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各時期法規下的平面類型與對策

第五章 防火安全設計參考手冊

第二節 各時期法規下的平面類型與對策

為了解各時期的平類類型及其所存在之問題,首先將與建築平面類型相關之法規進行整理,如 區劃設置、樓梯數量與構造、昇降機的設置等相關規定進行整理,並以立面圖示之方式呈現相關法 規內容。由於建築技術規則與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對樓地板面積較大的空間所要求之防 火安全設計較為嚴謹,因此對樓地板面積較大之機構的要求較為嚴格。另考量建築技術規則第 93 條,直通樓梯步行距離之限制,當該樓層樓地板面積愈大時,其應設置的樓梯數量亦會增加。因此 樓梯數量愈多者,其樓地板面積愈大,其法規要求較為嚴格。因此,本手冊以危險性較高且改善較 迫切之機構為探討之對象,將平面類型分析之樓梯數量設定為二座梯以下之平面來進行檢討。其中 平面類型中的Ⅰ、Ⅱ分別代表樓梯數量、A 為直通樓梯、B 為室內安全梯、C 為特別安全梯、*則 代表需設置緊急昇降機者。

最後將分析結果配合各類場所之規定整理出各時期較危險之平面類型,由於各平面類型所存 在之關鍵性課題會因其梯構造及數量有所不同,為使相關機構了解其需先進行改善之問題,本手 冊依各平面類型提出改善關鍵性課題及重要度排序,以供相關機構於設計時之參考。

建築平面類型相關之法規方面如表 5-3 所示,90 年 6 月至今相關主管機關修訂建築技術規則 95 條、96 條、99-1 條之相關規定,因此可依據法規內容將 90 年 6 月至今的建築平面類型區分為 以下四個時期:

 時期Ⅰ (90 年 6 月~94 年 6 月) → 建築技術規則 95 條修正前

 時期Ⅱ (94 年 7 月~100 年 6 月) → 修正建築技術規則 95 條,96 條修正前

 時期Ⅲ (100 年 7 月~101 年 12 月) → 修正建築技術規則 96 條,99-1 條增訂前

 時期Ⅳ (102 年 1 月~) → 增訂建築技術規則 99-1 條

第五章 防火安全設計參考手冊

樓地板>100m2 特別安全梯X2

病房>100m2

室內安全梯X2 病房≤ 100m2

病房>100m2 直通樓梯X2 病房>100m2 直通樓梯X1

病房>100m2 室內安全梯X2

樓地板>100m2 特別安全梯X2

病房>100m2 直通樓梯X2

病房>100m2 室內安全梯X2 樓地板>100m2 特別安全梯X2

病房>100m2 直通樓梯X2

病房>100m2 室內安全梯X2

樓地板>100m2 特別安全梯X2

圖 5- 3 建築技術規則 95 條、96 條、99-1 條之相關規定(F1 類組)

既有老人福利機構及護理之家防火安全設計檢討與改善

第五章 防火安全設計參考手冊

二、 通達六層以上,十四層以下或通達地下二層之各樓層,應設置安全梯;通達 十五層以上或地下三層以下之各樓層,應設置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但 十五層以上或地下三層以下各樓層之樓地板面積未超過一百平方公尺者,戶 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改設為一般安全梯。

三、 通達供本編第九十九條使用之樓層者,應為安全梯,其中至少一座應為戶外 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但該樓層位於五層以上者,通達該樓層之直通樓梯均 應為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並均應通達屋頂避難平臺。

四、 直通樓梯之構造應具有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

第 99-1 條

供下列各款使用之樓層,除避難層外,各樓層應以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 及防火設備分隔為二個以上之區劃,各區劃均應以走廊連接安全梯,或分別連接 不同安全梯:

一、 建築物使用類組 F-2、之機構、學校、中心。

二、 建築物使用類組 F-1、H-1 之護理之家、做月子中心、老人福利機構及康復 之家。

前項區劃之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同樓層另一區劃樓地板面積之三分之一。區劃及 安全梯出入口裝設之防火設備,應具有遮煙性能;自一區劃至同樓層另一區劃所 需經過之出入口,寬度應為一百二十公分以上,出入口設置之防火門,關閉後任 一方向均應免用鑰匙即可開啟,並得不受同編第七十六條第五款限制。

