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智能障礙者十二年安置與智障者職業教育
在後現代的教育思想潮流,特殊教育為教育之顯學,各個先進國家莫不以此 為進步之圭臬,為顯示國力之指標,我國亦是,再規劃十二國教之同時,特殊教 育先行試做,成效良好,但尚需加強,今說明如下。
壹、智能障礙者十二年安置計畫
教育部於八十二學年度成立「中、重度身心障礙學生接受第十年技藝教育推 動指導小組」,八十三學年度開辦「中、重度身心障礙學生接受第十年技藝教育 班」,提供國中畢業之後身心障礙學生充份升學學習技藝機會,成效良好,因而學 生家長極力建議身心障礙學生其就讀年限應延長為三年;同時,考量身心障礙學 生之學習特性與需要,確實有必要延長其受教年限。在各界推動下,致八十九年 籌備「十二年安置計畫」(教育部,2001)
依據特殊教育法第七條及第二十一條及完成國民教育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 導辦法規定:教育部於民國八十九年完成國民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依其志願報 考各級學校或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甄試、保送或登記、分發進入各級學校,各級 學校不得以身心障礙為由拒絕其入學;其升學輔導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定之。八十九年研商「身心障礙學生實施十二年就學安置計畫配套措施」會議 決議。其摘要如下(教育部,2001):
一、目的
「身心障礙學生十二年就學安置」四年實施計畫的主要目的在於提供國中畢 業之身心障礙學生均能順利升學就讀高中、高職,並於彈性多元安置方式下,接 受完整三年之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之適性教育,增進其生活、學習、社會及職業等
各方面適應能力,充份發展其潛能,增進其社會服務能力,以利落實延長受教年 限、促進受教機會均等及適性發展之政策。
二、安置對象:國中畢業具有升學意願之身心障礙學生。(自願就讀高級中等 學校自足式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學校高職部者年齡需在十八足歲以下)
三、實施目標:
(一)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升學高中、高職之充份就學機會。
(二)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升學高中、高職之彈性多元安置。
(三)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升學高中、高職之就近入學機會。
(四)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升學高中、高職之適性教育品質。
四、實施原則
(一)對於國中畢業之身心障礙學生,應從就學、就養、就醫、就業等四方 面需求 結合社政、醫療、勞政等單位,提供完善適宜之安置。
(二)身心障礙學生十二年就學安置,並非十二年國民義務教育,惟應配合 學生升學需要,提供充份就學機會,安置設施應力求普及化與社區化。
(三)實施對象所規範升學高中(設有職業類科之學校)、高職特殊教育班及 特殊教育學校高職部之入學年齡,限十八足歲以下者(應屆畢業生不受年齡限制)。
(四)高中、高職特教班以招收輕度智障學生為原則。特殊教育學校以招生 中、重、極重度身心障礙學生為原則。
(五)九十學年度起,身心障礙學生升學高中、高職之方式如下:
1.升學高中、高職自足式特殊教育班及特殊教育學校高職部者,依「完
成民教育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第五條規定自願就讀方式辦理。
2.升學高中、高職普通班者,依「完成國民教育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 導辦法」第三條規定登記分發入學或甄選入學方式,及第四條規定申請入學 方式辦理。
3.依「完成國民教育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第六條規定,該管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得依身心障礙學生實際需要,自行訂定升學高級中等學校之 規定。
從上述說明中,身心障礙學生,延長三年受教期限,而家長具有最大選擇權,
而如何讓身障生再這三年,學到可以用到能力,為現在各校間競爭及討論之重點。
貳、智能障礙者職業教育之課程
依據高中職階段啟智學校(班)課程綱要:高中職教育階段課程網要,針對 高中職階段智能障礙者身心發展狀況,並參酌部頒高級職業學校課程標準而訂 定,以下說明之(國立教育資料館,2001):
本課程綱要強調個別化原則、社區本位原則、功能性課程設計原則、課程轉 銜原則、職群設計原則、彈性時數原則、生態評量原則、活動設計原則、與統整 教學原則。課程架構以職業核心生活適應能力為主軸,依職業生活能力、家庭及 個人生活能力、社區生活能力組成三個核心領域,再發展成十四個次領域,每個 次領域再分為若干綱目,依所需養成的能力,列出若干項目。透過適性的教學,
期望智能障礙者達成鍛鍊身心,充實生活知能,發展健全人格,以提昇個人及家 庭生活適應能力;了解環境,順應社會變遷,擴展人際關係,以培養學校及社區 生活適應能力;及認識職業,培養職業道德,建立工作技能,以增進就業及社會
服務能力等目標。在教學設計上除強調教師應參考各領域課程內容外,更必須針 對學生的特性與能力狀況,彈性運用教材及教法,讓學生能依自己的能力進行學 習。因此在教學設計之初,應先評量學生能力,找出起點行為,然後再參考課程 綱要,設計適合學生學習的內容。高中職階段課程網要包含課程目標、實施通則、
教學時數分配原則、及課程綱要。
