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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二節 被害人反應

壹、測量被害人反應

在道歉研究中另一個需要被處理的議題是該如何定義、測量被害人的反 應?在相關研究中「是否原諒」或「原諒意願」是經常被使用的依變項(e.g.

張玉芳,2017; Fehr & Gelfand, 2010; Nudelman & Nadler, 2017; Scher & Darley, 1997),但是僅以原諒作為被害人反應之指標可能有失妥當。因為在犯罪事件或 修復式正義中,若以原諒作為被害人的目標往往會給被害人帶來不當的精神壓 力,且被害人的情緒復原未必會以原諒的形式表現(Bandes, 2000; Carroll, Allan,

& Halsmith, 2018)。此外考量到台灣目前的社會文化環境,在許多社會矚目的重 大犯罪事件中,一旦被害人表示原諒意願容易引發社會大眾的議論與壓力(鍾 晨玉,2017)。Allan 與 Carrol (2017)亦建議道歉研究應從討論「道歉夠不夠 好」的角度出發。因此探討更多元的被害人反應指標有其必要性。

參酌其他被害人相關研究,可以發現過去文獻中不乏其他的測量方式。例 如Davis 與 Smith (1994)以被害人是否滿意(satisfied)、感受到尊重(treated with respect)為實驗操弄的依變項。Ohtsubo 與 Watanabe (2009)則測量憤怒情緒 (anger)以及真摯性(sincerity)。Scher 與 Darley (1997)以及張玉芳(2017)用被害 人認為該道歉的適切性(appropriation)、歉意程度(apologetic)、知覺加害人的後 悔程度(feeling bad)、誠懇程度(conscientiousness)及原諒意願作為依變項;

Dhami (2016)針對刑事案件調解的研究則以被害人是否接受道歉(acceptance of apology)為焦點。Lewicki 等人(2016) 則是使用道歉的有效性、可信性與充分性 作為指標。

除了以上直接針對道歉的被害人反應測量方式之外,我們亦可以找到若干 間接測量的方式。首先Scher 與 Darley (1997)曾測量過被害人在道歉之後是否

害人是否要求更多補償。雖然過往研究甚少以被害人要求補償作為依變項,但 是從Scher 與 Darley、Lewicki 等人(2016)等道歉內容的研究中可以發現補償是 道歉是否有效的重要內容或因素之一。

另一方面,Worthington 與 Wade (1999)、Zechmeister 與 Romero (2002)、

Allan 與 Carrol (2017)均認為「不原諒(unforgiveness)」是與原諒有別的概念:不 原諒是種囊括了被害人在遭受侵害後所感受到的憤恨、苦楚與敵意的狀態。這 些文獻認為,希望自己從此種負面情緒與「被傷害」的感受中脫離也是一種被 害人的復原歷程。需要注意的是,原諒並非從此狀態中解脫的唯一方式,不原 諒與原諒也不是在同一向度上的兩端。如此稱呼僅只是目前尚無精準名詞可以 形容此狀態,因此過去研究仍然皆以不原諒一詞稱之。

綜上所述,可以發現被害人反應可能相當多元。本研究的目的之一是盡可 能彙整過去研究中曾經使用過的被害人反應指標,並檢驗不同指標之間是否有 所差異。除了常見的原諒意願以外,我們將以被害人對道歉感受到的「滿意 度」、「接受度」、「真摯性」、「尊重」、「復原傷害」,以及被害人的「懲罰要 求」、「補償要求」、「憤怒情緒」等變項做為被害人反應的指標。

我們將將這幾個變項整合為被害人反應,以做為檢驗加害人道歉有效程度 的指標,並預期:

H3a:被害人對道歉的「原諒意願」、「滿意度」、「接受度」、「真摯性」、

「尊重」、「復原傷害」等變項在道歉有正向效果的情況下較高。反之在沒有正 向效果的情況下較低。

H3b:被害人的「懲罰要求」、「補償要求」、「憤怒」等變項在道歉有正向 效果的情況下較低。反之在沒有正向效果的情況下較高。

貳、影響被害人反應之因素

根據Fehr 等人(2010)的整合分析發現影響被害人原諒除了道歉以外仍有其 他情境與個人差異因素,例如被害人的親和性、傷害嚴重性、加害者責任與意 圖、特質原諒(trait forgiveness)、與加害人之關係(embeddedness)等等。本研究 將考量被害人的親和性、被害人所感受到的傷害嚴重性與社會期許做為可能影 響被害人反應的控制變項。

一、親和性格

親和性格是指包含個體容易信任他人、慷慨、充滿同情心、願意合作、低 攻擊性等特質(Goldberg, 1992)。McCullough 等人(1998)、Worthington Jr 與 Wade (1999)、Fehr 等人(2010)等研究一直穩定的顯示五大人格(Big 5 theory)中的 親和性人格(Agreeableness)會影響被害人的原諒意願。這可能是因為友善性人格 高的被害人在面對衝突時更容易同理加害人,因而有較高原諒加害人的可能性 (McCullough et al., 1998)。故本研究將考量親和性格對被害人反應之影響,親和 性格高的被害人反應應較正向。

二、傷害嚴重性

令人意外的是,雖然在原諒方面的研究穩定地顯示被害人認為侵害事件的 傷害多深、有多嚴重是影響被害人原諒意願的重要因素(Fehr et al., 2010),以及 田野研究指出傷害嚴重程度對被害人後續的修復歷程、是否願意接受道歉有相 當大的影響(Dhami, 2012; Lowe et al., 2015),但過去道歉內容的實驗研究甚少考 量傷害嚴重性對被害人反應的影響(e.g. 張玉芳,2017; Chung & Lee, 2017)。

這可能是因為在實驗中研究者會預設同樣的實驗操弄會有相似的嚴重性。但這 個假設在文獻中往往缺乏根據,例如研究者沒有額外以pilot study 確保參與者 對侵害事件的感受一致。故我們將其納入考量,且依據Fehr 等人(2010)、

Fincham、Jackson、及 Beach (2005)之結果,傷害越嚴重的被害人反應更加負

向。

三、社會期許

根據Crowne 與 Marlowe (1960),社會期許定義為:「被社會贊許與接受的 需求,並且個體相信可以透過展現符合社會文化之恰當行為獲得贊許」。Fehr 等 人(2010)指出雖然過去部分原諒研究認為社會期許(social desire)、被害人認知到 的社會道德期待(social-moral expectation)會影響被害人是否做出原諒加害人的表 示,但是在其整合分析中社會期許僅有小效果量(Cohen, 1988)。

我們仍然將其納入測量是因為在研究過程中有部分參與者出現的特殊行為 所致:參與者在實驗中疑似出現刻意佯裝發現實驗目的的言行1。Blackhart、

Brown、Clark、Pierce、及 Shell (2012)、Hertwig 與 Ortmann (2008)認為實驗參 與者對實驗目的地懷疑可能影響參與者在實驗中的行為。為了辨識這群參與者 我們始加入社會期許的測量。此類參與者在過去文獻中似乎不曾被討論過,本 研究是在研究過程中發現此種現象,亦來不及進行深入的文獻回顧乃至於重新 設計研究。這僅只是針對此類參與者所為的探索。

以社會期許測量而非其他量表或構念解釋這類參與者的行為,是根據直接 實施實驗的實驗者所給予的回饋:這些參與者稱自己有發現實驗的真實目的似 乎是出自於印象整飾(impression management)的動機,也就是個體有意識、有目 的的偽裝自己,使自己呈現出較好的形象(Paulhus, 1984)。因此我們希望以社會 期許辨識或分析此類參與者的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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