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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決策的意義與內涵…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自我決策的意義與內涵…

近幾年來,自我決策(self-determination)理念廣泛地出現在政治、教育、

醫療等領域當中,在特殊教育領域中,強調身心障礙者的教育成果,更讓自我決 策成為二十一世紀的的重要議題(陳麗如,民 93)。因此本節將探討自我決策的意 涵即其在特殊教育領域中的應用。

壹、自我決策的意義與內涵

從字義來看,自我決策在《韋伯大學字典》(Random House Webster’s college Dictionary)(Costello, 1991)的定義是「毋須考慮他人意見,經由個人選擇行 動、居住或做決定的自由;一個民族決定其受統治的方式的自由或者決定其是否 要自治的自由。」《柯林斯英文語言字典》 (Collins cobuild: English language dictionary)(Thomas, 1991)將自我決策定義為「一個國家選擇治理方式的權利;

指的是一種個人擁有的權力的展現,個體在不受他人影響之下可以作出重大決 定。」

自我決策被視為是一種心理需求或權利的要求與展現,反映於實際運作則可 以看到各相關領域的議題探討,甚至社會運動中,如民族自決、婦女運動、身心 障礙權利運動及性別議題。

自我決策理論(self-determination theory,簡稱 SDT)由 Deci &Ryan(1985) 提出,三十幾年來被廣泛地運用於政治、醫療和教育等社會科學領域中。在這個 理論中,自我決策指的是個人對生活層面中的選擇和決定產生影響,是隨機的,

而非全面的控制;是自主的,而非迫於壓力或出自於增強結果的。個人有能力選 擇,並讓這些選擇成為行動的決定因素。

SDT 是從心理需求(psychological needs)出發、探討人類動機的鉅型理論,其 下又分為四個次理論:

一、 認知評價理論(cognitive evaluation theory):從認知角度切入,視 自我決策為一種內在動機。人們可以察覺自己控制行為、參與活動的 自由。同時,社會情境是重要的催化劑,提供選擇的多寡、同理心等 都是促成自我決策活動的重要因素(Deci & Ryan,2000a)。

二、 有機整合理論(organismic integration theory):強調人類能將經驗 整合為內在的自我價值,這是一種發展的連續歷程。透過不斷的內化,

自我將更為統整,更能獨立自主,表現出較多的自我決策行為。Deci 和 Ryan 將這個子理論化為分類圖,由左到右分別為為無動機

(amotivation)、外在動機(extrinsic motivation)和內在動機 (intrinsic motivation)三個類型,在行為主動的制握上分別表示從 非個人到外在,最後到內在制握的歷程(Deci & Ryan,2000a,2000b)。

三、 因果導向理論(causality orientation theory):描述人們自我決策 行為和環境支持的傾向,以及個別差異,其評價共分為三個領域:1、

自主傾向的(autonomy oriented),表示人們的行為是出於個人的興趣 或自己認同的價值;2、控制傾向的(control oriented),這類行為表 現是受控制或由他人指引的;3、非個人傾向(impersonal oriented),

指的是非出於內在的、意圖的行為(Deci & Ryan,1985,2000b)。

四、 基本需求理論(basic needs theory)則詳細闡述基本心理需求的概念 如競爭、自主和依附,基本需求和心理健康的關係。

從以上子理論可以看到 SDT 用於探究社會情境中人格發展及功能的目的。該 理論的焦點在於人類行為出於自由意志或自我決策的程度;所謂出於自由意志或 自我決策指的是,人們對自己行為達到最高的認同程度且是出於完全的選擇。自 我決策指的是一種能力表現,是一群人為了達成一項目標或完成一項工作共同努

力的能力,人們由此經驗到做自己感興趣的事的自由、個體的重要性和活力。

Deci 和 Ryan(2000b)認為 SDT 是有機辯證(organismic-dialectic)的後設理 論,他們假設人是主動的有機體,有心理成長的內在傾向,而這種傾向驅使個人 試圖掌握環境並將個人經驗整合,成為完整的自我;此外,個體會因為支持程度 的不同而有表現上的落差,所以是辯證的。自我決策並不是完全自動運作的,而 是需要社會環境中的養份支持才能夠有效發揮功能。由於社會情境扮演著支持或 阻礙的角色,因此環境是 SDT 用來預測行為、經驗和發展的基礎。

兩位學者指出,自我決策者並不是絕對的控制,而是意味著當個人在做決定 或選擇的時候是一位能夠掌握前因後果的主動行為者(causal agent),特別是當 這些選擇對其生活有重大影響的時候。因此,一位自我決策者是可以選擇自己願 意的方式來過生活,不管是採取參與或放棄的角色都是出於個人的決定(Deci &

Ryan, 1985)。

自我決策理論的概念亦被用於普通教育領域中,常見的有針對學習的外在動 機和內在動機的討論。Deci、Koestner 和 Ryan(2001)的研究指出做選擇對學生 學習有其必要性。其針對有關增強的研究作後設分析指出,教室內常用的增強策 略如榮譽點數可能會影響學生的內在動機、學習興趣、好奇心及作業表現。口頭 增強雖然是有效的方式,卻可能影響學齡兒童的內在動機。探討這些增強方式實 施的背後原因,通常是出於老師的需求,便於老師管理課室秩序,因此由老師訂 定規矩和獎懲方式。然而,不論有形的增強或正向的口頭回饋都在無形中削弱學 生的內在學習動機。因此,與其把重心放在增強方式上,還不如從學生的角度來 發展有趣的活動、提供多一些或作業活動讓學生選擇更能提升內在動機。

