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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療育的模式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早期療育的模式

一、我國早期療育服務的發展歷程

從民國59 年特殊教育法中即對障礙幼兒提及教育安置,但是早期療育的工 作被提及則是近十年的事。在民國70 年以前,我國身心障礙工作的推動,多以 民間的宗教或慈善組織為主,而服務也只限於極少的縣市。當時,國內對於特 殊教育的發展只限於在學齡階段提供特殊班級的協助,國內對於特殊教育的師 資培訓,亦只有在職進修的形式。在民國70 年以後,受到美國與特殊教育相關 法案修正與回國的特殊教育專業人士的影響,開始有少數的醫療院所發展復健 醫學及兒童心智科,學前特殊教育的工作漸漸受到重視。家長團體的成立及發 展亦影響了早期療育服務的推動。家長團體在透過與國外家長團體學習過程及 親身經驗的分享,明顯的感受學前專業之介入與否對幼兒發展的影響;同時也 看到先進國家對於特殊需要幼兒的關注是有規劃的。因此,在民國81 年智障者 家長總會成立之後,便以台灣應對發展遲緩幼兒有更明確及完整的照顧及協助 為首要的工作重點。更值得一提的是,早期療育能如此快速而順利的通過立法,

納進福利法規中,歸功於民間家長團體在此政策制訂過程中所表現的政治動員 力量。這些家長憑藉為特殊幼兒爭取福利的熱忱,配合當時的政治生態,在極 短的時間中即推動法令並實施(沈慶盈等,2000;周文麗、鄭麗珍、林惠芳,

2003;連心瑜、吳亭芳、陳麗如、毛新春,2005;陳嬿如,2003;陳麗如,2004),

讓我國早期療育服務的推動,更向前邁進一步。

民國73 年的特殊教育法中並未提及學前特殊幼兒療育的部份,一直到民國 80 年台北市政府委託心路文教基金會辦理「心路兒童發展中心」,服務 0-3 歲 障礙幼兒,台灣地區才正式成立第一個早期療育中心。此階段亦無法案的明文 規定,服務量很有限。有鑑於此,民國82 年兒童福利法修正有關發展遲緩幼兒 及早期療育政策,相關條文才就此呈現。有了法令的支持,內政部社會司於民 國83 年開始推動 0-6 歲障礙兒童職能評估及個案管理工作。民國 86 年特殊教 育法明確的指示,對 3-6 歲身心障礙幼兒進行早期療育,同年身心障礙者保護 法亦提出對6 歲以下身心障礙嬰幼兒的療育工作進行辦理。台北市政府社會局 也於此年專責成立通報及轉介中心,並由各公立托兒所招收發展遲緩幼兒。民

國 92 年將兒童福利法與少年福利法結合為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並以更多的篇 幅,規範特殊幼兒接受療育服務的範圍(沈慶盈、蔣明珊,2000;周文麗等,

2003;連心瑜等,2005;陳嬿如,2003;陳麗如,2004)。截至民國 95 年 3 月 全國共有56 所早期療育通報轉介及個案管理中心,其中部分為公營單位,大部 分為縣市政府轉托民間團體經營轉介及個案管理之業務。由此看出,我國早期 療育的相關法令與相關機構的設立,已漸趨完成。

二、早期療育服務的對象

表 2-1 將我國法規中提及需要接受早期療育之對象做出整理。我國法令上 所提出針對接受早期療育的對象多以「醫療鑑定」做為基準。目前台灣地區的 早期療育對象以針對醫療上確定有遲緩者為主,並沒有從預防的觀點切入。

表2- 1 我國法規中提及需接受早期療育之對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 ,研究者自行整理

近來的社會現象反映出家庭暴力、虐待、「新台灣之子」、「新移民家庭」及 隔代教養問題、文化刺激不足、父母親教育程度較低等等,都使幼兒處於一個 充滿危險因子的環境。是否應制訂法源,將處於高危險環境的幼兒也納入早期 療育的對象,則是當今必須考慮到的課題。

三、早期療育服務的內容

早期療育服務最重要就是掌握適當的療育時機,及早發現與治療,則是首 要的工作,流暢的系統與服務的機制則是最主要的工作原則。早期療育的執行 多依下列的幾個步驟進行:

(一) 通報、轉介

1.國內執行情形

早期療育的契機在於及早發現、及早治療與介入,因此發展遲緩幼兒是否 能接受早期療育的服務,便決定了該項服務是否具有成效的重要關鍵。經由通 報,到後續的轉介服務,能讓發展遲緩幼兒及其家庭,受到更適切的療育,因 此,通報階段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目前國內25 縣市皆已成立通報轉介中心,其內容稍有不同,形式上亦有公 辦與委外模式。其中公辦的模式是通報轉介由社會局負責,其他業務由民間承 包,委外模式是通報轉介與個案管理皆由民間機構承包。這兩種業務辦理的形 式各有其優缺點,若是由公部門執行通報與轉介的工作,較具強制性的公權力,