既有老人福利機構及護理之家防火安全設計檢討與改善

一、平面類型分析

1. 時期Ⅰ (90 年 6 月~94 年 6 月)

以 F-1、F-2、H-1 類組進行法規整理與平面類型區分,並以立面圖示方式呈現其結果,如圖 5-4、圖 5-5、圖 5-6 所示。最後將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2 條甲類(六)之相關規定配合 時期Ⅰ的平面類型進行分析,圖 5-7 為其以立面圖示方式整理後之結果。

由於時期Ⅰ未規定八層以上之樓層應設置二座以上之直通樓梯,只要未超過一定樓地板面積,

無論樓層高度皆有一座梯的平面類型存在的可能性,因此時期Ⅰ一座梯的平面類型的適用條件較其 他時期廣泛,且出現時期Ⅰ特有的平面類型Ⅰ-B*。

各平面類型之建築及消防法規的檢討結果則如表 5-2 所示,結果顯示類型Ⅰ-A、類型Ⅱ-A 因 設有直通樓梯,火災發生時有火煙垂直擴散之危險,且因其適用之樓層位置或樓地板面積可免設置 自動撒水設備與排煙設備,因此類型Ⅰ-A、類型Ⅱ-A 為時期Ⅰ中較危險之平面類型。

以 F1 類組為例,時期Ⅰ所設立之機構,最危險的平面類型及其對應之建築條件如下:

 類型Ⅰ-A

(5F 以下、病房面積≦100m2、樓地板面積<300 m2)

 類型Ⅱ-A

( 5F 以下、病房面積>100m2、樓地板面積<300 m2 )

第五章 防火安全設計參考手冊

病房>100m2 直通樓梯X2

病房>100m2 室內安全梯X2 樓地板>100m2 特別安全梯X2

樓地板>100m2 特別安全梯X2

樓地板>400m2 直通樓梯X2 樓地板>240m2 室內安全梯X2

既有老人福利機構及護理之家防火安全設計檢討與改善

樓地板>100m2 特別安全梯X2

樓地板>240m2 直通樓梯X2 樓地板>240m2 室內安全梯X2 14F15F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 第12條 甲類 (六)

第五章 防火安全設計參考手冊

既有老人福利機構及護理之家防火安全設計檢討與改善

2. 時期Ⅱ (94 年 7 月~100 年 6 月)

以 F-1、F-2、H-1 類組進行法規整理與平面類型區分,並以立面圖示方式呈現其結果,如圖 5-8、圖 5-9、圖 5-10 所示。最後將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2 條甲類(六)之相關規定配 合時期Ⅰ的平面類型進行分析,圖 5-11 為其以立面圖示方式整理後之結果。

由於時期Ⅱ修正建築技術規則 95 條,規定八層以上之樓層應設置二座以上之直通樓梯,使得 時期Ⅰ特有的平面類型Ⅰ-B*無法適用,且類型Ⅰ-B 可適用之建築條件的範圍大幅減少。

各平面類型之建築及消防法規的檢討結果則如表 5-3 所示,結果顯示類型Ⅰ-A、類型Ⅱ-A 因 設有直通樓梯,火災發生時有火煙垂直擴散之危險,且因其適用之樓層位置或樓地板面積可免設置 自動撒水設備與排煙設備,因此為時期Ⅱ中較危險之平面類型。

以 F1 類組為例,時期Ⅱ所設立之機構最危險的平面類型及其對應建築條件如下:

 類型Ⅰ-A

(5F 以下、病房面積≦100m2、樓地板面積<300 m2)

 類型Ⅱ-A

( 5F 以下、病房面積>100m2、樓地板面積<300 m2 )

第五章 防火安全設計參考手冊

病房>100m2 直通樓梯X2

病房>100m2 室內安全梯X2

樓地板>100m2 特別安全梯X2

樓地板>100m2 特別安全梯X2

樓地板>400m2 直通樓梯X2 樓地板>240m2 室內安全梯X2

既有老人福利機構及護理之家防火安全設計檢討與改善

樓地板>100m2 特別安全梯X2

樓地板>240m2 直通樓梯X2 樓地板>240m2 室內安全梯X2 14F15F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 第12條 甲類 (六)