Lens(1995)在討論動機與學習時亦指出,自我決策是一種內在動機。人們 試圖控制環境和自己的行為結果,因此通常會希望站在源頭來看待事情的發展。

所以低度控制或缺乏選擇的機會就會導致動機低落。DeCharms(1984)認為,對缺

乏控制權的人來說,缺乏選擇的機會就像是人質一般被外力驅使,而非被動機驅 使。

傳統教室內學習環境並沒有太多機會允許學生獲得控制或自我決策的概念。

通常是老師決定學生幾時該做甚麼事,學生則少有選擇。對很多學生來說,這種 環境和他們在校外的經驗是很大的對比,在學校的圍牆外,他們可以享有相當大 的自主(Lens, 1995)。

貳、自我決策在特殊教育的重要性與相關意涵

身心障礙者的自我決策近年來逐漸受到重視,在北歐如瑞典已立法保障身心 障礙者自我決策的權益,藉此增加對日常生活事務的控制(Barron,2001)。在特 殊教育方面,美國近年來亦有學者或組織發展自我決策課程,協助身心障礙學生 發展自我決策能力。以下就自我決策在特殊教育中的重要性、自我決策的特質,

以及反映在家庭支持、轉銜(transition)和專業團隊運作的觀點上作說明:

一、自我決策在特殊教育中的重要性

Wehmeyer, Bersani & Gagne(2000)分析西方身心障礙運動潮流指出,身心 障礙者從二十世紀初期的無權力生活(powerless lives),從早期被安至於機構 的隔離時期、到回歸主流(mainstreaming)的呼聲,再到近年來的提倡的融合 (inclusion),可以看到身心障礙者生活的從專家主導、家長賦權逐步到自我決 策和自我擁護(self-advocacy)三個時期的演變,近年來自我擁護的呼籲證明了 身心障礙者為自己發聲是必然的趨勢。

Smith, Polloway, Patton & Dowdy(1998)指出身心障礙教者的教育服務演 進如圖 2-3,計有三個時期:相對隔離期(relative isolation)、統整期

(integration)和融合期(inclusion)。

圖 2-3 身心障礙學生教育方式的演變

資料來源:出自 Smith, Polloway, Patton & Dowdy(1998:3)。

近幾年來,自我決策與增權賦能已經成為融合教育的努力目標,希望藉由這 些理念的實現增加特殊需求學生的獨立性,能在學習階段就針對未來生活作更好 的準備。

然而融合教育的主張在幾年的推行後遭遇到現實的困難,使其受到相當大的 爭議,因此有逐步調整的趨勢。原來的主張有所謂「有條件」融合或「完全」融 合教育,提倡每一位學生都應該在教育的主流內,如果學生有特殊需要則必須將 相關服務或支持系統帶入教室內。根據這樣的主張,Hornby, Atkinson & Howard (1997)綜合分析融合教育相關的理論、政策、研究和實務結果指出,把特殊需求 的孩子(children with special educational needs)完全安置在一般教育情境 是不恰當的,孩子的適性教育會比融合來得重要,因此應該審慎考慮毎一個孩子 的需要並尊重家長的選擇權利,提供各種可能的教育選擇。融合教育受到考驗和 質疑,卻不影響身心障礙者自我決策的重要性。

陳麗如(民 93)分析特殊教育趨勢指出,進入二十一世紀之後,身心障礙者的 自我授權和決策能力愈來愈受到尊重,已經成為新興議題。自我決策的思潮反映 在特殊需求學生的安置上也有所變通,融合不再是單一的教育安置原則,取而代

相對隔離

統 整

融 合

賦權與自我決策

之的是多樣的安置選擇,並且強調身心障礙者的教育成果,以培養其獨立能力為

從表中可知,融合教育的呼聲不再刻意強調必然執行,但對特殊教育還是有 很大的引導力量,有條件的融合成為現實條件中的新姿態。自我決策立基於融合 教育的概念,實務做法上以尊重學生或學生家長的意見為主。值得注意的是,教 育形式雖然是彈性的,但對最後的教育結果還是要求堅持品質。

對於身心障礙者而言,自我決策代表自主與尊嚴,是對生命的一種肯定。呼 應前述主張,Nirje(1969)提出「常態化」的理念(the normalization principle) 可以視為對機構化安置的反動。該理念闡述「所謂常態化意指經歷生命循環中必 然的發展的經驗,身心障礙者的選擇、期待、欲望必須由自己來承擔」。其後在 美國「障礙權利運動」(disability rights movement)與「賦權運動」(empowerment movements)等社會運動的結果中,身心障礙者融入社區及其生活品質需求日益受 到重視。(林宏熾,民 88; Barron, 2001;Wehmeyer et al., 2002)。

在自我決策的過程中,由於個人的選擇與願望可以藉獲得尊重,有助於身心 障礙者的生活品質的提昇,因此在近年來逐漸成為重要議題。

二、自我決策的特質

自我決策概念無法以一組技能或態度來涵蓋完整意涵,目前學者針對自我決 策的特質,各自提出看法,以下分別列出學者對自我決策特質的主張:

自我決策概念無法以一組技能或態度來涵蓋完整意涵,目前學者針對自我決 策的特質,各自提出看法,以下分別列出學者對自我決策特質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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