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朝鮮與臺灣之自治主張比較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四章 朝鮮與臺灣之自治主張比較

一、 臺灣方面之自治主張以及「臺灣議會」之功能

(一)自治主張

臺灣議會設置運動主張擁有特別立法權和預算審議權的部分自治,將自身的 運動明確區分於以組成殖民地議會,以及殖民地責任政府為核心的殖民地「完 全自治」。譬如在第二次請願理由書上明示:「或謂既認臺灣有布特別代議制 度之必要,蓋不於百尺竿頭更進一步,要求如英國自治領之新西蘭濠洲等,具 有完全立法議會,與完全責任内閣之殖民地自治歟?雖有為此論者,是蓋徴於 歐洲戰後發達之民族的精神,在理論上固非不當之議論,然而鑑察臺灣之現狀,

尚未能遽左袒如斯長足進步之理想論者也。」126「完全自治」鑒於臺灣現狀,

只是理想論,可見臺灣自治派因「民度」(人民的文明程度)不高的理由,先 保留「完全自治」的面向。

臺灣議會設置運動的自治主張可以分類為如下三個根據。第一,徹底基於 立憲主義,則臺灣人也應如内地人同樣能夠享受以憲法保障的政治權利。林呈 祿在〈六三法的歸著點〉點出「六三法撤廢」爭論的盲點的同時,也指責在臺 灣缺乏的政治權利的現狀。

如前所述,所謂六三法問題者,畢竟不過日本帝國,對於有特殊事情之 新領土臺灣,應施行之法律,其當在帝國議會制定之耶?或當委任作爲 行政機關之總督,而使之制定耶之爭論而已。對於新領土之臺灣,其當 施行真正之立憲法治制度,及當如何擁護伸張臺灣住民之權利與義務之 問題,則尚未涉及焉。127

126〈臺灣議會設置請願書〉,收於編輯員,〈臺灣議會設置請願評論〉,《臺灣》

3.2(1922年5月11日):6。

127林呈祿 ,〈六三法の歸着點〉,《臺灣青年》1.5(1920年12月15日):37。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則是特別立法不管由議會制定還是由總督制定,都是與臺灣人的實際權利無關,

因而透過確立立憲主義,臺灣人也應享受政治權利。林呈祿在1924年治警事件 第一審的供述時更加明確地顯示:「帝國是立憲治國,其精神要使十分發揮於 全國,這不獨是母國人的權利義務,而臺灣人既為日本國民的一員,應該有努 力的權利,也是一個的義務」。128

值得注意的是,設置臺灣議會的主張充滿立憲主義,出於臺灣人也是屬於

「日本國民」的認知,遵守「一視同仁之聖旨」將内地的立憲主義延伸到臺灣 的主張。

另一方面,如上的立憲主義主張,延續到針對總督專制而伸張民意表達方 面。第一次請願書對總督專制指出說,因「行政立法二權,掌握於同一之統治 機關 」, 臺灣人的痛苦是「實有不可以言語形容」,因而「宜速凖據立憲之 本義」,設置臺灣議會。要不然「對於帝國之統治,終抱疑念,抑或閉塞民意,

則難保不於東洋進步史上留一污點,是請願人等所夙夜憂懼者也」。129 陳逢源 也,在1924年11月在日本衆議員視察團歡迎集會上說:「……帝國委任立法於 一人,生出種種弊害,有不可堪之處不少……干涉米作農,栽培甘蔗,所收的 蔗,照法令所定,砂糖原料,採取區域制度,不能搬出區域外販賣……必照法 令賣渡制定的會社政治權利之外……其他非立憲的制度,獨裁的政治,民意不 能暢達」。130 毋庸置疑,這主張自然而然延伸到設置臺灣議會的必要。

臺灣議會運動明確地批評總督專制,對抗特權勢力,則蔡培火《與日本本 國民書》中痛批臺灣由一黨派左右的處境說:「余等自好久以前,即窺破臺灣 統治的黑幕,就是藉日本統治權的一派黨徒獨佔了臺灣,只為此輩的利益,橫 行闊步統治臺灣,倘若有人闖入而動搖彼輩的既得權利,我們臺灣人自不用説,

即母國人的元勳國老,彼等亦毫無忌憚加以排擊。」131

128林呈祿,〈林呈祿氏的供述〉,《臺灣民報》2.15(1924年9月1日):14-15。

129〈臺灣議會設置請願書〉,收於記者,〈就臺灣議會設置之請願而言〉,《臺 灣青年》2.2(1921年2月26日):21。

130德金,〈臺中歡迎代議士記〉,《臺灣民報》2.22(1924年11月1日):12。

131蔡培火,《與日本本國民書》,收於張漢裕主編,《蔡培火全集(三)政治關 係─日本時代(下)》,頁142。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如此,臺灣議會運動基於立憲主義,明確地批評總督專制,可謂是與日本 民本主義人士的最大共鳴之處。

第二,臺灣議會設置的主張強調臺灣的特殊性,一方面支撐臺灣議會設置 的必要,另一方面反對盲目的同化主義。林呈祿在〈六三法の歸着點〉說:在 理論上看來,未來情形應是總督委任立法的廢止,轉由帝國議會制定臺灣法律,

且應在臺灣施行衆議院選舉,臺灣人也到帝國議會參政,這些都是「時期之問 題」。但從實際情況來了解,臺灣「有舊歷史,有特殊之民情風俗習慣,有固 有之思想文化」,因而不能「與内地大和民族,在純然同一制度之下」。132林 呈祿在別的文章中又說:「蓋殖民地與母國,其民族間之特性、民情風俗習慣 制度及傳來之信念等,全部相異之社會。故以適用於母國之法令,全部進行適 用於殖民地者,不但有不自然之處,而且導致無視殖民地發達上之社會要求,