第五章 防火安全設計參考手冊

既有老人福利機構及護理之家防火安全設計檢討與改善

3. 時期Ⅲ (100 年 7 月~101 年 12 月)

以 F-1、F-2、H-1 類組進行法規整理與平面類型區分,並以立面圖示方式呈現其結果,如圖 5-12、圖 5-13、圖 5-14 所示。最後將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2 條甲類(六)之相關規定 配合時期Ⅰ的平面類型進行分析,圖 5-15 為其以立面圖示方式整理後之結果。

因建築技術規則 96 條修正後規定通達三層以上,五層以下之各樓層,直通樓梯應至少有一座 為安全梯,因此Ⅱ-A 可適用之建築條件的範圍大幅減少,並出現此時期獨有的平面類型Ⅱ-AB。

各平面類型之建築及消防法規的檢討結果則如表 5-4 所示,結果顯示時期Ⅲ因不受建築技術規 則 99-1 條之限制,因此類型Ⅰ-A、類型Ⅱ-A,類型Ⅱ-AB 設有直通樓梯,火災發生時有火煙垂直 擴散之危險,且因其適用之樓層位置或樓地板面積可免設置自動撒水設備與排煙設備,因此為時期

Ⅲ中較危險之平面類型。

以 F1 類組為例,時期Ⅲ所設立之機構最危險的平面類型及其對應之建築條件如下:

 類型Ⅰ-A

(2F 以下、病房面積≦100m2、樓地板面積<300 m2)

 類型Ⅱ-A

( 2F 以下、病房面積>100m2、樓地板面積<300 m2 )

 類型Ⅱ-AB

( 3F~5F、病房面積>100m2、樓地板面積<300 m2 )

第五章 防火安全設計參考手冊

病房>100m2 直通樓梯X2 病房>100m2 直通樓梯X1

病房>100m2 室內安全梯X2

樓地板>100m2 特別安全梯X2

樓地板>100m2 特別安全梯X2

樓地板>400m2 直通樓梯X2 樓地板>240m2 直通樓梯X1 室內安全梯X1 樓地板>240m2 室內安全梯X2

既有老人福利機構及護理之家防火安全設計檢討與改善

樓地板>100m2 特別安全梯X2

樓地板>240m2 直通樓梯X2 樓地板>240m2 直通樓梯X1 室內安全梯X1 樓地板>240m2 室內安全梯X2 14F15F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 第12條 甲類 (六)

第五章 防火安全設計參考手冊

既有老人福利機構及護理之家防火安全設計檢討與改善

4. 時期Ⅳ (現行法規,102 年 1 月~至今)

以 F-1、F-2、H-1 類組進行法規整理與平面類型區分,並以立面圖示方式呈現其結果,如圖 5-16、圖 5-17、圖 5-18 所示。最後將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2 條甲類(六)之相關規定 配合時期Ⅰ的平面類型進行分析,圖 5-19 為其以立面圖示方式整理後之結果。

因建築技術規則 99-1 條增訂後,規定相關機構之各樓層應設置二個以上之區劃,各區劃均應 以走廊連接安全梯,或分別連接不同安全梯。因現行法規已將樓梯類型限制為室內安全梯以上之等 級,使得時期Ⅲ中Ⅰ-A、Ⅱ-A、Ⅱ-AB 設有直通樓梯之類型無法適應,因此時期Ⅳ的平面類型較 其他時期更為單純。

各平面類型之建築及消防法規的檢討結果則如表 5-5 所示,檢討結果顯示現行法規因受建築技 術規則 99-1 條之限制,適用之平面類型皆已無火煙垂直擴散之問題。其中,類型 NⅠ-B、類型 N

Ⅱ-B、類型 NⅡ-B*因其適用之樓層位置或樓地板面積可免設置自動撒水設備與排煙設備,因此為 現行法規中較危險之平面類型。

Ⅱ-B、類型 NⅡ-B*因其適用之樓層位置或樓地板面積可免設置自動撒水設備與排煙設備,因此為 現行法規中較危險之平面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