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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綜合討論

第二節 本研究的限制

壹、高生態效度實驗

本研究意欲尋找、建立可以確實將研究結果推論、應用於現實犯罪情境的 實驗方法,換言之就是高生態效度的派典(paradigm)。但從目前結果來看,本實 驗仍然有幾點不足:

一、真的被害感(victimization)?

儘管我們的實驗能激發部分參與者強烈的情緒反應,但大多數參與者的情 緒反應實則不強,這點從情緒操弄檢核(道歉前負向情緒)的平均在五點量尺中 只有1 到 2,傷害嚴重性在七點量尺中平均只有 3.04 獲得佐證。這點使得我們 想要將研究結果推論到真實的犯罪情境或司法案件時可能遭受挑戰。但為何大 多數參與者負面情緒不強烈,甚至沒有積極行動?

一來參與者普遍相信自己的清白,所以可能導致他們不認為被實驗者冤枉 是多嚴重的侵害。二來因為參與者普遍沒有遭遇過冤枉的經驗,所以在實驗當 下不知如何反應或是沒有辦法立即反應,已因此多數參與者選擇繼續進行手邊 的問卷。這點或許可以從消極配合的參與者反應看出來:他們大多認為「就給 她檢查沒關係」;且令我們意外的是,在所有112 名參與者當中,僅有 3 名參與 者以消極抵抗的方式7不讓實驗者A 檢查自己的隨身背包或口袋,剩餘所有參與 者都願意被實驗者A 檢查背包。

參與者在被冤枉時不知如何反應,而當衝突逐漸升溫(實驗者 A 說要叫警 察)時,冤枉事件又已經結束。因此導致參與者在真正事件中可能會有的情緒或 行為反應都還來不及出現。換言之,本研究的實驗操弄還沒有讓大多數參與者 感到負面情緒。

但我們仍有部分參與者在實驗過程中出現強烈的負面情緒。而冤枉事件只 能使部分參與者產生被害感可能是因為過去經驗所致,曾經在生活中被冤枉的 人才會有所反應。誠然,我們實驗者可以在冤枉事件中做出更多激烈的行為以 引起參與者的負面反應,但這顯然有違學術倫理與參與者權益。因此未來研究 在符合學術倫理的範圍之內,如果打算從別種侵害、衝突事件著手,可能要考 慮符合學術倫理的輕微侵害事件是否有效會受到參與者自身經驗的影響。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在前導研究中,傷害嚴重性的平均為5.51;正式研究 則只有3.04。我們可以發現當要求參與者想像自己是被害人,參與者似乎覺得 自己「應該」感到被傷害,因此才會有較高的傷害嚴重性。但是一旦真的進入 情境中,參與者的感受反而沒那麼嚴重。這項結果與過去文獻一致:情感預測 (affective forecasting)的研究發現一般人在預期未來事件時往往會高估自己的情 緒反應(Wilson & Gilbert, 2003)。換言之,參與者在想像時容易高估自己所受到 的傷害或感受到的憤怒。

參與者對傷害嚴重性的高估是否會扭曲、改變被害人反應,使得假想情境 的道歉效用更低?抑或是參與者也會高估自己的原諒意願(或低估自己的懲罰意 念),使道歉效用更高?因為本研究沒有在前導研究中測量參與者的被害人反 應,所以尚無法斷言。但我們認為這再一次證明假想情境與模擬情境之間的差 異,以及假想情境此種方法對實際人類行為推論的效度值得存疑。若限於學術 倫理或其他限制而必須使用假想情境,相關研究亦應考量參與者想像時的高估 傾向會如何改變參與者自身的反應。

二、道歉內容不重要?