恐怕以致挑發殖民地土着民之反感。」133 如上的主張當中可見,若考量「臺灣 特殊事情」,在臺灣無法實行與内地同樣的制度,需要建設特別制度,明確拒 絕制度上的内地延長。

如此臺灣議會運動強調臺灣特殊性自然而然歸結於「同化不可論」,林呈 祿認爲,同化可行的地方是「人口稀少之殖民地,或野蠻未開之地方」,因而 若對於有「固定文化」的殖民地實行同化,不免注定失敗。134在1924年治警事 件裁判時主要議會運動活動人士的供述上,也可以確認對同化主義的拒絕。例 如陳逢源指出,將文化和制度強制於殖民地的同化主義無法帶來利益,而「中 華民族自五千年來,雖有常常同化他民族,但是至今尚未被他民族所同化」,

因而「若視漢民族如視琉球那般沒有文化和歷史的民族一樣就錯了」,135可以 窺見身為漢民族的驕傲。如此,臺灣議會運動的同化反對論述,明明揭示漢民 族的認同,並在自治論述中會容易發現身為「漢民族」或「支那民族」的身份 能夠擔當「日華親善」的媒介的主張。

132林呈祿 ,〈六三法の歸着點〉,《臺灣青年》1.5(1920年12月15日):38。

133林呈祿,〈近世植民地統治に關する對人政策〉,《臺灣青年》2.1(1921年1月 15日):25。

134林呈祿,〈近世植民地統治に關する對人政策〉,《臺灣青年》2.1(1921年1月 15日):26。

135陳逢源,〈陳逢源氏的供述〉,《臺灣民報》2.16(1924年9月1日):16。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值得注意的是,如上的同化反對論,與如前所述的作爲「日本人」的「立 憲同化論」,彼此衝突,可見臺灣議會運動對於同化主義的雙重矛盾態度。然 而,基於「漢民族」認同,強調臺灣特殊性,是爲了強調「特別參政」的必要,

也出於殖民統治理論的脈絡。

第三,臺灣自治運動批評「殖民母國本位」的霸權和壟斷,提出要求符合 臺灣人利益的「臺灣本位」的必要。無論政治經濟教育文化方面,臺灣人都被 排除或有差別的待遇,爲了實現「臺灣本位」的理想,因此需要建設臺灣議會 來實現各種的臺灣人的訴求。

(二)「臺灣議會」之功能

「臺灣議會」擁有有關臺灣特殊事情的立法權與臺灣預算的協贊權,至於 立法權,「臺灣議會」的權限相當於總督的委任立法權。臺灣議會運動在1921 年提出第一次請願時,雖然對於臺灣議會與帝國議會的功能上沒有明確分清,

但在其請願書裏面說:

謹按大日本帝國,為立憲法治國,臺灣乃隸屬於帝國版圖之一部。

故在臺灣統治上,認爲須設特別制度之範圍内,務宜凖據立憲法治之原 則,固屬當然之理。然按臺灣統治制度,在領臺當時,因參酌臺灣固有 之文化制度,及特殊之民情風俗,故須特別立法,且統治之日尚淺,未 能直以立憲政治之常軌律之,故帝國議會於明治二十九年以法律六十三 號,賦予臺灣總督以發命令代法律之特權,……,此間在帝國治下三百 餘萬新附之民衆,其所受之痛苦,實有不可以言語形容者。……故須順 應臺灣事情之立法,即就臺灣諸民公選議員組織臺灣議會以行之,以補 帝國議會之所不能為者,……則請設臺灣民選議會,附與臺灣應施行之 特別法律,及臺灣預算之協贊權,與帝國議會相需以圖臺灣統治健全之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發達,是不獨為臺灣民衆之幸福,……136

文中可見,在立法方面,「臺灣議會」盡量符合同年中央政府修訂的「法三號」

裏面的總督委任立法權的面向。如此的想法,在議會運動啓動之前,更露骨地 表明:「把日本帝國議會委任臺灣總督的律令制定權改爲委任臺灣議會去立法,

這在理論上不但可以避免和内地延長主義正面衝突,實際上又可以剝奪總督的 特別立法權」。137

第二次請願時,臺灣議會的功能進一步明確了,如「臺灣議會設置請願理 由書」說:

惟臺灣議會者,不問住在臺灣之内人與本島人,以及行政區域内之熟蕃 人,均得公選代表者以組織,而可以議決臺灣特別法律並協贊臺灣預算 之特別代議機關也。故於性質上如内地臺灣得以共通之立法事項,仍屬 之帝國議會,唯關於實際上帝國議會所不能為之臺灣特殊事情之立法,

則屬諸臺灣議會而已耳。138

如上所述,「臺灣議會」是透過由包括在臺灣的日本人在内與在臺灣的所有人 的民選而組成的。然而,臺灣議會運動所構想的「臺灣議會」的功能與地位,

在帝國的制度上如何呈現,仍是具有曖昧性。

要言之,臺灣議會運動,在立法方面以「臺灣議會」替代日本當局已承認 的總督立法權,以免與母國統治方針的衝突,但卻又以抵觸帝國議會立法權而 以「違憲」為由,遭到反對。此種反對,對比總督立法的問題,是相當諷刺的,

要言之,臺灣議會運動,在立法方面以「臺灣議會」替代日本當局已承認 的總督立法權,以免與母國統治方針的衝突,但卻又以抵觸帝國議會立法權而 以「違憲」為由,遭到反對。此種反對,對比總督立法的問題,是相當諷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