至於民間承包的方式則較易掌握後續的療育服務與個案管理的追蹤。

為了達到及早發現、及早治療的目的,醫生、家長與教師的工作格外的重 要。幼兒出生前後最早接觸到的就是醫療團隊,醫生從產前檢查與新生兒篩檢 中可以發現幼兒的異常狀況。而家長也可以從產前的預防、新生兒的篩檢與追 蹤、嬰幼兒的健康檢查與發展追蹤、親職教育的提供與衛生教育的實施這些方 面,發現出需要接受早期療育的發展遲緩嬰幼兒。幼兒的照顧者往往都是發現 者,如何建立主要照顧者對發展遲緩幼兒的敏感度,則是家庭教育中需要被考 慮進去的。除此之外,教師在這一環節中也是十分重要的角色。如在就學前未 被發現的特殊狀況,就學後,教師能經由各縣市教育局所提供的學齡前兒童發

展檢核表針對全班的幼兒進行篩檢,將疑似發展遲緩的幼兒進行通報,並請求 社政單位介入,再由社政單位進行轉介、評估等工作,如此一來,三方面共同 執行,徹底的達成通報與轉介的工作,才能讓需要接受療育的兒童得到最適切 的照顧(宋芊晴,2004;林欣儀,2006;張秀玉,2000)。

2.金門縣執行情形

表 2-2 為金門縣 4-6 歲人口數與實際通報人數一覽表,金門縣戶籍上 4-6 歲 人口數有 2237 人,實際在金門就讀的人口數有 1387 人。以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WHO)的統計,發展遲緩幼兒的盛行率約 6-8%,以此比例 計算約有之發展遲緩人數應為 83-111 人,實際通報有 34 人。

表 2- 2 金門縣 4-6 歲人口數與實際通報數

戶籍上 4-6 歲人口數 實際上 4-6 歲人口數 總人數 2237 人 1387 人

通報數 34 人

資料來源: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網址為:http://www.set.edu.tw/,上網日期 2007/8/23

金門縣之『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通報轉介中心』是以委外的模式進 行,通報轉介中心與個案管理中心合一,設置單一窗口,皆由台中瑪麗亞社會 福利基金會執行運作(鄭大行,金門日報,2004),主要的工作包括個案通報及 轉介服務、個案管理服務與辦理早期療育宣導工作等,通報流程4如圖2-2。

個案通報後,通報轉介中心於三日內聯繫個案,並填寫通報單等表格,於 七日內回覆給通報單位通報的情形,若個案為特殊個案則優先進行轉介,兩週 內會至個案管理中心;若通報個案為一般個案,則經由評估確認後轉至個案管 理中心,若評估後不符合發展遲緩相關條件,則轉介相關資源提供服務,經由 追蹤後,依據結案之指標評估是否結案。

在轉介的部分,社福機構多轉介至相關資源提供服務。在教育體系方面,

4 資料來源:金門縣學前兒童發展篩檢通報種子訓練研習會會議資料,研習日期:2006/11/26

於每學年度上學期開學後三個月,教育局會請各幼稚園班級教師配合,以『金

(二)評估

1.國內執行情形

評估或稱作評量(assessment)是對於觀察到、測量到的數值予以價值判斷,

因此在過程中,除了根據某項標準,如常模參照,予以評估或評量之外,更應 收集個人潛能或其他相關資料,加以整理解釋而後才做最終之判斷(陳麗如,

2001)。有效的評估可以讓幼兒的發展與療育的介入變的比較有效。可幫助專家 與照顧者可以把焦點放在療育的介入,而不是一個不適用的評估上(Macy,

Bricker & Squires,2005)。

目前國內發展遲緩兒童聯合評估的方式,包括聯合門診與一般門診,聯合 門診的診斷方式,是經由醫療專業團隊聯合會診的方式進行,評估鑑定的科別 包含小兒心智科(小兒精神科)、小兒神經科、耳鼻喉科與復健科,及後線的物 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語言治療師、社會工作師、心理治療師、特教老師等,

依每位發展遲緩兒童的狀況決定由哪些科別或治療師進行評估。多方面的收集 資料,從主要照顧者、醫師或是學校教師,全方位的面向進行評估的工作,由 不同的跨專業的團隊來進行。經由聯合評估中心的評估,可以更確定發展遲緩 幼兒需要接受早期療育的項目與方針,進而撰寫個別化教育計畫,以期對幼兒 有實質上的幫助。而一般門診的診斷方式,則是需要家長依照各醫院的服務流 程,重複的進行掛號、看診等的步驟,如此則會增加家長的交通奔波,也影響 家長對於孩子進行評估的意願。

經過評估之後,早期療育中心社工人員會將其案主轉介到適當的機構接受 療育服務,此階段是利用個案管理模式進行。案主可以接受適當的測驗與療育 上的協助,在心理上、生理上可接受到良好且適當的醫療與教育訓練,並可以 避免走太多不必要的冤枉路,讓幼兒得到個別化且適切的教育與醫療協助,期 待幼兒可以盡早趕上發展的里程碑、減低遲緩的程度,並滿足其本身與其家庭

經過評估之後,早期療育中心社工人員會將其案主轉介到適當的機構接受 療育服務,此階段是利用個案管理模式進行。案主可以接受適當的測驗與療育 上的協助,在心理上、生理上可接受到良好且適當的醫療與教育訓練,並可以 避免走太多不必要的冤枉路,讓幼兒得到個別化且適切的教育與醫療協助,期 待幼兒可以盡早趕上發展的里程碑、減低遲緩的程度,並滿足其本身與其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