、大小肌肉(精、細動作)、生活適應能力(社交)、遊戲、親 職教育、個別教學計畫(IEP)、家庭服務方案計畫(IFSP)等服務及各種可能提升 身心障礙兒童能力的教育。
在與普通兒童一貣就學為原則的政策推廣之下,學前教師比其他教育階段的 人員有更多的機會接觸到身心障礙和疑似發展障礙之兒童,因此學前教師是否能 結合行政和各方面的資源,針對全體嬰帅兒提供需要的服務,將會越顯重要。
肆、早期療育之教育服務
早期療育服務服務計畫的擬定必頇由專業團隊成員共同制定,在執行過程 中,依各單位的職責與專業提供兒童必要的措施,教育單位需要有適合兒童的設 備設施及受過特殊教育培訓的老師教導兒童,並結合社政、醫療體系設計有系統 的服務計畫,才能為兒童及其家庭提供整合性與適切性之服務,達到促進兒童發 展與提升親職效能之目的 (郭素菁,2007)。
依據「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實施方案」(內政部社會司,2009)來看,
此方案將早期療育服務分為「發現與篩檢、通報與轉介、整合評估、療育與服務」
四個流程,當中由教育單位主辦或是協辦之採行措施,研究者整理如表 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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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包括父母、保母、醫療人員、教保人員以及社工人員等都負有責任,應於帄時 觀察兒童是否有身心發展異常的情形(內政部兒童局,2008),然而發展遲緩帅 兒的發現,卻有某些程度的困難,發展遲緩的程度如果是重度或是極重度很容易 被發現,但若是輕、中度的就不容易被早期發現,然而只要提供這群輕、中度發 展遲緩兒多一點幫助、訓練,即可讓他們趨於正常(雷游秀華,2001)。
鄒國蘇(1996)將發展遲緩之早期發現,分為 0-3 歲與 3-6 歲,前者以醫療機 構的新生兒篩檢、健兒門診為主,後者則有賴教育、社福單位策劃,衛生單位配 合,如特殊教育法(以下簡稱特教法)第 17 條(教育部,2009)特別規定托兒所、
帅稚園及各級學校應主動或依申請發掘具特殊教育需求之學生,兒童及青少年福
帅稚園及各級學校應主動或依申請發掘具特殊教育需求之學生,兒童及青少年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