雖然量化資料的分析可以看出來事件發生原因與道歉焦點的操弄確實有效 果。但是從質性資料中可以發現,45 名參與者中只有 1 人能在事後訪談中正確 說出幾分鐘前加害人所說的道歉內容,大多數人的回應都只是「有道歉就好」;

縱使是對道歉有負面感受的參與者,也沒有提到是道歉的哪部分或道歉缺乏甚 麼令他們不滿。這些參與者似乎沒有注意、深入考量道歉的實質內容,而僅只 是對道歉有個整體的印象。

當然有可能道歉內容只在被害人的自動化歷程(automatic process)中處理,

而沒有進入控制歷程(control process)。但是這點仍然與實際犯罪案件中,被害 人或被害人家屬十分重視加害人道歉內容的現象並不相符。

我們認為這有幾種可能解釋。第一,道歉本身所佔據的時間與冤枉事件持 續的時間相比太短暫,因此在參與者的思考歷程中,大多數注意力都放在前面 的冤枉事件,給予道歉的注意力自然就比較少。也因此形成了「有道歉就好」

的結論。第二,實驗過程中讓參與者填寫、用來偽裝真實實驗目的的邏輯測驗 難度過高,使參與者產生注意力下降或是自我耗損(ego depletion)。

Baumeister、Bratslavsky、及 Muraven (1998)認為自我耗損會使個體在接下來其 他需要大量活動意志(active volition)或內在資源(inner resource)的行為時無法正 常表現。在事後訪談中,有不少參與者都曾提到「我很專心在寫這個題目」,或 是擔心不盡快寫完問卷會使得實驗時間拖長;另外參與者在過程中沒有積極行 動,例如辯解或是協助實驗者A 尋找手機,也可能是因為參與者確實沒有認知 資源以處理實驗過程中的對話或道歉內容。

因此我們建議未來類似研究可能需要考量整體實驗過程中各種事件刺激的 比重。也就是說,重要的實驗操弄必須有夠長的時間引起參與者的注意力,且 偽裝實驗(cover story)不應強過研究者真正想要做的操弄。或者實驗者應該要在 實驗過程中設計能將參與者的注意力徹底轉向實驗操弄的措施或手段。以本研 究的正式實驗為例,在中途就請參與者中止填寫問卷或許就能轉移參與者注意 力。在實際犯罪事件或司法案件中,加被害人雙方的互動形式應會更加將注意 力放在對方身上。

貳、實驗之可推論性(Generalizability)

一、情境

過去道歉內容的相關研究甚少討論有效道歉是否具有跨情境的一致性 (cross-situational consistency),儘管許多學者都認為對不同被害人而言需要不同 的道歉方式(Allan & Carrol, 2017; Fehr & Gelfand, 2010)。但我們認為當被害人遭

等人(2016)就發現基於能力原因所發生的侵害(competence-based transgression)與 基於個人尊嚴原因所發生的侵害(integrity-based transgression),被害人會需要不 同的道歉;Chung 與 Lee (2017)、Moon 與 Rhee (2012)、Struthers 等人(2008)等 研究以及本研究之結果亦指出在不同歸因或事件發生原因之下,被害人對不同 類型的道歉反應有異。所以我們可以合理推論不同犯罪類型的被害人很可能對 加害人道歉也有不一樣的期待或需求。

因此本研究的結果很可能只能適用於冤罪(wrongful conviction)、誣告(false accusation)、濫訴(vexatious suits)或非法搜索(illegal search)與非法逮捕(illegal arrest)等等案件的被害人。且因為加害人是否有意圖或故意對被害人有非常重要 的影響(Allan & Carrol, 2017; Dhami, 2012; Fehr et al., 2010),我們的發現亦只限 適用於加害人並非出於故意(intentional)的侵害或犯罪。仍有待未來研究釐清不 似乎都還未有人強調過道歉如何排序可能造成的影響。但Lewicki 等人(2016)特 別以隨機方式排序六種道歉內容以平衡順序可能造成的效果,顯然已有學者注 意到道歉內容的順序是重要的。

在現實中加害人何時道歉、與相關人士誰先誰後、道歉內容順序如何安排

都有極多的變數,這些因素是過去研究比較少關注的,或許值得未來研究投 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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