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結論.
第二節 未來研究展望
透過學者的不斷努力,許多傳抄古文的構形已被明確地考釋出來,同時亦可 見傳抄古文被廣泛地運用到戰國文字的研究領域當中。然而,仍有相當比例的古 文形體尚懸而未決,無法正確地釋讀,有待吾人進一步地探索。
此外,字典、文字編等工具書對於古文字研究頗為重要,《傳抄古文字編》
的問世,對於傳抄古文與戰國文字之研究深具貢獻。而傳抄古文之性質畢竟較為 特殊,字頭與所蒐錄之古文並非一字的情形,遠較其他古文字相關工具書來得明 顯,且傳抄古文除少數古文經與現存碑刻外,多數沒有清楚文例可供推勘,對於 古文形體與釋文間的關係較無判斷的依據。因此,期待日後對於傳抄古文的形體 有更全面的掌握後,或可據之對類似《傳抄古文字編》這樣的工具書作更細部的 編排,在每一字頭下依其不同的用字關係重新編列,以提高研究者對使用「傳抄 古文」考釋古文字之效率。
下編
《傳抄古文字編》釋字校訂
001 上:
「上」字下錄篆體古文二十形,據其形體可概分為四組,分別表列如下:
一
(4.6.1)、 (4.7.2)
二
(4.6.3)、 (4.8.2)、 (4.7.1)、 (4.7.4)、 (4.8.4)、
(5.1.4)
三
(4.6.2)、 (4.7.3)、 (4.8.1)、 (5.1.3)
四
(4.5.1)、 (4.5.2)、 (4.5.3)、 (4.5.4)、 (4.6.4)、
(4.8.3)、 (5.1.2)、 (5.1.1)
《說文》:「⊥,上,高也。此古文上,指事也。上,篆文⊥」。1段玉裁改 古文字頭「⊥」為「二」,改小篆「上」為「⊥」。其說如下:
古文上作二,故帝下、旁下、示下皆云「从古文上」,可以證古文本作二,
篆作⊥。各本誤以⊥為古文,故不得不改篆文之上為上,而用⊥為部首,
使下文从二之字皆無所統,「示」次於「二」之旨亦晦矣。2
《說文》「帝」、「旁」、「辛」、「示」、「辰」、「龍」、「童」、「音」、「章」等字皆从 古文「上」,其所从形體皆作「二」,以「⊥」為古文字頭,確實難以解釋這些字 的構形。故其改形之舉,張富海認為從《說文》本身系統而言,是十分合理的。
1 [漢]許慎撰,[宋]徐鉉等校定:《說文解字》十五卷(民國十八年上海商務印書館四部叢刊 影印北宋本),第 1 篇上,頁 1。
2 [清]段玉裁:《說文解字注》(臺北:洪葉文化事業有限公司,1999 年 11 月),頁 1-2。
3
甲骨文「上」字作 (乙 2243=《合》7440 反)、 (後 1.8.7=《合》
14257),以長畫為基準,另以短畫指示上位。西周金文作 (史牆盤《集成》
10175),春秋金文作 (秦公鐘《集成》00262),因此形易與數字「二」混
淆,故東周以後形體多有改易,如戰國齊系作 (陶彙 3.329),晉系作 (邯 鄲上庫戈《集成》11039),燕系作 (廿年距末《集成》11916),楚系作
(包山 85),為戰國文字普遍寫法。
第一類形體 見碧落碑,《四聲韻》引《古老子》 形同。此種寫法的
「上」字是春秋以前的字形,前文所引商、周文字皆可與之合證,段玉裁改古文 字頭為「二」,雖上合殷周文字,且可解決若干文字構形、歸部等相關體例問題。
然季師旭昇指出,戰國六國「上」字已無「二」之寫法,且古籍體例較不嚴格,
在古籍出現矛盾時,不宜輕易改動古書,只能等待將來有更多證據時再解決。4
「帝」、「旁」、「辛」、「示」、「辰」、「龍」、「童」、「音」、「章」等字本皆不从「上」,
許慎釋形有誤。加以《說文》小篆獨立成字與作於偏旁時,時見寫法不同之情形,
如「」字作 ,上部橫筆上端作短豎, 、 所从與之同,然亦見橫筆上 端作短橫者,如 、 。「言」字作 , 所从「言」旁最上部作短豎,與獨 體「言」字有異。「」、「言」上部非从「上」,然寫法亦為「二」、「⊥」之替換,
且「音」、「章」之字形與「言」相關,「」、「言」之例應可為一旁證。
許書中形體訓釋錯誤,或獨體、偏旁寫法不一,體例不嚴等問題所在多有,
