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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未來研究挑戰及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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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谷歌以及亞馬遜或其他科技業者等,若要痛定思痛而有所作為,

則應在壽險業務通路價值鏈上去觀察並利用金融科技新技術突破現有業務 模式,選擇最佳導入策略;在策略思考上,金融科技是商務大計,絕非僅 以 IT 資訊系統調整的角度切入而已,它是企業長遠策略的一環,FinTech DNA 的培養不能急於一役,策略眼光上也必須搭配企業文化改變,也就是 必須具有以顧客為核心的中心思想,透過跨部門、跨越虛擬通路與實體通 路的整合思考設計,以滿足顧客對服務的需求,惟有如此,才是壽險傳統 業務通路目前可以在理念和作法上努力的方向,亦得以實現相應的價值,

故建議導入策略上,傳統業務通路應以更積極開放的態度,去面對科技及 消費者行為的改變,強化業務流程,形塑以顧客為中心的數位化思維模式,

回應市場環境中的變化並設計出貼近顧客需求的保險解決方案以深化顧客 關係,部署合理又精實的業務通路架構及人員優化模式,並完成第一個證 明虛實整合具通路價值的先導計畫取得小規模成功,進而遂行轉型為虛實 整合全通路的策略,避免在這波科技變遷中成為被淘汰者,如此的新型態 業務通路必能在金融科技崛起的時代洪流中乘風破浪勇往直前。

第二節 未來研究挑戰及建議

本次研究結論主要希冀在此金融科技蓬勃發展的關鍵時刻,能夠提供 目前躊躇不前、或者應該說仍然依循「有人員才有業績」的舊思想持續積 極增員的壽險業傳統業務通路一個實務導入的具體建議方案,但囿於篇幅 及能力限制,尚有許多可值得進一步討論之議題,在壽險業能有更好發展 的前提下,本文最後針對政府、壽險業本身、消費者分別歸納衍生的建議 事項,可供未來研究之參考。

一、 適時法規調適,以符合國際實務採立即實施方式。

(一) 政府應研議以科技監理替代法規限制。

隱私設計(Privacy by Design)對於涵蓋大數據在內的金融科技合法使 用,是一個重要的關卡,所有的資料應用時,均應預設已經做到個人

&flag=doc,瀏覽日 2016.5.15

78 自然人憑證申辦資格參註腳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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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者的系統上,預設就已經做到最大的隱私保護才是。只不過這樣的 隱私設計概念對於臺灣個資蒐集、處理和利用者而言,卻似乎並非如 此,亟待制定專法以為因應。此外,尚有值得關注者,台灣推動大數 據尚聚焦在資料收集及保存過程中的隱私權爭議,而美國則早已關注 在產業加值應用上,並由Open Data 發展至 My Data 的觀念。

二、 科技創新研發,以風險管理與創新研發兼容並蓄。

(一) 壽險業者需要投入資金,徹底改造自身現有的運營和 IT 資訊系統。

若要在數位科技時代保持競爭力,壽險業必須將傳統的IT 資訊系統重 新配置成開放式創新平台,以便獲取新的資料來源,形成統一的顧客 視圖,並在各個消費者接觸環節點提供一致性的顧客體驗;業者或許 應審慎評估與已成立或初創設之資通訊科技技術供應商攜手合作,緊 跟創新趨勢,學習其他行業在利用新興工具和新興技術的寶貴經驗,

例如建構整合安全的網路身分認證機制,提供更便捷、免臨櫃跨業之 網路身分認證服務。

(二) 壽險業者還必須實施新的風險管理流程,以應對非傳統業者的崛起。

在金融科技的創新應用上,分享經濟、物聯網與行動載具將使得風險 樣 貌 改 變 , 傳 統 保 險 商 品 必 須 轉 型 , 從 Product-Driven 轉 變 為 Customer-Driven,費率精算與承保端都需要配合保險大數據資料庫進 行調整;此外,跨領域的資料結合與分析、數位科技進行風險分散與 移轉,以及理賠方面導入數位科技等議題,自動核保、自動理賠等服 務新觀念,都是保險業透過數位科技進行轉型的可能方向,如此即能 解決商品停賣時塞單的困窘以及理賠防詐等問題。

三、 重視消費教育,使產業發展更具InsurTech 動能。

金融科技的推動,不僅考驗壽險業者本身的科技化程度,另一方面,

顧客是否接受與習慣伴隨金融科技而生的各類嶄新服務,或者能否順 利克服因為數位落差(digital divide)而感到棘手的繁複操作流程,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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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成為金融科技發展上的重要觀察指標,壽險業者在思考規劃與推動 金融科技的同時,切勿輕忽相應的消費者教育工作。此外,由於金融 科技環境中的隱私保護與資訊安全問題,相較於傳統壽險服務更形嚴 峻,壽險業者如何強化遠端顧客的安全保障,以及主管機關如何避免 有心人士假金融科技之名、行詐欺或網路犯罪之實,無疑均是金融科 技發展過程中所須妥適處理與因應的重大挑戰。

