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防火安全設計參考手冊
第三節 防火安全改善設計
一、火災控制
1. 避免於縱火死角放置可燃物,倉庫等大量可燃物儲藏空間建議設置出入管制之機制。
說明:
縱火者通常會在不易引起他人注意之空間或角落縱火,因此應盡量 避免於縱火死角放置可燃物,並於倉庫等大量可燃物儲藏空間建議 設置出入管制之機制。
2. 非居室建議設置偵煙探測器與自動撒水設備。
說明:
考量縱火的情形,縱火者通常會在不易引起他人注意之空間內縱 火,因此除廚房等使用火氣的空間外,儲藏室、廁所等使用頻率較低 或較封閉之空間亦應設置偵煙探測器與自動撒水設備,以達到早期感 知與初期控制之目的。
3. 減少室內可燃物 說明:
通常居住者會於居室內放置私人衣物及物品,為避免火勢快速蔓 延擴大,應避免於居室內放置過多的可燃物。
第五章 防火安全設計參考手冊 4. 使用防焰寢具
說明:
為減少因室內可燃物過多使火勢快速蔓延,建議使用防焰寢具。
(日本防焰協會-香菸引燃防焰寢具及一般寢具之實驗)
5. 建立主動式火災控制機制,設置自動撒水設備,或設置簡易自動撒水系統。
說明:
依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7 條,若為非複合用途建 築物,其樓地板面積合計未滿三百平方公尺者;或十一層以上之樓層,
樓地板面積未滿一百平方公尺者,可免設自動撒水設備。考量相關機 構的人員避難較為困難,除前述利用空間構造的被動式火災控制機 制,建議應配合主動式火災控制機制,增設自動撒水系統以抑制火災 的成長。建議相關機構於各空間設置自動撒水設備,或設置較經濟的 簡易自動撒水系統。
無設有自動撒水設備時 設置自動撒水設備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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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居室避難
1. 依避難能力將人員分區,避難較困難之人員應配置於護理站附近,使護理人員可盡早採 取避難行動。
說明:
建議避難較困難之人員配置於護理站附近,火災時護理人員可盡早採取行 動。
護理站
居室
居室 居室
重度行動不便
居室 重度行動不便
2. 陽台可確實發揮避難之功能 說明:
若陽台可發揮實質避難之避難之功能,避難時則可增加一路徑。
居室 居室
居室 居室
居室
居室 居室
居室 居室
居室
第五章 防火安全設計參考手冊
3. 居室簡易排煙設計
建議各居室考量排煙設計,以較經濟的簡易排煙進行設計。可於居室的外牆面上留設排 煙窗,以自然排煙的方式進行設計。因此於平面設計階段時,建議以可留設大片排煙窗 之病房配置為優先,以盡量爭取居室能有較大的有效排煙面積。
說明:
① 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28 條及 190 條之規定時,
相關機構若樓地板面積合計未滿五百平方公尺者;或樓地板面積未 滿一百平方公尺之居室註 1,可免設排煙設備。但依據學理計算的結 果,若單純計算照護人員進入火災居室移動病患至居室外之時間,
移動一人約需 23 秒。因此若居室無考慮排煙設計,火災時將因人 員避難所需時間較長,無法確保居室內人員之安全。因此建議居室 可以較經濟的設計手法,考慮簡易的排煙設計,以自然排煙的手法 爭取較充足的避難容許時間。
一般步行速度: 1.3 m/sec
6.27 sec
+
準備時間:12 sec 4.36 sec12sec
+
8.15m
約48.6m2 22.63 sec
使用床單移動(2人): 1.87 m/sec
火災居室移動病患至居室外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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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防火安全設計參考手冊
3.71 3.73
3.76 3.77
3.8
3.7 3.72 3.74 3.76 3.78 3.8 3.82
0 10 20 30 40 50 60
居室面積 (m2) 排煙口面積(m2)
2人 13m2
3人 21m2
4人 30m2
6人 35m2
8人 48m2
標準病房面積所需有效排煙面積建議值
0.6 6.3
3.8 m2
有效排煙面積(以 8 人房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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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依據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建築物防火避難安全性能驗證技術手冊的 居室避難驗證概念,若居室內人員離開居室所需時間(居室避難時 間)多於居室煙層下降時間(居室煙層下降時間),將無法確保居室 內人員的安全。因此若可運用學理方式進行性能式的設計與驗證,
確保居室避難時間≦居室煙層下降時間,其居室避難時間、居室煙 層下降時間之參考值與計算驗證方式可參閱下列說明。
A. 人員避難時間:
避難開始時間
抵達火災室步行時間
移動準備時間
移動步行時間
待援人數n > 0 安置時間
離室避難完成
待援人數n = 0
t
s1t
s2t
s3t
tt
rn= 1st,
、
n> 1st,
L1 L2
L3
人員避難流程與示意圖
【2】
n= 1st , 、 n> 1st ,
=
B. 煙層下降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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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Q0 火災成長係數(kW/m2)
H 天花板高度 z 煙層界限高度
A 樓地板面積
C. 判定方法
居室避難時間≦居室煙層下降時間
