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現有機構的危險樣態之分析與改善

第三章 現況調查與分析

第三節 現有機構的危險樣態之分析與改善

為瞭解現有機構的危險樣態,首先依據調查結果分析相關機構於防火避難上之問題及火災 危險因素,並配合室內平面布局及其他因素分析現有機構的危險樣態。

一、依據調查結果,相關機構於防火避難上之問題及火災危險因素歸納如 下:

1. 防火避難上之問題:

(1) 居室無法有效封鎖火煙的原因

 居室連接走廊之出口因照護的方便性多為開放型態。

 居室連接走廊之出口為夾板木門,且約有 0.2~0.5 cm 不等之門縫,或木門上設有 普通玻璃,火災時將無法有效抵禦火煙擴散或入侵。

 居室連接走廊之出口上方設有氣窗,或居室連接走廊之隔間牆上設有窗戶。

 居室隔間牆未與樓板相連接,或管線貫穿部未設置防火填塞。

(2) 因該類機構的避難所需時間過長,即使設有兩個以上之區劃,若無法確保火災居 室封鎖火煙的功能,將難以達到「火災居室離室避難;非火災居室初期就地避難」

的所需的前提條件。

(3) 該類機構之人員於避難行動上產生障礙的主因為其行動能力之不足,各機構雖依法 設置避難器具,但於火災發生時使用緩降機、救助袋等避難器具進行避難的機率極 低,將無法發揮預期的功能。

(4) 避難演練計畫未配合其建築物本身於防火設計上之優勢。

2. 火災危險因素 (1) 人的因素

A. 自行避難困難者 B. 為睡眠行為之場所 C. 夜間照護人員較少

第三章 現況調查與分析

(2) 空間因素

A. 為增加照護的方便性,多為開放空間 B. 未設置防火防煙區劃

C. 防火防煙區劃的防護範圍過大 D. 天花板高度低 (平均約 2.29m)

E. 隔間牆未與樓板連接或管線貫穿部無設置防火填塞 F. 空調為中央空調系統且無考量防火上之設計

(3) 設備因素

A. 非居室未設置火災感知器,早期發現困難 B. 未設置自動撒水設備,火災的擴大防止困難 C. 居室未考慮排煙設計,避難容許時間短 二、室內平面布局

依據調查結果可將機構之平面布局依居室、走廊、日常活動場所三部分進行分析,室內平面 布局如表 3-14 所示,調查機構之平面布局分析如表 3-15 所示。依據居室、走廊、日常活動場所 的關係可將避難路徑平面配置分為結點型、廊道型、核心型三種。若為無設置安全區劃的狀態下,

核心型及廊道型於避難時須通過活日常動場所才能抵達樓梯,而結點型之走廊若具有一定防火煙 性能,走廊則可形成一安全區劃。

既有老人福利機構及護理之家防火安全設計檢討與改善

表 3- 14 室內平面布局

結點型 走廊 活動場所 居室→走廊→活動場所→樓梯 走廊的防火防煙性能

核心型 活動場所 居室→活動場所→樓梯

避難時須通過活動場所

廊道型 活動場所 居室→活動場所→樓梯

避難時須通過活動場所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第三章 現況調查與分析

表 3- 15 調查機構之平面布局分析

案例 1

結點型

設置多個區劃,符合兩方向避難之 原則,因此可不須經由公共空間

案例 2

結點型

部分居室需經由公共空間才能避

案例 3

結點型

區劃內設有樓梯,符合兩方向避難 之原則,因此可不須經由公共空間

案例 4

核心型

居室需經由公共空間才能避難

案例 5

結點型

部分居室需經由公共空間才能避 難。有重複步行距離之居室為 1/2 以上。

既有老人福利機構及護理之家防火安全設計檢討與改善

案例 6

廊道型

居室需經由公共空間才能避難

案例 7

結點型

部分居室需經由公共空間才能避 難。因設有直通樓梯,恐形成單一

方向避難。

案例 8

核心型

居室需經由公共空間才能避難。因 為剪刀梯之型式,有重複步行距離

之問題。

案例 9

結點型

部分居室需經由公共空間才能避 難。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第三章 現況調查與分析

三、其他因素分析

依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相關規定,醫療院所等機構之居室在滿足部分法規 條件下可免設置排煙設備,因此業者常會選擇較可免設置排煙設備之方式進行設計,或即使依 法設置排煙設備,常因排煙口位置設置不當使部分居室無法有效進行排煙。因此即使現況符合 相關法規規定,火災發生時仍無法確保居室人員之安全。

相關機構的排煙相關規定可依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28 條及 190 條之規定 整理如下:

 樓地板面積合計≧500m2,應設排煙設備。

 居室面積≧100m2,有效通風面積<居室面積 2%,應設排煙設備。

 居室面積≦100m2,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區劃,免設排煙設備。

依據上述法規可知,若其樓地板面積合計未滿五百平方公尺者;或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居 室,有效通風面積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二者;或面積未滿一百平方公尺之具區劃居室,

依法可免設排煙設備。通常在成本考量下,相關機構常會選擇可免設置排煙設備之條件進行設 計。另即使其居室有效通風面積滿足居室面積 2%以上之規定,考量相關機構人員的避難能力 及有限的照護人力,居室面積 2%的有效通風面積恐有無法確保人員完成離室避難之疑慮。除 上述排煙設計之相關規定外,調查結果發現相關機構即使依法設置排煙設備,常因排煙口位置 設置不當使部分居室無法有效進行排煙。

既有老人福利機構及護理之家防火安全設計檢討與改善

整合上述之排煙設計之相關規定及調查之結果,相關機構於排煙設計上常見之危險樣態如 圖 3-3 所示,其說明如下:

1. 居室面積小於 100m2且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區劃,可免設排煙設備。

2. 有效通風面積大於居室面積 2%,可免設排煙設備。

3. 排煙口之設置位置不佳,部分居室無法有效排煙。

4. 區劃的排煙方向與避難方向相同。

居室面積 < 100 m2 免設排煙

500 m2 >居室面積≧100 m2

,有效通風面積≧居室面積2%

免設排煙

面積 > 500 m2 防煙區劃

?

面積 > 500 m2 防煙區劃 面積 > 500 m2

防煙區劃

?

圖 3- 3 相關機構於排煙設計上常見之危險樣態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