加以今日所見者多據宋板翻刻,距成書之時已遠,傳抄錯訛之情況已難估量,面 對該書中體例矛盾之問題,實不宜輕易改動之。《玉篇》、《龍龕手鏡》、《廣韻》
皆錄「上」字古文作「⊥」,同於大徐本。然 既見唐時碧落碑,加以宋人已 多見商周青銅銘文,故宋人對「上」字古作「二」應已不陌生,除傳抄字書錄此 類古文外,《集韻》、《類篇》亦兼收「⊥」、「二」二形為「上」字古文。段玉裁 對文字斷代較無清楚觀念,又因嫻熟《說文》體例,故為使體例一致而擅改字形,
是較武斷的做法。
第二類形體 為數頗眾,與第一類形體同構,僅上部作橫筆與圓點之別,
出土文字較少見這種寫法,然橫筆與圓點互作是古文字常見現象,此種差別亦不
3 張富海:《漢人所謂古文之研究》(北京:線裝書局,2007 年 5 月),頁 24。
4 季師旭昇:《說文新證》上冊(臺北:藝文印書館,2002 年 10 月),頁 36。
影響其構字本意,雖無法與古文字合證,然尚屬合理的形體變化。
第三類形體 見《汗簡》,《四聲韻》錄作 、《集上》引《古孝經》作 ,
皆同於大徐本古文字頭「⊥」。戰國貨幣「上」字或作 (貨系 1244)、 (貨 系 3305),與此古文同形。商承祚以為「上」古作「二」,易與數字「二」相混,
故將上短畫改為豎筆作 。5此類形體既可與戰國文字合證,大徐本以之為古文 應當可信。
第四類古文 凡四見,出自三體石經,《四聲韻》引《古孝經》作
(4.6.4)、《韻海》作 (4.8.3),形體皆近似大徐本小篆「上」。戰國各系文字 中皆見與此類古文近似之寫法,如齊系作 (陶彙 3.329),晉系作 (邯鄲 上庫戈《集成》11039),燕系作 (廿年距末《集成》11916),楚系作 (包
山 85)。秦系中豎或略為詰詘,作 (新郪虎符《集成》12108)、 (官印 0015),與此類古文最為近似,中豎彎曲之寫法僅見秦系文字,大徐本以「上」
為篆文符合其歷史背景,段玉裁改以「⊥」為小篆,季師旭昇已指出其非。6 關於此類形體之理解,商承祚認為應是因「上」字古作 易與數字「二」
混淆,故合「⊥」、「二」兩形而成。7季師旭昇亦認為,東周以後加豎筆作「上」
形,是為與「二」字區隔。二說皆認為此類形體改造乃為與「二」字區別,古文 字中增筆以區別或形體揉合之例皆有,加以形體變化之內在思想難以揣摩、論 證,故筆者兼採之。
《韻海》另錄 (海 4.40)中豎平直,且多一橫筆; (海 4.40)則有 連筆現象,中豎末端直接右彎為下橫,皆係形體訛變。
002 禮:
「禮」字下共收篆體古文十五形,隸定古文一形。據其形體可概分為五組,
分別表列如下:
5 商承祚:《說文中之古文考》(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 年 3 月),頁 4。
6 季師旭昇:《說文新證》上冊,頁 35。
7 季師旭昇:《說文新證》上冊,頁 35;商承祚:《說文中之古文考》,頁 4。
一
(7.6.1)、 (7.6.3)、 (7.8.2)、 (7.8.1)、 (7.8.4)、
(7.7.4)
二
(8.1.4)、 (7.6.4)、 (7.7.1)、 (7.8.3)
三
(7.7.3)
四
(7.6.2)、 (8.1.3)
五
(7.7.2)、 (8.1.1)、 (8.1. 2)
第一類形體以《說文》古文 (7.6.1)為代表,應即「礼」字。李天虹指 出九里墩鼓座 字,疑為古文「禮」字,造字本意未詳。8何琳儀認為此字从「示」、
「乙」聲,為「禮」之異文,並引九里墩鼓座之形為證,徐在國、李春桃同其說。
9「禮」、「礼」屬替換聲符之異體,《汗簡》、《四聲韻》均錄有《古尚書》「禮」
字,分別作 (7.6.3)、 (7.8.2),與《說文》古文同構而筆勢略異。《說文》、
《四聲韻》所摹錄之「示」旁作 ,橫筆下作三道等長曲筆,與出土古文字形 體差距較大,商承祚、胡小石、舒連景、張富海等均指出其為訛體,在後世轉寫 過程中形體走樣得較為嚴重。10一般而言,古文字中的「示」字其中豎多半筆道 平直,且略長於左、右兩筆,與 形確實不同,然而這種筆勢的變化並無關宏 旨,筆者認為或可由毛筆書寫的流暢性與書手習慣等角度理解,楚系文字中所見 的「示」旁,有時其下三筆幾乎等長,且運筆略有弧度,如 (包山 4)、 (包