另依「教育部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高中(職)身 心障礙學生之職業教育課程,應視個別需要隨年級增加其校外實習時數,並加強 轉銜服務;其實施計畫由學校擬定,報請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教育部,
1999)。
参、適合智能障礙者職業群集之概念
民國 94 年公布,而於 95 學年度將正式實施之「課程暫行綱要」是將職校科 別及綜高專門學程的類別歸納為 15 個群。各群由同一個課程發展委員會發展課程 綱要。課程綱要中訂必修課程只規劃到群核心一般及專業科目,留給學校很大的 辦學和課程發展空間,職校可透過這種課程彈性發揮學校辦學特色,裨益學生適 性發展。(教育部,2006)
依教育部現行類科設置討論(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2008),
現行教育體制及輕度智能障礙身心特性,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班以單一職種設 科的方式確實面臨諸多問題,應以配合學校當地區域性的需求為首要考量,總綱 編訂小組對特教班類科設置之規劃為:應考慮各地區的特性,依學校本身的環境,
以及社區的特殊性制訂個別化的實施計畫。特殊教育強調個別化及多元性,依各 校情況自行訂定教育計畫,他們才能享有真正的多元的教育服務。
教育部頒布高級職業學校智能障礙類課程標準,八十八學年度以前設置的類 科,包括園藝、農場經營、汽車、文書事務、資料處理、家政、美容、食品加工、
餐飲服務、水產製造等十科,以職業群集方式或職類歸納方式整理為五大職能學 程,各校可進行綜合職能科之設置(以其中某一學程為主,其他學程為輔方式):
1.農業職能學程(將園藝科、農場經營科歸併此學程)。 2.工業職能學程(將汽車科歸併此學程)。
3.商業職能學程(將文書事務科、資料處理科歸併此學程)。 4.家事職能學程(將家政科、美容科、食品加工科歸併此學程)。
5.服務職能學程(將餐飲服務科、水產製造科歸併此學程)。
適合智能障礙者的工作大多以勞力或半技術性為主,教學者能在學校教學 中,將適合智能障礙者工作的職種,以相同或相似工作內容、工作環境、技能水 準的職業歸類成「群集」,以群集課程取代單一職種課程,使學習者在相同的教學 時間內能習得更多的知識、技能與態度,增加學習者類化的基礎及如需再轉業時 應具備的基本能力 (彭淑珍,2004)。從生涯轉銜的角度來看身心障礙者整體教學 設計的流程,即在於冀望藉由適當的教育與訓練,以求達到身心障礙者之「適才 適所」及「人盡其才」的效果(林宏熾,1999)。因此,課程規劃上,考量身心障 礙者的生活自理、社區生活、休閒娛樂、人際互動、職業生活等方面之能力,其 內容可以讓身心障礙者在現實生活及未來情境中皆適用。考量統整三大領域:職 業生活、家庭及個人生活及社區生活的課程規劃,使教學是為有目的、有步驟的 活動。
肆、保護身障生工作之法源
我國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以保障」,而 身心障礙者除受憲法之保障外。依現行就業服務法第一章第五條:「為保障國民就 業機會平等,僱主對求職人或所雇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 教、黨派、籍貫、性別、容貌、五官、殘障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994)。另外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內政部,2007)第四章第 三十條:「勞工主管機關對於具有工作能力,但尚不足以進入競爭性就業市場之身 心障礙者應提供支持性及個別化就業服務;對於具有工作意願,但工作能力不足 之身心障礙者,應提供庇護性就業服務」。同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條:「各級政府機 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五十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工作能力之 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之百分之二」、「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 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 低於員工總人數之百分之一」。內政部雖然法令給予身心障礙者許多的保障和福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994)。另外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內政部,2007)第四章第 三十條:「勞工主管機關對於具有工作能力,但尚不足以進入競爭性就業市場之身 心障礙者應提供支持性及個別化就業服務;對於具有工作意願,但工作能力不足 之身心障礙者,應提供庇護性就業服務」。同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條:「各級政府機 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五十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工作能力之 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之百分之二」、「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 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 低於員工總人數之百分之一」。內政部雖然法令給予身心障礙者許多的保障和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