註:1.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28 條及 190 條之規定,100m2以下之 居室若符合所訂條件,可免設排煙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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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平區劃
1. 102 年以前所設立之相關機構應因不受建築技術規則 99-1 條之限制,無需符合設置兩個 以上之區劃之規定,因此建議相關機構可使用較經濟的方式進行改善,以耐燃一級材料 將空間進行區劃。區劃面積可參考建築技術規則 99-1 條之規定,「前項區劃之樓地板面 積不得小於同樓層另一區劃樓地板面積之三分之一」,以確保有足夠的人員避難空間。
說明:
火災發生時為使火災區劃的人員可疏散至非火災區劃中等待救 援,建議設置兩個以上之區劃,以符合兩方向避難之概念。另為確保 人員有足夠的避難面積,需考量二區劃大小的均衡性。
無區劃 設置區劃
區劃面積
註:1.此設計原則所提之「區劃」與法規所定之「防火區劃」不同。此設計原 則所提之「區劃」為使用耐燃一級材料進行區隔,期能於消防救助抵達 前發揮暫時區劃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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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建議居室構造具一定的防火防煙性能,或與他居室建立可等待救援之區劃,並避免與火 災危險性高之空間相鄰。
說明:
① 若無法確保火災居室封鎖火煙的功能,火煙會快速蔓延至避難路徑 上並蔓延至其他非起火居室,因此即使設有兩個以上之區劃,若無 法確保火災居室封鎖火煙的功能,將難以達到「火災居室離室避 難;非火災居室初期就地避難」的所需的前提條件。因此,為確保 避難路徑之安全,建議居室構造應具一定的防火防煙性能。
等待救 援空間
居室 居室
居室 居室
居室
等待救 援空間
居室 居室
居室 居室
居室
② 建議避免居室直接鄰接廚房、儲藏室等火災危險性較高之空間。
廚房 廚房
日常活動空間 或護理站
日常活動空間 或護理站 居室
居室
居室 居室 居室
居室 非居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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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建議火災危險性高之空間設置獨立之防火區劃。
說明:
建議火災危險性高之空間設置獨立之防火區劃。
廚房 廚房
4. 若為一座樓梯之平面,建議利用現有居室設置一等待救援空間,以避免避難路徑失效。
說明:
一座樓梯之平面因僅有單一避難路徑上,無法滿足兩方向避難之 原則,若火煙蔓延至避難路徑上將造成避難路徑失效。為避免單一避 難路徑失效,建議一座樓梯之平面可於現有居室中挑選位置等條件較 適合之居室,強化該居室的防火防煙性能,並設置加壓排煙設備,設 置一待救援空間。
等待救 援空間
居室 居室
居室 居室
居室
可有效避難之陽台
等待救 援空間
居室
居室 居室
居室
居室+等待 救援空間 可有效避難之陽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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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救援空間應滿足下列條件:
① 空間構造:以不燃材料建造,出入口為防火門
② 排煙設計:設置加壓排煙設備
③ 消防救助可及性:應考量消防救助抵達後的救助活動,其設置位 置建議如下:
a. 建議與梯廳結合設置一等待救援空間。若無法與梯廳結合時,
10 層樓以下之樓層可選擇鄰接四公尺以上道路之空間或居室 設置等待救援空間。
b. 11 層樓以上之樓層因設有緊急昇降機,建議可與前室結合設 置等待救援空間。
c. 設有陽台,且可通達其他等待救援空間或第二次避難安全區劃 之居室或空間。
d. 鄰接其他設有可有效進行垂直避難之避難設施之空間。
④ 面積:需足夠容納該樓層之居住者。
等待救援空間面積 = 所需面積 × 居住者人數
所需面積可以一般推床所需面積 2.1 × 0.96 進行計算,約 2 m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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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避難路徑之安全性應隨避難區劃層次提高 說明:
在避難設計原則中避難路徑之安全性應隨避難區劃層次提高,因 此應盡量避免廚房與倉庫等火災危險性高之空間成為影響避難區劃層 次安全性之因素。
廚房
相對安全? 相對安全
7. 建議使用具防火性能及遮煙性能之門扇,亦可加設防煙條以增加門扇的氣密性。若門扇 上設有玻璃(觀察窗)者,建議採鐵絲網玻璃以上之防火性能之材料。
說明:
若門扇上設有一般玻璃時,玻璃將因溫度上升發生破損,使火煙將無 法控制於火災居室內,並蔓延至避難路徑。若門扇上設有一般玻璃,
將無法滿足「火災居室離室避難;非火災居室初期就地避難」的前提 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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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若隔間牆上設有窗戶,建議採鐵絲網玻璃以上之防火性能之材料。
8. 若隔間牆上設有窗戶,建議採鐵絲網玻璃以上之防火性能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