山 266)、 (郭店.成 31)等形,其形體即與 頗為類似。筆道之長短與運筆 之直曲,在以毛筆信手揮毫的情況下很容易出現誤差,只要不造成對文字構形的 誤解應該都無傷大雅。因此,對比楚簡所見形體,傳抄古文「示」旁作 ,不
8 李天虹:〈說文古文新證〉,《江漢考古》1995 年第 2 期,頁 75。
9 見何琳儀《戰國古文字典》(北京:中華書局,1998 年 9 月),頁 1081;徐在國:《隸定古文疏 證》(合肥:安徽大學出版社,2002),頁 15;李春桃:《傳抄古文綜合研究》(長春:吉林大學 古籍研究所博士論文,2012 年 6 月),頁 627。
10 張富海:《漢人所謂古文之研究》,頁 26。
排除於摹錄者所見之底本原即如此,並非後人轉寫失真。
《四聲韻》另錄有 (7.8.1)形,見於《古孝經》,示旁橫筆與「乙」旁 連寫,形體稍訛,《韻海》所錄之 (7.8.4)亦同。
第二類形體以石經古文 (8.1.4)為代表,此為「豊」字,與郭店楚簡所 見「豊」字作 (郭店.緇 24)同形,來源有據。《四聲韻》及《韻海》所錄
(7.6.4)、 (7.7.1)、 (7.8.3)三體,下部从《說文》古文「豆」 作,
衡諸出土文字「豆」作 (信 M2.20)、 (郭店.老甲 2) (陶彙 3.302)
(陶彙 3.548)等形,顯然以石經所摹錄者較為近實。
第三類形體 (7.7.3),右半同於二類,左半為「示」旁,即為从「示」、
「豊」聲之「禮」字。「豊」為「禮」字初文,二字古通,於本條下可視為一字 之異體。
第四類形體 (7.6.2)見於唐代碧落碑,《韻海》所錄形同。此形亦為「豊」
字,其上半部與《說文》小篆作「豊」近似,下半部則似「血」旁,寫法與石經 偏旁作 ( (500.1.1)「卹」字所从)、《汗簡》作 (499.5.1)類同,形體 訛變頗甚。
第五類形體 (7.7.2)見《四聲韻》引《古老子》,《韻海》所錄 (8.1.1)、
(8.1. 2),當據之而又寫訛。此類形體左半从「 」,依形可隸定作「 」,「 」 字於出土文字與歷代字書中皆未見。「 」旁與「示」旁形體差別甚大,沒有互 訛之可能,而對「 」旁字義之認定,則影響對此字義符替換之理解。
甲骨文「死」字作 (甲 1165=《合》17057),从「 」、从「人」,學者多 從羅振玉「象生人拜於朽骨之旁」之說,季師旭昇以為不確,「 」應象木杙殘 裂之形,引申為一切殘裂。「死」字會人生命結束,身體如木杙漸漸殘裂澌滅之 義。11
若採羅振玉之說,「 」象殘骨形,則「示」、「 」均可指示「祭祀對象」,
11 季師旭昇:《說文新證》上冊,頁 327。
或可視之為義近替換。然《說文》「示」字訓為「天垂象見吉凶,所以示人也」,
與「 」字訓為「列骨之殘也」字義差別較大。12古文之編纂者是否將「示」、「 」 視為義符替換便須稍作保留。若採季師旭昇之說,則「示」、「 」形、音、義均 無涉,其替換應考慮其他可能性。筆者認為 可能是受「禍」字構形影響而產 生的一種異體。「禍」字《說文》小篆作「禍」,从「示」、「咼」聲,傳抄古文字 中作 (17.5.3)、 (17.6.2)等形,亦从「示」。13另有 (17.3.1)、 (17.3.4)、
(17.5.2)等形,即改从「 」,此類形體於出土文字中未見,現存字書中首 見於六朝時期的《玉篇》。14「禍」字構形中「 」、「示」兩義符之替換應可歸類 為「異義別構」之現象,从「示」取神靈可降災禍於人之意,从「 」則取其「壞」、
「惡」之意,與災禍涵義相近。「 」、「示」兩義符之替換情形若置於「禮」字 中較無義可說,可能是後世傳抄者,因「禍」字構形中有此替換之例,乃仿照其 法而造字。
「惡」之意,與災禍涵義相近。「 」、「示」兩義符之替換情形若置於「禮」字 中較無義可說,可能是後世傳抄者,因「禍」字構形中有此替換之例,乃仿照其 法而造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