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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療育服務產生之問題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早期療育服務產生之問題

一、在通報階段產生的問題

兒童福利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中明訂「從事與兒童業務有關之醫師、護士、

社會工作員、臨床心理工作者、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 執行兒童服務業務人員,發現有疑似發展遲緩之特殊兒童,應通報當地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雖然在法令上對於通報責任者有明確的規定,但實際上 通報情況卻依舊有低落的情況。相關的研究中指出(宋芊晴,2004;林雅文,

黃淑文,1999;張秀玉,2000;萬育維,1997),在發展遲緩幼兒早期療育服務 通報工作的執行上有下列幾項問題:

1.各地方的通報轉介中心沒有一個固定的形式進行,整個通報的流程並沒 有一致性的規劃,也沒有一致性的通報流程,缺乏單一窗口,使得資料無法統 一彙整建檔,又在名稱上的不同(早期療育綜合服務中心、早期療育聯合服務 中心等),服務內容也有些差異。

2.醫療體系若發現發展遲緩幼兒個案,會向社政系統通報的比率偏低,在 整個早期療育的服務流程中,各專業間的整合還不夠,對於通報制度的瞭解與 看法也不太一致。

3.家長對於早期療育的觀念不足,可能因低社經地位的社會背景,忙於生 計,導致無暇瞭解並照顧幼兒身心發展狀況,導致幼兒若有疑似發展遲緩現象,

家長依然不自覺,自然在通報率上也會有偏低的現象。

4.法律雖對通報責任者有明確規定,但卻不向兒童虐待保護服務中通報是 屬於「責任通報」,即使疑似發展遲緩幼兒,不通報也不會有法律責任,這樣的 情況下,多數人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態,自然在通報率上就會有偏低的現 象,這也是影響通報率的主要原因之一。

綜合以上所述,我國在早期療育的通報階段,還是有需要努力的部分,尤 其是對於早期療育的概念宣導上、通報的權責歸屬上及資源的整合上等,都是 需要加強的部分。

二、在轉介階段產生的問題

張秀玉(2000)指出,在發現兒童有發展遲緩的現象之後,除儘速的通報 之外,更重要的是經由各地通報轉介中心的社會工作者,針對發展遲緩幼兒與 家庭的需要,運用個案管理的處置技巧,協助轉介至相關單位接受後續的療育 服務,並且使發展遲緩幼兒及其家庭得以運用更佳適切的社會資源。而在相關 的研究中(宋芊晴,2004;沈慶盈、蔣明珊,2000;林惠芳,2001;張秀玉,

2000;萬育維,1997)亦也發現了在此階段產生的問題:

1.目前國內各縣市已成立通報轉介中心,並將通報與轉介的工作設置在同 一個中心之內,以期簡化流程。但在執行上也因為個案管理中心的人力不足(宋 芊晴,2004;林惠芳,2001;張秀玉,2000)影響了後續的服務。

2.各地區療育資源與醫療資源分佈不均,造成通報後的個案在轉介過程中 需要久候,延誤了早療的時機。

3. 早期療育服務牽扯到社政、醫療和教育體系的人員,各單位間能否協調 配合,對早期療育的服務品質與成本效益是有重要的影響的(沈慶盈、蔣明珊,

2000)。早期療育的服務,最重要的是依靠專業間的合作,以多方面的合作幫助 需要接受早期服務的幼兒及其家庭建構一個支持的網絡,提供支援及服務。團 隊成員間必須真正的合作,各專業人員勢必要擺脫各自提供服務的想法和做 法,而且要清楚自己在團隊合作中的角色。但卻也會因此產生不同專業人員彼 此合作不易、機構間的協調合作等問題。

綜合以上所述,經由通報之後是否真正得到適切的照顧與服務,還是需要 去追究的,轉介階段最重要的,就是各縣市政府在早期療育資源整合的方面是 否落實?是否達到發展遲緩幼兒及其家庭的需求?這些都是值得地方政府及相 關單位去深思的。

三、在評估階段產生的問題

疑似發展遲緩的幼兒要確立其遲緩的可能性,就要進行評估與鑑定的工 作。目前國內是以聯合評估的方式進行,包括一般門診與聯合門診。進行發展 遲緩幼兒的診斷、完整之症狀功能評估、處理計畫等等為聯合評估中心需要進 行的工作。在相關研究中(宋芊晴,2004;林惠芳,1996;徐澄清,2004;張

秀玉,2000;郭煌宗,2002)發現執行上尚有幾項問題需克服:

1.聯合評估中心與通報轉介中的的合作模式尚未建立完成,使得這兩個階段 有接續不上的現象。

2.評估的標準沒有統一,各縣市的標準不一,無形中造成資源的浪費,讓家 長不斷的摸索並尋求幼兒真正的病因為何,在交通的往返與時間上,亦造成不 必要的浪費。

3.待評估的人數如果較多,用於一般門診的時間則較無法掌握品質,有些評 估工具需要費時較久,家長與幼兒等待的時間較長,情緒尚難免受到影響,這 不但會使得評估的結果與事實產生偏差,更會影響早期療育使用的契機。

四、在療育資源的問題上

國內的療育進行方式分做機構式、家庭式與中心家庭混合式(林雅雯、黃 淑文,1999),不管接受何種的療育服務,家長都必須配合療育服務的進行,才 能達到服務的功效。目前國內在療育服務上依舊有資源分佈不均、需求項目與 補助項目無法搭配的問題產生。尤其是偏遠地區對於資訊缺乏的個案而言,更 是不容易取得服務(俞人鳳,2003)。另外,雖有個別化教育計畫與個別化家庭 服務計畫的編寫,但有時是因為之前評估出了問題,讓發展遲緩幼兒的需求與 服務中間出現了落差,缺乏時效性,有時拿到計畫時,早已經不符合幼兒與家 庭的需求(林初穗,2002)。這些問題都在在的考驗療育資源是否適切得宜,如 何達到資源不浪費,亦也是重要的課題。

綜合以上文獻可見,在通報與轉介方面以各專業間的整合問題為重,早期 療育通報沒有強制性、早療的觀念未普及,亦是學者們所關注的;評估方面則 以評估工具各縣市不一,評估後的品質無法掌握為重要的問題,須待相關單位 共同討論解決:療育資源分配不均、專業團隊設計的個別化教育計畫與個別化 家庭計畫是否合宜等,則是在療育資源上產生的問題。總之,早期療育服務各 階段環環相扣,缺一不可,在同等重要的情況下,如何將這些問題與困難減到 最低,讓需接受療育的幼兒及其家庭,能得到最適切的照顧,則是推動早期療 育服務中最重要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