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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金融科技趨勢觀察

第一節  金融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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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金融科技趨勢觀察

第一節 金融科技

位於愛爾蘭都柏林的國家數位研究中心把金融科技定義為一種「金融 服務創新」,同時認可這個名詞也可以用於指稱那些廣泛應用科技的領域,

例如前端的消費性產品、新進入者與現有玩家的競爭、甚至指比特幣這樣 的新東西。8

金融科技(FinTech)可說是一種新型態的解決方案,此類方案對於金 融服務業的業務模式、產品、流程、和應用系統的開發來說,具有強烈顛 覆性創新的特性;而這些解決方案可從以下五個較為顯著的差異來區分。9 1. 銀行業和保險業分屬兩個不同的業務領域。

2. 支援不同業務處理流程,例如:財務資訊、支付、投資、融資、投資 顧問、跨進程支援(如大數據分析與預測模型)等。行動支付系統就 是其中一例。10

3. 目標顧客群的不同,在銀行業因應客群不同而有零售金融、企業金 融、私人銀行;保險業則可分為人壽保險、非人壽保險兩大類。例如 以 遠 程 通 信 及 資 訊 處 理 技 術 為 基 礎 的 人 壽 保 險 (telematics-based insurances 通常指車載電腦系統)就是利用非人壽保險領域的顧客行 為來核算壽險保費。

4. 交流模式不同,可區分為企業對企業(B2B)、企業對消費者(B2C)、

消費者對消費者(C2C)。社交網型金融交易(social trading solutions)

就是一種C2C。

8 資料來源:National Digital Research Centre. March 2014 [26 November 2014].

9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9%87%91%E8%9E%8D%E7%A7%91%E6%8A%80(維基 百科,瀏覽日2016.4.9)

10 資料來源:Accenture. [26 November 2014].

更重要的意涵在於金融商業模式的全面翻新,資通訊科技(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technology, ICT)的大幅進展,不僅使得金融行為的操作日

11 參見銀行局於 2015 年 8 月 11 日會議中定義台灣金融業可全額投資的「金融科技業」業 務範圍。

12 參見數位時代,白話新商業 01,FinTech 完全解析,第 92 頁,2016 年 4 月,巨思文化

13 參見金總服務雙月刊,第 15 期,第 14 頁,2015 年 11 月。

在英美兩國並沒有互聯網金融,只有金融科技(Financial Technology, FinTech),主要係指互聯網公司或者高科技公司利用新興技術開展低門檻金

14 資料來源 http://wechat.kanfb.com/archives/188787(瀏覽日 2016.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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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服務的未來,邀請了 197 位來自全球重要的金融業社群、創新社群、學 術界以及 FinTech 新創事業等的行業領導者及創新領袖,在香港、天津、

波士頓、紐約、倫敦和達佛斯等六個城市舉辦大型工作坊,經過長達15 個 月的研究,提出一份長達 178 頁的詳盡報告,並針對 FinTech 創新所衍生 有關哪些創新對既有金融業的衝擊最大?因為衝擊,既有金融服務的基礎 架構、供給方式以及消費行為將如何改變?對顧客、金融機構以及整體金 融產業來說,這些改變蘊含了什麼意義?對顧客、金融機構以及整體金融 產業來說,這些改變蘊含了什麼意義?15等三個問題提出了下圖「六大功 能,十一個創新」的明確研究架構,清晰勾勒出 FinTech 可能帶來的明日 金融環境樣態。

圖二之1:金融科技創新的研究架構(WEF,2016)16

一、 WEF 相關專家們選出了六大金融服務核心功能面、十一個創新項目

15 資料來源:The Future of Financial Services。(WEF,Final Report,June 2015 )

16 同註腳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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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為前述三個問題的解答,而每個功能面的創新項目整理如下表:

圖二之2:金融服務的六大核心功能及十一個創新項目(WEF,2016)17 二、 同時,也歸納出FinTech 創新的六個關鍵發現:

1. 挑戰標的 金融服務的創新是經過謹慎規劃且可以預測的;在目前收 益最大,而又使顧客感覺不那麼方便的金融服務,將最有 可能遭到FinTech 的挑戰。

2. 創新模式 平台化(platform based)、數據密集(data intensive)和 資產輕化(capital light)等創新模式,將對既有金融業產 生巨大影響。

3. 影響產業 立刻會感受到這些創新衝擊的是銀行業,然而受到影響最 大的預計是保險業。

4. 採取策略 既有金融業者會採取「並行策略」,一方面激進地打壓新 進者,但另一方面也會利用既有資源來提供新進者需要的 基礎建設和服務。

5. 利害關係 政府、既有金融業者與新進者將必須多方合作,共同釐清

17 同註腳 15

18 Sigma ,2015 年第 6 期,Life insurance in the digital age:fundamental transformation ahead,瑞士再保險

19 Sigma ,2014 年第 2 期,Digital distribution in insurance:a quiet revolution,瑞士再保 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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