總結而論,金融科技時代帶來的改變屬現在進行式,議題繁多且多無 單一正解,惟若以本研究註腳 9 查詢所獲及觀察國際上對於保險業科技創 新的發展歷程,整理發現該產業的解決方案通常被稱為“InsurTech"並未 與現在很夯的FinTech 一詞混用;引用《論語‧子路篇》所記載,子曰:「名 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必也正名乎!名詞先統一並與國際 接軌,有利後續溝通。此外,本研究初步僅就觀察所得歸納分析提出建議,

能力所及有限,尚有許多未探討到之議題,或雖已導入卻因法律環境等限 制而致成果與國際間成功典範有明顯差異者,諸如:企盼有識之士能一同 關注這個影響層面涵蓋整個壽險產業的重要轉折,通力合作從正確的議題 與發展方向下手,提出更多攸關議題之深度探討,讓產業未來往更好的方 向前進,以期壽險業能在全球金融科技競爭洪流中擁有一席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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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A

2015年6月24日主管機關發布金管保綜字第10402058751號令修正「保險業 辦理網路投保業務應注意事項」,並將名稱修正為「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 應注意事項」,同步修正「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復於2016 年3月31日以金管保綜字第10502561084號令發布修正,其中應注意事項第 十一條第(二)項有關人身保險商品之核保作業臚列「須檢核承保公司內 部有無異常投保或理賠紀錄,且單一公司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附件二之限額」

及「須即時連線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檢核同業累積保險金額不得超 過附件二之規定」等語,以下謹節錄所列附件二內容如後,以強化壽險業 網路投保監管規範之了解,並思考突圍之道。

一、 旅行平安保險及其所列附加條款:

(一) 以網路方式首次註冊之非有效契約之顧客,並以本人信用卡或本人存 款帳戶作身分輔助驗證者,保險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六百萬 元,同業網路投保通路累積不得超過六百萬元。

(二) 以網路方式首次註冊之該保險業有效契約保戶,並以本人信用卡或本 人存款帳戶作身分輔助驗證者,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一千萬元,同業網 路投保通路累積不得超過一千萬元。

(三) 以親臨保險公司方式首次註冊及身分驗證者,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一千 萬元,同業網路投保通路累積不得超過一千萬元。

(四) 以數位憑證投保者,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一千萬元,同業網路投保通路 累積不得超過一千萬元。

附加條款:包含保額不高於百分之十之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金給付 附加條款」、及「海外突發疾病醫療健康保險附加條款」。

二、 傷害保險(含保額不高於百分之十之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 (一) 以網路方式首次註冊之非有效契約之顧客,並以本人信用卡或本人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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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帳戶作身分輔助驗證者,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三百萬元,同業網路投 保通路累積不得超過三百萬元。

(二) 以網路方式首次註冊之該保險業有效契約之保戶,並以本人信用卡或 本人存款帳戶作身分輔助驗證者,保險金額不得超過六百萬元,同業 網路投保通路累積不得超過六百萬元。

(三) 以親臨保險公司方式首次註冊及身分驗證者,保險金額不得超過六百 萬元,同業網路投保通路累積不得超過六百萬元。

(四) 以數位憑證投保者,保險金額不得超過六百萬元,同業網路投保通路 累積不得超過六百萬元。

三、 定期人壽保險:

(一) 以網路方式首次註冊之非有效契約之顧客,並以本人信用卡或本人存 款帳戶作身分輔助驗證者,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三百萬元,同業網路投 保通路累積不得超過三百萬元。

(二) 以網路方式首次註冊之該保險業有效契約之保戶,並以本人信用卡或 本人存款帳戶作身分輔助驗證者,保險金額不得超過六百萬元,同業 網路投保通路累積不得超過六百萬元。

(三) 以親臨保險公司方式首次註冊及身分驗證者,保險金額不得超過六百 萬元,同業網路投保通路累積不得超過六百萬元。

(四) 以數位憑證投保者,保險金額不得超過六百萬元,同業網路投保通路 累積不得超過六百萬元。

四、 健康保險(一年期實支實付型商品/正本理賠)

(一) 以網路方式首次註冊之非有效契約之顧客,並以本人信用卡或本人存 款帳戶作身分輔助驗證者,每次住院申請總額不得超過十萬元,同業 網路投保通路累積不得超過十萬元。

(二) 以網路方式首次註冊之該保險業有效契約之保戶,並以本人信用卡或

(二) 以網路方式首次註冊之該保險業有效契約之保戶,並以本人信用卡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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